花2719元網購的進口燕窩
包裝上看不到原產地信息
也沒有檢驗檢疫證明
這樣的 “問題燕窩”
消費者能要求“退一賠十”嗎?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近日作出的一則判決
給出了明確答案
2024年12月26日,消費者施某在某公司經營的網店購買了一盒250克的半干挑大盞燕窩,支付貨款2719元。收到貨后施某發(fā)現,這盒燕窩的禮盒包裝上僅標注了 "燕窩"、燉煮方法等簡單信息,未標明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更讓施某起疑的是,商家始終無法提供該燕窩的輸出國官方原產地證書、獸醫(yī)(衛(wèi)生)證書以及海關簽發(fā)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施某認為自己買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遂將商家告上法庭,要求退還貨款2719元并支付10倍賠償27190元。
被告某公司主張自己銷售的燕窩 “單證齊全”,但提交的報關單、檢驗檢疫證明等均為復印件,且規(guī)格與涉案商品不符。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
“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guī)定的,不得進口。”
案涉燕窩作為進口預包裝食品,未標注原產地、境內代理商信息等法定內容,違反《食品安全法》關于進口食品標簽的強制性規(guī)定。同時,被告無法提供合法進貨來源證明,應認定為 "明知不符合安全標準仍銷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一條規(guī)定:
“生產經營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025年7月2日
法院作出終審判決
被告退還消費者貨款2719元
并支付10倍賠償金27190元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食品原產地有關質量、安全、衛(wèi)生、環(huán)保、標識等標準或技術規(guī)范要求,可能與我國標準存在差異,消費者自行承擔相關風險。尤其是宣稱功能的進口食品,其管理方式與我國不同,消費者應謹慎購買。相關商品直接購自境外,可能無中文標簽,消費者可通過網站查看商品中文電子標簽。
建議消費者選擇正規(guī)、信譽較好的跨境電商平臺購物。在購買跨境電商零售進口食品前認真、詳細閱讀電商網站上的風險告知書內容,結合自身風險承擔能力做出判斷,同意告知書內容后方可下單購買。
消費者應注意留存聊天截圖、電子發(fā)票、物流信息等購物憑證,收到商品后注意檢查生產日期及保質期等內容,如有問題及時與跨境電商平臺聯系,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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