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津區(qū)人民法院近期審結了一起因外賣實物與宣傳照片不符而引發(fā)的餐飲服務合同糾紛案,認定燒烤店存在欺詐行為,判決賠償消費者500元。
提出賠償要求后被老板拒絕
小潘是一名高校在讀學生。2024年4月5日凌晨,小潘通過某外賣平臺,在一家燒烤店下單點餐,消費金額為31元,訂單中包含一份售價15元的魚香肉絲。
商家展示的魚香肉絲。
經過與外賣平臺客服的溝通,小潘與燒烤店老板取得聯系,表達自己的不滿并提出賠償要求,但遭到店老板拒絕。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據此,法院判決該燒烤店應向小潘支付三倍賠償,因賠償金額不足500元,故認定為500元。
網友:干了我一直不敢干的事
實物與宣傳照片差距過大
可能涉及虛假宣傳

是否只要有
江蘇省消保委稱,對于外賣商品,圖片是獲取商品信息的一個重要參考,圖片標注的“以實物為準”,不應當成為商家逃避履行誠信經營義務的借口。此外,如果商家銷售的商品與提供的商品說明嚴重不符,且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fā)生誤解,而商家自己不能證明主觀上并非故意,根據相關法規(guī),這種行為涉嫌虛假宣傳。
南京市場監(jiān)管部門工作人員也表示,由于線上消費無法看到實物,消費者大多依賴外賣商家提供的廣告作為購買的依據。如果產品有配料表,且收到的實物與配料表相符,那么廣告上的圖片可以作為參考。但如果商家沒有標注產品配料表,且實物與廣告圖片差距過大,則商家可能存在虛假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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