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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股份價值評估權研究
股東股份價值評估權研究 [內(nèi)容提要] 公司作為一種民主組織是由兩大陣營的股東所組成。公司法將公司51%或2/3的大股東的決議看作是公司的決議,對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公司小股東應當遵守公司大股東所通過的決議,不得對公司大股東的決議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宣告公司大股東的決議無效或撤消公司大股東的決議。但是,公司小股東對公司大股東決議的服從以公司大股東的決議沒有動搖公司組織的基礎作為前提,如果公司大股東的決議動搖了公司組織的基礎,嚴重違反公司小股東對公司所具有的合理期待,則公司法應當對那些反對公司大股東決議的小股東提供法律救濟,責令公司以公平合理的價格購買小股東的股份。這就是公司小股東所享有的股份價值評估權。我國公司法沒有對此種權利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
[關鍵詞] 持異議股東、價值評估權、組織結構的變更、公平合理的價格
一、股份價值評估的意義
在現(xiàn)代公司法中,公司股東被認為是公司的所有權人,他們在對公司事務進行投票表決時實行民主原則,只要大股東同意公司某一決議,公司小股東就應當承認大股東決議的有效性,不得對大股東的決議提出異議,這就是前面所論及的大股東規(guī)則。然而,如果嚴格適用公司大股東規(guī)則,則公司小股東的利益會受到嚴重威脅。為此,現(xiàn)代公司法均對小股東提供了多種法律保護途徑。在現(xiàn)代公司法中,即便公司所進行的某些特別交易活動得到了公司股東會合法的授權并且可以有效地進行,公司法也要求公司購買那些反對此種特別交易的股東所持有的股份,公司有義務以公平的價格購買這些小股東的股份,這就是所謂的持異議股東的股份價值的評估權和買斷權。公司作為一種民主組織雖然是由兩大陣營的股東所組成,雖然根據(jù)公司法所貫徹的大股東規(guī)則,小股東有遵守大股東決議的義務,但是,如果公司所進行的特別交易活動會嚴重損害小股東的利益,使小股東對公司的期待利益落空,則公司法認為,公司有義務以公平的價格購買反對公司進行此種特別交易的小股東的股份,使他們退出公司,因此,法律賦予持異議股東以價值評估權和買斷權是為了平衡公司那些希望從事特別交易的大股東和那些不希望因為此種交易而使自己處于不同于購買公司股份時所處的位置上的小股東之間的利益。
二、股份價值評估權的適用范圍
前面已經(jīng)指出,持異議股東的價值評估權僅僅適用于公司所從事的某些特別交易行為,然而,這些特別交易行為有哪些?總的說來,持異議股東的價值評估權主要發(fā)生在公司組織結構的重大變更方面。公司組織結構的重大變更主要包括公司組織結構的內(nèi)部變更和公司組織結構的外部變更,已如前述。由于公司組織結構的變更使公司小股東所期待的公司已經(jīng)不同于現(xiàn)實的公司,如果不允許持異議小股東享有其股份價值的評估權和買斷權,則實際上是對公司小股東的一種強制,因此,作為民主組織的反映,現(xiàn)代公司法規(guī)定了持異議股東的法律保護方法即持異議股東的價值評估權。
。ㄒ唬﹥纱蠓ㄏ祰谊P于股東股份價值評估權的規(guī)定
根據(jù)美國修正標準商事公司法第13.02(A)條的規(guī)定,如果公司進行下列五種特別交易,則公司必須以公平的價格購買反對這些特別交易的小股東所持有的股份:(1)公司因為與其他公司合并;(2)另一家公司通過公司股份交換計劃而取得小股東所有的公司;(3)公司所為的所有財產(chǎn)或實際上是公司所有財產(chǎn)的出售或交換,而此種出售或出賣又不是在公司的正常商事活動中所為;(4)公司章程的修改對公司持異議股東所享有的權利造成重大的不利影響;(5)公司所采取的任何其它行動,如果根據(jù)公司章程、公司管理細則或董事會決議,小股東有權對這些行動提出反對意見并因此而由公司購買他們的股份的話。除此以外,現(xiàn)代英美法律還認為,如果公司或公司大股東從事對小股東具有欺詐、壓制或其他不公平性質(zhì)的行為,并且此類行為使公司小股東遭受嚴重損害,公司小股東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責令公司以公平合理的價格購買自己的股份。
在日本,商法也承認持異議股東的股份價值評估權,認為,當公司大股東作出某種重大的決議時,如果公司小股東反對此種決議,則公司應當以公平的價格來購買該小股東的股份。根據(jù)日本商法的規(guī)定,導致公司以公平的價格購買持異議小股東股份的事由眾多,主要包括:(1)公司因為轉讓所從事的商事事業(yè)。根據(jù)日本商法第245條的規(guī)定,如果公司全部或部分轉讓自己所從事的商事經(jīng)營活動,或者受讓其他公司所從事的商事事業(yè),則公司應當以公平合理的價格購買那些持異議的小股東的股份。(2)公司因為合并。根據(jù)日本商法第408條的規(guī)定,如果公司作出與其他公司合并的決議,則公司應當以公平合理的價格購買公司那些持異議的小股東的股份。(3)為限制公司的股份轉讓而變更公司章程。根據(jù)日本商法第348條和第349條的規(guī)定,如果公司作出決議,限制公司股份的轉讓,則公司應當以公平合理的價格購買那些持異議的小股東的股份;(4)公司從公共持股公司變?yōu)橛邢挢熑喂尽8鶕?jù)日本有限責任公司法第64條和第65條,如果公共持股公司決議轉換為有限責任公司,則公司應當以公平合理的價格購買那些持異議的小股東的股份。
在我國,公司法完全承認公司組織的合并、分立,承認公司組織形態(tài)的變更,也承認公司章程的變更。問題在于,如果公司從事這些活動,公司是否應當對那些反對公司從事此類活動的股東提供法律保護,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以公平合理的價格購買那些反對此類活動的小股東的股份。實際上我國公司法作出了否定的回答,因為,根據(jù)我國公司法第106條,公司股東會要就公司的合并或分立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僅僅需要出席會議的2/3的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即可,即便公司小股東不同意該種事項的變更,公司小股東也無權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價格購買自己的股份。同樣,根據(jù)我國公司法第107條,公司章程的變更也僅僅要求出席公司股東會會議的2/3的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即可,至于公司那些反對該種決議的小股東,公司法沒有規(guī)定他們可以退出公司的途徑。本書認為,當公司通過特定的大股東規(guī)則作出了公司的合并、分立或公司組織章程的變更決議時,公司應當對那些反對大股東決議的小股東提供法律保護,允許他們以一定的方式退出公司組織,否則就是對公司小股東的壓制。此種方式就是現(xiàn)代兩大法系國家所規(guī)定的以公平合理的價格購買公司持異議的小股東的股份。
。ǘ┕蓶|股份價值評估權確定的理論根據(jù)
為什么當公司通過某些重大決議的時候,公司應當對那些反對此類重大決議的小股東提供法律上的保護?為什么此種保護方法僅僅是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價格購買公司那些持異議的小股東的股份?本書認為,當公司進行重大的組織結構變更時,公司應當以公平合理的價格購買公司那些反對此類變更行為的股東的股份,其原因有三:其一,這是公司小股東合理期待落空之補救的需要。公司股東投資設立某一公司,或者購買某一公司的股份,是因為他們了解所投資的公司,知道該種公司具有某種確定的身份,具備某些特殊的性質(zhì),而這些獨特的身份和特殊的性質(zhì)正是公司吸引小股東的原因,是公司小股東投資該種公司的原因或是公司小股東購買公司所發(fā)行的股份的原因。當公司小股東基于此種確定的身份和特殊原因成為公司的成員之后,他們?nèi)匀黄诖约核顿Y的公司繼續(xù)保持自己所喜歡的身份,仍然期待自己所投資的公司繼續(xù)保留自己所喜歡的特性。如果公司大股東決議進行公司組織結構的變更,同意該公司同其他公司合并、分立,則公司小股東所喜歡的公司身份即發(fā)生變化,公司小股東所喜歡的公司特性即消失,公司小股東所懷抱的合理期待即落空。在此種情況下,公司法應當允許公司小股東退出他們已經(jīng)對其失去興趣和喪失吸引力的公司。由公司以公平合理的價格購買這些小股東的股份,是確保該種小股東退出公司的最好方式。Clark教授指出,“如果我購買了一家法律出版公司的股份,我可能不會希望在一天早晨醒來時發(fā)現(xiàn)該種公司已經(jīng)被并入一家電視傳播公司,該公司的收益不再是源于公司所出版的法律書籍,而是源于所播放的電視節(jié)目。此時,我的公司股份所代表的利益已經(jīng)不是法律書籍的出版業(yè)務,而是完全不同的商事事業(yè)。”[1]其二,這是公司小股東利益得到公平對待的需要。當公司從事公司的合并、分立或公司組織章程的重大變更等特殊商事事業(yè)時,公司那些反對此類交易的小股東可能會遭受不公平的對待,公司法責令公司在從事此類交易時承擔以公平合理的價格購買那些反對此類交易的小股東的股份,會使此種不公平的對待減緩!肮舅M行的組織結構的變更對公司的股東構成重大的威脅,因為,公司的管理者在發(fā)動、構造和執(zhí)行此類組織結構的變更交易時,完全可以以損害公司非控制股東利益的方式來促進公司控制股東利益的實現(xiàn)。” [2] 其三,這是公司開展有效活動的必要。如果公司在從事合并、分立或公司組織章程的重大變更等特殊交易時,不承擔購買公司持異議的股東的股份的責任,則公司所進行的這些交易勢必會遭到公司小股東的反對,公司很難成功地進行這些交易。當公司大股東通過從事這些交易的決議后,如果公司小股東反對公司大股東所為的此類交易,他們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頒發(fā)禁止令,禁止公司從事這些特殊性質(zhì)的交易?我國公司法沒有作出明確的說明。實際上,在此種情況下,公司小股東完全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公司大股東所從事的行為是欺詐性的、壓制性的,是違反公司章程的。如果公司法不規(guī)定公司以公平合理的價格購買公司持異議的股東的股份,則法院在此種情況下,僅僅能夠撤消公司大股東所作出的決議,否認公司所為的組織結構的效力。此時,公司小股東對公司大股東的反對實際上使公司小股東處于絕對的地位,公司大股東如果不獲得他們的支持,他們變更公司組織結構的權力將永遠無法實現(xiàn)。而通過公司購買持異議的股東的股份,公司大股東的決議即可獲得維持,既防止了公司小股東利用自己的地位壓迫公司大股東,也使公司組織能夠獲得穩(wěn)定的發(fā)展。
。ㄈ┕蓶|股份價值評估權在我國公司法中的適用范圍
既然公司在從事某些特殊的、重大的交易時應當承擔以公平合理的價格購買公司持異議的股東的股份,那么,公司那些交易的發(fā)生始產(chǎn)生公司以公平合理的價格購買公司持異議的股東的股份的效力?本書認為,參考兩大法系國家的法律,我國公司法應當規(guī)定,當公司從事下列特殊交易時,公司應當承擔以公平合理的價格購買公司持異議股東股份的責任:(1)公司的合并與分立。公司合并是公司基本組織結構的重大變更,必須要由董事會批準,股東會批準,如果公司小股東反對公司所為的合并,則公司應當根據(jù)公平合理的價格購買公司小股東的股份。關于公司合并,本書將在后面的有關章節(jié)加以討論。同樣,當公司大股東決議分割公司時,此種分割也是公司組織結構的重大變更,公司應當根據(jù)公平合理的價格購買持異議的小股東的股份。(2)一家公司通過股票交換而取得另一家公司。根據(jù)美國修正標準商事公司法第11.02條的規(guī)定,一家公司可以用自己的股份換取另一家公司的股份,如果此種股份交換獲得兩家公司董事會和股東會的批準的話。如果公司小股東反對公司與另一家公司所為的股票交換計劃,則公司應當以公平合理的價格購買持異議股東的股份。(3)公司在非正常的商事活動中所為的財產(chǎn)出售。在現(xiàn)代社會,絕大部分非服務性公司每天都在出售自己的財產(chǎn)。此種財產(chǎn)的出售是否都要經(jīng)過董事會和股東會的批準,并且都要由公司購買反對公司出售財產(chǎn)行為的股東的股份?對此,美國法律認為,如果公司財產(chǎn)的出售行為是在公司正常的商事活動過程中所進行的,則此種財產(chǎn)出售行為是公司董事的自由決定權范圍內(nèi)的交易,由他們自己自由決定,無須取得股東會的批準。因此,也就無所謂持異議股東的法律保護問題。如果公司財產(chǎn)的出售是在非正常的商事活動過程中所為,則此種財產(chǎn)交易必須取得董事會和股東會的同意,并且公司應當購買那些反對此種財產(chǎn)出售行為的股東的股份[3].(4)公司所為的重大章程修改行為。根據(jù)美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公司章程的修改行為如果對反對此種修改行為的小股東造成重大的不利影響,則公司必須以公平的價格購買該持異議股東的股份。何為公司章程的修改對公司股東造成重大的不利影響?美國修正標準商事公司法第13.02(4)條規(guī)定,下列行為可以理解為對公司股東的利益造成重大的不利影響的行為:公司章程的修改改變或取消了股東的股利優(yōu)先分配權;公司章程的修改改變或取消了股東所享有的憑股票兌換現(xiàn)金的權利;公司章程的修改改變了股東的優(yōu)先購買權;公司章程的修改排除或限制了股東的表決權或累積表決權。(5)公司性質(zhì)的轉換。如果公司大股東決議將公司從有限責任公司轉換成公共持股公司,或決議將公共持股公司轉換成有限責任公司,則該種交易行為也屬于公司組織結構的重大變更,它使公司股東所期待的基礎動搖,因此,公司應當以公平合理的價格購買公司持異議的股東的股份。(6)公司章程、公司管理細則以及董事會決議所規(guī)定的行為。如果公司章程、公司管理細則以及董事會的決議明確規(guī)定,上述五種情況之外的任何公司行為的采取,均使反對公司這些行為的股東享有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價格購買自己股份的權利的話,則在公司在采取這些行動之時,如果公司股東反對此類行動,公司即有義務購買持異議股東的股份。
三、股份價值評估權實現(xiàn)的程序
公司小股東在公司進行組織機構的重大變更時雖然享有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價格購買自己股份的權利,但是,此種權利的最終實現(xiàn)要求股東遵循一定的程序作為條件,這些程序包括:提前進行書面通知,反對所進行的交易行為,公司對持異議股東的通知,持異議股東要求公司購買自己的股份,將股份寄存在公司,協(xié)議以及訴訟等。
(一)提前進行書面通知
當公司股東知悉公司股東會將要討論上述六種情況下的組織結構的重大變更事項時,他們必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對公司進行正式的書面通知,該書面通知應當明確陳述這樣的觀點即當公司要采取上述某種行動時,他們作為公司的小股東將要反對公司所進行的交易并且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價格購買自己所持有的股份。美國修正標準商事公司法第13.21條規(guī)定,如果公司所決議通過的事項會產(chǎn)生持異議股東股份的價值評估權,則那些將要在公司股東會會議上反對公司此項決議的股東應當在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之前將他們反對此項決議的意圖以書面方式通知所在的公司。日本商法第349條規(guī)定,如果公司小股東反對公司為了限制股份的轉讓而對公司章程所作的變更行為,則他們應當在公司股東會會議召開前將自己反對該種變更行為的意見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之所以要求持異議股東在召開股東大會前對公司給予提前通知,是為了讓公司管理機關知道公司將要支付多少數(shù)目的現(xiàn)金給持異議的股東并因此而作好此種準備。
(二)投票反對公司所為的特別交易
持異議的公司股東不僅應當提前將自己反對公司所擬進行的特別交易行為的意圖通知公司,而且還必須參加股東會會議并且在該種會議上投票反對該種交易。因此,即便該股東事先將他們反對公司組織變更的通知交付給了公司,但他們在公司股東會具體就該種交易進行表決時仍然投票贊成公司所為的交易,他們也喪失了其股份價值的評估權,不得再要求公司購買自己的股份。美國修正標準商事公司法第13.21條規(guī)定,如果公司所決議通過的事項會產(chǎn)生持異議股東股份的價值評估權,則那些已經(jīng)將自己反對該項決議的意圖通知公司的股東必須在公司股東會會議上投票反對公司所為的該項決議。沒有出席股東會會議的股東不得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價格購買自己的股份。日本商法第349條規(guī)定,如果公司小股東反對公司為了限制股份的轉讓而對公司章程所作的變更行為,則他們在將自己反對該種變更行為的決議通知公司之后還應當在公司股東會會議上闡述自己的反對意見,才能請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價格購買自己的股份。
(三)公司對持異議股東的通知以及持異議股東對公司提出要求付款的請求
如果公司大股東表決通過公司組織結構的重大變更決議后,公司應當通知持異議股東,告訴該小股東如何要求公司購買其股份。美國修正標準商事公司法第13.22條規(guī)定,當公司通過了某種能夠產(chǎn)生公司持異議股東的價值評估權的決議時,公司應當在其決議通過之后的10日內(nèi)向那些反對該種決議的全體股東發(fā)出書面通知,說明他們應當向何處遞交書面支付要求書等事項。持異議股東收到此種通知以后即應對公司提出正式的書面請求,要求公司以公平的價格購買自己的股份。美國修正標準商事公司法第13.23條規(guī)定,當公司持異議的股東收到公司的書面通知之后,即應在30-60天之內(nèi)將要求公司支付公平價格的請求交付公司。如果公司持異議的股東在該種期限內(nèi)沒有向公司提出書面的支付請求,則他們喪失所享有的價值評估權,不得要求公司購買他們的股份。
。ㄋ模┏之愖h股東股份的寄存
要求公司以公平價格購買自己股份的股東應當將自己的股份寄存在公司。此種規(guī)定是為了防止公司小股東在提出要求公司購買自己股份的請求以后作出某些不應當作出的行為。如果沒有寄存公司股份這一要件,則公司小股東在提出正式請求以后可能會持賭博的心態(tài):公司組織機構的變更持續(xù)地不利于公司小股東,則小股東可能會繼續(xù)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價格購買自己的股份,而如果公司組織結構的變更有利于公司小股東,則他可能會放棄此種價值評估權而將自己的股票拿到市場上出售。要求持異議股東在開始此種價值評估程序之時將自己的股份予以寄存,可以有效地抑制公司小股東的投機行為,因為根據(jù)美國法律,一旦股東的股份寄存在公司,則他們轉讓股份的權利即受到限制[4].美國修正標準商事公司法第13.23條規(guī)定,一旦公司小股東對公司提出書面支付的請求后,他們必須根據(jù)公司對他們所作的書面通知的要求將自己的股份寄存在公司。如果他們不按照規(guī)定寄存自己的股份,則他們喪失所享有的價值評估權,不得要求公司購買自己的股份。
。ㄎ澹﹨f(xié)議或訴訟
當公司股東對自己股份價值作出的評估不同于公司對該種股份價值所作的評估時,公司與股東可以就股價的價值問題進行協(xié)商,尋求公司和股東均滿意的購買價格。如果雙方不能就此種公平的購買價格達成協(xié)議,則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定持異議股東的股份價值。由于公司股東與公司之間關于股份的公平價值的意見常常存在分歧,一旦公司與股東之間無法通過協(xié)議解決此種分歧,此種分歧即成為訴訟的論爭點。在美國,有關此種訴訟的程序緩慢,代價高昂,因此,美國修正標準商事公司法意圖提供程序更加簡便、代價更加低廉的途徑。例如,美國修正標準商事公司法第13.25節(jié)要求公司即刻將他們認為是公平的價值的價格支付給公司持異議的股東,而第13.28節(jié)和第13.30節(jié)強迫公司努力去解決那些因為持異議股東認為不足的部分而產(chǎn)生的糾紛。并且,美國修正標準商事公司法改變傳統(tǒng)的規(guī)則,認為,除非持異議股東拒絕接受公司所支付的股份購買價的行為是武斷的、令人煩惱的或者是非善意的,否則,因為股份的價值的評估而發(fā)生糾紛的訴訟費用將由公司承擔。
四、司法對股份價值的評估方法
在有關持異議股東的價值評估權的糾紛中,最重要的問題是如何決定該股東股份的“公平價值”。法律對此問題少有涉及,因此,此種問題通常由司法自由裁量。根據(jù)美國司法判例,司法確定持異議股東的股份價值的方法多種多樣,包括市場價值的方法、財產(chǎn)價值的方法以及收益價值的方法以及這些方法的綜合運用。
。ㄒ唬┦袌鰞r值的評估方法
當公司持異議股東反對公司所作出的組織機構的重大變更決議時,公司應當按照公平合理的價格購買持異議股東的股份。法院在確定此種股東股份價值時往往根據(jù)該種公司的股票在公開的股票市場上的價格來責令公司購買股東的股份,這就是所謂的市場價值的評估方法。市場價值的評估方法的優(yōu)點在于其簡捷性和確定性,它要求法院以公司的股票價格作為根據(jù)并責令公司以此種價格購買持異議股東的股份。但是,此種方法也存在著問題:其一,如果持異議股東的股份并非公開掛牌交易的股份,此種方法如何適用?一般而言,雖然持異議股東股價的價值評估權在任何性質(zhì)的公司中均存在,但此種價值評估權主要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存在,而在此種公司中,股東的股份并無公平的交易市場,因此,也無明確的市場價值的存在。法官在此種情況下不得不通過假想的市場價值來確定持異議股東的股價價值,這就是,他們通過自己的理解并重構一個虛擬的市場,并設想該種市場中存在一個愿意購買所出售的股份的購買人。此時,此種購買人所愿意支付的價格即是持異議股東股份的價值。公司即應以此種價格購買持異議股東的股份。其二,即便持異議股東的股份存在公開的股票市場并且其所持的股份也存在公開的上市交易價格,此種價格也可能嚴重偏離股東所持股份的真實價值。由于公司沒有公開相關的信息,由于公司內(nèi)幕交易的存在,公司在作出變更重大組織結構的決議時,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可能處于不穩(wěn)定的狀況,這就使公司的股票價格在此時可能嚴重偏離其真實的價值。在此種情況下,責令公司以這樣的市場價格購買持異議股東的股份,可能會嚴重損害持異議股東的利益。
。ǘ┴敭a(chǎn)價值的評估方法
所謂財產(chǎn)價值的評估方法是指當法院在確定持異議股東的股份價值時,將公司整個財產(chǎn)扣除公司所承擔的全部債務和責任之后,再除以公司的股份數(shù)[5].此種方法雖然也具有簡單明了的特點,但此種方法也存在著問題:其一,當司法責令公司以公平價格購買持異議股東的股份時,公司的財產(chǎn)包括那些范圍,是否包括公司的無形財產(chǎn),司法往往難于確定。在現(xiàn)代社會,財產(chǎn)一詞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財產(chǎn)包括公司的動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而廣義的財產(chǎn)則除了包括動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之外,還包括各種無形的經(jīng)濟利益諸如公司債權、商譽、機會和公司的顧客名單等等。司法在確定公司的財產(chǎn)范圍時如果僅僅考慮公司的有形財產(chǎn)而將公司的無形財產(chǎn)排除,則公司財產(chǎn)的價值會大大減少,公司持異議股東的股份價值將會被嚴重低估;如果司法在評估公司的財產(chǎn)范圍時考慮公司的無形財產(chǎn),則公司持異議股東股份的價值就會增加,公司小股東的利益就會得到較好的保護。但是,司法對公司無形財產(chǎn)尤其是公司商譽的評估十分困難,即便司法作最大的努力,公司無形財產(chǎn)的評估價格也可能嚴重脫離其真實的價值,在此種情況下,公司小股東的利益也有遭受不公平損害的可能。其二,財產(chǎn)價值的評估方法是僅僅考慮公司過去所具有的財產(chǎn)還是要考慮公司未來的收益?根據(jù)美國判例法,司法在評估持異議股東的股份價值時,往往僅僅考慮公司過去的財產(chǎn)而很少考慮公司未來所有的財產(chǎn),因此,公司小股東股份的購買價格實際上沒有反映其股份的真實價值,因為,在公司持異議股東要求公司購買自己所持股份時,公司經(jīng)過過去的努力而獲得的某些利益還僅僅表現(xiàn)為某種潛在的商業(yè)上的利益,還沒有轉化為現(xiàn)實的財產(chǎn),而這些潛在的利益在公司小股東退出公司后可能就會轉化為公司現(xiàn)實的財產(chǎn)。因此,根據(jù)此種方法評估持異議股東的股份,將會使該小股東的利益遭受重大的損失。
(三)收益價值的評估方法
收益價值的方法分為兩個步驟:其一,法官首先計算出在過去的五年中公司的每股所取得的收益(earnings per share),通常就是將過去五年的平均收益(average earnings)除以整個股份數(shù)所得的收益;其二,將此種收益乘以那些與該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公司的價格或收益乘數(shù)(price/earnings multiplier)。例如,公司A的平均收益是每股5元。假定它的競爭對手公司B和公司C的每股收益分別是10元和20元,并且它 股東股份價值評估權研究們的市場價分別為每股50元和每股100元。這些數(shù)字表明,公司B和公司C的收益乘數(shù)為5.根據(jù)收益價值的計算方法即平均收益乘收益乘數(shù),A公司的每股收益價值應當是25元[6].收益價值的方法所存在的問題在于,法官在計算小股東的股份價值時僅僅考慮公司過去5年的收益,而不考慮該將來的潛在收益。如果公司剛好在過去的5年中處于發(fā)展時期,則公司的股份的平均收益不會太高。當公司經(jīng)過5年的發(fā)展,公司在未來的潛在收益可能會有大的增加。此時,根據(jù)公司過去5年的收益來計算小股東的股份而不考慮公司未來潛在收益的增加,對公司小股東而言顯然不適當。
。ㄋ模┥鲜鋈N方法的綜合運用[7]
由于上述三種方法均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因此,美國德拉瓦州的法院在評估公司小股東股份的公平價值時往往將這三種方法結合在一起,共同決定他們在小股東股份價值中所起的作用。法院在這樣做的時候,首先分別計算好公司小股東的股份的市場價值、收益價值和財產(chǎn)價值;之后,再將該種價值在公司小股東的價值中分別占有的百分比確定下來并計算出他們的具體數(shù)額;最后,法院將這三個方面的具體數(shù)額加在一起,認為這一總額即是公司小股東股份的公平價值。例如,在Gibbons v. Schenley Industries[8]一案中,法院對公司小股東股份公平價值的計算方法是:
-------------------------------------------------------------------------------------- | |價值因素(Value Factors)| 所占的百分比(weight)|得數(shù)(Assigned Value)| -------------------------------------------------------------------------------------- | 市場價值 | $29.00 | 55% | $15.75 | -------------------------------------------------------------------------------------- | 收益價值 | $39.79 | 45% | $17.91 | -------------------------------------------------------------------------------------- | 財產(chǎn)價值 | $49.83 | 0% | $0.00 | -------------------------------------------------------------------------------------- | 公平價值(Fair Value)=$33.86 | -------------------------------------------------------------------------------------- 為什么法院不考慮財產(chǎn)價值在整個實際價值中的百分比?法院相信投資人將不會考慮此種因素,因為,它在該種中對決定公司未來的收益根本無法起到預見價值的作用。
在Bell v. Kirby Lumber Corp.一案中,法院對公司小股東股份公平價值的計算方法是:
---------------------------------------------------------------------------------------- | | 價值因素(Value Factors)| 所占的百分比(weight)|得數(shù)(Assigned Value)| ---------------------------------------------------------------------------------------- | 市場價值 | ? | 0% | $0.00 | ---------------------------------------------------------------------------------------- | 收益價值 | $120 | 60% | $72.00 | ---------------------------------------------------------------------------------------- | 財產(chǎn)價值 | $456 | 40% | $182.40 | ---------------------------------------------------------------------------------------- | 公平價值(Fair Value)=$254.40 | ----------------------------------------------------------------------------------------
由于法院在此案中無法重構可信賴的市場價值,法院沒有確定公司的市場價值在整個價值中所占的百分比。但是,在那些存在活躍的股份市場的案件中,法院會十分看重股東的股份的市場價值,并認為該種價值在整個價值中占很大的百分比。
五、股份價值評估方法的排它性適用
當公司作出重大組織結構的變更決議時,公司持異議股東除了享有要求公司以公平價格購買自己的股份這種權利外,是否還可以在不行使此種權利時尋求其它法律救濟?或者說,當公司作出重大組織結構的變更決議時,公司那些反對此種變更決議的小股東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阻卻公司此種決議的通過并且撤銷公司所作的決議?總的原則是,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當公司作出重大的組織結構變更決議時,司法應當將由公司購買持異議股東的股份看作是對小股東法律保護的唯一手段,不應允許小股東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阻卻或撤銷公司所作出的決議。美國公司制定法大多反映了此種司法原則,認為由公司以公平的價格購買持異議股東的股份是小股東所享有的唯一司法救濟權利。美國修正標準商事公司法第13.02(B)條規(guī)定,除非公司所采取的行動對公司或股東而言是不合法的、欺詐的,否則,對持異議股東的股份進行價值評估將是對小股東所提供的唯一救濟。美國德拉瓦州法院對例外不適用價值評估這種救濟的情況作了更廣泛的規(guī)定,認為,如果公司作出的行為涉及到“欺詐,錯誤陳述,自我交易,公司財產(chǎn)的故意浪費或重大的不當獲得,”[9]則適用價值評估方法是不適當?shù)模」蓶|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頒發(fā)阻卻令或撤銷公司所作出的決議。在美國,包括德拉瓦州在內(nèi)的近20個州的法律認為,如果公司是在公開的股票市場掛牌上市的公司,或者其股東超過2000人,則當公司作出重大的組織結構變更決議時,公司反對此種變更決議的小股東不得享有要求公司以公平價格購買自己股份的權利。法律之所以堅持這樣的理論,是因為它們認為,一旦公司持異議股東受到公司此種交易行為的影響,他們完全可以通過有效率的股票市場出售自己的股份,并因此而可以獲得公平的交易價格。[10]
注釋:
[1] Robert Charles Clark, Corporate Law,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86, p444.
[2] Robert Charles Clark, Corporate Law,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86, p444.
[3] 參見張民安:《現(xiàn)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第130 – 131頁。
[4] See Robert Charles Clark, Corporate Law,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86, p451.
[5] See Robert A Prentice, Law of Business Organizations and Securities Regulations, second edition, Prentice Hall, p422.
[6] Robert A Prentice, Law of Business Organizations and Securities Regulations, second edition, Prentice Hall, p422.
[7] Robert A Prentice, Law of Business Organizations and Securities Regulations, second edition, Prentice Hall, pp422-423.
[8] 339 A.2d 460(Del.Ch.1975)。
[9] Weinberger v. UOP, Inc 437A, 2d 701. (Del. 1983)。
[10] Robert A Prentice, Law of Business Organizations and Securities Regulations, second edition, Prentice Hall, p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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