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莊治理中三重權力互動的政治社會學分析
村莊治理中三重權力互動的政治社會學分析內容提要:近1個多世紀以來國家權力在鄉(xiāng)村的日益深入與近20年村落社區(qū)自治權的迅速成長,村莊場域開始出現(xiàn)前所未有的國家―村莊精英―普通村民的三重權力互動格局。其中國家權力通過宏觀制度的導入和鄉(xiāng)政權力發(fā)揮對村莊的控制和滲透;村莊精英在村落場域的三重權力結構中,居于承上啟下的中介地位,構成村莊三重權力互動的交叉點和集合部;村民則掌握著村級治理的所有權,但又必須委托給村莊精英特別是體制內精英行使,在實踐中,可能產生委托―代理矛盾。隨著《村組法》的頒布和貫徹實施,特別是村民委員會直選在全國范圍內展開和村民代表會議的進一步完善,村落場域三重權力結構非均衡狀況正逐漸改變。 關鍵詞 村莊 治理 權力 政治社會學 一、 問題的提出與立論 村莊政治是理解鄉(xiāng)村社會政治性質的重要領域,而對村莊權力結構的分析則是理解村莊社會政治的基礎。所謂村莊權力結構,是指村莊各主要權力主體之間模式化的互動關系。對中國農村村莊權力結構的研究曾有兩次高潮,第一次是在20世紀中葉前后,費孝通在研究傳統(tǒng)鄉(xiāng)土中國的權力結構時候,區(qū)分了村莊中同意權力、橫暴權力和教化權力這三種基本的權力類型,特別強調教化權力在傳統(tǒng)鄉(xiāng)村基層治理過程中的突出作用[1]。杜贊奇考察了20世紀上半葉華北農村村莊權力結構的變化,區(qū)分了贏利型經紀與保護型經紀[2]。黃宗智分析了在華北和長江三角洲不同的土地占有形態(tài)、不同的家族力量和結構對于村莊權力結構類型的影響[3]。
第二次高潮是20世紀80年代末以來。由于國家權力近1個世紀以來在鄉(xiāng)村的日益深入與近20年村落社區(qū)自治權的迅速成長,造成了空前復雜的權力互動呈現(xiàn)于村莊場域,構成了中國底層農村政治的動態(tài)的和主要的層面,因而成為理解村莊政治拼圖的關鍵和衡量農村政治發(fā)展水準的重要標尺,也就自然成為近年鄉(xiāng)村治理研究領域的熱點。國內政治學、社會學等學科的眾多學者以及海外漢學界從各自的學科視角出發(fā),對村莊結構進行了比較廣泛而深入的研究。在研究內容上不斷拓展,在研究方法上不斷創(chuàng)新,其成果燦然可睹,觀點迭涌紛呈。概括起來,這些研究主要是從兩種不同的視角分別展開的,一是對村莊內部各個權力主體之間的互動關系進行研究,二是對國家與村莊的關系進行研究。 前一種研究思路側重于分析探討村莊權力在不同的家族、不同的自然村或者不同“片”乃至不同的人們之間的分配,進而對村莊權力結構的特征進行概括,這種研究實際上可以被稱為“村莊權力結構的內部研究”。賀雪峰以江西的個案說明,人民公社時期及以后一段時間,有些村的干部在姓或者片之間的分布不僅逐步形成了固定的比例,而且由哪一片或者由哪一姓擔任一把手或者二把手,都逐步固定化了,他將這種現(xiàn)象稱為“;。[4]仝志輝也以江西的個案村為依據(jù)探討了類似的現(xiàn)象,提出了精英均衡的概念。梅志罡所觀察的個案村,“在村治權的分配上歷史地延續(xù)一種族姓均衡機制,這種機制表現(xiàn)為:(1)村級主官不集中在同一姓氏,往往大姓、小姓各一;(2)全村村官在族姓間席位分配上的均衡”。他將這種現(xiàn)象稱為“均衡型村治模式”。 仝志輝、賀雪峰還采用“治理精英―非治理精英―普通村民”的三層分析工具,借助這種三層分析法,他們認為可以理解當前村莊權力運行的狀況特別是村級權力的合法性狀況[5]。 更多的研究傾向于直接分析國家與村莊的關系,這種研究實際上是一種“村莊權力結構的外部研究”。其主要分析工具是國家-―社會關系分析框架或市民社會理論。實際上,國家-―社會關系與市民社會理論不僅是村莊權力分析也是分析農村政治發(fā)展甚至整個中國社會轉型與變革的主導研究工具。起初,人們強調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相互獨立,對“市民社會”的倡導不遺余力。隨著討論的逐步深入,人們逐漸超越了這種簡單化的模式。周其仁對中國農村產權的研究雖未完全擺脫這種簡單化框架,但他已強調了村莊與國家之間的交易和博弈及彼此間的日;覽6]。越來越多的研究者注意到,國家與農村社會之間并不是簡單的零和博弈[7],而是更為復雜的互動關系。[8]王思斌等人對鄉(xiāng)村干部之間的交往結構以及管理區(qū)干部與村干部的互動過程與行為進行了比較深入的分析。孫立平等人以華北地區(qū)一個鎮(zhèn)的訂購糧的征收為例,分析了在正式行政權力運作過程中,權力的行使者將人情、面子等日常生活準則和民間觀念引入權力行使的過程[9]。周曉虹則在國家與社會關系的視野下對毛澤東時代和后毛澤東時代農民政治參與的狀況及意義進行了深入系統(tǒng)的比較研究[10]。 海外漢學界對中國國家與農村互動關系的研究,除了運用國家-―社會關系或市民社會理論,還采用了法團主義理論。前者如懷特在對浙江蕭山地區(qū)民間社團的研究中發(fā)現(xiàn),與改革引發(fā)的社會經濟變遷相契合,在國家與經濟行動者之間,一種非正式的、非官方的民間經濟和組織正在出現(xiàn),它們與國家體制的界限日漸明顯,活動空間正在擴大;后者如克利赫發(fā)現(xiàn),農民間的沖突以宗族聯(lián)結作為社會單位,其組織形態(tài)不是體制外的身份集團,而是跨越體制內外的同宗集團,很多時間,沖突不是發(fā)生在農民和干部之間,而是發(fā)生在一組干部和群眾與另一組干部與群眾之間。宗族網絡模糊了國家和社會、干部和農民之間的界限。[11]美國的簡?奧伊(Jean Oi)在《當代中國的國家與農民》一書中,自稱她并不過于關注國家與社會之間的力量消長,而是更樂于討論二者之間的互動方式[12]。這些研究將“國家―社會”范式推向一個新的深度。 崔之元在 “國家―社會”的兩層分析法的基礎上,又提出了三層分析法,即“上層”(中央政府)、“中層”(地方政府和新興資本大戶)、“下層”(廣大掙工資謀生的老百姓)。崔之元認為,從中央政府與普通民眾的“上下聯(lián)盟”來制約“中間層”地方精英的離心傾向,只是“上中下”三者良性互動的一個環(huán)節(jié),另一個環(huán)節(jié)是“中間層”對“上層”過度集權的制約[13]。 精英結構是村莊權力結構的重要側面,因為在村莊權力的內部和外部結構中,村莊精英居于承上啟下的中介地位,構成村莊權力互動的交叉點和集合部。因此對村莊精英的分析可作為村莊權力結構分析的切入點。實際上,近百年來,中國大陸鄉(xiāng)村精英的地位、作用一直是海內外研究中國農村問題的政治學家、社會學家、人類學家關注的焦點。如早期的“雙軌政治”[14]、“士紳操縱”[15]、“士紳支配”[16]、“經紀體制”[17],近期的“主人―代理人”理論[18]、“邊際人”理論[19]、 “庇護關系”理論[20]等,這些概念(理論)多少帶有當年馬克斯?韋伯所提出的理想型概念的印記,即依靠財富、權力和聲望這三個范疇進行定義。其后吳毅又提出“村治中的政治人”的概念[21],黨國印闡述了“鄉(xiāng)村權勢階層”現(xiàn)象[22]。王漢生則研究了農村工業(yè)化對農村精英構成及其相互關系的影響,她不僅揭示了鄉(xiāng)村工業(yè)化引發(fā)精英結構和關系變化的復雜機理,而且在分析精英構成地位差異時劃分了四種“理想型”鄉(xiāng)村社區(qū),富有啟發(fā)性[23]; 總的來看,上述研究已達到相當深度,但也存在著明顯的缺陷:第一,對具體村莊的權力結構進行實證或個案研究時,缺乏有解釋力和包容力的分析框架,在理論預設方面顯得比較薄弱;第二,對當下村莊權力的互動結構的研究不夠;第三,在研究視角上,關于村莊權力結構的內部研究與外部研究相互脫節(jié),因而不足以描述與解析當前村莊治理的實際狀況。 本文則是以前兩類研究為起點,把規(guī)范研究與實證研究特別是個案研究相結合,建構村莊場域中國家―村莊精英―普通村民的三重權力分析框架。具體地說,本文的研究按以下思路展開:第一,分析村莊權力結構特別是國家與村莊的關系(村莊的外部權力結構)的歷史演變,即從傳統(tǒng)的的村莊雙重權力結構(國家―鄉(xiāng)紳)到人民公社時期村莊單一權力結構再到改革以來村莊三重權力結構(國家―村莊精英―普通村民)的嬗變;第二,對當下的村莊權力結構作分層(三重)研究:一是自上而下滲透到村莊的行政權力。二是由村莊體制內精英和體制外精英直接行使的自治權(“村治”權力)。三是村級治理的最終所有權,其主體是普通村民,他們是村莊精英們特別是體制內精英的直接授權(委托)者,也是“鄉(xiāng)政”權力(通過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的間接授權者。通過三重權力的分層研究,就把“村莊權力結構的內部研究”與“村莊權力結構的外部研究”有機結合起來。在這一框架中,以鄉(xiāng)政組織為載體的“鄉(xiāng)政”權力運行是國家權力與社區(qū)權力互為滲透、互為影響的連接點,因此也是“村莊權力結構的外部研究”的核心;而直接行使“村治”權力的村莊精英在村莊權力結構中居于承上啟下的中介地位,構成村莊權力互動的交叉點和集合部,因此對村莊精英的分析是“村莊權力結構的內部研究”的基點;第三,著重研究三重權力在村莊治理中的相互作用。因此作為本文核心概念的村莊權力結構其實質即是村莊體制內權力與體制外權力,“鄉(xiāng)政”權力與“村治”權力以及所有權與使用權之間的互動關系。它集中體現(xiàn)在村莊各權力主體運用村莊內外各種資源的互動過程中。 二、 村莊權力結構的歷史演變
一般來說,在國家與社會關系上,中國從國家于社會之中產生之日起便反過來侵吞了社會,以皇權為核心的中央集權的政治系統(tǒng)與一盤散沙的弱小社會并存,表現(xiàn)出強國家、弱社會的基本特征[24]!对娊洝分小捌仗熘,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之類的經典辭句,表明國家取得了對社會的無所不在的統(tǒng)治權,但是,國家對社會特別是廣大農村社會的實際控制在深度、廣度和力度上受人力、物力和財力以及治理能力等的限制,仍有其界限。由于小農經濟是彼時社會的基本經濟形態(tài),它分散于地域遼闊的農業(yè)村落,以家庭為單位,自給自足,較為獨立和封閉,國家自上而下的權力從未深度介入到農民的日常生活之中(與市場條件下國家通過改變一個經濟參數(shù)就能實現(xiàn)社會的聯(lián)動形成對比)。馬克斯?韋伯在分析傳統(tǒng)中國國家與社會關系時,有過這樣一段概括:“事實上,正式的皇權統(tǒng)轄只施行于都市地區(qū)和次都市地區(qū)!隽顺菈χ,統(tǒng)轄權威的有效性便大大地減弱,乃至消失!盵25]因此,“在中國,三代之始雖無地方自治之名,然確實有地方自治之實,自隋朝中葉以降,直到清代,國家實行郡縣制,政權延于州縣,鄉(xiāng)紳階層成為鄉(xiāng)村社會的主導性力量!盵26]W?古德先生則從著重分析了鄉(xiāng)村宗族勢力在傳統(tǒng)中國農村社會的強大勢力:“在帝國的統(tǒng)治下,行政機構的管理還沒有滲透到鄉(xiāng)村一級,而宗族特有的勢力卻維護著鄉(xiāng)村的安定和秩序”[27]。
既然有2000多年封建傳統(tǒng)的中國是一個有著同樣悠久的鄉(xiāng)村自治傳統(tǒng)的社會,那么:1、在行政權力僅延于縣級邊界的條件下,為什么國家還能對整個社會進行高度的整合?2、鄉(xiāng)村社會在國家行政權力缺位的情況下,為什么能夠保持高度的穩(wěn)定? 首先,皇權至上與家國同構實際上就使中國封建社會形成了一個“差序格局”,[28]它猶如一“無形而無所不在的網絡”牢牢地把握著國家與鄉(xiāng)村社會的關系。盡管國家沒有全面介入農村社會生活,但是,由于農村社會的自治主體――作為權勢階層的鄉(xiāng)紳與封建王朝有著緊密的聯(lián)系。他們一方面期望自己得到官府的賞識獲取一官半職,另一方面又需要依重國家權力維護自己在農村社會的權威。實際上,鄉(xiāng)村自治社會的非政治性權力與國家的政治性權力相比,其等級性、專制性并無二致。這樣,鄉(xiāng)紳階層實際上就與封建皇權之間達成了一筆廉價交易:國家無需以昂貴的成本直接滲透于鄉(xiāng)村社會,而是借助鄉(xiāng)紳階層獲得在農村的“合法性”;鄉(xiāng)紳階層也不需要建立自己的武裝力量,而是借重國家的權威獲得了他們直接控制鄉(xiāng)村社會的“合法性”。因此,在以宗法、倫理、差序這支“看不見的手”實現(xiàn)國家對鄉(xiāng)村社會高度整合的背后,實際上是看得見的共同利益。 其次,由于鄉(xiāng)紳階層依重了國家的權威,從而使鄉(xiāng)村社會的非政治性權力獲得了等級性和專制性,這樣就容易讓自治共同體內的農民感覺到,如果他們不服從鄉(xiāng)紳階層的統(tǒng)治就會直接面對國家機器的鎮(zhèn)壓。小農經濟的分散性使得農民近乎與外界處于隔絕狀態(tài),同時,家庭經營形式也使其角色分化和社會分工的程度比較低,彼此間缺乏持久的互動關系,農民在建立正式的集體性組織方面面臨的困難非今天的標準所能衡量[29]。因此,對于那些試圖反抗的農民來說,他們尋找同盟者的成本實在太高,以致于其對鄉(xiāng)紳階層的不滿只能停留于心理層面。況且,鄉(xiāng)紳階層作為鄉(xiāng)村自治主體的局面在當時的制度下是有其合理性的。因為,無論如何農民總是希望在自己耕作與生活的土地上能夠保持一個安定的秩序,盡管這種秩序的保持可能是以犧牲自己其他方面的利益為代價(如給地主服勞役等),但是,對秩序價值的高度張揚使他們認為這種犧牲是值得的。而在傳統(tǒng)的農村,最有資格為農民提供秩序的人就是經濟上富有的鄉(xiāng)紳階層,因為只有他們才能對鄉(xiāng)村社會的安全和秩序提供充分的經濟支持,窮人因為缺乏經濟基礎自然也就難以在同樣是窮人的農民面前獲得號召力。亞里士多德在分析政體的類型時,把由平民掌權的國家稱為暴民政體,意在揭示政治權力必須與經濟基礎相對稱,否則只能導致權力運行的失序。同樣,馬克思把經濟基礎的變更放在了社會制度更替的首要位置,中國共產黨于建國后在農村推行的一系列變革,如大躍進、人民公社化運動等都是以農村的土地改革為基礎的。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的結論:中國封建時代國家與社會高度整合關系模式的維持,動力來源于兩個方面:一是封建皇權、鄉(xiāng)紳階層的利益互動關系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國家―鄉(xiāng)紳階層的雙重權力結構;二是宗法倫理與風俗習慣的張力。如果按照新制度經濟學的觀點,宗法倫理與風俗習慣實際上是規(guī)范國家與社會關系的非正式制度,而現(xiàn)實的利益關系則是這種非正式制度對制度適用者的報酬。在沒有外界壓力的條件下,這種國家與社會的關系模式非但很難獲得制度創(chuàng)新的動力,相反會形成一個自我維持、自我強化的報酬遞增格局,也即國家、鄉(xiāng)紳階層(甚至農民)都會認為自己是當下制度安排的受益者。中國封建社會之所以是一個超穩(wěn)定的等級社會,其原因概出于此。 在鄉(xiāng)村自治條件下,由于國家對鄉(xiāng)村社會的統(tǒng)治靠的是一種利益交換關系和宗法倫理等非正式制度紐帶,所以,隨著統(tǒng)治者日益陷入外界壓力狀態(tài)而意識到需要變革社會結構時,就面臨著缺乏制度化、組織化的社會動員渠道的局面。國民黨政權期間曾試圖改變這一狀態(tài), 1926年1月,國民黨二大通過了《農民運動決議案》,試圖通過對農民進行經濟的和政治的動員,使中國走上變革圖強的道路,但是,由于國民黨始終沒有下定決心變革所有制基礎,因此,當農民對“運動”表現(xiàn)出熱情時,上層又有所動搖了;再加上中國共產黨大張旗鼓地開展了鄉(xiāng)村動員,并迅速獲得了農民的擁護,國共合作起了微妙的變化。1928年,蔣介石、陳果夫正式提出暫行停止民眾運動。到1930年,中央政治會議通過《農會立法原則》,規(guī)定只有“耕作農地面積在20畝以上”,或是“中等學校畢業(yè)習農業(yè)者”才可成為農會會員。 到20世紀中葉,情況發(fā)生了新的變化。建政后的中國共產黨本著對實現(xiàn)現(xiàn)代化和建立社會主義的期望,把對鄉(xiāng)村社會的政治經濟動員與整合放到了極其重要的位置。而且有了在革命戰(zhàn)爭時期在農村打下的政權、組織與制度基礎,國家很快憑借自己的組織力量先后在農村發(fā)起了合作化運動和人民公社運動,達到了國家組織力量對基層農村社會的完全控制,這種控制與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以及身份制相結合,使改革前的中國農村社會呈現(xiàn)出“政社合一”的凝固化結構。在這種結構中,國家的組織邊界實際達到了村社組織一級,或者說,村社組織的行政化使公社權力以前所未有的規(guī)模和深度直接滲入鄉(xiāng)村社會的各個角落,[30] “不管是通過黨支部還是生產隊長,每個農民都直接感受到了國家的權力”[31]?梢娫谌嗣窆鐣r期,村莊一級(大隊)的權力結構是比較簡單的。一方面在黨的一元化領導和毛澤東個人高度集權的體制下,國家權力在橫向和縱向上基本都是同質的,其各層級包括公社都大體上是一個單純接受(黨)中央指令的受控體;另一方面,基層農村社會也是集中統(tǒng)一的國家權力支配下的一個行政區(qū)域,缺乏最低限度的自組織能力和自治權。由上述兩個方面組合而成的村落權力結構是嚴重失衡的、一邊倒的,甚至是單一的。它使國家配置社會資源的成本急劇升高,國家面臨著向社會滲透的財政制約,社會發(fā)展的潛能受到極度抑制。國家合法性這個在社會主義看來根本不成為問題的問題也凸現(xiàn)了出來。正是在這種時代背景下,社會主義國家紛紛發(fā)生結構性變革。就中國的情況而言,始于70年代末期,以家庭聯(lián)產承包責任制為核心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直接導致了人民公社體制的瓦解,既定了農村權力結構受到挑戰(zhàn),單質的一體化的權力格局開始分化和分層,村莊場域開始出現(xiàn)前所未有的國家―村莊精英―普通村民的三重互動構架。 三、 結構化的國家權力 始于1970年代末期,以家庭聯(lián)產承包責任制為核心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直接導致了人民公社體制的瓦解,既定的農村權力結構受到挑戰(zhàn),單質的一體化的權力格局開始分化和分層,村莊場域開始出現(xiàn)前所未有的國家―村莊精英―普通村民的三重互動構架。在村莊場域的三重權力構架中,科層化的國家權力居主導或支配地位,它對其他兩類權力保持著強有力的滲透和影響。這種影響首先表現(xiàn)為國家權力以一種制度化的形式對村莊社區(qū)治理的介入;其次它還表現(xiàn)為鄉(xiāng)鎮(zhèn)政權組織(鄉(xiāng)政)對村莊社區(qū)權力的直接制約或影響。 (一)宏觀制度的導入
1978年以來,中國農村經濟改革――實行家庭聯(lián)產承包責任制和政治改革――實行“鄉(xiāng)政村治”二元分離,雖然都源于農民的自發(fā)創(chuàng)造,從制度變遷的角度來考察,是一種誘致性的制度變遷,[32]但其推廣與合法性仍取決于國家權力的認可、推廣,并以法律形式最終確定下來,這顯然屬于典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的范疇。村民自治近20年的成長歷程即其明證。1982年12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guī)定:“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qū)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自治的本意是一個涉及中央和地方之間的關系或多民族國家中民族關系的一個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某一地域的共同體對中央政府的相對獨立性。憲法中所指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其內涵至少說明,農村社會不再是一個行政化的社會,應該把農村社會非政治性領域的運作過程與國家系統(tǒng)內部政治性權力的運作過程區(qū)別開來。1987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和1998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村組法),更加明確地把國家的政權組織與村級組織作了制度化的區(qū)分。根據(jù)村組法,1、村委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而不是國家政權組織,也不是國家政權組織的派出機構或附屬物;2、為了使村委會真正成為一個自治性組織,而不至變?yōu)檎䴔鄼C構的附屬物,明確規(guī)定基層人民政府(鄉(xiāng)鎮(zhèn))與村民委員會不是上下級的行政隸屬關系,而是“指導――協(xié)助”關系,基層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村民委員會“協(xié)助”基層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可見,國家通過制度創(chuàng)新建構了“鄉(xiāng)政(行政權)村治(自治權)”的權力格局,從而劃定了國家與農村社會的權力邊界,這一邊界實際上是對聯(lián)產承包責任制后農村產權關系以及基于這種產權關系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正式確認,從而為國家權力在農村的上收以及村莊自治權力的萌生和成長提供了制度保障,舍此,國家權力與非國家權力在村莊場域的互動便無從談起。 (二)國家權力層級中的鄉(xiāng)鎮(zhèn)權力 龐大的國家權力本身也是有結構和層次的。如果說改革開放以前國家權力基本上同質、同構、一體化,那么隨著以“分權讓利”為主線的改革的推進,國家權力開始出現(xiàn)地方化、部門化和分利聯(lián)盟化等趨勢,具體落實到村莊場域,國家權力的不同層級和部門各有其不盡相同的運作方式,發(fā)揮不同的功能,其中關鍵是鄉(xiāng)鎮(zhèn)。鄉(xiāng)鎮(zhèn)是國家權力在農村的基礎和末梢,以鄉(xiāng)鎮(zhèn)黨政組織為載體的“鄉(xiāng)政”權力運行是國家權力與社區(qū)權力互為滲透、互為影響的連接點。“鄉(xiāng)政”權力運行主要由鄉(xiāng)鎮(zhèn)黨委、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構成。對農村基層的權力結構及其運行機制的大量個案研究表明,“鄉(xiāng)政”權力是一個以鄉(xiāng)鎮(zhèn)黨委為核心,以鄉(xiāng)鎮(zhèn)黨委書記為“當家人”,黨政高度一體化和政治、經濟、行政與社會權力高度集中的金字塔式的權力結構。[33] 雖然憲法和村組法都已規(guī)定了鄉(xiāng)政與村委會之間的關系,劃定了鄉(xiāng)政權和村治權各自的運作空間,但中國自上而下(中央―地方―基層)的壓力型政治體制以及鄉(xiāng)政在這一體制中的特殊地 村莊治理中三重權力互動的政治社會學分析位造成了鄉(xiāng)政權力與村治權力在結構上的斷裂,同時,國家的農村發(fā)展戰(zhàn)略、鄉(xiāng)鎮(zhèn)政權的特殊功能[34]以及鄉(xiāng)、村利益的分殊,又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鄉(xiāng)政權力與村治權力在功能上的沖突,由此導致兩種權力的運作界限不明、相互侵權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當然從總體上看,代表國家權力、高度組織化的鄉(xiāng)政權力是造成沖突的主要原因。許多鄉(xiāng)政仍然把村委會當作自己的行政下級或派出機構,仍然習慣于以命令指揮式的管理方式對村委會從產生到日常工作進行行政干預。 1、對村委會選舉的干預。村委會由村民依法直接選舉產生,這使傳統(tǒng)的鄉(xiāng)村行政隸屬關系喪失其合法依據(jù)。也正因為如此,一些鄉(xiāng)政總是力圖通過種種手段操縱選舉,使他們認為“聽話的”、“有能力”的人當選。有關研究資料和我們的調查均顯示,現(xiàn)階段,鄉(xiāng)政在村委會選舉中往往能實現(xiàn)自己的目標。而且這種干預一般不會激起村民與政府的沖突,在某些情況下,政府干預(如取消賄選產生的村委會)通常被認為是合理的。2、鄉(xiāng)鎮(zhèn)黨委通過村黨支部對村委會的“領導”。鄉(xiāng)政對村委會強有力的控制還表現(xiàn)在,鄉(xiāng)鎮(zhèn)黨委(鄉(xiāng)鎮(zhèn)長大都任鄉(xiāng)黨委副書記)通過對村黨支部的有效領導,來間接地“領導”而不僅僅是“指導”村委會。村黨支書對鄉(xiāng)鎮(zhèn)黨委有著很大的親和力,比較自覺地貫徹鄉(xiāng)鎮(zhèn)黨委的意圖,包括對村委會的領導。3、鄉(xiāng)鎮(zhèn)對村委會的財政監(jiān)控。鄉(xiāng)鎮(zhèn)憑借作為本鄉(xiāng)鎮(zhèn)事務的管理者,可以通過不同方式對村級財務進行監(jiān)督和控制。一是鄉(xiāng)鎮(zhèn)對村干部的報酬和獎勵標準提出指導性意見,進行間接監(jiān)控。二是由鄉(xiāng)鎮(zhèn)統(tǒng)一收取鄉(xiāng)村稅費后,向村干部發(fā)放工資或獎金,進行直接監(jiān)控。[35]三是借助于“村財鄉(xiāng)管”來強化對村委會的控制。 4、鄉(xiāng)鎮(zhèn)對村委會的誘致性控制。鄉(xiāng)政作為村級以上的正式的國家基層政權,掌握的治理資源遠多于村,而農民的組織化程度較低、轉型期社會問題的復雜多變,村委會在遇到諸多棘手問題,如“釘子戶”拒交提留款,計劃生育問題等時,自己實在難以解決。因此,村級治理在許多方面仍需要以鄉(xiāng)政的公共權威為后盾[36],而鄉(xiāng)政則通過支持和協(xié)助村的工作來影響村級治理。這樣,鄉(xiāng)政利用自己的資源優(yōu)勢,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村委會的權力,實現(xiàn)了對村委會的控制。四、 扮演主角的村莊精英 前文述及,對村莊精英的分析是村莊權力結構分析的切入點。相對普通村民來說,村莊精英是同一“類型”的角色,但村莊精英本身又由不同的部分構成。賀雪峰、仝志輝、吳毅等將之分為村莊治理精英和非治理精英,[37]前者掌握村莊正式權力資源,后者掌握傳統(tǒng)資源等其它資源,這種兩分法為目前國內的村治研究者所普遍認同。但筆者認為,用“治理”和“非治理”來作為劃分村莊精英類型的標準,是不恰當?shù)模驗橹卫恚╣overnance)一詞的基本含義是指在一個既定的范圍內運用權威維持秩序,滿足公眾的需要。與統(tǒng)治(government)不同,治理雖然需要權威,但這個權威并非一定是政府機關;而統(tǒng)治的權威則必定是政府。所以,治理是一個比政府更寬泛的概念,從現(xiàn)代的公司到大學直至基層的社區(qū),如果要高效而有序地運行,可以沒有政府的統(tǒng)治,但卻不能沒有治理。[38]也就是說,“治理精英”這一概念本身包括了掌握村莊正式權力資源的精英和掌握傳統(tǒng)資源等其它資源的精英兩類。鑒與此,本文把村莊精英分為體制內精英和體制外精英,體制內精英即通常所說的村干部,體制外精英主要指在村莊中有一定政治社會影響力的村民,包括宗族頭人、宗教首領,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而富裕起來的經濟鄉(xiāng)紳等。 (一)體制內精英 對村莊體制內精英的分析,首先應研究他們所處的特殊地位。然后再對村莊體制內精英作分類研究。 1、處于鄉(xiāng)鎮(zhèn)與村民之間的體制內精英。體制內精英處于干部系統(tǒng)和民眾系統(tǒng)的邊際地位,也正好處于鄉(xiāng)鎮(zhèn)干部、民眾兩個系統(tǒng)利益一致的結合點和利益矛盾的觸發(fā)點上。體制內精英們在夾縫中工作,一方面他們擁有相應的職位所界定的政治身份,他們的工作對象是必須完成任務的村民,此時他們運用的是政治原則;另一方面他們擁有由傳統(tǒng)習慣所界定的私人身份,此時他們運用的是私人原則。政治原則要求他們把親疏遠近的私人原則放到一邊,這兩個原則之間的沖突使得體制內精英們扮演著既要代表鄉(xiāng)政,又要代表本村群眾的“雙重角色”[39]。亦即韓丁所說“公公背媳婦,兩頭不討好”的窘境[40],他們往往徘徊在“保護型國家經紀”與“贏利型國家經紀” [41]角色沖突的陰影中。體制內精英們一方面愿意認真完成上級布置的任務,但另一方面他們對自己民本地位的認知,則使他們的行為帶有明顯的非規(guī)范性特點,[42]比如,不愿意承擔責任,對鄉(xiāng)政的工作、指示只充當上傳下達的角色。為了減少困難和自己的利益,總是代表村民強調完成任務之困難,盡量壓低上級政府分配的任務指標;在執(zhí)行鄉(xiāng)鎮(zhèn)政府下達的任務時常常是不推不動或打折扣,對于已承擔或必須完成的任務往往是得過且過。當鄉(xiāng)政同農民發(fā)生矛盾時,體制內精英往往充當“和事佬”的角色,常以處理好同鄉(xiāng)干部、村民這兩極的關系為直接目標,從而發(fā)生目標替代。還有少數(shù)村委會為了自己特定的利益,有意識地利用鄉(xiāng)村關系的緊張,借村民的不滿抵制鄉(xiāng)政,借鄉(xiāng)政的強力壓制村民,強化鄉(xiāng)政與村民之間的矛盾。 2、體制內精英中的村支書與村主任。在體制內精英中,居于中樞地位的是村黨支部特別是村支書和村委會特別是村主任。二者的關系實質上是黨對農村的政治領導權與村級社區(qū)自治權之間的關系,它構成了村莊場域第二層權力的主體部分。 根據(jù)中共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村黨支部是村各種組織(包括村民委員會)和各項工作(包括村民自治)的領導核心。它領導村委會并支持和保障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章程充分行使職權。村黨支部與村委會之間是一種領導與被領導關系。但村委會又與一般接受黨的領導的政治組織不同,它是由村組法加以確認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是村民依法辦理自身事務的主要形式。這就存在一個如何處理村黨支部的政治領導核心地位與村委會的自治權二者間關系的問題。應該看到,在一些村由于村黨支部軟弱無力甚至陷于癱瘓,對村委會和村民自治缺乏應有的領導和幫助,村委會為家族、宗法勢力所控制,村民自治名存實亡。[43]也有一些村委會借自治之名,企圖擺脫黨支部對村委會的領導和監(jiān)督,[44]這種情況多發(fā)生在財大氣粗的企業(yè)經營者擔任村委會主任的鄉(xiāng)村。但從全國總體上看,比較普遍的情況是,更多地強調村黨支部的領導核心地位,并把這種地位簡約為村“一把手”,而村委會主任實際上只是村黨支部書記的執(zhí)行者。 造成上述狀況的原因是非常復雜的。直接的層面在于現(xiàn)有法律制度未能明確劃分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的職權范圍。從更深的層面即黨和國家的權力結構來看,中國共產黨作為我國唯一的執(zhí)政黨,有一個上自中央下至基層、按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對同級政權機構實施有效領導的嚴密組織體系,這是中共執(zhí)政地位的堅實組織保障。而鄉(xiāng)鎮(zhèn)和村級黨組織就是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是黨在農村全部工作和戰(zhàn)斗力的基礎,其中,村黨支部是一個較村委會歷史更長久、意識形態(tài)根基更深厚,農民十分了解且一直接受其領導的村級組織;在基層農村實行鄉(xiāng)政村治體制的情況下,黨對農村工作的領導,就不能不更多地依靠村黨支部作為直接的組織渠道。換言之,村黨支部對村委會就不能僅僅起“保證監(jiān)督作用”[45],而且必須發(fā)揮核心領導功能。從這個意義上說,強調村黨支部的核心領導地位及其穩(wěn)定農村社會的“鋼筋”[46]功能,又有其客觀必然性。這一必然性與黨領導下的村民自治不斷發(fā)展的歷史必然性根本上是一致的,體現(xiàn)了“黨的領導與人民當家作主是高度統(tǒng)一的”[47]。 (二)體制外精英 作為鄉(xiāng)土社會底層的村莊歷來是農村傳統(tǒng)勢力的大本營,各種以鄉(xiāng)紳和宗族家族勢力為主導、國家權力序列之外(即體制外)的精英,構成了所謂鄉(xiāng)紳自治的主體力量。新中國成立以后,政治、經濟、文化的社會主義改造持續(xù)地沖擊并削弱了農村傳統(tǒng)勢力,因此除體制內精英外,村莊基本上不存在體制外精英。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行政控制的弱化、農村社會的分化與重組,村莊精英結構出現(xiàn)了多元化趨勢,體制外精英迅速成長,并且其本身也是多元的結構。 1.宗族精英。20世紀80年代初以來,宗族組織在鄉(xiāng)村興起有其歷史和現(xiàn)實的原因。從歷史上看,宗族組織的“消失”并不是在社會經濟發(fā)展以后自動地退出歷史舞臺,而是借助于政治權力進行的表面上的割裂;沉淀在農民心中兩千年之久的宗族意識和以地緣性為特征的宗族結構[48]并沒有因此消失,相反,經過長久壓抑后,它很可能會侍機反彈。從現(xiàn)實看,改革后農村實行家庭聯(lián)產承包責任制,造成民間社會對舊的家庭模式的新需求,加上體制內組織力量的減弱,凸顯出宗族的社區(qū)整合功能,客觀上把宗族組織推上了歷史舞臺。從整體上說,政府在改革后從基層農村的撤離,使得農村出現(xiàn)了相應權力真空;村委會由于其起步階段的非規(guī)范化,還不能強有力地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從而導致部分村落自治權力由體制內精英向宗族精英轉移。具體來看,中國東南沿海農村相對于內陸地區(qū),經濟發(fā)達,但并沒有隨著經濟發(fā)展的沖擊而導致宗族組織的消失。而在內陸鄉(xiāng)村,由于國家對基層社會的超經濟控制,宗族組織的發(fā)展受到了一定的阻礙。從權力的結構和性質角度分析,宗族權力實際上是一種同國家公共權力異質和對立的私人性質的權力,與公共權力此消彼長。只要公共權力削弱了自己的職能,宗族就會相應地伸展自己的職能,成為橫亙在國家和農民之間的一個私人性質的權力點。 2.幫派勢力!霸诂F(xiàn)代社團出現(xiàn)之前,中國歷史上最為活躍的是融宗教、醫(yī)術、巫術、武術于一體的迷信色彩較濃的門會組織。這些組織有時甚至發(fā)展壯大為政治力量,與政治權力相互競爭。”[49]象宗族組織的命運一樣,幫派組織在革命后也遭到了政治權力的強制性割除;然而在改革以后特別是近年來,一度曾經銷聲匿跡的幫派組織又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零散化到組織化的過程。在鄉(xiāng)村政治權力控制較弱的地方,幫派組織的發(fā)展猶盛。幫派組織在改革后的興起除了受傳統(tǒng)文化的潛在支持外,還有其現(xiàn)實的原因:改革后政府為了還社會以相對自主性,逐漸減輕對基層社會的控制,政治控制隨之放松。而村民自治組織卻沒有及時彌補政府權力撤離后留下的權力真空,為幫派組織的興起以及對部分自治權力的僭取提供了寬裕的生存空間。幫派組織對自治權力的行使一般通過三個渠道進行。其一,通過暴力對村民進行強制。這是較為普遍也是較為低級的活動方式。[50]其二,為村民提供強制性服務。當然,這種服務的出發(fā)點并不是農民,而是幫派組織的自身利益,而且這種服務往往帶有一定的強制性。但是通過這種服務,幫派組織卻可能抓住小農意識濃厚的農民,從而為其在農村的發(fā)展創(chuàng)造了極為有利的條件。當村民有事不找自治組織而找?guī)团山M織時,幫派組織便在事實上行使了自治權力,并取代了自治組織的“合法性”[51]地位。其三,通過和正式權力的嫁接。這是最為隱蔽也是影響最壞的一種形式。“‘黑社會幫派’和‘白道’勢力(即政府中某方面的掌權人物)合流,形成一種對人民的奴役性社會控制力量,使當?shù)厝嗣竦纳媸艿絿乐赝{,連起碼的安全保證都沒有!盵52]通過與正式權力的嫁接,幫派組織的活動幾乎是公開的和形式上“合法化”了。他們甚至與宗族勢力、個別體制內精英結合在一起,形成對村級權力運行和社會生活產生巨大危害的“黑金勢力”。[53]它不僅會侵蝕國家權力,對于村級治理的良性運作也是毀滅性的打擊。 3.宗教組織。在文革及破“四舊”等歷次政治運動中,與宗族受到沖擊一樣,宗教也同樣避免不了受打擊的命運,但宗教與宗族一樣,也是長期擁有其符號資本,在文革中雖一度被打倒,但80年代初期以來,隨著行政權在鄉(xiāng)村的逐漸回收,以及與此同時的國家在鄉(xiāng)村社會汲取資源的不斷增加,加上地方政府某些干部的腐敗與不負責任的具體行為,使得地方政權的政府形象和控制力也有所削弱。地方政府在鄉(xiāng)村的威信有所下降,而地方教會的相對獨立性頗為加強,宗教組織的首領(宗教精英)們便有了施展“才能”的空間。加上一些鄉(xiāng)村在精神生活方式特別是倫理價值觀方面出現(xiàn)許多空白領域,農民往往把理想和愿望寄托于宗教,以尋求某種精神解脫。宗教便乘虛而入。這些宗教精英往往還是其他許多非宗教組織的領袖,比如說負責村中的經濟組織,還有一些則與地方政府有著各種各樣的聯(lián)系。比起一般的村民(教友),宗教精英們往往具有相對較強的組織能力、交往能力和文化水平,也就是說,他們可以實現(xiàn)幾種資本的相互轉換。他們在村莊中的整合能力,并不完全倚賴于他們在教會中的地位,而很大程度上來自其他因素。可以說,在現(xiàn)階段中國社會的轉型時期,宗教勢力正在逐漸成為一種膨脹了的權力,宗教精英已基本形成一個較為統(tǒng)一與有力的群體,對其各自的地方社會進行著有效的影響。在一些合適的環(huán)境中宗教精英們可能存在著破壞組織社會化、干擾鄉(xiāng)政村務的傾向。[54]而一些鄉(xiāng)村基層組織也利用宗教開展工作,如有的體制內精英不是以村干部的身份而是借阿訇或其他神職人員的身份出現(xiàn)在群眾面前做工作,村干部的威信明顯低于宗教精英們。這意味著國家權力一方面要通過體制內精英,另一方面也要依靠宗教精英的合作才能有效地貫徹。對這一現(xiàn)象應給予足夠的重視。 4.經濟鄉(xiāng)紳。聯(lián)產承包責任制實行不久,農村迅速涌現(xiàn)出一批先富裕起來的專業(yè)戶、個體工商戶、鄉(xiāng)村企業(yè)管理者等經濟能人,有人稱之為“經濟鄉(xiāng)紳”[55]。其后,市場發(fā)育、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的異軍突起,使得商品―市場關系不斷深入農村,不僅深刻地改變著農村經濟狀況,而且為經濟能人的崛起提供了社會舞臺,經濟能人的社會活動空間、社會關系網絡不斷擴大,為經濟能人的成長提供了深厚的土壤;政府對農村經濟發(fā)展和能人生長的態(tài)勢持肯定態(tài)度,并予以扶持,同時在財政包干體制下,各級政府都有擴大財源的強烈沖動,于是政府對非農產業(yè),尤其是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給予特殊支持,使經濟能人的生長獲得了強有力的政治依托;組織重構是能人崛起的制度空間。80年代實行的村民自治,村民可以自由選舉村干部,經濟能人就有了進入農村社區(qū)公共權力領域的制度可能。[56]由于農村經濟能人這一新興社會群體具有特殊的社會影響力,對農村穩(wěn)定和發(fā)展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因而政治體系為保證其權威能量和治理秩序,維持社會活動與社會秩序的協(xié)調和均衡,勢必把鄉(xiāng)村經濟能人吸納到基層公共權力領域,通過這一中介來實現(xiàn)對農村的有效治理。目前,執(zhí)政黨和政府對農村經濟能人崛起的關注已由起初的經濟方面逐漸延伸到政治方面。隨著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和發(fā)展,逐步形成了一套較有彈性的政治吸納機制,為農村經濟能人提供了進入農村基層政治體系的合法渠道和公平競爭村社區(qū)領導崗位的機會。因此,農村經濟能人有可能憑借他們的經濟和社會資源,通過村民民主選舉或提攜任命等方式而進入農村社區(qū)公共權力領域,成為農村社區(qū)的領袖人物。[57]他們的政治參與尤其是其干政行為已成為一個日益突出的社會政治現(xiàn)象。于是,防止個人財富和經濟因素對村級治理的過度干預,就成為一個非,F(xiàn)實的問題。 (三)村莊精英的性質 將處于村莊治理中國家、村莊精英和普通村民三重權力互動核心的村莊精英當作一個整體,可以更清晰理解其對村莊治理的決定性影響。 一般來講,扮演主角的村莊精英在三重權力互動中,有三種可能的偏向,一是整體偏向國家。這種情況在人民公社時期十分普遍,在當前相當部分農村,因為村民本身的原子化狀況,使得村莊精英無法從村莊本身獲取經濟以及文化的收益,而偏向國家,這種情況下,村民的利益得不到維護,作為國家基層政權的“鄉(xiāng)政”與村莊精英很容易瓜分村民的利益;二是整體偏向村民。這種情況在村莊內部團結程度較高的地區(qū),比如宗族意識很強的農村地區(qū)普遍存在,村莊成為國家權力難以有效滲入的“土圍子”。在東南沿海,即使在人民公社時期,村莊秘密共守的情況也十分普遍,即此之故;三是村莊精英分裂為兩大群體,一個群體偏向國家,另一個群體偏向村民。這其中又可以分出兩種情況,第一種是以體制內精英與體制外精英劃界,第二種是以村支部這一更為外生的權力與村委會這一更為內生的權力劃界。以第一種情況劃界時,村莊精英的矛盾是體制內外的矛盾,往往是非體制精英作為村民利益代表的一方,抗衡體制內的村干部。村干部或代表“鄉(xiāng)政”,或為保護自己的既得利益,而與體制外精英展開博弈。當村莊中村民與體制外精英之間具有較強的聯(lián)系特別是諸如共同的經濟利益,一致的宗族宗教意識時,體制內的村干部難以收買體制外的村莊精英,村干部在與體制外精英的博弈中,可能有倒臺的危險。以第二種情況劃界時,村莊精英的矛盾表現(xiàn)為體制內精英內部的矛盾,這種矛盾因為互有體制外精英的支持,而顯得尤其復雜。很多時候是以村支部為代表的一派村莊精英和以村委會主任為代表的另一派村莊精英的博弈,近年尤其在村委會選舉中,頻繁出現(xiàn)這種矛盾。其后果往往是造成了村務辦理的困難和國家與村莊聯(lián)系的中斷。 決定村莊精英如何偏向的三種可能,在當前村莊治理中都存在?偟膩碇v,當村莊內部比較團結,村莊共同體意識以及與之相關的宗族宗教意識較強時,村莊精英整體偏向村民。當村莊開始解體,村民日漸原子化時,村莊精英偏向村民的機會成本太高,他們急于向“鄉(xiāng)政”尋求資源,從而整體偏向國家。而如果村莊本身還有利益可供分配,但缺乏權威的分配機制時,村莊精英會發(fā)生分裂,這種分裂往往不是以偏向村民與偏向國家為兩極,而是沿著相互之間的利益爭奪的方向展開,這是相當糟糕卻有利于村民決定的一種可能。換句話說,在村組法的實施越來越被強調的情況下,村民可以從競爭的兩派中尋求自己的利益。 五、 普通村民 在村落場域的三重權力結構中,第三層權力是村級治理的最終所有權,它理應掌握在廣大村民手中,但又必須委托給村莊精英們特別是體制內精英行使。從法理上看,村民與精英的權力委托代理關系應該是村莊場域三重權力良性互動的基礎,是削弱村莊精英和國家權力的最終依托。但在實踐中,村民對村治的所有權往往落不到實處。目前農村市場經濟細碎、分散,農民在市場中難以體會到自己的力量。雖然農民在經濟上是市場自由的主體,在政治上村級自治權力的授權者,但與這種高度自由相伴而來的則是市場風險帶來的經濟脆弱性,農民自我意識的不斷提高與壓力體制下不斷擴張的鄉(xiāng)級政治,村民組織在利益分配上產生了矛盾,這給村民帶來了不安全感[58]。同時農民接受政治信息較少,利益渠道狹窄,社會關聯(lián)鏈條過短,組織化水平偏低,這又進一步增加了他們在村級公共事務中的無力感。此時,普通村民倚賴的只有令他們既愛又恨的村莊精英們。特別是鑒于目前不少地方農民與村委會之間存在的“代理矛盾”,而這些精英無論是體制內的還是體制外的,都正在從農民集團中分離出去,普通農民變得分散、弱小。普通村民事實上不是新生產力的代表者,不是創(chuàng)新的直接動力,他們只是影響農村社會穩(wěn)定的一個重要變量,他們也只是在這個意義上才得到重視。如果沒有其他力量的支持,普通村民從總體上是無力對抗黨國印筆下的“鄉(xiāng)村權勢階層”。村莊精英們控制著普通村民的基本生活資源,還控制著他們賴以生活的信息資源等。各階層都會對普通村民產生道義上的同情,但一旦有了利益上的考慮,普通村民又極易成為被犧牲者。 但也要看到,近幾年來,由于村會組法的頒布和貫徹實施,以及村民委員會選舉在全國范圍內的展開和村民代表會議的進一步完善[59],特別是全國越來越多的地區(qū)在村委會選舉中采用了差額甚至“海選”的方式。等額到差額,這是一步質的飛躍,正是差額選舉這一制度安排,使村級權力的授權方式有了質的轉變。村民的選舉意識在差額選舉條件下得到強化,1、等額選舉實際上是一種汰劣機制,因為在等額選舉條件下,在職人員如果沒有激起選民共憤,即便表現(xiàn)平平,也容易因其在職優(yōu)勢成為候選人,進而在選舉中獲得連任;而差額選舉則在同等條件下為包括在職人員在內的候選人提供了一個競爭對手,任何一個候選人獲任的條件是要優(yōu)于其競爭對手,所以,差額選舉實際上是一種擇優(yōu)機制。科恩說:“民主的核心在于選擇”[60]。選擇的本來意義就是差額,正是差額選舉使農民的民主意識(或者說參與選舉的積極性)得到了第一次強化。2、差額選舉是對在職人員(體制內精英)的一種強有力的監(jiān)督,因為在差額選舉條件下,在職人員獲得連任的條件不再是不激起公憤,而要真正為村民提供有效的服務,村民甚至可以通過合法程序罷免不稱職的在職人員。3、差額選舉有利于使村委會擺脫鄉(xiāng)鎮(zhèn)政府和村黨支部的非正?刂。首先,差額選舉比等額選舉更容易調動選民對選過程進行監(jiān)督;其次,差額選舉創(chuàng)造了候選人之間(或潛在候選人對候選人)對選舉乃至選舉后過程的監(jiān)督,候選人對選過程的監(jiān)督將會大大增加選舉中的作弊成本,作弊機會的降低又會進一步激發(fā)選民的參選熱情,進而使參與選舉與監(jiān)督選舉進入良性循環(huán)的軌道;最后,由于擔心被“差額”或“罷免”掉,當選村委會在組織村民實施自治過程中也必然會主動擺脫村黨支部和鄉(xiāng)鎮(zhèn)政權的非正?刂。 村委會作為村民自治的組織形式,已經成為農村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不可缺少的提供者,農民選舉村委會實際上是在選擇一個為自己提供服務的機構,選舉因和選民的切身利益相聯(lián)系而為所選民重視。對于農民,我們沒有理由認為他們不明白自己的利益所在,實際上,他們有能力對個體與公共利益作出明智的判斷。[61] “不管一個人怎樣愚蠢,有一件事他知道得比任何別人都更清楚,就是 村莊治理中三重權力互動的政治社會學分析鞋子在什么地方夾痛自己的腳”[62]。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不難得出一個結論:村民自治特別是村委會差額選舉開始使村委會的授權主體由鄉(xiāng)政轉向村級社區(qū)的選民,農民作為政治人的權力和權力意識以及政治參與技能都得到前所未有的增強,政府不能再用政權系統(tǒng)內部的權力運行方式來處理以村級社區(qū)為一方的問題了。換言之,政府已經失去了通過行政命令和行政管制的方式處理農村事務的制度支持。組織邊界的重置和授權方式的變革導致政府與社會傳統(tǒng)互動方式的解體。從權力運作的規(guī)律上看,這實際上是農村社會權力格局的重構,亦即村莊治理中三重權力非均衡結構的嬗變。或許不久的將來,中國鄉(xiāng)村會形成三重權力既相互制約又相互銜接、良性互動的動態(tài)平衡,它將為中國農村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xù)發(fā)展提供堅實的政治平臺。 六、結語 當前村莊治理中國家、村莊精英和普通村民三重權力互動的核心,來自于村莊精英本身的特質與偏向。而決定村莊精英特質與偏向的因素,又大致與國家本身在鄉(xiāng)政的強力和村民本身的團結程度有關,更細致地討論,則與社會分化水平、經濟發(fā)展狀況、文化結構等等均有密切關系。從實踐來看,在當前的村莊治理中,尤其應該重視的因素有兩個,一個是市場經濟對中國農村社會的徹底改造,一個是以村民自治制度為典型的各種制度安排對農村本身的塑造。這兩個因素不是分裂的,也不應分開來看。經過市場經濟徹底改造的農村和未經過市場經濟徹底改造的農村,在制度適用和制度效能上,將有極其不同的表現(xiàn)。當前中國農村社會具有極大的不平衡性,如何利用這一不平衡的農村狀況,來討論村莊治理中三重權力的互動,并在此基礎上理解諸如村民自治制度的效能和這些制度對村莊治理的塑造,是十分重要的。 回到本文的問題,在村莊治理中考察國家、村莊精英和普通村民的三重權力互動,可以也應該將村莊權力的內部研究與外部研究結合起來。不是由于村莊權力結構的外部因素,也不只是其內部因素,而是二者的共同作用,構造了當前村莊治理的實際狀況。 -------------------------------------------------------------------------------- [1]費孝通:《鄉(xiāng)土中國?生育制度》,第64―68頁,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2]杜贊奇:《文化、權力與國家―― 1900-1942 年的華北農村》,王福明譯,江蘇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黃宗智:《華北的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長江三角洲的小農家庭與經濟發(fā)展》,中華書局2000年版。 [4]賀雪峰:《論村級權力結構的模化》,《社會科學戰(zhàn)線》,2001年第2期。 [5]賀雪峰:《缺乏分層與缺失記憶村莊的權力結構》,《社會學研究》,2001年第2期。 [6]周其仁:《中國農村改革:國家和所有權關系》,《中國社會科學季刊》,1994年夏季卷。 [7]桂勇:《政治現(xiàn)代化――國家力量的增長與強化》,《戰(zhàn)略與管理》,1997年第3期。 [8]王旭:《鄉(xiāng)村中國的基層民主:國家與社會的權力互強》,《二十一世紀》(香港)1997年4月號;徐勇《民主化進程中的政府主動性》,《戰(zhàn)略與管理》,1997年第3期;吳毅:《村民自治的成長:國家進入與社區(qū)內生》,《政治學研究》,1998年第3期。 [9] 孫立平等:《“軟硬兼施”:正式權力非正式運作的過程分析》,《清華社會學評論》特輯,鷺江出版社,2000年版。 [10]周曉虹:《中國農民的政治參與――毛澤東和后毛澤東時代的比較》,《香港社會科學學報》,2000年秋季號。 [11]張靜:《法團主義》,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 [12] Jean Oi, 1989, State and Peasant in Contemporary China: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village government ,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3]崔之元:《“混合憲法”與對中國政治的三層分析》,《戰(zhàn)略與管理》,1998年第3期。 [14]費孝通:《鄉(xiāng)土中國?生育制度》,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15]孔飛力:《中華帝國晚期的叛亂和敵人》,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年版。 [16]周錫瑞:《中國地方精英與支配模式導論》,《中國社會科學季刊》(香港),1998年夏季卷。 [17]杜贊奇:《文化、權力與國家―― 1900-1942 年的華北農村》,江蘇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8]司考特?羅澤爾、李建中:《中國經濟改革中村干部的經濟行為》,經濟管理出版社,1992年版。 [19]王思斌:《村干部的邊際地位與行為分析》,《社會學研究》,1991年第4期。 [20] Jean Oi,1989 ,State and Peasant in Contemporary China: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village government ,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1]吳毅:《村治中的政治人》,《戰(zhàn)略與管理》,1998年第1期。 [22]黨國。骸吨袊l(xiāng)村權勢階層崛起》,《中國國情國力》,1998年第5期。 [23]王漢生: 《改革以來中國農村的工業(yè)化與農村精英構成的變化》,《中國社會科學季刊》, 1994年秋季卷。 [24]李略:《市民社會和社團主義》,《中國社會科學季刊》,1999年春季號。 [25] [德]馬克斯?韋伯:《儒教與道教》,第110頁,江蘇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26]吳理財:《民主化與中國鄉(xiāng)村社會轉型》,《天津社會科學》,1999年第4期。 [27] [美]古德:《家庭》,第166頁,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86年版。 [28]費孝通:《鄉(xiāng)土中國》,上海三聯(lián)書店1985年版。 [29] [美]米格代爾:《農民、政治與革命――第三世界政治與社會變革的壓力》,第40-41頁,中央編譯出版社,1996年版。 [30] [美]費正清:《劍橋中華人民共和國史(1949―1956)》,第72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31]陳吉元:《當代中國的村莊經濟與村落文化》,第212頁,山西經濟出版社,1996年版。 [32]唐興霖、馬駿:《中國農村政治民主發(fā)展的前景及困難:制度角度的分析》,《政治學研究》,1999年第1期。 [33]王雅林:《農村基層的權力結構及其運行機制―對黑龍江省昌五鎮(zhèn)的個案研究》,《中國社會科學》,1998年第5期。 [34]金太軍:《鄉(xiāng)政村治格局下的村民自治》,《社會主義研究》,2000年第4期。 [35]張厚安、徐勇、項繼權等:《中國農村村級治理――22個村的調查與比較》,第78頁,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36]王滬寧:《當代中國村落家族文化》,第156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37]賀雪峰:《缺乏分層與缺失記憶村莊的權力結構》,《社會學研究》,2001年第2期;吳毅:《村治中的政治人》,《戰(zhàn)略與管理》,1998年第1期。 [38]參見俞可平主編《治理與善治》,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8頁。 [39]參見徐勇《村干部的雙重角色:代理人與當家人》,《二十一世紀》(香港)1997年8月號。 [40]韓丁曾借用一基層干部的比喻來說明“三反運動”和“四清運動”時期農村基層干部所處的兩頭受氣的境地。筆者轉用來比喻鄉(xiāng)政村治格局下鄉(xiāng)鎮(zhèn)政府的處境。見Hinton, W.,1983,Shenfan, The Continuing Revolution in a Chinese Village, New York: Random House Inc.,p.219. [41]所謂保護型國家經紀系村社自愿組織的,負責征收賦稅并完成國家指派的其他任務。贏利型國家經紀是指那些被國家權力所利用,但在一個不斷商品化的社會中卻沒有合法收入的職員。他們從事令人厭煩且地位低下的職位的主要動機之一在于有利可圖,其目的是要利用其職權實現(xiàn)自我利益最大化。參見 [ 美 ] 杜贊奇《文化、權力與國家―― 1900-1942 年的華北農村》,王福明譯,江蘇人民出版社1994 年版。 [42]王思斌:《村干部的邊際地位與行為分析》,《社會學研究》,1991年第4期。 [43]這方面的研究報告可參見彭劍良:《農村封建家族活動:不可忽視的問題》,《中國農村觀察》, 1995年第4期。顧月忠:《河南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大觀》,《嘹望》1995年第13期。肖唐鏢、幸珍寧:《江西農村宗族情況考察》,《社會學研究》1999年第4期。何清漣:《農村基層地方惡勢力的興起》,《二十一世紀》,1997年3月號。 [44]極端的例子如四川宜賓市珙縣珙泉鎮(zhèn)下壩村村委會主任胡明軍,為擺脫村黨支部對村級財務收支的管理與監(jiān)督,達到侵吞集體資產的目的,竟于1998年11月10日雇兇殺害村黨支部書記周加富。參見《村主任雇兇殺害村支書》,《現(xiàn)代快報》(南京),2001年8月26日。 [45]沈延生:《村政的興哀與重建》,《戰(zhàn)略與管理》,1998年第6期。 [46] 王滬寧:《當代中國村落家族文化》,第273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47] 李鐵映:《關于民主理論的幾個問題》,《中國社會科學》2001年第1期。 [48]項生華:《論宗族活動對村政的影響》,《社會科學戰(zhàn)線》,1999年第4期。 [49]王穎、折曉葉、孫耀炳:《社會中間層――改革與中國的社團組織》,第30頁,中國改革出版社,1993年版。 [50] 如湖南省永州市從1995年以來先后對12個“嚴重失控”的村子進行整頓,這些“嚴重失控”的村子主要即是由幫派組織進行的一種暴力控制。 [51]政治學意義上的合法性指的是政府(政權)得到社會公眾的認可和支持,而不僅僅是政府的統(tǒng)治和管理地位獲得憲法和法律的確認。也就是說,“合法性意味著,人們之所以遵守和服從統(tǒng)治和法律,是因為他們的確認為統(tǒng)治和法律是正確的并值得尊敬。合法的政治秩序就是被國民規(guī)范性認可的秩序”。參見[英]戴維?赫德:《民主的模式》,燕繼榮等譯,第316頁,中央編譯出版社1998年版。 [52]何清漣:《現(xiàn)代化的陷阱――當代中國的社會經濟問題》,第305頁,今日中國出版社,1998年版。 [53]吳思紅《論村民自治與社會控制》,《中國農村觀察》,2000年第6期。 [54]方江山:《非制度政治參與》,第131頁,人民出版社,2000版。 [55]方江山:《非制度政治參與》,第141頁,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56]華農心:《中國新的政治現(xiàn)象―農村能人政治》,《中國國情國力》,1998年第5、6期。 [57]盧福營:《農民分化過程中的村治》,第105頁,南方出版社,2000年版。 [58]楊雪冬:《利益分化和保護:現(xiàn)代化市場化進程中的中原農村》,《中國社會科學季刊》,2000年春季號。 [59]吳毅:《新規(guī)則是如何演繹的――一個村莊村委會換屆選舉的解讀》,《中國社會科學季刊》,1999年冬季號。 [60] [美]科恩:《論民主》,第39頁,商務印書館,1988年版。 [61]金太軍:《走出村民自治的認識誤區(qū)》,《探索與爭鳴》,1999年第8期。 [62] [美]杜威:《人的問題》,第26頁,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金太軍,男,1963年生,博士研究生,南京師范大學政治與行政學院特聘教授,公共管理系主任、行政管理研究所所長。聯(lián)系電話:025-3598759 6207827(H) E-mail:jintj263.net
The Political-Sociological Analysis of the Threefold Power Interaction in the Governance of the Village
JIN Tai-jun
(Department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Nanjing Normal Univ., Nanjing 210097, Jiangsu)
Abstract: With the deepening of the state power in the countryside during the recent more than one century and the rapid growing up of village community autonomy in the recent 20 years, the unprecedented threefold power interaction structure of state-village elite-ordinary villagers began to appear in the village field. Among them, state power gives full play to the control and penetration on the village by setting up macro-institutions and township power; village elites in the
tri-power structure of the village field is in the position of a connecting link between the preceding and the following, constituting the crossing and conjunction of village threefold-power interaction; villagers master the&nb 村莊治理中三重權力互動的政治社會學分析sp;ownership of village-level governance, yet they have to entrust it to village elite especially institutional elites to exert it, and this may, in practice, give birth to entrust-agency contradictions. With the issuing and carrying out of village committee organization act, especially with the outspread of villagers’ committee direct election in the whole country and more perfection of villagers’ representative meeting, the non-equilibrium condition of threefold power structure in the village field is being gradually alte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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