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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認證合同關系及民事責任分析(下)

電子認證合同關系及民事責任分析(下)   第二章 電子認證活動中的違約責任

  第一節(jié) 電子認證活動中之違約行為

  一、民事責任和違約責任的概念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民事責任以民事義務的存在為前提,是對違反民事義務行為的法律制裁。 民事責任主要有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類型。電子認證活動中的民事責任也有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類型,本章論述違約責任,下一章論述侵權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在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時,所應承擔的賠償損害、支付違約金等責任,是保障債權的實現和債務的履行的重要措施,本文主要討論損害賠償這種形式。

  如前所述,電子認證關系應定性為一種合同關系,既為合同關系,那么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時,就會產生違約責任。

  二、電子認證活動中之違約行為

  根據上一章對電子認證合同效力的分析,在電子認證活動中主要可能出現下列違約行為。

 。ㄒ唬┱J證機構之違約行為

  1.發(fā)放證書的遲延或失敗

  如果一個證書的申請者按照認證機構之要求提供了所需信息并交了費,但或者由于認證機構之很簡單的操作失誤,或者由于認證機構之系統設備設計上的缺陷或臨時發(fā)生的故障,認證機構有可能在發(fā)放數字證書時發(fā)生遲延或失敗。在市場上存在多家可供選擇的認證機構的情況下,該申請者可能轉而向別的認證機構申請而避免損失;但如果當時當地該家認證機構處于壟斷地位的話,該申請者很可能因為欠缺數字證書的認證而耽誤交易或使交易失敗。即使市場上存在可供選擇的認證機構,但如果在特定的電子交易中對方只相信特定認證機構的證書,而申請者又因為該認證機構自身的原因而經過遲延才拿到證書或最終得不到證書,該申請者的交易也會被遲延或取消。上述兩種情況都會使申請者向認證機構提出違約損害賠償之訴,因為認證機構與申請者間關于發(fā)故數字證書實質是一種合同關系,申請者應提供正確的信息并交費,而認證機構應及時、正確地發(fā)放證書。

  2.認證機構之私鑰損壞或失控

  認證機構之私鑰損壞或失控的后果之一是其發(fā)出的所有證書都應被撤銷,這里認證機構違反的也可說是其與簽署者之間的合同義務,對因此造成的簽署者的損失認證機構應負違約責任。

  3.存儲器或作廢證書表之失靈

  如果認證機構的存儲器或作廢證書表中出現了錯誤信息,例如把不應撤銷的A之證書列入了作廢證書表;或者存儲器或作廢證書表失靈而根本用不成,那么認證機構也屬違反了其與簽署者間的合同義務,應負違約之責。

  4.中止或撤銷證書之不成功

  假設一個簽署者的私鑰被損壞了或遺失了,此時簽署者保護自己的最好方法當然是盡快申請由認證機構將其證書中止或撤銷。如果認證機構出現不合理的遲延甚至失敗,那就應該對簽署者由此而遭受的損失負違約之責。

  5.認證機構產生了重復的密鑰對

  如果認證機構由于工作上的差錯,向兩個不同的申請者頒發(fā)了完全相同的密鑰對,也屬違反了其對簽署者的合同義務,應負違約之責。

 。ǘ┖炇鹫咧`約行為

  簽署者之違約行為主要是提供了錯誤信息,不論簽署者是故意還是過失地向認證機構提供了虛假的信息,都構成對與認證機構之間的合同義務的違反,應向認證機構負違約之責。簽署者之違約行為還可表現為不交費或遲延交費,沒有使用可信賴系統,私密鑰失控及在私密鑰失控的情況下怠于通知認證機構等。

  私鑰的保管在數字認證中非常重要,由用戶自己生成私鑰,私鑰生成后就直接由用戶進行保管,不需要在用戶與認證機構之間傳遞,這樣泄密的風險就相對小一些。如果因私鑰的損壞、泄漏而導致了虛假或錯誤的數字簽名,那么責任的認定就相對容易一些,肯定是在用戶一方。由認證機構生成私鑰,私鑰生成后還需由認證機構傳遞給用戶,并且有時認證機構還會應用戶之要求備份并保管私鑰,這樣私鑰泄漏的風險就相對大些。如果因私鑰的泄漏、損壞而導致了虛假或錯誤的數字簽名,那么責任的認定就相對復雜一些,可能在用戶一方,也可能在認證機構一方。但由于認證機構的計算機等設備性能一般都較先進,安全可靠性高,因此由認證機構生成的私鑰的質量相對于用戶自己生成的私鑰要高一些,從這個角度講,私鑰被破解而泄密的風險又相對小一些。

  第二節(jié) 電子認證話動中的違約責任之歸責原則

  一、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概念

 。ㄒ唬┻^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一方違反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合同時,應以過錯作為確定責任承擔的決定性因素。民法上的過錯是指行為人通過違反義務的行為所表現出來的一種應受非難的心理狀態(tài),其主要有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行為的有害后果,仍然希望或放任有害結果的發(fā)生。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有害后果而沒有預見(疏忽大意的過失),或雖然預見到了卻輕信此種結果可以避免(過于自信的過失)的心理狀態(tài)。

  違約責任中過錯責任原則為大陸法系各國民法所普通采用,并廣泛采取推定過錯的方式,即由違約當事人負舉證責任證明其沒有過錯。

 。ǘo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無論違約方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其違反合同債務的行為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損害,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的,就應承擔違約責任。

  在英美法系國家違約責任通常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而在大陸法系國家僅在幾種特定情況下對違約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

  二、電子認證活動中的違約責任應采過錯責任原則

  關于電子認證活動中的違約責任之歸責原則,在大陸法系,仍應采過錯責任原則。在大陸法系國家違約責任通常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但為了保護無過錯受害人的利益,在下列情況下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2)不能交付種類物;(3)承運人對于通常事變造成的承運貨物毀損滅失或遲延送達責任;(4)旅客運送人對于運送過程中發(fā)生的通常事變給旅客造成的損害責任;(5)旅店主對于通常事變給旅客攜帶的物品造成損害的責任;(6)飲食店主或浴池業(yè)主對于通常事變給顧客攜帶的一般物品造成損失的責任;(7)債權人受領遲延責任;(8)遲延履行責任等。 電子認證這類合同并不屬于現在已有的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數種特定情況。

  那么電子認證活動應否成為一種新的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呢?我認為答案應是否定的。首先,大陸法系中規(guī)定的幾種采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合同大都屬受害方的人身或現有財產遭到了損害,而電子認證活動之主要目的是為電子交易雙方提供身份認證,受害方的損害大部分屬可得利益的損失,兩者相比,認證活動中違約的危害要更間接一些,若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對認證機構失之過苛;其次,認證機構只是提供各種身份信息的類似公用事業(yè)的機構,它收取的費用往往是低廉的,因而加于它的責任風險亦不應過高;再次,電子認證業(yè)剛剛起步,還沒有形成規(guī)模效應,認證機構與鐵路運輸這樣的壟斷性行業(yè)的地位是不可比的,而且從發(fā)展的眼光看,由于網絡的開放性,認證業(yè)可能始終不會形成寡頭壟斷的局面;最后,與認證業(yè)務相配套的責任保險還不完善,這也導致不宜對電子認證合同采無過錯責任。

  在英美法系,一般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斑^錯”很少與普通法合同法發(fā)生聯系,然而卻有一些特殊合同,無論何時均不得視為會產生絕對的或者嚴格的責任,其合同債務所要求的只不過是盡合理之注意,在這類案件中,法院堅持認為應證明被告有過錯始得使之承擔責任,尤其是在專業(yè)服務場合更是如此;專業(yè)人員沒有過失而被認定承擔責任,這是非常罕見的,換言之,專業(yè)人員并非“擔保”作出的意見或所提供的服務的絕對可靠性,他們并不一般性地“擔保”結果。 具體到美國,提供服務的合同適用普通法,其中對提供專業(yè)性服務的合同采取的是過錯責任。如前所述,電子認證合同應屬提供服務的合同,而且顯而易見的是,這種服務具有相當的專業(yè)性,因此在英美法系,電子認證合同的違約責任也采過錯責任原則。

  三、免責事由

  免責事由又稱為免責條件,是指當事人即使違約也不承擔責任的情形。免責事由可分為不可抗力、免責條款和債權人的過錯三種類型。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既可以是自然現象或者自然災害,如地震、火山爆發(fā)、滑坡、泥石流、雪崩、洪水、海嘯、臺風等自然現象;也可以是社會現象、社會異常事件或者政府行為,如合同訂立后政府頒發(fā)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再如戰(zhàn)爭、罷工、騷亂等社會異常事件。不可抗力一般是法定的免責條款,例如我國《合同法》第117條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在電子認證活動中,認證機構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而暫;蚪K止全部或部分證書服務的,也可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而部分或者全部免除違約責任。

  由于法律無法具體規(guī)定或者列舉不可抗力的內容和種類,加上不可抗力本身的彈性較大,在理解上容易產生歧義,因而允許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不可抗力條款,根據交易的情況約定不可抗力的內容和種類。電子認證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往往出現在與數字證書申請表一起提供給客戶的“責任書”中,也可被規(guī)定在認證機構的認證業(yè)務聲明中。

  第三人的行為即使對合同當事人是不可預見和不可避免的,也不屬不可抗力,不能成為免責事由。例如我國《合同法》第121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在電子認證活動中,若因第三方如電信部門的行為而造成認證機構的操作失敗或遲延的,認證機構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而免除違約責任。

 。ǘ┟庳煑l款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免除將來可能發(fā)生的違約責任的條款。免責條款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電子認證合同中的免責條款通常都是由認證機構制定的格式條款,客戶方只能表示接受或者拒絕,不能自由協商更改。由于電子認證屬于一項技術性特別強的工作,這里一個突出的問題是認證機構可否以格式條款的形式免除因技術故障而致的違約責任。電子資金轉帳與電子認證相類似,都是技術性很強的工作,也存在對因技術故障造成的違約的免責問題,美國對此持肯定態(tài)度。美國《電子資金轉帳法》第910條規(guī)定,“金融機構沒有遵照消費者正確指令,按帳戶條件,以正確的金額,及時的方式進行電子資金轉帳……由此直接造成的一切損失,對消費者負有責任!钡绻鹑跈C構能夠證明沒有轉帳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則對承擔責任有完全的辯護權:“(1)不可抗拒力或其他無法控制的情況,對防止發(fā)生此類事件已作了合理的關心,并按情況需要作了努力;或(2)技術故障,消費者在試圖啟動電子資金轉帳時,或在事先授權的轉帳情況下,在這種轉帳應該發(fā)生時,已經知道這種故障! 對電子資金轉帳的這種規(guī)定對電子認證來說應是可以參考的。

  技術故障可能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①不可抗力;②關聯單位(如電信部門)的失誤;③認證機構自身的失誤;④黑客攻擊。對不可抗力造成的技術故障,認證機構當然可以免責;對由于關聯單位的失誤造成的技術故障,根據合同法的原理,認證機構不能免責,應先向簽署者承擔責任然后向關聯單位追償;各國電子認證法一般都對認證機構的技術設備提出較高的要求,如果認證機構沒有遵守此要求而造成了技術故障,認證機構不能免責;對于黑客攻擊造成的技術故障,我認為應該能夠免責,因為黑客攻擊往往造成大規(guī)模的計算機系統癱瘓,這種情況有點類似于不可抗力,并且對黑客,認證機構往往無法進行追償,這一點與關聯單位的失誤而造成的技術故障不同。

  我認為在電子認證合同中,不能籠統地判定技術故障造成的違約是否能夠免責,而應區(qū)別不同的情況來分析。因此,在電子認證合同中以格式條款的形式絕對地規(guī)定技術故障造成的違約可以免責是行不通的,在特定情況下可能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被判無效。

  (三)債權人過錯

  如果合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是由對方即債權人的過錯造成的,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一方免除違約責任。在電子認證合同中也存在因債權人過錯而免責的情況,例如簽署者有使用可信賴系統的義務,若因簽署者的計算機系統達不到要求而使認證機構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頒發(fā)證書、管理證書及發(fā)布信息的義務,則認證機構可以免責。這方面最簡單的例子如簽署者的計算機配置太低或使用的軟件不合適或有缺陷。

  第三節(jié) 認證機構之違約賠償范圍

  一、認證機構之違約賠償對象

  認證機構之違約賠償對象首先包括申請證書的簽署者,這是不用解釋的。需要分析的是信賴方和被假冒者能否向認證機構提出違約賠償之要求。

  合同關系的相對性是指合同關系只能發(fā)生在合同當事人之間,只能由合同當事人一方(債權人)向另一方(債務人)提出請求或者提起訴訟。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或者提起訴訟,也不對合同當事人承擔義務或者責任。根據合同關系的相對性,違約責任只能發(fā)生在合同當事人之間。此處應考慮的合同關系相對性的例外是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顯然電子認證合同并非是為了信賴方的利益而簽訂的,更非為了被假冒方的利益而簽訂的,因此,對電子認證合同仍應堅持合同關系相對性規(guī)則,信賴方及被假冒方不能成為認證機構的違約賠償對象。信賴方及被假冒方可以成為認證機構的侵權賠償對象,這將在下一章詳細討論。

  二、認證機構之違約賠償范圍

 。ㄒ唬┩耆r償原則和合理預見規(guī)則

  完全賠償原則,是指違約方對于受害人因違約行為所遭受的全部損失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完全賠償原則是現代各國違約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也是各國立法的通例。完全賠償原則要求不但要賠償現有財產的損失,還應賠償可得利益的損失,F有財產損失就是因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的財產減少和支出的增加;可得利益損失是指如合同正常履行受損害方可以獲取的利益的損失,主要是指利潤的損失。

  合理預見規(guī)則,是指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以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的損失為限,或者說,違約方對違約所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原則。合理預見規(guī)則是限制違約損害賠償范圍的一項重要規(guī)則,我國《合同法》第113條對之做了規(guī)定。

  電子認證合同中的違約損害賠償范圍的確定也應堅持完全賠償原則和合理預見規(guī)則。

 。ǘ┟绹q他州《數字簽名法》規(guī)定的違約損害賠償范圍

  美國猶他州《數字簽名法》第308條規(guī)定,通過在證書中明確建議的可靠性限制,其頒發(fā)者認證機構和接收者用戶,建議人們僅在不超過證書的風險總額的限度內交易或對之信賴;除了認證機構違反了法定條件之外,許可之認證機構不對所頒發(fā)的證書中因其虛假陳述或錯誤而對超過證書中明確建議的可靠性程度的數額負責,并且許可之認證機構不對懲罰或警戒性損害賠償負責,但州政府的強制性要求除外。需要說明的是,所謂認證機構違反法定條件,是指其沒有達到機構設立、自身管理、證書業(yè)務等方面的規(guī)范。

  關于證書的錯誤陳述,認證機構只對證書中寫明的信賴程度負責。認證機構只對直接損失負賠償責任:免去了間接損失和懲罰性賠償;免去了利潤、利息或機會利益的賠償;也免去了精神痛苦與損害的賠償。從賠償范圍中排除儲蓄利息(它是以個人銀行帳號為前提的),對用戶特別苛刻,而使用銀行交易的消費者,是潛在的最普遍的用戶。

  (三)美國華盛頓州《電子認證法》規(guī)定的違約損害賠償范圍

  美國猶他州《數字簽名法》規(guī)定的認證機構責任方案,曾受到多方面的批評。于是,出現了對之進行改良的方案,即適當減少對認證機構責任的限制,從而擴大對用戶(多為消費者)的保護。華盛頓州的立法,就是這方面的例子。與美國猶他州法不同,華盛頓州立法并沒有采用排除“利潤,利息,機會利益的賠償”的條款,它在兩方面比猶他州法有所進步:首先,允許利息包含在賠償之列,華盛頓州選擇了對用戶的保護,以免其銀行賬戶被錯誤的提取。如果銀行沒有認真檢查冒充他人,并得到證書的惡意第三人的信用證,讓該人憑此證書從銀行提走了款項,認證機構將對該損失,在其證書的可靠限度內負責任。這就為在線銀行,營造了比猶他州制度更友好的環(huán)境(從消費者的角度)。其二,對于企業(yè)來說,通過允許利潤與機會利益的賠償,是一種較好的保護,而這些都曾被排除在美國猶他州法之外。

 。ㄋ模⿲φJ證機構之違約賠償范圍的總結

  根據上述討論,可總結出認證機構可能之違約賠償范圍:(1)認證機構應對因自己在證書之頒發(fā)、管理方面的失誤而致的簽署者現有財產的減損負賠償責任。這種情形實際上也構成侵權責任,屬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這種情形下原告可任選一種責任形式起訴,下一章還將詳細討論這一問題;(2)若認證機構在頒發(fā)證書時明確知道簽署者是要用于特定的交易的,而且該證書對于交易是必不可少的條件,則認證機構應對因自己的失誤而導致的簽署者在該交易中之可得利益損失而進行賠償;反之,若在頒發(fā)證書時認證機構并不清楚證書的具體用途或雖然知道其具體用途但并非該交易的必備條件,則認證機構對因自己的失誤而導致的簽署者的可得利益之損失可不予賠償。

  如果認證機構不是故意地造成錯誤認證,則上述(1)、(2)中的應予賠償的現有財產的損失及可得利益的損失之和的數額不應超過證書中列明的可靠性限制;反之,如果認證機構屬故意造成錯誤認證則(1)、(2)中的應予賠償的現有財產的損失及可得利益的損失之和的數額可以超過證書中列明的可靠性限制。

  三、對有關違約賠償范圍的格式條款之分析

 。ㄒ唬┎还胶贤瑮l款概述

  一般來說,不論是在商業(yè)性合同中還是在消費者合同中,不公平條款常常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1)直接限制責任之條款;(2)賦予供應商以任意解除合同之權利的條款;(3)限制對方權利之條款;(4)就與契約無關之事項限制一方權利之條款;(5)放棄權利條款;(6)強行代理之條款;(7)限制消費者尋求法律救濟之手段之條款;(8)其他明顯異常的條款。

  對不公平合同條款的法律規(guī)制是出于以下理念:二十世紀以來,格式合同大量涌現,這種合同的一方往往是居于壟斷地位的經濟組織,合同條款一般都是它們單方制定,難保不含有損害相對方利益之內容;合同的另一方處于弱者地位,面臨的選擇是:要么接受,要么走開。這種情況下如果一味堅持傳統的契約自由原則,勢必違背正義之要求。于是,各國都開始借助立法來對不公平合同條款進行規(guī)制,以達到“強化弱者、弱化強者的契約自由權,以彌補他們在經濟上的強弱勢差,實現平均正義” 的效果。

 。ǘ⿲erisign公司之格式條款的分析

  認證機構往往在其認證業(yè)務聲明中盡量限制自己的責任。目前在全球處于領導地位的認證中心,是美國的Verisign公司,該公司所提供的數字證書服務,已經遍及全世界60多個國家,接受該公司的服務器數字證書的Web站點,已超過幾萬個,而使用該公司個人數字證書的用戶,已有幾百萬名。該公司的業(yè)務聲明規(guī)定:沒有任何一方會對另一方承擔間接損害賠償、專項損害賠償或附帶損害賠償的責任,無論該責任是可以預見的還是不可預見的;無論該責任是產生于對任何明示或默示擔保的違反,對合同義務的違反還是源于侵權法中的虛假表述、過失及嚴格責任等等,除非是因為一方的故意不當行為或損害達到了人身傷亡的程度。各方都應同意Verisign公司的責任最高限額不超過客戶所付給本公司的費用,除非損害是由本公司的故意不當行為所致。某些司法管轄區(qū)不允許限制或免除附帶損害賠償或間接損害賠償,那么上述聲明就不適用于這些地區(qū)。

  由上述格式條款可以看出,Verisign公司將其賠償范圍限定為:對故意不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賠償全部損失,包括間接損害、專項損害及附帶損害;而對非故意不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只賠償直接損失,排除對間接損害、專項損害及附帶損害的賠償。這樣的格式條款有可能被法院判為不公平條款,主要原因如下:如前所述,美國華盛頓州的《電子認證法》將利息、企業(yè)的利潤與機會利益都包含在在賠償范圍內,而利息、企業(yè)的利潤與機會利益顯然不屬于直接損害,因此Verisign公司的格式條款在華盛頓州就很有可能被判違法,而華盛頓州的電子認證立法是對猶他州《數字簽名法》之改良,在其后的立法中肯定還有別的州效仿華盛頓州的作法,在這些州里,Versign 公司的格式條款也有可能被判違法。

  通過對Verisign公司的格式條款之分析可看出,在電子認證活動過程中,制度的設計需要使認證機構與其客戶間在責任風險的分配上保持一種巧妙的平衡:創(chuàng)設電子認證法律制度的積極性首先來自于掌握電子認證這種高技術的實力集團,它們要把技術推向市場,要通過認證業(yè)務的開展來盈利,因此最先制定出來的電子認證法往往代表認證機構的利益多些而反映客戶即消費者一方的利益少些,猶他州的《數字簽名法》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這樣的法律出臺后,由于沒有合適地照顧到消費者的利益,必然遭到學術界、律師界的批評,于是就會出現修正,例如華盛頓州的《電子認證法》。而修正得以成功進行的經濟根源還在于:認證機構也會認識到,如果條件過于苛刻,那么客戶就不會情愿接受有關認證服務,認證機構也就難以保持正常的運行。而對客戶一方的利益進行保護的度就在于:認證機構感覺到不論怎樣,它還是可以贏利的。

  我國電子認證業(yè)剛剛起步,各認證機構在制定格式條款時應借鑒國際上已有的關于合同雙方責任分配的經驗,充分考慮消費者利益,達成合理的制度設計,爭取“雙贏”的結果。

  四、電子認證機構責任之最高限額

  現有的各國電子認證立法在認證機構的責任之最高限額的問題上都沒有明確規(guī)定。美國猶他州《數字簽名法實施細則》雖然規(guī)定認證

電子認證合同關系及民事責任分析(下)機構在申請注冊時應交納75000美元的擔保,但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認證機構的責任總額就止于75000美元;而如果認證機構是由政府組建的,連這75000美元擔保也不用要了。 我認為,還是應該明確認證機構的責任之最高限額,還應明確認證機構的投資方的有限責任,即投資方只在其投資金額內對認證機構的債務承擔責任,這樣一旦認證機構的財產不足以支付賠償就進入破產程序,否則,如果真的出現巨額索賠的話,無論是對私營的還是官方的認證機構,負擔都太重了。明確認證機構的有限責任性質,也可增強客戶一方的風險意識。

  五、簽署者之違約損害賠償范圍

  簽署者之違約賠償責任可以產生于下列情形,簽署者向認證機構提供了虛假信息或簽署者的私密鑰失控而造成認證機構在線發(fā)布的證書有缺陷,此時信賴方若因信賴證書而遭受了財產損失,就會向認證機構提出侵權損害賠償的要求,認證機構在向信賴方做出賠償后,就會轉而向簽署者要求違約損害賠償,賠償的范圍包括前述侵權損害賠償及認證機構所受的其他損失。

  第三章 電子認證活動中的侵權責任

  第一節(jié) 認證機構及簽署者對信賴方的法定義務

  技術特定式和折衷式電子認證立法一般都強制性地規(guī)定認證機構及簽署者對信賴方的保證義務,這是基于電子認證之維護電子商務安全的目的而做出的。

  一、新加坡《電子交易法》的規(guī)定。

  新加坡《電子交易法》第30條規(guī)定了對合理信賴證書或可由證書中的公開密鑰驗證的數字簽名的人的表示和保證:對于任何合理信賴可由證書中公開密鑰核實的證書或數字簽名的人來說,認證機構通過頒發(fā)證書表明,認證機構是依照證書中的相應認證業(yè)務聲明而頒發(fā)的證書,或者信賴證書或數字簽名的人已經注意到這一點。如果沒有認證業(yè)務聲明,則認證機構表明,下列情況已經確認:(1)在簽署證書的過程中,認證機構遵照了法案的所有適當要求行事,而且,如果認證機構已頒發(fā)了證書或信賴人可以其它方式使用此證書,則證書中所列的簽署者已經承認該證書;(2)在證書中簽名的簽署者擁有與證書中所列的公開密鑰相對應的私密鑰;(3)簽署者的私密鑰和公開密鑰構成了功能密鑰對;(4)如果認證機構沒有在證書中聲明某些指定信息的正確性未經確認,則證書中的所有信息都是正確的。認證機構沒有認識到的一些包含于證書中的重要事實,將會相應影響到前述法律效果。

  該法第28條規(guī)定:認證機構必須披露自身的認證機構證書、有關認證業(yè)務聲明、認證機構證書撤銷或暫停的通知,以及其它一些影響認證機構行使職責的重要事項。

  該法第38條規(guī)定了認為簽署者已經接受證書情況和由此產生的后果。

  二、美國猶他州《數字簽名法》的規(guī)定

  美國猶他州《數字簽名法》第304條規(guī)定:通過頒發(fā)證書,許可之認證機構向所有信賴證書里包含的信息的人證明,認證機構已遵守了頒發(fā)證書的所有有效的要求;通過發(fā)布證書,許可之認證機構向公告欄和所有信賴證書里包含的信息的人證明,認證機構已經向用戶頒發(fā)了證書。

  該法第302條規(guī)定:通過接收許可之認證機構頒發(fā)的證書,證書上確定的用戶,向所有信賴證書里包含的信息的人證明:(1)每一個通過與證書上所列公開密鑰相對應的私鑰而生成的數字簽名,對用戶都是法律上有效的簽名,除非證書:(a)被中止了;(b)被認證機構撤銷了;(c)過期失效了。(2)沒有未經授權的人使用與證書上所列公開密鑰相對應的私鑰;(3)用戶對認證機構作出的包含于證書的所有重要信息的陳述,都是真實的;(4)證書中包含的信息是真實的。

  該法第203條規(guī)定認證機構應當向全社會公開其從業(yè)資格及其重要的業(yè)務記錄,其內容與新加坡《電子交易法》第28條之規(guī)定相似,但要更為詳細具體。

  三、香港《電子交易條例》的規(guī)定

  香港《電子交易條例》第38條規(guī)定了信息的正確性的推定:如某認可核證機關發(fā)出的認可證書已在儲存庫內公布,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否則須推定該證書包含的信息正確,但識別為未經該機關核實的登記人信息除外。

  該法第39條規(guī)定了發(fā)出認可證書時的表述:凡認可核證機關發(fā)出認可證書,即屬向任何合理地依據該證書所包含的信息的人,或向任何合理地依據該證書內列出的公開密碼匙所能核實的數碼簽署的人,表述該機關已按照該證書內以提述方式所收納的適用的核證作業(yè)準則發(fā)出該證書,或該機關已按照為該人所知悉的適用的核證作業(yè)準則發(fā)出該證書。

  該法第40條規(guī)定了公布認可證書時的表述:凡認可核證機關公布的認可證書,即屬向任何合理地依據該證書所包含的信息的人,表述該機關已向有關登記人發(fā)出該證書。

  上述規(guī)定大同小異,其中以新加坡對認證機構義務的規(guī)定及美國猶他州對簽署者義務的規(guī)定最為完善。正是有了這些法定義務,當認證機構或簽署者違反這些法定義務而給信賴方造成財產損失時,就有可能負侵權責任。

  第二節(jié) 電子認證活動中的侵權行為

  一、侵權責任和侵權行為之概念

  侵權責任是加害人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其形式有賠償損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及賠禮道歉等,本文主要討論賠償損失。

  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依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害行為。

  二、電子認證活動中的侵權行為

  1.錯誤地向假冒者頒發(fā)證書而致人財產損失

  一般來說,如果認證機構盡到職責,假冒者的申請是不能得逞的。但如果認證機構的雇員疏忽大意,錯誤地向假冒者頒發(fā)證書并非是不可能的。

  在這種情況下,假冒者可能利用數字證書進行欺詐活動,或與信賴方進行交易,或從作為信賴方的銀行那里轉移資金,這些都有可能使被假冒者及信賴方的財產受到損失,從而使二者對認證機構提起侵權之訴。

  2.認證機構之私鑰失控而致人財產損失

  私鑰失控的表現形式可以是丟失、泄密或被未授權的人使用等,其結果之一是可能落入犯罪分子控制之中,而這些犯罪分子可有意地生成錯誤的證書來假冒真實的簽署者或虛構一個簽署者而使信賴方受到損失進而對認證機構提起侵權之訴。

  3.簽署者之私鑰失控而致人財產損失

  這種侵權行為特指簽署者對自己之私鑰應盡妥善保管之義務,若私鑰遺失而被假冒者利用來對信賴方進行欺詐,則簽署者應對信賴方之財產損失負侵權之責。

  4.存儲器與作廢證書表之失誤而致人財產損失

  存儲器中保存的是現有的有效的證書,而作廢證書表中保存的是已被撤銷并不得再被申請的證書,若這兩個數據庫中信息有誤或是正常的使用被阻斷,都有可能給簽署者及信賴方造成財產損失,而使信賴方對認證機構提起侵權之訴。

  5.中止與撤銷證書的失誤而致人財產損失

  當簽署者私鑰失控后,簽署者主要的保護自己免受假冒的途徑就是向認證機構申請中止或撤銷自己的數字證書,若認證機構在中止或撤銷證書過程中不合理地遲延或失敗,則有可能給信賴方造成財產損失而負侵權之責。

  上述五種侵權行為都不是由于認證機構或簽署者的過錯而直接導致受害方的財產受損,直接導致受害方財產損失的是欺詐者的詐騙行為,但認證機構及簽署者的過錯是詐騙能夠得逞之必不可少的條件,所以在這種情況下認證機構或簽署者與欺詐者對受害方的財產損失均有過錯,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當然,如果以后能夠抓到欺詐者,已經承擔賠償責任的認證機構或簽署者可再向欺詐者索賠。

  上述五種侵權行為在英美法系中屬于過失虛假表述。過失虛假表述指因過失而做出了虛假表述并由此而導致信賴方的財產損失。這種情況常常發(fā)生在商業(yè)活動和職業(yè)關系中,如金融投資,稅務和財務當中。在過失虛假表述的情況下,被告不僅要對特定對象負責,還要對那些不特定的,但可以預見到要受被告的過失虛假表述影響的人負責。比如,某會計師為一個公司做帳,公司告訴會計師,這個帳將用來向銀行申請貸款。會計師做帳時因疏忽而夸大了公司的盈利額。如果任何一個銀行根據會計師做的帳貸款給這個公司,后來這個公司卻破了產,那么,會計師就要為自己做帳過程中的過失虛假表述負責。

  三、電子認證活動中的侵權行為的特征

 。ㄒ唬╇娮诱J證活動中的侵權行為屬廣義的侵權行為

  狹義侵權行為是指基于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廣義侵權行為是指除違約行為以外的一切發(fā)生民事責任的客觀違法行為。顯然,前面所列電子認證活動中的認證機構或簽署者因自己的過錯而導致信賴方財產損失的行為與現有的侵權行為類型有很大不同,但上述行為又不能歸入違約行為,因為認證機構與信賴方之間,前述特定情況下的簽署者與信賴方之間并不存在合同關系,于是電子認證活動中的侵權行為就應歸入廣義的侵權行為。

 。ǘ╇娮诱J證活動中的侵權行為屬特殊侵權行為

  行為人以自己的行為不法致人損害時,適用民法上的一般責任條款,稱為一般侵權行為。當事人基于與自己有關的他人行為、事件或者其他特別原因致人損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別責任條款或者民事特別法的規(guī)定而應負賠償責任,稱為特殊侵權行為。電子認證活動中的侵權行為必須在制定了電子認證法,并于其中明確規(guī)定認證機構及簽署者對信賴方的法定義務之后才有可能構成,因此屬特殊侵權行為。

 。ㄈ╇娮诱J證活動中的侵權行為一般是消極侵權行為

  以一定的作為致人損害,稱為積極侵權行為。通常為對他人負有不作為義務的人,以不法的作為侵害他人的權利。

  以一定的不作為致人損害,稱為消極侵權行為。通常指負有某種作為義務者,因未實施或者未正確實施義務所要求的行為而致損害發(fā)生。大陸法上的特種侵權行為,多為消極侵權行為。在電子認證活動中,認證機構和簽署者都負有向信賴方保證證書的真實性、準確性的義務,若因自己的過錯而致證書失實而給信賴方造成了財產損失,就應負侵權之責。顯然這種侵權行為屬消極的侵權行為。

  四、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劃分

  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約定義務的法律后果,而侵權責任是違反法定義務的法律后果,兩者劃分的界限在于加害方與受害方之間是否存在合同關系。如果加害方與受害方之間存在合同關系,那么一般應屬違約責任;如果加害方與受害方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那么一般應屬侵權責任。例如,在認證機構與簽署者間存在電子認證合同關系,簽署者本應提供準確的個人信息卻由于過錯而提供了不準確的個人信息,而認證機構本應及時發(fā)放或中止數字證書但卻由于過錯而沒能完成,這些都屬于對合同義務的違反而應負違約責任。又如,在認證機構與信賴方之間,簽署者與信賴方之間并不存在電子認證合同關系,但是法律基于電子認證制度之維護交易安全的目的,規(guī)定了認證機構及簽署者針對第三方所負有的法定義務,例如認證機構及簽署者都有義務向信賴方保證數字證書中的身份信息是真實而準確的,認證機構及簽署者都應妥善保管自身的私密鑰,認證機構及簽署者違反了上述義務而由此給信賴方造成財產損失的,則應負侵權責任。

  五、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是指行為人的某一行為既違反了合同法規(guī)范又違反了侵權行為法的規(guī)范,從而產生兩種責任,行為人如何承擔責任的情況,這是民法上長期爭議并無定論的難題。處理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問題的立法模式主要有:禁止競合模式、允許競合模式和有限制選擇訴訟模式 .禁止競合模式以法國民法為代表。法國民法認為,只有在沒有合同關系存在時才產生侵權責任,在違約場合只能尋求合同補救方法。因此,兩類責任是不相容的,不存在競合問題。允許競合模式以德國民法為代表。德國民法認為,侵權法與合同法不僅適用于典型的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而且共同適用于雙重違法行為。受害人基于雙重違法行為而產生兩個請求權,并有權選擇行使。如果一項請求權因時效屆滿而被駁回時,還可行使另一項請求權。但是,受害人的雙重請求權因其中一項請求權的實現而消滅。有限制選擇訴訟模式以英國法為代表。英國法承認責任競合,但解決責任競合的制度只是某種訴訟制度,它主要涉及訴訟形式的選擇權,而不是涉及實體法上的請求權的競合問題。此外,英國法對上述選擇之訴原則還規(guī)定了以下嚴格限制:選擇之訴需要在當事人之間存在著有償合同關系;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只能提起侵權之訴;當事人的疏忽行為和非暴力行為造成財產損失時不構成侵權行為。

  在電子認證活動中,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發(fā)生在認證機構與簽署者之間,主要表現是認證機構在違反了合同義務而直接構成違約的同時,還使簽署者現有的財產遭到了減損。例如,在簽署者有合理的理由要求認證機構撤銷證書的情況下,由于認證機構的失誤而使撤銷遲延,假冒者遂利用該未及撤銷的證書從交易相對方提取貨物或從銀行轉移了資金,這些都將使簽署者的現有財產受到減損,認證機構同時也應負侵權之責。我認為,電子認證活動中的不法行為給受害人帶來的一般都是財產損害而非人身或精神損害,在該不法行為既構成違約行為,又構成侵權行為時,受害人主張違約責任抑或侵權責任,都有法律依據,自然應該允許受害人選擇,但是不能雙重請求。

  第三節(jié) 認證機構侵權責任之歸責原則

  一、認證機構之侵權責任應采過錯責任原則

 。ㄒ唬o過錯責任原則的排除

  目前,有電子認證立法的國家都將過錯責任原則作為認證機構之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而排除了無過錯責任的適用。這是因為,認證機構的侵權行為比起工業(yè)災害、汽車事故及商品瑕疵致人損害等實行無過錯責任的侵權行為來,其危害性要小得多,只能是財產損害,而且認證機構的侵權并不會直接造成受害方財產的減損,而往往是假冒方利用錯誤的認證施行詐欺而使受害方現有財產受到減損。采用無過錯責任對認證機構來說過于嚴厲了,將會打擊認證機構拓展業(yè)務的積極性。

 。ǘ┻^錯推定責任的確立

  嚴格責任是英美法中的概念。在英國法中,嚴格責任是“侵權行為法中的一個術語,指一種比由于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而須負責的一般責任標準更加嚴格的一種責任標準”。 在美國,嚴格責任是法院在產品責任案件中適用的概念,出賣人應當對于不正常地威脅消費者人身安全的任何有缺陷或者有危險的產品負責任。

  有些國家曾經建議對認證機構的侵權行為采用較為嚴格的責任。例如,參加聯合國貿法會電子商務工作組的一些國家支持對認證機構的不當認證施用嚴格責任。在1997年2月的聯合國貿法會議上,曾提出一項試驗性的解決方案對認證機構實行“可辯駁的嚴格責任”。該方案認為,法律應假定認證機構對不當的認證負責,但此假定可通過證明“認證機構已經盡了最大努力而仍然沒能避免錯誤的發(fā)生”來予以辯駁。美國對該方案持反對意見,而且似乎在1998年1月的聯合國貿法會會議上支持該方案的力量有所削弱。然而,應該認識到該歸責原則仍有其潛在的威脅。

  這里的“可辯駁之嚴格責任”是美國學者依英美法習慣的稱謂,其實質應為過錯推定責任,屬過錯責任原則之特例。那么認證機構的侵權責任應否采用過錯推定責任呢?我認為應該。理由如下:①過錯推定責任產生的原因是進入19世紀末期以后,由于大工業(yè)的發(fā)展,工業(yè)事故和交通事故大幅度地增長,從而加大了受害人舉證的難度而不利于妥善地保護受害人利益。而認證業(yè)務基本上屬于一種專業(yè)性較強的信息服務,普通的信賴方能夠了解認證機構所具有的對外功能,但并不一定了解認證機構的內部工作機制和操作規(guī)范。因此,當出現了錯誤認證時,由信賴方拿出確切的證據來證明認證機構有過錯往往是很困難的;這種情況下只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讓認證機構來證明自身無過錯而免責,若認證機構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那它就應承擔賠償責任。從認證機構的角度來說,有關電子認證的法律就是基于它們的積極推動而制定的,有關電子認證的行業(yè)規(guī)范更是其直接制定,因此認證機構處在最有利的防范風險、避免責任的位置上,對它來說,實行過錯推定責任并不過分。在這方面,電子認證業(yè)務與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業(yè)務十分相似。②在前面論述的電子認證活動中的違約責任中,實行的歸責原則也是過錯責任原則。而在違約責任的過錯責任原則里,實行的也是舉證倒置的辦法,受害人對違約方主觀上是否有過錯不負舉證責任,違約方只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才能免責,否則推定其有過錯。在電子認證活動中,違約責任解決的主要是對簽署者的救濟,而侵權責任解決的主要是對信賴方的救濟。在發(fā)達的電子商務中,簽署者與信賴方是相對的而非絕對的。假設有商人A和商人B,二者分別向Verisign公司申請了數字證書a和b,商人A對其本身的證書a來說屬簽署者,而對B的證書b來說則屬于信賴方;商人B對A的證書a來說屬信賴方,而對其本身的證書b來說又屬簽署者。由此看來,法律應對信賴方和簽署者給予同等的保護才是公平、合理且有效率的。因而,在違約責任制度里受救濟的簽署者與在侵權責任制度里受救濟的信賴方所面臨的舉證責任制度應是一致的,都應是舉證責任倒置的辦法。從這個角度來考慮,對認證機構的侵權責任也應實行推定過錯責任。

  二、抗辯事由

  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也即免責事由,指被告針對原告要求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請求而提出的證明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實。認證機構的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與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相似,也包括不可抗力、黑客攻擊造成的技術故障及受害方的過錯等。其中前兩項內容完全相同,這里重點討論侵權責任中的受害方的過錯。

  電子認證活動中的信賴方的過錯可能表現為下列情況:

  ①信賴方在信賴數字證書前,沒有認真檢查最新的作廢證書表來驗明證書的狀態(tài),由此導致使用了作廢的證書;

  ②信賴方對證書的信任超出了證書的使用目的范圍或可靠性限制。

  認證機構一般都會在自己的認證業(yè)務聲明中明確規(guī)定,信賴方應認真檢查作廢證書表以確保證書有效并在證書的可信賴范圍內行事,否則認證機構對信賴方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此聲明并不違反有關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其內容在實踐中也應是每個信賴方在準備依據證書確認相對方身份時所應具備的基本常識,因此,上述認證機構的負責聲明應是合法有效的。

  三、認證機構的法定免責-避風港問題

  美國猶他州《數字簽名法》第308條2(1)規(guī)定:除非許可之認證機構放棄本款的使用,許可之認證機構就與虛假或偽造的數字簽名有關的事宜已遵守本法所有重要規(guī)定的,該許可之認證機構對依賴虛假或偽造的數字簽名所導致的任何損失沒有責任。

  馬來西亞《1997年數字簽名法案》第61條(a)規(guī)定:除非特許認證機構放棄使用本條規(guī)定,否則在出現假冒或錯誤的數字簽名的情形下,如果特許認證機構是根據本法案的要求行事的,則對因信賴假冒用戶人的或錯誤的數字簽名所造成的任何損失,認證機構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新加坡《電子交易法》第45條(a)規(guī)定:除非授權認證機構放棄適用本條規(guī)定,否則如果授權認證機構遵守本法規(guī)定,該機構對于依賴一項虛假陳述或偽造的數字簽名而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

  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電子交易條例》第42條(1)規(guī)定:除非認可核證機關免除本款對其適用,否則該機關如已就其發(fā)出的認可證書遵守本條例的規(guī)定及遵守業(yè)務守則,即無需就因依據該證書證明的虛假或偽造的登記人數碼簽署所導致的任何損失負有法律責任 .

  前述四部法律有關認證機構免責問題的規(guī)定基本一樣,即都規(guī)定如果認證機構遵守了該法律的規(guī)定則不用對錯誤的或虛假的數字簽名負責。下面試分析此規(guī)定的原因:

  首先,數字認證是一個新興的產業(yè),沒有經驗可循;而認證機構要面對人數眾多的用戶,雖然目前的加密技術已經成熟到完全能滿足認證機構需要的程度,但計算機系統并不是絕對地可靠的,同時由于機器是由人來操作的,因而還存在一個人的失誤的可能性,而一旦出現錯誤或虛假的認證需要賠償的數額卻可能很大,從這方面講,認證業(yè)屬于一個風險較大的行業(yè),似不應對其規(guī)定過于嚴格的責任。

  其次,上述幾部法律都屬于非常詳細的立法,有關認證機構的系統設備、人員、規(guī)章制度等的要求都比較完備,而且比較嚴格,在這個前提下來規(guī)定這樣一個免責條款也屬無可厚非的。此一條款好象給了認證機構一個避風港,使認證機構能夠清楚地意識到其只需遵守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即可,而不用為眾多未知的風險而惶惶不可終日。此種規(guī)定必能增強認證機構的信心,促進認證業(yè)的健康發(fā)展。

  第四節(jié) 電子認證活動中的侵權賠償范圍

  一、認證機構之侵權賠償對象

  假設某人假冒他人名義向認證機構申請證書,認證機構未盡到法定的義務而頒發(fā)了證書,假冒者利用該證書以被假冒者名義進行欺詐性的交易而致被假冒者財產損失,那么受害的被假冒者就會成為認證機構的侵權賠償對象;在認證機構的作廢證書表失靈的情況下,信賴方可能因此遭受財產損失而成為侵權賠償對象;如果簽署者因私密鑰遺失而向認證機構申請撤銷證書,而認證機構由于失誤而發(fā)生了遲延并由此給簽署者造成了現有財產的損失,那么簽署者也會成為認證機構之侵權賠償對象;因此,認證機構之侵權賠償對象包括三類人:簽署者、信賴方及被假冒者。

  二、認證機構之侵權賠償范圍

  對認證機構之侵權賠償范圍的確定,也應堅持完全賠償的原則。既要賠償現有財產的損失,又要賠償可得利益的損失。

  判斷是否為“可得利益”,應看其是否具備以下條件:(1)利益必須是當事人已經預見或者能夠預見的利益。不能預見到的利益,不能算作可得利益;(2)必須是可以期待、必然能夠得到的利益

電子認證合同關系及民事責任分析(下)。如果不可期待、非必然能夠得到的利益,也不能算作可得利益;(3)作為計入賠償范圍的“可得利益”,還必須是直接因違法行為所喪失的“可得利益”,也就是說如果不發(fā)生這種違法行為,即不致失去此利益。 具體到電子認證活動中,可得利益應包括利潤、利息和機會利益等。美國猶他州《數字簽名法》排除對利潤、利息及機會利益的賠償的做法曾受到多方面的批評,后來的立法如華盛頓州的《電子認證法》修正了這一做法。但是在實踐中也不可能對所有的利潤、利息及機會利益等都給予賠償,我認為可以劃定一個如下的具體標準:對現有財產的損失,認證機構都應給予賠償;而對可得利益的損失,只有認證機構在進行電子認證活動時能明確知道其所提供的數字證書、認證服務是給某人用于某具體交易的,才應對其錯誤認證所致的受害方(可以是簽署者,也可以是信賴方)在該交易中所受的可得利益損失予以賠償。反之,如果認證機構不清楚自己的認證服務將用于哪些具體交易,對該交易中的可得利益也就不能預見,因而也就不對可得利益負賠償責任。如果認證機構不是故意地造成錯誤認證,那么認證機構所賠償的現有財產的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之和不應超過證書中列明的可靠性限制;如果認證機構屬故意地造成錯誤認證,那么它所賠償的現有財產的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之和可以超過證書中列明的可靠性限制。

  三、簽署者之侵權賠償問題

  如前所述,簽署者對所有信賴證書的人負有保證證書中信息的真實、準確、有效的法定義務,若其違反了這些義務并由此造成了信賴方的損失,也應對信賴方負侵權之責。由于簽署者不象認證機構那樣居于專業(yè)性服務機構的地位,因此對簽署者不應實行過錯推定責任,而應采一般的過錯責任原則,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制度。前述的不可抗力、黑客攻擊造成的技術故障及受害方的過錯也可成為簽署者的抗辯事由。簽署者之侵權賠償范圍不適用前述的認證機構之侵權賠償范圍,而應根據實際案情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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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遲延的法律成因 訴訟遲延的法律成因   訴訟遲延的成因是多元的,其法律成因,即因程序法本身所固有的缺陷成為訴訟遲延誘因的情形,理應受到更多的關注,引發(fā)更深層面的探究。筆者認為,在我國,民事訴訟遲延的法律成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ㄒ唬┟袷略V訟法中缺漏對訴訟遲延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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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重組上市若干法律問題 企業(yè)重組上市若干法律問題   企業(yè)重組上市,概括而言是企業(yè)組織形式、資產、業(yè)務和人員的重組。無論哪方面的重組,在現實法律環(huán)境下都有若干法律問題,或者是因為法規(guī)沒有操作性,或者是因為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而使之難以解決。

  股份公司發(fā)起人 應當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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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合同后能否同時索賠違約金和預期利潤? 終止合同后能否同時索賠違約金和預期利潤?   一、案情介紹

  中國N省物資貿易公司與澳門制衣公司于1993年5月11日,簽訂了貨物購銷合同。合同規(guī)定:物資公司為買方,制衣公司為賣方,由制衣公司向物資公司出售6mm,8mm,10mm三種規(guī)格的熱軋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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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案件有關問題研究 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案件有關問題研究   1999年,國務院頒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相繼成立了華融、長城、東方、信達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它們分別受讓了工商、農業(yè)、中國、建設四家國有商業(yè)銀行擁有的1.3萬億元左右的不良資產,力圖通過對這些不良資產的收購、管理....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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