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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在母子公司中的運用
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在母子公司中的運用 [摘 要]:母子公司的經濟優(yōu)勢 ,使其自本世紀中葉以來獲得迅猛發(fā)展。但母子公司中普遍存在著母公司一方面利用子公司的法人獨立人格 ,將自己的責任“鎮(zhèn)定”于投入子公司的財產 ,另方面又利用對子公司的直接支配權 ,為自身利益而損害子公司利益的現象。為此 ,西方國家廣泛采用了“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 ,令母公司直接對子公司債權人負責。在此基礎上 ,又創(chuàng)設了實質合并原則、深石原則和衡平居次原則 ,以妥善解決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貸款之債權性質和債權償還順位問題。
[關鍵詞]:母子公司 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 實質合并原則 深石原則 衡平居次原則
公平、正義是法的永恒價值目標。雖然利益是市場經濟中各種商事主體追逐的目標 ,但這種趨利行為不應建立在妨害他人的權利行使或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基礎之上。然而 ,母子公司在實際運營中恰恰充滿著這種危險 ,即母公司濫用對子公司的控制權 ,無視子公司的獨立人格。在這種情況下 ,極有可能損害子公司或子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導致不公平結果。作為對這種不公平之結果的矯正 ,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 (即揭開公司面紗 )的運用大有用武之地。本文試就這一問題作些探討。
一、揭開公司面紗之一般運用
公司面紗 ,本是維持母子公司各為獨立法律人格 ,母公司不對子公司承擔出資額以外責任的法律外殼。在母子公司中 ,盡管存在著控制與被控制的關系 ,以及子公司在整個母子公司集團中處于特殊的經濟地位 ,使子公司已不具備獨立法律人格之完整性 ,但法院一般情況下仍維護公司面紗?梢 ,母公司對子公司只存在控制 ,并不必然導致揭開公司面紗。這種控制必須達到令子公司完全喪失或基本喪失自主權 ,即母公司對子公司實施過度控制 ,使其完全喪失獨立的法律人格時 ,法院就要揭開公司這層面紗 ,令母公司對子公司之債權人直接負責。
在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過度操縱中 ,子公司之利益必定被損害。雖然可以像德國股份公司法那樣 ,明確規(guī)定母公司應對子公司進行必要的補償 ,但在現實中 ,這種補償很難做到充分、完全。特別是對子公司在母公司控制下喪失的本應得到的正常利潤 ,往往估計偏低 ,或根本不予考慮 ,因而子公司之損害是必然存在的。當然 ,為降低子公司被母公司不當控制而導致的風險 ,公司法中通常都特別強調子公司之執(zhí)行人董事對子公司之誠信服務。即使該董事是母公司指派的 ,或直接由母公司出任 ,使得該董事身為一仆二主 ,該董事也必須將對子公司之誠信義務放之首位。否則就要與母公司一道對子公司承擔由此引發(fā)的損失。如若子公司利益無法保全 ,子公司之債權人利益則更難實現。當子公司利益受損而無力償債時 ,母公司對子公司之債權人應負何種責任 ,即涉及到母子公司關系的核心問題。
過度控制是母公司承擔子公司債務的一個重要因素。但怎樣看待過度控制 ,各國在司法實踐中掌握的具體標準不同。一般認為 ,只要具備以下三項條件 ,即可判斷母公司對子公司之過度控制 :(1 )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經營有完全的支配 ,而且這種支配具有連續(xù)性、持久性、廣泛性之特點 ;(2 )母公司對子公司銷售控制權系為不正當之利益 ,即控制權之行使 ,系為母公司之利益以損害子公司 ;(3 )母公司對子公司之控制 ,對子公司之債權人或少數股東造成損害 ① .除母公司之過度控制這一主要因素外 ,諸如子公司之資本不足、存在詐欺、嚴重失職或子公司形骸化等 ,都可能導致揭開公司面紗 ,由母公司承擔直接責任。
在Bernardininc .v .MidlandOilCorp . ② 一案中 ,法院依據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權 ,對子公司下達不當或不公平的指示 ,損害了子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而確定母公司應對子公司之債務直接負責 ③ .本案中 ,原告和被上訴人Bernardin是一家制造玻璃瓶金屬蓋的公司 ,被告ZesteeFoods是一家加工諸如蛋黃調味醬之類的各種食品原料的公司 ,另一被告和上訴人MidlandOilCorporation是一家特拉華州的公司 ,該公司主要從事石油和天然氣業(yè)務 ,同時也經辦企業(yè) ,Zestee是其創(chuàng)辦并擁有全部投資股份的公司。1 969年 5月 ,Bernardin與Zestee簽定了一份關于長期存貨的協(xié)議。在協(xié)議中 ,Bernardin同意制造并在其貨棧為Zestee保存一份特殊數量的金屬蓋 ,每當Zestee提走一部分存貨 ,Bernardin就馬上制造一批補充上 ,以便保持應有的份額。然而 ,到 1 969年底 ,Zestee以經濟原因為由 ,提出終止這種型號金屬蓋的訂貨 ,并取消了合同 ,但同意盡力使用Barnardin已經制造出來的存貨。到 1 970年 6月 ,Zestee只使用了75,0 0 0個金屬蓋 ,而Bernardin制造中的和已經完成的金屬蓋就有 60 0 ,0 0 0個。 1 970年 7月 4日 ,Zes tee的加工廠遭受一場火災 ,其母公司Midland決定對子公司進行破產清算。并同意從 1 970年 1 0月份起 ,每半個月對Bernardin清償一次 ,直到全部付清為止。但這種清償實質上還是由Zestee承擔 ,因而 ,很難補償Bernardin的損失。如果Zestee不能清償完畢這筆債務 ,Zestee就必須繼續(xù)存在。地區(qū)法院在審理此案時發(fā)現 ,Zestee對Bernardin欠有 2 6,1 86美元的債務。依據揭開公司面紗的原則 ,作為支配、控制子公司的母公司Midland ,應與其子公司對子公司之債務負有共同的連帶責任。法院聲稱 ,事實證明 ,Zestee已不再是一個有活力的公司 ,Midland作為其唯一股東 ,指使自己的管理人員收回保險賠款 ,出售Zestee的資產 ,收回的資產變現款用于支付其他債權人。如果允許Midland為逃避對Zestee的債權人的責任而保留Zestee的空殼 ,將導致不公平。所以 ,要揭開Zestee的公司面紗 ,將其和母公司視為一體 ,由母公司對Bernardin公司直接承擔責任。上述法院維持了地區(qū)法院的判決。
母公司是否對子公司實施了控制 ,這種控制是否過度 ,是否導致子公司的損失 ,這些都涉及到舉證責任問題。通常不能僅因母公司對子公司存在控制之表象 ,就決定由母公司對子公司直接承擔責任 ,而需要證明母公司之控制導致子公司實施了不合營業(yè)常規(guī)或其他不利益之行為。這種舉證責任依常理應由原告來承擔 ,但如前所述 ,子公司之債權人根本無法掌握母公司控制子公司之詳細證據 ,或者為獲得這些證據而須付出極高之代價 ,這都將影響揭開公司面紗之運用效果 ④ .所以 ,應考慮在揭開公司面紗的案例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這樣做 ,從法益衡平原則上講 ,較為合理。因為一般而言 ,由母公司負責準備母子公司往來的資料 ,以便于訴訟中答辯使用 ,遠比子公司之債權人負責搜集材料來證明母公司之不當控制 ,符合經濟效率原則 ⑤ .如果原告無法舉證證明母公司確實對子公司行使了控制權力 (actualexerciseofitspower),依Blumberg教授的觀點 ,則認為因母公司對子公司之控制“證據”皆掌握在母公司之內部。所以 ,只要原告已經證明有“隨時可行使之控制” (workincontrol)存在 ,即應視為母公司事實上已經對子公司行使了控制權力 ,而不允許以反證方式推翻之 ⑥ .實踐中 ,美國法院通常的作法是首先由有異議的原告一方承擔初步舉證責任 ,一旦符合初步舉證責任的要求后 ,進一步的舉證責任就移轉于母公司去證明自己的控制行為是善意的且公平的。德國在審理Tiefbau⑦ 一案時 ,也注意到舉證責任問題 ,并要求母公司必須舉證證明自己的行為未給子公司帶來損失 ,否則即推定母公司之控制行為不當而應承擔相應責任。
二、實質合并原則 :母子公司債權人公平獲得清償之原則
實質合并原則 (substantiveconsolidationdoctrine)是在母公司或子公司破產 ,或母子公司同時破產時 ,確定母子公司各自的債權人應如何分配各公司的財產 ,或者說確定母公司債權人與子公司債權人之受償順序的一項原則。在母子公司或公司集團的場合 ,適用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時 ,應當考慮到母公司系法人股東這一不同于一般小規(guī)模企業(yè)特殊性。因為被揭開面紗的公司背后是其它支配公司 ,而不是個人股東 ,這就涉及到支配公司的債權人利益和被支配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協(xié)調問題 ,特別是在破產的情形之下。這在自然人為公司股東的場合下是不須考慮的問題。在公司集團中 ,為發(fā)揮公司集團之整體優(yōu)勢 ,母公司可能指揮一家子公司或數家子公司 ,從公司集團的整體利益出發(fā)或為其他姐妹公司之個別利益 ,犧牲自身之利益。但隨之而來的是利益被犧牲的子公司之財產大量減少 ,而獲利的公司財產則不當增加 ,這意味著不同狀況下的公司可用于擔保之財產發(fā)生變動 ,從而使債權人面臨不同的經營風險。
但是 ,在傳統(tǒng)的公司法體系下 ,母子公司是被作為各自獨立的法人實體來看待的。即使遇到母子公司破產清算之時 ,各公司之無擔保債權人也只能就各公司所剩余財產分別求償。若如此 ,上述所言及母子公司之間依經濟利益之整體性要求而將財產不當轉移 ,必將導致同一公司集團中不同子公司債權人極為不公平之結果 ,因而 ,需要法律進行調整 ⑧ .美國法上所創(chuàng)設“實質合并原則” ,其目的即在于使公司集團中各個公司之債權人獲得公平分配破產財產 (equalityofdistyibutionandfairnesstoallcreditors)的權利 ,實現一般公平和正義。
在司法實踐中 ,適用實質合并原則應當慎重 ,否則可導致相反的不公平。法院通常都要考察一些要件是否具備。如是否存在母公司對子公司之過度控制及該控制對子公司之不利影響 ;母子公司之間關系是否曖昧或極度復雜 ;債權人是否合理地期待其是與整個公司集團進行交易 ,而非僅依據其中某一公司之資信度如何而為之 ;母子公司之間資金或帳戶是否混合等。而后兩項又為適用實質合并原則之重要決定性標準。就債權人期待而言 ,若債權人是以對整個公司集團之資信狀況的信賴而與某一公司進行交易 ,而非基于對該公司之資信條件的考慮 ,甚至在交易之前提出了要求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為該交易行為擔保 ,則實質合并應屬恰當之舉。但若相反 ,一債權人強調 ,其與某一子公司進行交易 ,完全是基于對該公司之資信狀況的信任 ,而非是考慮公司集團之狀況 ,則實質合并就可能對該債權人極為不利。因而 ,法院在適用實質合并原則時 ,通常都要求債權人負有積極舉證責任 ⑨ .相對而言 ,母子公司之間的資產混合 (comminglingofassets)或帳戶混合 (interminglingofaccounts)的標準則較為客觀。
當母公司破產時 ,因為子公司財產系母公司投入 ,屬于母公司財產之一部分 ,無論母公司對子公司是否實施的控制 ,母公司的債權人都可以就這部分財產享有求償權。一般情況下母公司應通過轉讓或拍賣子公司中的股權收回這部分財產 ,用于其債權人之清償。在全資子公司的場合下 ,因不排除母公司為逃避侵權責任或規(guī)避法律義務而將財產轉移至子公司的情況 ,子公司之財產當然要用來承擔母公司之債務責任 ⑩ .如在NewYorkTrustCo .v .lslandOil&TransportCo . ⑾ 一案中 ,子公司系為處理母公司和其他姐妹公司之銷售及財務事項而設立 ,所以 ,子公司完全是母公司的代理機構。而子公司在與其債權人交易時 ,均告知對方其財產系母公司所有。因而 ,其債權人早已對此情況有所了解。當母公司破產時 ,法院裁定母公司之債權人可以就子公司財產獲得清償。但是 ,母公司總是居于控制的主動地位 ,因而 ,應作子公司債權人具有優(yōu)先地位之考慮為宜。當子公司破產時 ,只要具備揭開公司面紗的客觀要件 ,子公司債權人都可以向母公司要求清償 ,但以不損害母公司債權人之利益為前提 ⑿ .當母子公司同時破產時 ,若符合上述實質合并的要件 ,即可將母子公司之財產與債務合并計算 ,使母子公司之債權人公平受償。如在Stonev .Eacho⒀ 一案中 ,母公司之負責人及經理同時即為子公司之負責人及經理。兩公司之業(yè)務及財產均未劃分 ,子公司實際上是母公司之工具。因而法院判決母子公司雙方債權人應就母子公司之財產平均受償。否則 ,哪一公司債權人享有優(yōu)先權 ,都將有失公平。但是 如能證明母子公司不存在業(yè)務合一、財產混同、帳目不分以及其他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行為 ,則可系母子公司各自的獨立人格 ,就各自財產分別清償。
關于母子公司同時破產的場合下 ,實質合并原則是作為一般規(guī)則使用 ,還是作為例來掌握 ,在蘭德 (Lander)教授和波斯納 (Posenr)教授之間展開了爭論。蘭德教授認為 ,因為股東有限責任之本意是為鼓勵自然人之投資積極性 ,而不是使母公司受有限責任之雙層保護。所以 ,一般情況下 ,子公司破產時 ,其債權人原則上可揭開公司面紗而向母公司求償。但如果子公司具備下列條件 ,則可例外而不得向母公司求償。這些條件是子公司擁有充足的資本 ;子公司具有獨立經營能力及經營計劃而不必依賴于母公司 ;母公司在經營中視子公司為一獨立主體等 ⒁ .至于母子公司同時破產時 ,根據母子公司在經營上的一體化 ,一般應以實質合并原則為指導 ,而將母公司之財產“自動合并” ,由母子公司之債權人平均分配 ⒂ .只有當某一債權人充分證明 ,適用實質合并將對其造成不可彌補之損失 ,或子公司確實保持獨立經營之狀態(tài) ,才可例外。但蘭德的觀點遭致波斯納的強烈反對。他認為 ,母公司追求自身利益或公司集團利益最大化時 ,只在極特殊情況下才導致子公司行為扭曲。因而 ,只有當子公司之債權人被誤導得出子公司資本實力雄厚才與之交易時 ,方可例外適用實質合并原則 ⒃ .這場爭論雖然激烈 ,但雙方都承認債權人的舉證責任十分重要 ,而不管其證明之目的是否應適用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而進行實質合并。
三、深石原則 :母公司對子公司債權順位之原則
母子公司之間除在經營業(yè)務上具有緊密聯(lián)系外 ,還有大量資金相互調用、流動或借貸之聯(lián)系。這些資金往來因發(fā)生在母子公司之間 ,遂衍生一系列問題。例如 ,在母公司對子公司投入資本嚴重不足之情形下 ,不僅要揭開子公司之面紗 ,讓母公司直接對子公司之債權人負責 ,而且母公司對子公司之貸款也被視為投資之補足 ,而不允許對子公司主張債權。這一原則早已在阿諾得一案中被確立 ⒄ ,即其一是充足的資本是承認公司獨立人格 ,賦予股東有限責任的基本條件。這使自薩洛蒙一案確立的承認公司獨立人格可以不考慮公司資本是否充足的原則得到了修正。如果股東只提供部分資本而將其余部分用貸款方式補足 ,法院將視貸款為公司股份承購 ;其二是在公司擁有充足資本的情況下 ,股東對公司的貸款有如銀行貸款一樣 ⒅ ,并不因為其股東身份而將其債權人身份吸收。這表明 ,美國法院雖然不反對股東以第三人的身份與公司進行經濟活動 ,但必須是善意的、公平的 ,而且要特別謹慎。否則 ,法院將無視公司獨立之人格 ,否定股東的貸款行為的獨立性。但是 ,在資本投入正常的情況下 ,母司仍可根據需要對子公司進行貸款。這樣 ,母公司既為子公司之股東 ,又為子公司之債權人。然而 ,母公司為子公司之債權人 ,其地位不同于子公司之其他債權人是顯而易見的。母公司可以利用自己的控制權 ,將債權之設定完全符合自身利益之要求 ,甚至違反公平交易之原則。一旦子公司經營不景氣 ,母公司還可為自己之貸款隨時設立擔保。因而 ,在子公司破產之情形下 ,就產生母公司之債權應如何對待的問題 ,如果不問具體情況 ,一律允許母公司與子公司其他債權人一道 ,就子公司之全部財產主張平均分配 ,甚至承認母公司為有擔保的優(yōu)先債權人地位 ,顯然忽視了母公司對子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而與其他債權人之區(qū)別 ,極易導致不公平之事實發(fā)生 ⒆ .如若不是如此 ,何種場合下 ,母公司可與子公司之全體債權人共同分配 ,或者使母公司之債權劣后于其他債權人獲得清償 ,或者根本不承認母公司之債權 ,的確值得研究。目前 ,各國的法律中對此問題并無統(tǒng)一規(guī)定 ,且法院對此類案件在處理結果上往往相差甚遠。但有一點很明確 ,此問題若不能有公平解決之原則 ,極易縱使母公司大玩“壓低子公司資本及提高子公司負債比率”的把戲 (theratioofdebttostockgame)⒇ ,將使子公司之經營風險系數大大提高 ,從而危及子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所以 ,各國法院及法學界都在積極探索恰當、適宜且公平、正義之方式 ,而深石原則不失為一種積極的探索。
深石原則 (Deep -RockDoctrine)是美國法院在審理泰勒訴標準電氣石油公司 (Taylorv .StandardGas&ElectricCo .)21 案中的涉訴子公司-深石石油公司 (DeepRockOilCorp)時創(chuàng)立的。這是一項根據控制股東是否有不公平行為 ,而決定其債權是否應劣后于其他債權人或者優(yōu)先股股東受償的原則。在母子公司或關聯(lián)公司的破產案件中 ,母公司可否對子公司主張債權 ,完全取決于母子公司是否為各自獨立的實體 ,財產及業(yè)務是否能夠分清 ,母公司是否有不公平之行為等。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 ,也是依據衡平原則 ,針對每一個案的具體情況 ,決定是否適用公司法人格否認之法理。法院在裁定深石公司重整債權計劃時發(fā)現 ,被告母公司標準電氣石油公司系深石公司之巨額債權人 ,且這些債權皆因與深石公司業(yè)務往來而生。雖然被告母公司對深石公司之重整計劃作出了讓步 ,但該計劃對深石公司之優(yōu)先股東極為不利 ,故而遭致反對。該項重整計劃經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裁定成立。但最高法院認為 ,如若批準該計劃 ,則對深石公司之優(yōu)先股股東極為不利 ,與公平合理原則有違 ,于是將該重整計劃予以撤銷。理由是 :深石公司在成立之初即資本不足 ,且業(yè)務經營完全受被告公司控制 ,并完全為被告母公司利益而經營。例如 ,母公司指示深石公司與另一家子公司簽定一份對深石公司極為不利的租賃契約 ,而另一家子公司再把獲得的租賃費轉給母公司 ;母公司指示深石公司與另一家子公司簽定一份管理合同 ,為此 ,深石公司要付出極不合理的管理費 ;母公司是通過與深石公司的往來帳戶索取高額利率 ;母公司于深石公司不具支付能力時仍要求獲得股息紅利等 22 .因此判決 ,被告母公司對深石公司之債權 ,應次于深石公司之優(yōu)先股東。所以 ,深石原則系指母子公司場合下 ,若子公司資本不足 ,且同時存在為母公司之利益而不按常規(guī)經營者 ,在子公司破產或重整時 ,母公司對子公司債權之地位應居于子公司優(yōu)先股東權益之后 23 .深石原則提供了母公司可否向子公司主張債權 ,以及是否應劣后于子公 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在母子公司中的運用司其他債權人或優(yōu)先股股東求償的一般原則。它主要考慮兩個因素 ,即母公司對子公司投入的資本是否充足以及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行為中是否有詐欺等不當或違法行為。這里需要強調的是 ,實踐中法院通?紤]支配股東都是公司的實際經營者 ,對公司經營狀況十分了解 ,一旦公司經營走下坡路或破產時 ,該股東都會及時為自己設立擔保 ,使自己優(yōu)于一般債權人 ,結果很可能使其他債權人一無所獲 ,由此導致不公平發(fā)生。所以 ,即使該貸款是在資本充足的條件下依公平、善意、謹慎的方式進行的 ,法院一般都不承認該項貸款的擔保性質 ,而只將股東視為無擔保債權人。在Pepperv .Litton24 一案中 ,法院就是以存在詐欺等不公平行為為由而否認控制股東之債權的。在本案中 ,Pepper對Litton享有一筆 90 0 0美元的債權 ,并以Litton所擁有的一家獨資公司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結果勝訴。與此同時 ,Litton也對本公司提起訴訟 ,要求公司支付 5年來積欠的薪金 3 3 40 0美元 ,也獲勝訴。然后 ,Litton以該判決為由 ,對本公司申請強制執(zhí)行。待Pepper持訴訟判決要求執(zhí)行Litton公司財產時 ,該公司已經破產。于是 ,Pepper另行提起訴訟 ,要求法院宣告對其本公司的判決無效。本案幾經周折 ,直到聯(lián)邦最高法院才最終判決Litton對本公司的債權不具有優(yōu)先順序。因為法院認為 ,Litton在本公司破產過程中 ,違反了對公司債權人應盡的誠信、忠實之受任人義務 ,其行為幾近詐欺 ,故而依公平原則 ,應否認Litton對其本公司的債權。這表明 ,法律并不反對母公司 (或控制股東 )以第三人的身份與公司進行經濟活動 ,但必須是善意的、公平的 ,而且要特別謹慎。否則 ,法院將無視公司獨立之人格 ,否定債權的存在。
我國臺灣地區(qū)最近修訂公司法 ,考慮到目前關系企業(yè)已取代單一企業(yè)成為臺灣企業(yè)之主流 ,并在經濟發(fā)展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而 1 92 9年公司法一直以單一企業(yè)為主要規(guī)制對象 ,缺乏對關系企業(yè)之運作的規(guī)制 ,難以適應實際需要。為維護經濟交易之安全 ,保障從屬公司少數股東及其債權人之權益 ,促進關系企業(yè)健康發(fā)展 ,故在公司法修正案中增設關系企業(yè)之專章 ,并將美國判例法中規(guī)制關系企業(yè)之債權問題之“深石原則”納入公司法。該公司法第 3 69條第 7款規(guī)定 :“控制公司直接或接使從屬于公司為不合營業(yè)常規(guī)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者 ,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之債權 ,在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應負擔之損害賠償限度內 ,不得主張抵銷 ,無論其有無別除權或優(yōu)先權 ,于從屬公司依破產法之規(guī)定為破產或和解 ,或依本法之規(guī)定為重整或特別清算時 ,應次于從屬公司之其他債權受清償!痹摋l規(guī)定表明 ,當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yè)常規(guī)或其他不利益經營行為的時候 ,在年度終了又未給予補償 ,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考慮到控制公司有可能運用其控制力制造債權主張抵銷 ,從而使從屬公司對控制公司之損害賠償請求落空 ,遂規(guī)定不允許控制公司主張債權抵銷。從屬公司之財產應是全體債權人之總擔保 ,考慮到控制公司有可能在設立從屬公司時濫用股東有限責任之原則 ,盡量壓低從屬公司之資本額而增加負債額 ,甚至設立對控制公司極為有利的擔保之債 ,致使從屬公司面臨破產時 ,控制公司可通過別除權或優(yōu)先權而先行獲得補償 ,損及其他債權人之利益。故而該條參考美國判例之“石原則” ,規(guī)定控制公司之債權無論有無別除權抑或優(yōu)先權 ,均應次于從屬公司債權人獲得清償 25 .
四、自動居次原則與衡平居次原則 :深石原則之發(fā)展
在深石原則出現之前 ,法律處理母公司對子公司之債權問題 ,一般都嚴格地適用揭開公司面紗原則 ,否認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權。理由是 ,母子公司即為“單一企業(yè)主體” ,則母公司豈有向自己主張債權之理 26 .然此種做法易生相反弊端 ,導致母公司不愿貸款給迫切需要資金的子公司 ,而使子公司喪失得以復蘇或加速發(fā)展之機會。因此 ,從公平這一最高指導原則出發(fā) ,考慮經濟效率的需求 ,既要保護子公司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也要兼顧母公司之債權的合理性 ,不能一概否認。深石原則即在揭開公司面紗徹底性上有所保留 ,除非子公司資本嚴重不足或母公司對子公司有詐欺等不當行為 ,必須否定母公司的債權外 ,提出了一般情況下 ,母公司之債權應居次于子公司其他債權人以及優(yōu)先股東獲得清償。然進一步分析 ,又產生母公司之債權清償如何居次、劣后的問題。有些學者的意見較為激進 ,如蘭德提出的“自動居次理論” (automaticsubordination),即母公司對子公司之債權應一律次于子公司其他債權人 27 .他認為 ,母公司控制之下公司通常是為了整個關系企業(yè)之利益而經營的 ,母公司貸款給子公司 ,也是以發(fā)展整個關系企業(yè)之利益為目的 ,因而 ,母公司的貸款具有投資性質。既如此 ,當子公司支付不能或破產時 ,母公司當然不能與其他債權人一樣平等分配 ,而在順序上應次于其他債權人 ,甚至不能參加分配。相反 ,子公司破產時 ,其債權人原則上可以揭開公司面紗而使母公司負責 28 .若按此理論 ,母子公司是否混同及母公司是否有不公平之行為則不須考慮。但這一觀點也遭致其他一些學者的反對。波斯納對蘭德的觀點提出質疑 29 ,他認為 ,從經濟角度考慮 ,母公司應是對子公司最有效率的貸款者。因為母公司在估計子公司破產可能性風險方面具有低成本的優(yōu)勢 ,而且為了防止子公司破產 ,母公司通常愿意提供條件非常優(yōu)惠的貸款。相反 ,若按蘭德教授的“自動居次”或“一律居次”理論 ,母公司則不愿意貸款給子公司 ,其結果將使子公司破產風險的增加而危及子公司債權人。而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克拉克(RobertClark)也認為 ,“完全居次原則” (fullsubordinationrule)一律要求控制股東之債權居于子公司其他債權人之后清償 ,可能導致控制股東受到的懲罰大大超過其依控制地位所得到的利益;蛘咭蚩刂乒蓶|可以預見到其債權在完全居次原則下可能無法收回 ,從而變本加厲地從子公司處獲得更多的不當利益 ,即使子公司破產 ,其債權因完全居次而無法得到清償 ,所受損失也遠遠少于其利用控制身份所得到的利益。因而 ,在子公司破產案件中 ,對母公司的債權應采取“積極分配規(guī)則” (constructivedistributionrule)30 ,從而實現“衡平居次”的效果。實際上 ,深石案例所體現的就是“衡平居次原則” ,并且這一原則已成為法院處理母子公司關系中 ,母公司對子公司之債權應如何處置的一般原則。
在子公司破產或重整的場合下 ,母公司的債權可否與子公司其他債權人一道平均受償 ,或衡平居次 ,或完全否認 ,皆取決于母公司的行為是否符合公平 (fairness)原則。法院通常審查母公司是否有以下“不公正行為” (inequitableconduct)31 :(1 )子公司資本顯著不足 ;(2 )母公司對子公司之控制權行使 ,違反了受任人之誠信義務 ;(3 )母公司無視子公司獨立人格而違反公司法規(guī)范性之規(guī)定 ;(4)資產混同或不當流動。一旦母公司具有上述這些不公正行為 ,足以導致母公司之債權在子公司破產案中居于其他債權人之后受償。當然 ,按衡平居次原則之要求 ,母公司之債權劣后清償不能一概而論 ,而應一一進行具體分析 ,僅就不公正行為引起的債權劣后清償。如果母公司之不公正行為是全面地、持久地 ,或者具體不公正行為復雜而難以厘清 ,則只能將母公司所有債權完全劣后清償。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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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荨⑦B煜:《控制公司在關系企業(yè)中法律責任之研究》,《公司法理論與判決研究》 (一),臺灣三民書局1995年版,第86—87頁。
、蕖eeP.BlumbergTheLawofCorporateGroups :ProceduralLaw , pp402-403 .
、摺GHZ 107,7ff (Urteilvom 20.2.1989-11ZR 167/88)。
、啖帷⑦B煜 :《公司法修正草案關系企業(yè)專章中“深石原則”相關問題之研究》 ,《公司法理論與判例研究》(一),臺灣三民書局1995年版 ,第160、 162—164頁。
、狻∽庸境袚腹局畟鶆 ,是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適用的特例 ,但只限于全資子公司的場合。在這種情況下 ,母子公司在人格上已完全混同,法律將無視母子公司各自獨立的法人格 ,而將其視為一體。因此,在公司責任問題上也應一并考慮。所以,無論母公司承擔子公司之債務,還是相反,都是允許的。
、稀56F . 2d 580 (2dCir. 1932)
、小≠囉⒄ :《公司法論文集》,臺灣證券市場發(fā)展基金會編印 ,1988年增訂版 ,第142頁。
、选127F 2d 284(4thCir. 1 942),supranote 59,at 500-503.
⒁⒂ Landers :“AUnifiedApproachtoParent,Subsidiary ,andAffiliateQuestionsinBankruptcy” , 42U .ofchi,L .Rev .589,599(1975)。 pp617-618.
、浴osner:“TheRightsofCreditorsofAffiliatedCorporations” 43U .ofChi.L .Rev . pp511-51 2,519-524.(1976)。
⒄ Amoldv .Phillips,117F . 2d 497(5thCir. 1941 ),Cert.denied 313U .S .583, 61S.Ct. 1102 ,85LEd.1539(1941)。
、帧⑴d善:《商法專論集》,第289頁。
、住≡谟捎谒_洛蒙判例的影響,在子公司破產案件中 ,母公司的優(yōu)勢地位較為明顯。如1979年的“索撒德有限公司” (Southard&Co .Ltd)一案中 ,母公司主動提出申請使其子公司破產 ,并要求以子公司的全部資產清償其持有的有擔保債務。所以,有人評論說,英國公司法可導致某些奇怪結果出現 ,即一個母公司可以產下許多子公司 ,而且可以直接或間接控制著它們。如果其中之一發(fā)育不全而破產,那么,使股東們高興的是 ,母公司和其他子公司可以更加昌盛。見余勁松:《跨國公司的法律問題研究》,第191頁。
、亍⑦B煜:《公司法理論與判決研究》(一),三民書局1995年版 ,第130頁。
21 306 6U.S.307,324(1939)。
22 RobertC .Clark :CorporateLaw ,Little ,BrownandCompany , (1986)p54.
23 賴英照 :《公司法論文集》,第138頁。
24 308U .S .295(1939)。
25 參見臺灣“立法院”經濟司法委員會關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說明 ,第20—23頁 ,1992年 6月。
26 劉連煜 :《公司法理論與判例研究》 (一),三民書局1995年版 ,第135頁。
27 Landers:“AUnifiedApprocachtoParent,Subsidiary,andAffiliateQuestionsinBankruptcy” ,p . 599.
28 賴英照 :《公司法論文集》 ,臺灣證券市場發(fā)展基金會1988年版 ,第144—145頁。
29 Posner:“TheRightsofCreditorsofAffiliatedCorporations”, pp 511-515,519-524.
30 RobertC .Clark :CorporateLaw ,Little ,BrownandCompany , (1986)pp .56-61 .積極分配規(guī)則要求法院在適用居次原則時 ,應視具體情況而決定母公司之債權是否應居次 ,或是否應完全居次,以避免產生母公司因此而受到的處罰大于或小于其因控制子公司所得利益 ,即避免新的不公平發(fā)生。
31 PhillipBlumberg:“TheLawofCorporateGroups”,BankruptcyLaw,Little,BrownandCompany ,(1985)pp.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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