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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整合:經濟法與社會法的功能配合
社會整合:經濟法與社會法的功能配合 社會是由差異構成的,差異是社會成員與社會事物相互間存在的差別、相異與距離。差異既使社會具有多元特征而變得豐富多彩,也使社會具有不平等性與非平均性而充滿危機。各種合理差異與非合理差異的混同作用必然形成社會差距,社會差距累積的直接后果是社會分化現(xiàn)象的產生。社會分化在外在形式上表現(xiàn)為地區(qū)分化、強弱分化、貧富分化,在內在機理上則與社會沖突邏輯關聯(lián)。社會沖突的本質在于社會不同分化主體對有限稀缺資源的對峙與爭奪。一定范圍內的矛盾與沖突,可以成為社會博弈與競爭的基礎,促進社會運行效率的提高與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但就其本質而言,沖突均具有其反社會性的一面,其對社會正統(tǒng)性關系的生產與再生產具有動搖與瓦解作用,并會導致運行社會成本的增加。
和諧社會秩序的構建與維系,需要將社會沖突發(fā)生的可能性與沖突后果的破壞性降低至最低點,而排解社會沖突的核心機制與效率機制是進行有機的社會整合,即在矛盾、分化、沖突的社會主體間進行資源、機會、利益的調適、妥協(xié)與再次分配,通過社會合作使強者與弱者、富者與貧者共存共榮、互惠互利、和諧相處。社會整合包括利益整合、力量整合、秩序整合三個方面的內容,社會利益整合是指社會利益的分配格局在各社會主體的合理承受力之內,社會利益心理健全;社會力量整合是指各種社會力量包括國家力量、私人力量、集體力量、群體力量達到相生相融狀態(tài),邊緣力量與邊緣群體的形成得到了有效控制;社會秩序整合是指公共秩序與私人秩序、國家秩序與民間秩序、法律秩序與倫理秩序、強者秩序與弱者秩序達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和諧狀態(tài),不是相互間的壓制與控制,而是彼此間的共存與吸收。
經濟法與社會法共同擔負著社會整合的法律功能,并且在功能上相互配合。
。ㄒ唬┙洕ǔ袚l(fā)展性社會整合功能,社會法承擔著保障性社會整合功能
就經濟法承擔的發(fā)展性社會整合功能而言,在經濟法的制度設計中,市場機制與競爭機制得到法律保護并且要求保持高效、持續(xù)的運轉,一方面,國家在市場化指向下運用各種政策促動工具,發(fā)揮各種能動作用,為經濟與社會的快速、公平、安全發(fā)展提供動力與支持,使國家在市場機制中內化為一種發(fā)展力量;另一方面,國家?guī)椭袌隹朔渥晕翌嵏矁A向,市場難以自身矯正的缺陷被借助于國家之手得到治理,市場秩序在國家與市場的合力中得以維持。市場機制與競爭機制是具有分化傾向的,優(yōu)勝劣汰、強勝弱出是市場制度的必然結果,但經濟法并不因其導致社會分化的趨向性與規(guī)律性而對市場機制與競爭機制進行否定,而反過來是對這兩種機制進行保護與強化,目的在于使可供社會分配的資源與產品得到更大的豐富與更多的增加,使實現(xiàn)社會再分配與社會公平具有前提與條件上的可能性與保障性。經濟法的發(fā)展性整合功能還表現(xiàn)為國家在社會分配中的資源安排能力與財富調節(jié)能力。國家可以通過預算安排、計劃實施、財政轉移性支付、政府控制價格等方式進行社會資源的分配與安排,使經濟力的配置符合社會整合的要求。國家還可以通過收入稅調節(jié)等手段賦予富人更多的社會義務與社會責任,使其負擔更高的社會安全成本與社會秩序成本,目的在于使富者與貧者達成一種建立穩(wěn)定秩序的合作與通約。因為不與貧者合作,富人的財富安全也難以得到保障,“由于每個人都依賴于一種合作體系,沒有這種合作,所有人都不會有一種滿意的生活,因此利益的劃分就應當能夠導致每個人自愿地加入到合作體系中來,包括那些處境較差的人們!雹
就社會法承擔的保障性社會整合功能而言,社會法的社會正義主張中,社會成員基本的經濟、社會權利必須得到保障性的法律制度支持。社會分化中的弱、貧現(xiàn)象,已經成為常態(tài)性和結構性的社會病態(tài)現(xiàn)象,而這需要有穩(wěn)定的法律治理機制。社會法的目的與機制之一就在于對弱者與貧者提供法律上穩(wěn)定的補給、救助與支援。社會成員的發(fā)展水平取決于發(fā)展機會的分配,而機會分配又取決于社會成員獲取機會的機會實力。就社會成員機會實力的原始分配狀態(tài)而言,因智力、體能、性別、年齡等各方面的自然差異,社會成員的原始機會實力是不平等的,而社會正義指向要求保障社會成員具有基本的發(fā)展機會實力。因此國家與社會應當對社會成員提供獲得普通機會實力的制度安排,這種普通機會實力的獲得必須依賴教育、醫(yī)療、體育等方面法律制度的保障性供給,而這也正是社會法的重要功能內涵。
。ǘ┰趯崿F(xiàn)社會實質公平方面,經濟法的積極公平觀與社會法的消極公平觀相互協(xié)調
公平是人類與社會的道德容器與利益容器。作為道德容器,公平是社會承受差異與區(qū)別的道德底線,控制著人們的選擇心理。作為利益容器,公平是社會分配水平的均勢與平衡機制,控制著社會分配的溢出效應。經濟法與社會法都強調結果公平與實質公平的法律實現(xiàn),但兩者有積極公平觀與消極公平觀的區(qū)分。
就經濟法的積極公平觀而言,經濟法的公平觀是一種發(fā)展公平觀、發(fā)展促進觀,強調在經濟更快發(fā)展過程中用發(fā)展來積極、動態(tài)地解決社會分化矛盾。經濟法強調發(fā)展要考慮弱者的付出與整體的和諧、合作與依賴,弱者的生存與發(fā)展需要強者的支持與合作,強弱之間的利益流動是雙向的而不是單向的。經濟法對優(yōu)劣、強弱的評價是其不至于對市場機制造成破壞與損害,使市場機制繼續(xù)發(fā)揮效率甚或效率更高。但經濟法并非不考慮弱者的利益,只是經濟法非因扶弱而抑強,而是為了更強而扶弱。
就社會法的消極公平觀而言,社會法的公平觀主要關注對已形成的弱勢群體的保護與扶助,是一種弱者保護機制,是一種利益分配的平均正義立場。社會法的公平觀是一種對弱者保護的利益傾斜觀,其目的在于避免利益的邊緣性,控制利益邊緣群落的形成,使社會利益心理控制在道德與秩序的承受底線之內。
(三)在社會總體性法益目標中,經濟法的經濟效益目標與社會法的社會效益目標共同并舉
經濟法的法益目標在于促進經濟快速、公平、安全的發(fā)展。在促進經濟快速發(fā)展方面,經濟法一方面從制度補給上排除市場障礙,界定財產經營收益的歸屬和成本的分配,合理分配企業(yè)的增量利益分配權及相應的企業(yè)控制權,保障競爭機制的功能主導性;另一方面又從制度能動上直接誘導經濟增長,發(fā)揮政府在資源與信息上的能力優(yōu)勢,通過將宏觀調控政策置換為法律而發(fā)揮功效。在促進經濟公平發(fā)展方面,經濟法一方面注重地區(qū)之間的協(xié)調發(fā)展,通過經濟法制手段盡可能消彌地區(qū)之間自然資源分布不均衡及經濟、社會發(fā)展不均衡現(xiàn)象,達到地區(qū)發(fā)展公平目的; 另一方面,注重控制由于個人自利性的極度膨脹和競爭者的實力差異而給競爭機制帶來的損害,通過競爭法來保護競爭公平。在促進經濟安全發(fā)展方面,經濟法著眼于整體經濟秩序的協(xié)調,通過對市場準入控制、競爭秩序維護、消費者權益保護,適度限制市場機制的消極作用,從國家的視角建立一種成本較低的監(jiān)控與保護機制,維護市場的基本秩序與交易安全。同時經濟法建立的宏觀調控法律機制,通過對經濟增長、經濟調節(jié)、經濟管制的法律補給作用,合理配置與市場適當?shù)膰医洕Y源,營造符合國家整體安全的宏觀環(huán)境。
社會法的產生直接導源于社會問題,“社會法的宗旨是弱者救助、反歧視與傾斜保護,”[2]這也可以理解為社會法的社會效益目標。社會效益通常是作為與經濟效益相對的一個概念,“社會效益的外延十分廣泛。就法律的效益價值來說,至少包括著權力運作效率的提高和社會公正的維護等!盵3]社會效益越高,表明社會公眾分享社會成果的機會越多。就社會法這一特定語境而言,社會效益至少表現(xiàn)為四個方面:即受教育水平、醫(yī)療衛(wèi)生水平、社會保障水平和社會福利水平。這些指標已成為衡量一個國家社會發(fā)展狀況的重要標準,也是對政府提供公共產品數(shù)量與質量水平的評價尺度。
就一個社會而言,其總體性的法益目標中,既需要經濟法的經濟效益目標,也需要社會法的社會效益目標。
注釋:
、賉奧]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鄧正來譯,三聯(lián)書店1997年版,第104頁。
[2]鄭尚元:《社會法的存在與社會法理論探索》,《法律科學》2003年第3期。
[3]卓澤淵:《法理學》,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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