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三四在线播放免费观看中文版视频, 上门服务24小时接单app免费安装, 久久久久久久久久久久久久久久久久久, 忘忧草视频在线播放免费观看黄片下载,超碰人人爽爽人人爽人人,中国一级A片AAA片,欧美老妇肥熟高清,久久精品最新免费国产成人,久久人人97超碰CaOPOren

首頁 | 注冊 | 登陸 | 網站繁體 | 手機版 | 設為首頁 長沙社區(qū)通 做長沙地區(qū)最好的社區(qū)門戶網站 正在努力策劃制作...
注意:網站查詢并不一定完全準確,使用請先核實! 畢業(yè)論文查詢

 

請選擇: 請輸入關鍵字:

 

論股東訴權

論股東訴權   在現(xiàn)代西方公司法上,有關公司經營監(jiān)督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便是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亦稱股東派生訴訟(shareholder‘sDerivativeAc tion)。該類訴訟指的是當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卻怠于起訴時,公司的股東即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而所獲賠償歸于公司的一種訴訟形態(tài)。其原因在于現(xiàn)代股份有限公司于兩權分離的原則下,公司的經營大權多由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把持,而股東,尤其是少數股東,對于公司經營的監(jiān)督制約能力愈來愈弱,因而常有董事濫用權力,以及大股東欺壓小股東等情事發(fā)生。由此英國判例便首創(chuàng)了股東派生訴訟這一訴訟形態(tài),以維護公司及眾股東尤其是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公司董事的監(jiān)督與制約。此后,普通法系各國紛紛仿效英國,允許股東于法定情形下提起派生訴訟,而以美國的相關制度最為發(fā)達。在美國,被股東發(fā)動派生訴訟追究責任者,不限于公司董事,而是擴及于公司所有各類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公司外之加害人。大陸法系各國受此影響,也逐步建立起類似制度。日本于本世紀40年代末50年代初引入此制,臺灣地區(qū)也借鑒美、日,于其公司法第214條規(guī)定了股東代表訴訟制度。

  我國公司法并未規(guī)定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但近來學者多有論及,并肯定了股東代表訴訟的積極意義,認為我國應參酌國外立法引入此制。但引入任何一種法律上的制度,都須先對其理論基礎與實務操作加以深入研究,然后方能結合我國實際來論證其可行性。就股東代表訴訟的法理依據來說,其核心應是股東的訴權問題。因為民事訴訟作為對私權的公力救濟,它是當事人的訴權與國家的審判權相互作用的一種解紛機制。而基于私權自治的原則,審判權的運作須基于當事人訴權的行使。因此,欲通過民事訴訟程序來尋求紛爭解決或權利保障者,首先須得享有訴權,否則將不能啟動民事訴訟程序的運行。顯然,股東代表訴訟程序的啟動,其前提也必須是原告股東享有訴權。那么,原告股東的訴權基礎何在?其訴權有哪些特殊要件?本文將對這些問題作些探討。

  一、股東訴權的法理基礎

  股東和公司是相互獨立的民事主體,當公司受到侵害時,適格的原告應是公司而非公司的股東。即使公司未予起訴,基于其獨立的主體資格,其他的主體也不能代其起訴,這也正是1843年在英國FossV.Harbottle一案中法官駁回原告股東起訴的原因之一。在該案中,公司的兩名股東代表全體股東控告公司五名董事,法院未予準許[1],其理由有兩點:一是適當原告規(guī)則,根據這一規(guī)則,公司是獨立法人,行使公司權利、追究侵害公司利益的加害人責任的訴訟應由公司提起,而不是由股東提起。如果允許股東起訴,則可能會產生很多弊端。譬如說一個股東人數眾多的上市公司,若允許每一個股東都能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則同一件侵害公司利益的糾紛,股東們可能多次起訴,這不僅將會使公司多次受償而獲得不當利益,也將違背訴訟經濟的原則使訴訟耗時耗費巨大,更主要內容提要股東代表訴訟是公司訴訟的形態(tài)之一,其理論核心是股東的訴權問題。該問題涉及股東訴權的法理基礎及特殊要件,本文對這些問題作了探討的是使判決沒有既決的效力,無法制止重復的訴訟。二是少數服從多數的規(guī)則,也稱公司內部管理規(guī)則。根據這一規(guī)則,如何對待公司董事及管理人員的行為,應以股東大會中多數股東的意志為準。即使董事行為不當,起訴與否也應由公司的股東大會決定。非經股東大會之多數股東表決同意,少數股東不得僅因公司經營狀況不好或董事的行為違反公司內部規(guī)定而對其提起訴訟。法院更不應代替公司股東大會作決定。

  因此,F(xiàn)ossV.Harbottle規(guī)則否定了股東發(fā)動派生訴訟的權利,該規(guī)則曾被法院長期遵守。事實上,英國司法界直到1975年WallersteinerV.Moir[2]一案中才正式將派生訴訟(DerivatineAc tion)一詞接納為法律術語。在該案中,原告股東本來是代表其他股東申請直接訴訟的令狀,但最終被作為了派生訴訟對待[3].這反映了這樣一個事實,即英國司法界長期以來一直不承認股東的所謂派生的訴權,不承認那種認為股東行使的是公司的訴權這樣一種觀點。因為在程序法上是不存在代為行使他人訴權的情形的。英國最高法院直到現(xiàn)在也不愿制訂有關股東派生訴訟的專門規(guī)則[4],恐怕也與此有關。

  但是,如果不承認原告股東的訴權,法律將不得不面對下面的難題:若公司的控制者,包括控股股東和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行為不當,侵害了公司的利益,但由于公司在加害人的控制之下而不愿對其起訴,小股東又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時,結果是公司所受到的損害將無法得到回復,濫用公司法人格者將逍遙法外。為了解決普通法上的這一危機,英國法院不得不從衡平法上尋找解決辦法,因為衡平法原就是“為緩和普通法的嚴厲性而發(fā)展的一套法律規(guī)則!盵5]于是在英國便發(fā)展了一系列對FossV.Harbottle規(guī)則的“例外規(guī)則”,允許在某些法定的情形下股東可發(fā)動派生訴訟。這樣便繞開了關于原告股東是否為適當原告的爭論。英國的FossV.Harbottle規(guī)則及其“例外規(guī)則”對英美法系其他國家影響深遠。各國在準予股東發(fā)動派生訴訟時,多是對英國有關制度的移植,而并未就股東訴權問題展開討論。主要原因是股東派生訴訟在英美法系始終是公司法的研究對象,也是通過公司法或相關判例規(guī)則來規(guī)范的。實體法學者在論及派生訴訟時,亦多是將股東派生訴訟提起權作為股東的實體權利形態(tài)之一來描述,而對屬于程序法的股東訴權問題則缺乏關注。事實上,他們一直認為股東在訴訟中行使的是公司的請求權[6].對股東為什么可以行使公司請求權的程序法上的依據卻少有研究。

  當大陸法系各國陸續(xù)建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時,根據大陸法的傳統(tǒng),就必須為這一訴訟形態(tài)構筑法理依據。股東訴權的法理基礎問題,不可避免地成了學者們的研究對象之一。關于股東訴權的法理基礎,具代表性的有如下幾種觀點:

  1.債權人代位權說。此一觀點從股權債權化的理論出發(fā),認為股東的股權在現(xiàn)代公司股權日益分散的情形下,已蛻化為對公司的債權(如利益分紅請求權等),為了保全債權,有權代位公司向損害公司利益者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7].此一觀點有以下幾點不足,因而難以自圓其說:首先,股權債權化的理論有待商榷。該理論從現(xiàn)代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權和經營權的進一步分離,小股東除關心其利益分紅外,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漠不關心這一現(xiàn)象出發(fā)。但是,在現(xiàn)代公司股權分散的同時也存在著股權集中的趨勢,小股東喪失對公司的控制權的同時,大股東正加強著對公司經營的控制。因此不能籠統(tǒng)地得出股權債權化的結論[8].其次,在英國、美國、日本等股東代表訴訟發(fā)達的國家,不論是經營性法人還是非經營性法人,都適用這一訴訟形態(tài)。而對于非經營性法人來說,其股東既難分紅,股份也就談不上債權化[9].最后,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所提起的代位訴訟,其前提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對第三人的債權并因而導致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不足以對債權構成充分的擔保時,債權人才能行使代位權。而在股東代表訴訟中,只要公司受到不法侵害而怠于起訴時,不論該侵害行為是否影響到股東的分紅,從理論上講股東均可提起代表訴訟。

  2.受益權說。該觀點認為,從公司財產的角度來看,股東的實質地位是受益人。股東以其實質地位可以要求公司行使訴訟提起權。如果公司拒絕了股東的要求,即意味著公司違反了對股東負有的信任義務,股東因而可代位公司起訴[10].此說具有一定的說服力。當我們將目光轉向股東代表訴訟的源頭英美衡平法時,發(fā)現(xiàn)在信托法上,存在著這樣一種訴訟形態(tài),即當甲與乙訂立有以丙為受益人而乙為受托人的信托合同時,若甲不履行合同而乙怠于起訴時,則丙可自己起訴,此時乙列為共同原告。若他不愿意,則列為共同被告,這一訴訟形態(tài)與股東代表訴訟極其相似。與公司的形態(tài)更為接近的是商事信托。而在美國麻州商事信托法上,判例允許商事信托的股東可以提起派生訴訟[11].將上述兩類訴訟形態(tài)與公司股東發(fā)動的代表訴訟即派生訴訟做一排列:信托(受益人代位之訴)→商事信托(股東派生訴訟)→公司(股東派生訴訟),就能比較直觀地看出這三種訴訟形態(tài)之間的歷史演變關系。從中可以看出,信托法上受益人代位之訴,乃是公司股東派生訴訟的初始形態(tài),而麻州商事信托法上的股東派生訴訟則為其發(fā)展的中間形態(tài)。

  但是,在信托的情形,受益人的起訴是基于其自益權,非為受托人的利益,受益人與受托人并非利益的統(tǒng)一體。而在股東代表訴訟的場合,學者一致認為股東的代表訴訟提起權,其性質為共益權。換言之,在股東代表訴訟的情形,股東的起訴不僅為自己的利益,同時也為著公司的利益。因此,拋開股東地位的性質而從受益人的地位來為股東尋求訴權的法理基礎,該說亦難謂周全。

  3.股東權說。此觀點建基于公司所有權的二重構造理論。依該理論,公司這一經營形態(tài)的出現(xiàn)不過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兩權分離的結果,公司的最終所有人仍然是股東。只是因為股東欲承擔有限責任,減少投資風險,法律才將公司擬制為獨立的人格,而對股東的經營決策權也同時加以限制。此時,股東之所有權并未消滅,而是以股東權的形式存在。從外延上來看,股東權乃是介于受益權和所有權之間的一種權利形態(tài)。因而,從理論上來說,對公司利益的侵害,必然同時又是對股東權的侵害,股東基于股東權被侵害的事實而享有對加害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此一請求權即為代表訴訟中股東訴權的實體權源。筆者實際上持這一觀點。但是,股東代表訴訟提起權究為股東權之固有內涵的直接延伸,還是法律為強化股東地位特為創(chuàng)設?前者認為,股東之所以擁有代表訴訟提起權,是因為該權利源于股東的法律地位,它是股東權之一,為股東的固有權[12].后者則認為,在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下,公司企業(yè)的經營多假董事之手。為謀公司業(yè)務的順利發(fā)展,并賦予董事強大的權限。為防董事擅權,故強化股東地位,創(chuàng)設多種股東監(jiān)督及糾正公司經營的權利,股東的代表訴訟提起權即為其一[13].由于“創(chuàng)設說”也認為股東代表訴訟提起權的創(chuàng)設,乃是對股東地位的強化,換言之,此說也承認股東的代表訴訟提起權源于股東權,不過是股東權實現(xiàn)形式之一。因而前述兩種觀點本質上并無差別。

  然而,在操作效果上,此二說則會產生不同的結果。依“固有權”說,無論法律有沒有明確規(guī)定股東可以提起代表訴訟,股東基于其股東地位,于必要時均可發(fā)動代表訴訟。而依“創(chuàng)設說”,只有在法律明確賦予股東以代表訴訟提起權的場合,股東方有此權利。美國各州公司法及日本、臺灣地區(qū)公司法采“創(chuàng)設說”,而股東代表訴訟的起源地英國,實際上是承認股東代表訴訟提起權為股東的固有權的,從我國1992年以來法院對兩起股東代表訴訟在法無明文規(guī)定的情形下均予受理來看,實際上也是采“固有權”說的。筆者贊同“固有權”說。

  以上各種觀點均是從實體法的角度來尋找股東訴權的法理基礎,那么,從程序法的角度,我們能否為股東的訴權找到法理上的依據?依據我國學者普遍接受的二元訴權說的觀點,訴權有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和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兩重涵義。前者指當事人請求法院保護或強制實現(xiàn)其民事權益的權利,后者指當事人請求法院對案件行使審判權的權利[14].沒有前者,法院審判權的行使將缺乏保護的對象,而沒有后者,顯然將無法啟動法院審判權的運作。從這一思路出發(fā),我們認為,股東代表訴訟中之股東訴權,也應該有其程序法上的法理基礎。在構建股東訴權的程序上的法理依據時,進入視野的是以下兩種理論:

  1.訴訟擔當理論。依日本學者兼子一的觀點,股東代表訴訟的性質為第三人訴訟擔當。訴訟擔當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由第三人替代通常情況下的實質性利益歸屬人或與他們并列對請求適格,即承認第三人有為他人的利益作為當事人進行訴訟的權能。在此情況下,當事人接受的判決對原來利益歸屬人的效力,與他自己接受的判決一樣。依該觀點,訴訟擔當有三種情形:①對他人的財產具有管理和處分權者;②對特殊的請求從職務上成為當事人者;③任意的訴訟擔當,即本來的利益主體把自己為其利益進行訴訟的權能授予他人作為當事人進行訴訟。股東代表訴訟應屬于第一種情形[15].根據這一觀點,在股東代表訴訟中,實體意義上的訴權與程序意義上的訴權發(fā)生了分離,前者屬于公司,而后者由原告股東享有。因此,股東的訴權乃是源于特定情形下基于訴訟程序上的需要法律的直接賦予。

  2.廣義當事人理論。傳統(tǒng)當事人理論認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是因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發(fā)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并受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關系人。其主要的要求是民事訴訟當事人必須是案件的直接利害關系人,而世界各國民事訴訟理論及立法發(fā)展的趨勢則是拋棄利害關系當事人概念,代之以純粹訴訟上的當事人概念,即廣義當事人概念。新理論與舊理論相比,于當事人的范圍上有著較大突破,具體表現(xiàn)在:第一,依傳統(tǒng)的當事人概念,當事人起訴和應訴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只有訴訟標的權利義務主體即直接利害關系人才有當事人資格,而新概念認為訴訟標的權利義務主體以外的非直接利害關系人也可以作為訴訟當事人。第二,依傳統(tǒng)理論,當事人享有的訴權以訴訟標的實體權利義務為基礎,而在新概念中,當事人的訴權也可以基于法定或任意的訴訟信托或第三人訴訟擔當而產生。第三,傳統(tǒng)的當事人既是訴訟權利義務的承擔者,也是實體權利義務的承擔者,因此,判決具有實質上的效力。對于純粹程序上的當事人來說,判決可能只對其發(fā)生程序上的效力,而不發(fā)生實質效力[17].從廣義當事人理論的內容看,實際上已包括了前述的訴訟擔當理論。依據這一理論,股東代表訴訟中原告股東的訴訟地位完全符合廣義當事人概念,因而其訴權也是源于程序法的直接規(guī)定。

  此外,雖然我們在前文的論述中認為英美法系國家并未對股東訴權問題展開研究,但判例也曾有所涉及。有趣的是,美國曾有判例提出了與前述訴訟擔當頗為相似的理論,即訴訟上的監(jiān)護人理論。該理論將原告股東視為公司的訴訟上的監(jiān)護人。換言之,公司由于受到加害人的控制而處于意志不自由狀態(tài),已不是完全意義上的訴訟行為能力人,難以行使自己的請求權,故由股東作為訴訟上的監(jiān)護人來代行其請求權[18].然而,依照一般的理解,監(jiān)護人是被監(jiān)護人的法定代理人,在訴訟中并不擁有訴權,不屬當事人范疇。因而,訴訟上的監(jiān)護人理論并未就股東訴權來源作出回答,相反,它實際上否定了股東訴權,因此,這一理論并不可取。我們認為,將股東代表訴訟定性為訴訟擔當是不準確的。訴訟擔當的前提是當事人非為實質上的利害關系人,而在股東代表訴訟中,原告股東雖非訴訟標的直接權利義務主體,但在實質上,基于其股東權卻與訴訟標的有著利害關系。不過,正是由于股東與訴訟標的之間存在的是一種間接的利害關系,因而也不能認為股東的訴訟地位符合傳統(tǒng)訴訟當事人的特征。我們認為,股東代表訴訟的性質應是介于第三人訴訟擔當與本人訴訟之間,但與本人訴訟更近的一種訴訟形態(tài)。原告股東的訴訟地位包括在廣義當事人范圍之內,其訴權以股東權為實體基礎,而以程序法的承認或直接規(guī)定為其程序上的法理依據,后者則以前者為基礎。

  二、股東訴權的特殊要件

  股東欲行使其訴權,除了須具備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一般要求外,還須滿足股東代表訴訟的特殊要件,方能實現(xiàn)程序的啟動。這些具體要求包括:股東身份的擁有、持股時間、持股數額等。

  1.股東身份擁有。擁有股東身份是發(fā)動代表訴訟的當然前提。至于股東所持股份的種類,各國法律并無限制。因此,無論是記名股東還是不記名股東,亦或是普通股東與特別股東,從理論上講均可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但這只是一般情況,在實務中,尚有如下幾個問題須進一步討論:

  第一,無記名公司股票的受益人,表決權信托證書持有人和機構投資的受益人,是否具有股東代表訴訟的原告適格?對此,美國的《示范公司法》、《加利福尼亞州公司法》以及《麥基尼紐約公司法》等是予以承認的,而其他多數州法卻不甚明確。美國學者哈瑞。G.海恩和喬。R.亞歷山大對此表示贊同,認為“若沒有相反的法律規(guī)定,在被訴行為發(fā)生時對股份擁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權已足夠!盵19]   我國也有學者持該觀點[20] .但是,無記名股票的受益人,可能是通過機構投資人購買股票,其股票的出名擁有者為機構投資人;而在表決權信托的情形,受托人是股票的出名所有人,若承認受益人或表決權信托證書持有者是股東代表訴訟的適格原告,則是否承認機構投資人或表決權信托的受托人也可發(fā)動代表訴訟?英國承認機構投資人,包括養(yǎng)老基金、保險公司等具有派生訴訟的原告適格[21]   .英國學者G.R.沙利文并認為,這些機構投資者擁有使股東派生訴訟發(fā)揮其有效威懾作用并獲得最終救濟的技能與資源[22]   .至于表決權受托人,我國有學者在論及時,認為并無股東代表訴訟提起權[23]   .我們認為,從理論上說,該觀點是缺乏邏輯支持的。不過,反過來說,表決權受托人之所以要作受托人,目的就是為了擁有能夠操縱公司經營決策的足夠的表決權數額,若達不到這一目的,他就不愿去作表決權受托人;若達到這一目的,他既然可以操縱公司的經營決策,自然也就不必通過發(fā)動代表訴訟來追究加害人的責任,而是可以操縱公司發(fā)動直接訴訟。

  第二,可轉換公司債的持有人,是否具有股東代表訴訟的原告適格?贊成者認為,可轉換公司債的持有人,其法律地位不同于普通的公司債權人,而是一種潛在的股東,若否認其原告適格,則在可轉換公司債規(guī)定的轉換條件成就前公司因受侵害所得行使之訴權有罹于時效之虞,因而無論對公司利益的維護或對可轉換公司債持有人利益的維護均有不利[24]   .我們不同意這種觀點。首先,可轉換公司債的持有人,在轉換條件成就時并不必然會行使轉換請求權而從公司的債權人變?yōu)楣镜墓蓶|;其次,可轉換公司債的債權人,在公司受到侵害而有危及債權實現(xiàn)之虞時,可提起債權人代位之訴;最后,可轉換公司債的債權人的地位并不優(yōu)于公司之他類債權人。股東代表訴訟乃是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對公司法人格遭濫用時給予股東尤其是小股東的一種救濟,若承認股東之外的債權人也有原告適格,則將使股東代表訴訟與債權人代位之訴無法區(qū)分,并有使股東代表訴訟制度有遭到濫用之虞。

  第三,訴訟中原告股份的轉讓對程序的進行有何影響?訴訟中股東身份的維持是代表訴訟得以維持的一般前提。換言之,喪失股份者同時也喪失了當事人的資格。那么繼受股份者能否承擔訴訟?這一問題除美國判例曾有涉及外,其他國家尚未明確規(guī)定,即使美國的判例在該點上也不一致。有的判例允許原告死亡后其繼承人(妻子)承擔訴訟[25].至于因契約等其他原因導致股份移轉的情形下受讓人能否承擔訴訟,判例尚未作答。不過,就美國聯(lián)邦民訴規(guī)則第23(1)的內容來看,除因法定的事由而受讓股份者,例如繼承、強制執(zhí)行等,其他于訴訟中受讓股份者,因不符合股份當時擁有的原則,因而不能承擔訴訟。至于我國建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時,對于這一問題可結合民訴法有關當事人更換與訴訟承擔的有關規(guī)定來處理。但若采納股份當時擁有的原則,則可以借鑒美制來處理。此外,起訴股東還代表著與其有相同地位其他股東的利益,為維護其他股東及公司的合法權益,法院應適當干預,嚴格監(jiān)督,非法定情形或非取得法官的同意,應不許發(fā)生當事人更換,若在訴訟中原告股東所持股份發(fā)生移轉,則訴訟應當終結。受讓股份者可否再行起訴,應視其是否符合發(fā)動股東代表訴訟的要件而定。當然,部分原告的股份或原告的部分股份的移轉,不發(fā)生訴訟終結的效果。2.股份的持有時間。對股份持有時間的要求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起訴股東于發(fā)動代表訴訟前連續(xù)持有股份,或者說股東身份的擁有期間,應不低于法律的最低要求;另一個要求就是股份的當時擁有,即起訴股東應在被訴不當行為發(fā)生時即擁有股東身份。

 、俪止善陂g。在股東派生訴訟的發(fā)源地英國以及股東派生訴訟最為發(fā)達的美國,對原告股東的持股期間均無限制,但日本和臺灣地區(qū)卻分別設有不低于6個月和一年的限制。日本《商法典》第267條第一款要求股東在敦促公司發(fā)動直接訴訟或以自己的名義提起代表訴訟時,對股份的連續(xù)持有期間至少已達六個月。該規(guī)定旨在制止專為濫用代表訴訟制度而購買或受讓股份。但學者們對其實際效果表示懷疑,認為“真想要濫用訴權的股東完全可以在取得股份之后等上6個月再提起代表訴訟。”[26] 臺灣地區(qū)則更為嚴厲,其《公司法》214條規(guī)定起訴股東至少須連續(xù)一年以上持有公司的股份。本條規(guī)定顯然自日本引入,但對起訴股東持股期間的要求卻比日本更長一倍,可能是認為日本的6個月要求尚不足制止濫訴,因而才規(guī)定得更為嚴厲吧!

  但是對起訴股東連續(xù)持股期間的限制,操作起來卻存有困難。記名股東自可根據股東名冊的記載來確定其持股期間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不記名股東若要證明其持股期間就很困難了,有認為原告股東須將股票存于公司,持續(xù)達法律要求的期間后方可起訴;有認為只須證明持股符合法定期間即可。前一觀點自不足取,否則在股票交存公司期間,公司所受侵害可能會難以回復,或罹于時效而難獲救濟;后一觀點似乎可取,但要充分證明又談何容易!此外,若公司成立尚未達到法律要求的這一期間,又如何處理?只能解釋為自公司成立時連續(xù)持有股份即有股東代表訴訟的提起權。另外,若公司合并或變更,股東的持股期間應與合并或變更前連續(xù)計算,因法定原因繼受股份者,也應當連續(xù)計算其持股期間才行。從以上對日本和臺灣地區(qū)關于股份連續(xù)持有期間的規(guī)定的分析來看,其制止濫訴的效果并不明顯,操作起來也很困難。而且,該期間應為多長才合理,也是一個相當主觀的問題,并無充分的理論上的依據或經驗性的材料來證明日本或臺灣的規(guī)定就是科學的。故我國建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時,似無采此限制的必要。

 、诋敃r股份擁有規(guī)則。此一規(guī)則為美國所創(chuàng)。美國聯(lián)邦民訴規(guī)則第23(1)要求原告在起訴時須于訴答書狀中證明并主張“原告所申請的法律行為發(fā)生時,是公司的股東或社團的成員,或者原告的股票或成員身份是依法取得的!痹撘(guī)則原是聯(lián)邦法院為制止旨在產生異州公民管轄權而向本州沒有住所的人進行股份轉讓的行為所創(chuàng)造的一種手段。但后來該規(guī)則的這一初始目的逐步淡化,即使在非屬異州公民管轄權的派生訴訟中也適用。這一手段先是成為衡平法的一項規(guī)則,現(xiàn)在則成了程序法上的規(guī)則,并被認為是對股東施以資格限制的最重要的規(guī)則,該規(guī)則遂被州法院和州立法機關采納,旨在制止為了訴訟投機(Speculatinginlitigation)等目的而進行的股份的嗣后的轉讓。但這一規(guī)則并不限于對股份的記名的當時擁有,在法律無相反規(guī)定的情形下,對股份的衡平法上的擁有已足夠[26].

  但是,以下三種情形[27]  削弱了這一規(guī)則的適用效果:第一,少數規(guī)則(MinorityRule)。有少數法院仍允許嗣后取得股份的股東發(fā)動派生訴訟,理由是公司的任何起訴的權利都是由股份證書所代表的個人利益的組成部分,它隨著這些股份證書的轉讓而移轉于受讓人。第二,繼續(xù)性過錯理論(Continuing Wrong Theory)。它允許在被訴過錯行為持續(xù)期間的任一階段獲得股東身份者均能起訴,而不限于該行為發(fā)生之時擁有股份者。例如,某項不當交易雖已“完成”,但該項交易下的支付仍在繼續(xù)。第三,當時股份擁有規(guī)則也不適用股東依聯(lián)邦《證券交易法》第16(b)之規(guī)定請求公司內幕人員向公司返還短線交易的獲利的派生訴訟。此外,當時股份擁有規(guī)則在實務中也遇到了一些問題,最為突出的是:若公司所有股東均因不滿足該規(guī)則而被禁止提起派生訴訟時,公司可否

論股東訴權發(fā)動直接訴訟?美國判例傾向于拒絕公司提起直接訴訟的權利[28].這就產生如下矛盾現(xiàn)象:公司本來有權發(fā)動直接訴訟,只是由于其不愿起訴,股東才發(fā)動派生訴訟,而由于股東們不符合當時股份擁有規(guī)則而被禁訴時,竟然連公司本來就有的訴權也給否定了。股份的當時擁有僅僅是美國規(guī)則,日本和臺灣地區(qū)均無此制。甚至股東派生訴訟的肇始地英國也未見有要求當時股份擁有的判例。相反,在英國1867年西頓訴格蘭特案及1868年Bloxan V.Metropolitan案中,原告都是為了使自己取得發(fā)動派生訴訟的資格而成為股東的[29].我們認為,我國在建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時也沒有必要借鑒美國的此一規(guī)則。就沒有設置股份的當時擁有這一限制的英國、日本及臺灣地區(qū)看,似乎也沒有資料顯示便濫訴大增,此外,如美國少數規(guī)則所說,公司之起訴權為股份所代表的個人利益的必然成份,因而隨股份之轉讓而移轉,有什么理由來禁止嗣后受讓者起訴,從而令其承擔因不當行為者先前的過錯而給公司進而股東帶來的不利益?再者,若不當行為人對公司的過錯行為確實給公司造成了損害,則允許嗣后受讓股份之股東起訴,由于賠償應歸于公司,因而對公司并無損害且有大益,又有何不可呢。3.持股數額。這一要求目的也是防止濫訴,英美并無這一要求。日本原曾有原告股東持股數額須在10%以上的規(guī)定,但現(xiàn)行《商法典》已將其刪除。臺灣地區(qū)公司法卻仍要求原告股東持股額須達10%.臺灣學者柯菊認為,此10%的股額,可為一人持有[30],也可為數人共有,更可為原告各自股份之和。就英美和日本來看,雖然對原告股東持股數額未設要求,但實際上原告股東的持股數額在訴訟中還是有一定意義的。對于持股過低的原告,被告可申請法院命其提供訴訟費用的擔保。我國在建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時,似不必對原告股東的持股數額加以限制。首先,股東的代表訴訟提起權既然是股東權的當然內容,則依股東所持股額而區(qū)別對待,剝奪一定數額標準下股東發(fā)動代表訴訟的權利,必有悖于訴權平等和股權平等原則。其次,用股額限制以達到防止濫訴的目的,亦非良策。低于該標準者未必就是濫訴者,高于該標準者也未必就不是濫訴者。對原告股東訴權的行使,尚有前置程序、訴訟費用擔保等種種限制,若還不能防止濫訴,則持股數額限制恐怕更難奏效。英美未設這一限制,日本先設而后取消,即為明證。臺灣地區(qū)雖有此規(guī)定,但其合理性早受質疑。再者,我國傳統(tǒng)厭訴觀念的消極影響尚存,現(xiàn)時應鼓勵公民對訴訟程序資源的充分利用而非抑制,故不必以持股數額的多少來確定股東訴權的有無。

  有關原告股東的當事人適格,除以上討論的三項要求外,有的國家還提出了以下問題,認為在各該等情形下,也須對原告的起訴施以限制:①起訴的動機,認為惡意訴訟應被駁回[31]  ;②原告曾參與、批準或默認被訴之不當行為時,應失去起訴資格[32]   ;③骯臟股票規(guī)則,從不當行為人手中惡意受讓股份者被禁止發(fā)動派生訴訟[33]   ;④原告股東應能公正、充分地代表具相同地位之其他股東的利益,否則訴訟不能繼續(xù)進行[34]   .

  結語

  股東代表訴訟產生以來在各國的實踐證明,該制度對維護公司利益和股東的權利,加強對公司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經營活動的監(jiān)督,保證公司的健康運作是有著積極意義的。我國《公司法》已頒布數年,公司形態(tài)也逐步規(guī)范,現(xiàn)在又強調依股份制來改造國有企業(yè),未來將有大量的公司法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規(guī)則下運作,不可避免地會發(fā)生違規(guī)操作的情事。因而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作為公司的有效監(jiān)督機制之一,應當被立法者考慮。但是,如何構建我國的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尚有許多問題需要研究。本文僅是對股東代表訴訟中的股東訴權及相關問題作了一些探討,意在拋磚引玉而已。

  注釋:

  [1] FossV.Harbottle(1843)2Hare461,PHD/Main doc/CH9.CHI/Cwin.

  [2] Wallersteiner v.Moir(No.2)(1975),QB313.

  [3] [4][21] G.R.SULLIVAN“RESTATINGTHESCOPEOFTHEDERIVATIVEACTION”,CambridgeLawJournal,44(2),July1985,236之注1.

  [5] 沈達明著:《衡平法初論》,對外經貿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1版,第3頁。

  [6][18][26][27][28][31][32][33] 可參考HarryG.Henn&JohnR.Alexander,LAWSOFCORPORATIONS,WestPublishinyCompany,May1983,第1020、1053、1055、1058~1061,1061~1064,1065,1066~1067頁。

  [7][9][10][12][25] 周劍龍:“日本的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載王保樹主編《商事法論集》第二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8] 王利明:“論股份制企業(yè)所有權的兩重結構”,載《中國法學》,1989年第1期。

  [11] 沈達明著:《衡平法初論》,對外經貿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1版,第42頁。

  [13][30] 柯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之代表訴訟”,載《商事法論集》,(臺)五南圖書出版公司民國73年版。

  [14] 江偉、單國軍:“關于訴權若干問題的研究”,載陳光中、江偉主編《訴訟法論叢》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5]〈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民事訴訟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1版,第54頁。另外,對于訴訟擔當亦有稱作“訴訟信托”的,見江偉主編:《中國民事訴訟法專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354頁。

  [16] 江偉:《中國民事訴訟法專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360~361頁。

  [17][24] HarryG.Henn&JohnR.AlexanderLAWSOFCORPORATIONS,WestpublishingCompany,May1983.

  [19][22][23][29] 見劉俊海:“論股東的代表訴訟提起權”,載王保樹主編《商事法論集》第一卷,法律出版社98版。

  [20] 見PrudentialAssuranceCo.Lst.V.NewmanIn dustriesLtd.(NO.2)〔1981〕Ch.229(Vinelott.J)〔1982〕Ch.204(C.A)。

  [34] 見美國聯(lián)邦民訴規(guī)則之23(1)的有關內容。



 

文章標題 相關內容  

1

股東訴權的救濟——派生訴訟在我國之確立 股東訴權的救濟——派生訴訟在我國之確立   股東訴權的困境現(xiàn)狀

  股東訴權是指股東基于股東權被侵害而享有的提起訴訟的權利。我國《公司法》第1條開宗明義地規(guī)定:“適應建立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的需要,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詳細

2

再談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法律問題 再談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法律問題   筆者的文章《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在本報發(fā)表后(2001年8月10日),又陸續(xù)接觸了實踐中一些新的情況,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中的復雜法律問題又有了一些新的認識,故爾再次拋磚引玉,與讀者共同探討。

  一、股....
詳細

3

國有企業(yè)公司改制的觀念轉變 國有企業(yè)公司改制的觀念轉變   從生產力決定論到產業(yè)影響論

  所有制問題屬于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問題。各國的各項具體經濟制度無不與這一基本制度相聯(lián)。中國的各項經濟制度改革無不受到所有制問題的影響和制約。對所有制問題的把握直接影響著我國企業(yè)制度的設計問....
詳細

4

獨立董事制度在中國-------兼評《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 獨立董事制度在中國-------兼評《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   一 背景

  建立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一直是中國經濟轉軌與股份制改革中的核心問題。為實現(xiàn)這一目的,當前的一個討論焦點就是在中國建立獨立董事制度,以完善公司法人治....
詳細

5

存單糾紛案件審判過程中的訴訟中止 存單糾紛案件審判過程中的訴訟中止   由于存單糾紛案件往往伴隨著金融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審理存單糾紛案件時可能會發(fā)生金融機構的涉嫌犯罪的工作人員及用資人出逃的情況。在有關國家機關沒有將犯罪嫌疑分子抓獲,查清全部金融刑事案件事實之前,人民法院對于存單糾紛案件的審理及.... 詳細

6

帶、墊資合同的法律效力 帶、墊資合同的法律效力   近年來,在建筑市場上,帶資、墊資承包現(xiàn)象屢見不鮮,由此引發(fā)的糾紛亦時有發(fā)生。這些糾紛的焦點均涉及到對帶資、墊資建筑施工合同、建筑施工裝潢合同法律效力的認識。筆者就何為帶資、墊資合同以及該類合同的性質、法律效力略陳管見。

 ....
詳細

7

訴訟遲延的法律成因 訴訟遲延的法律成因   訴訟遲延的成因是多元的,其法律成因,即因程序法本身所固有的缺陷成為訴訟遲延誘因的情形,理應受到更多的關注,引發(fā)更深層面的探究。筆者認為,在我國,民事訴訟遲延的法律成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ㄒ唬┟袷略V訟法中缺漏對訴訟遲延形....
詳細

8

企業(yè)重組上市若干法律問題 企業(yè)重組上市若干法律問題   企業(yè)重組上市,概括而言是企業(yè)組織形式、資產、業(yè)務和人員的重組。無論哪方面的重組,在現(xiàn)實法律環(huán)境下都有若干法律問題,或者是因為法規(guī)沒有操作性,或者是因為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而使之難以解決。

  股份公司發(fā)起人 應當符....
詳細

9

終止合同后能否同時索賠違約金和預期利潤? 終止合同后能否同時索賠違約金和預期利潤?   一、案情介紹

  中國N省物資貿易公司與澳門制衣公司于1993年5月11日,簽訂了貨物購銷合同。合同規(guī)定:物資公司為買方,制衣公司為賣方,由制衣公司向物資公司出售6mm,8mm,10mm三種規(guī)格的熱軋卷板....
詳細

10

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案件有關問題研究 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案件有關問題研究   1999年,國務院頒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相繼成立了華融、長城、東方、信達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它們分別受讓了工商、農業(yè)、中國、建設四家國有商業(yè)銀行擁有的1.3萬億元左右的不良資產,力圖通過對這些不良資產的收購、管理.... 詳細
2388條記錄 1/239頁 第頁 [首頁] [上頁] [下頁] [末頁]

 

注意:網站查詢并不一定完全準確,使用請先核實! 法律論文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