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泉州豐澤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要求撤銷房產買賣的案件,原告懷疑兩個被告之間低價轉讓案涉房產。

原告王某某一方與被告一韓某某的配偶是債權債務關系。2021年12月22日,韓某某的配偶死亡,韓某某依法繼承其全部財產,其中包括涉本案的房產。根據《民法典》有關繼承的規(guī)定,韓某某需要在遺產繼承的范圍內承擔償還義務。同時,根據生效判決,韓某某應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償還 148萬余元。但韓某某至今仍未履行償還義務。而本可用于抵債的房產,則被韓某某以47萬元的低價轉賣給了被告二吳某某。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在原告一方看來,《民法典》第539條規(guī)定了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自己的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參照《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予以撤銷。買個房,結果買來了一場官司,吳某某一方覺得很無辜,因為47萬元只是中介公司在為其雙方辦理房屋產權證過戶手續(xù)過程中提供給房管局的,并非該房產的真實交易價格。
兩被告都表示,房屋買賣交易真實、價格合理,并不存在串通轉移房產的情況。而當提到為何提交房管局的買賣合同成交價格只顯示為47萬元,被告二委托代理人方面卻表示不知情。

低價出售實為“陰陽合同”
所獲房款未用于償還債務
既然房屋確實是按市場價格出售,那購房款為什么沒被用來償還債務呢?韓某某解釋稱,自己賣房時并不知道欠債一事。債權人一方立即對此說法進行了反駁。

法官表示,“陰陽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內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對內,一份對外。其中,對外的“陽合同”是為了規(guī)避監(jiān)管、降低房款,從而減少稅費,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實際交易價格則由“陰合同”約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提醒,大家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不應抱有任何僥幸心理,實事求是、遵紀守法才是保護自身權益的最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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