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幫忙卻意外燒傷
陳某華與彭某、李某均居住在某街道辦事處安排的臨時安置房。
2020年6月11日,陳某華途經(jīng)彭某、李某的房間時,聞到房間內(nèi)有液化氣泄漏的味道,便通知彭某的母親余某前往查看。因余某沒有鑰匙開門,陳某華便爬窗進入室內(nèi),在關閉液化氣罐時燒傷。陳某華受傷后住院治療,花費醫(yī)藥費近24萬元,其中,已醫(yī)保報銷5.45萬元。
一審判決:本案系無因管理,原告可獲得賠償
二審判決:獲賠之外,還可申報獎勵
益陽中院審理后認為,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自愿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見義勇為,是指行為人沒有法定的也沒有約定的義務,為了使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或者免受損害,而實施的制止侵害、防止損失的行為。見義勇為作為一種特殊的無因管理,往往給行為人造成人身和財產(chǎn)的損失后果,而無因管理一般不會造成人身損害,故二者造成的損害后果不同。
本案中,陳某華在他人液化氣泄漏,存在隨時爆炸起火危險的情況下,為保護他人生命、財產(chǎn)安全,毅然爬窗進屋關閉液化氣罐閥門,并在行為實施過程中因液化氣起火被燒成五級傷殘,其行為與一般的無因管理具有明顯區(qū)別,故一審判決認定本案為無因管理糾紛欠妥,本案案由糾正為見義勇為人受害責任糾紛。
法官:不能讓英雄“流血又流淚”
為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見義勇為的高尚道德準則,防止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民法典對見義勇為者的請求權和承擔責任的規(guī)則做出規(guī)定。
見義勇為者不顧自己安危,慷慨赴險,使受益人轉(zhuǎn)危為安。對于受害人的救助,作為利益共同體的受益人,應適當分擔損害,給受害人以補償。同時,也應充分利用相應的社會救濟機制,為受害人盡可能爭取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shù),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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