逗留球場受傷,索要高額賠償
被告婁某辯稱,第一,自己已盡到提醒義務。任某進足球場玩耍時,婁某便已主動告知球場比較危險,但任某未聽從勸告;第二,自己應基于“自甘風險”規(guī)則免責。任某作為成年人應意識到體育活動的危險性,經婁某告知足球場比較危險后,仍在球門底線附近低頭玩手機,使自身置于體育活動的危險之中。
法院:該案件不適用“自甘風險”規(guī)則
原被告雙方均有過錯
根據本案情況,法院確定婁某承擔50%的民事賠償責任。關于被告所辯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的,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的法律條文,并不適用于本案。因為本案中婁某只是自己在練習踢球,任某并非參加者。故被告婁某要求駁回原告任某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自甘風險”規(guī)則的適用有嚴格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過錯責任原則以當事人的過錯作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當事人只有具有主觀故意或者過失才承擔侵權責任。同時,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也是法院劃分責任范圍的主要依據,確保過錯與責任相一致。
在文體活動中,活動的參與者和組織者都被要求具有一定的注意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觀眾等場外人員也應具有合理的注意義務,能夠預見到該活動具有一定風險,可能導致健康權受到侵害等損害后果。
因此本案中,除被告婁某外,原告任某也有過錯,應當減輕婁某的責任。
二、當事人能否適用“自甘風險”規(guī)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
該條款屬于狹義的“自甘風險”,將免責情形限定在“自愿參加”“有一定風險”“文體活動”“其他參加者”等范圍。因此,適用該免責條款應受到嚴格限制。
觀眾等場外人員并非文體活動的參加者,不屬于該條款的適用主體,同時,場外人員也可能因自身的不合理行為構成過錯。觀眾等場外人員受到損害的責任承擔問題,應考慮文體活動的組織者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文體活動的參加者是否盡到了注意義務,以及場外人員自身是否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與“自甘風險”無關。
本案中,原告任某并非被告婁某踢球射門活動的參加者,婁某只是自己在練習踢球射門,故婁某不適用該免責條款。
法條鏈接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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