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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購和庫存股制度研究(一)

股份回購和庫存股制度研究(一)   內容摘要:股份回購作為股份公司高速股權結構,改善資本結構和提升股東權益價值的有效手段,是國外成熟市場上一種常見的醬運作方式,它有利于證券市場的高效、有序運作,有利于形成上市公司和股東的“雙贏”格局,但也有其明顯的弊端,容易產生上市公司操縱股價的行為。由于歷史的原因,同時也出于考慮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我國的股票回購應該實行原則上禁止,例外許可的制度。在現(xiàn)階段,只可允許兩種類型的股票回夠,一是以減持國有股為目的的國有股回購,二是以建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制度為目的的流通股回購。根據(jù)不同企業(yè)的類型,國有股回購的數(shù)量和比例不能太高,一般不能高于流通股總量的10%,回購價格應該等于每股凈資產加上一個溢價。對于用于實施股權激勵的股票回購,回購價格應該是市場價格。股票回購資金應該以公司自有資金為主,其總額不得超過企業(yè)未分配利潤和資本公積金之和。實施庫存股制度為企業(yè)實施股票欺權計劃提供了股票來源,具有積極的意義,但又會帶來負面影響,必須健全相關制度,規(guī)范實施庫存股的法律程序,降低庫存股制度被濫用的風險。為此,我國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的調整將是一個系統(tǒng)性的工程。

  關鍵詞:股份回購  庫存股  股票期權

  一、引言:問題的提出和選題的背景

  1999年4月1日,云天化(600096)董事會發(fā)布了《關于協(xié)議回購部分國有法人股的警示性公告》。一石激起千層浪,此公告一經(jīng)發(fā)布,立即引起市場的強烈反響。反應靈敏的二級市場迅即產生了所謂回購概念股(或國有股縮股概念股)的示范、聯(lián)動效應。針對云天化股份回購案,市場曾一度爭議頗大,各方人士見仁見智,眾說紛紜。因為此前股份回購案例十分鮮見,只有陸家嘴和廈門國貿有過這方面的探索和嘗試。2000年11月14日,云天化發(fā)布了《回購部分國有法人股并注銷股份公告書》,公司回購部分國有法人股并注銷的方案已獲中國證監(jiān)會和國家財政部批準實施。從公司開始辦理協(xié)議回購部分國有法人股的報批手續(xù)到獲得中國證監(jiān)會和財政部的批準實施,市場等待了漫長的1年零7個月?梢,監(jiān)管層對于股份回購這類金融創(chuàng)新之舉采取了審慎行事的態(tài)度,以穩(wěn)步推動金融創(chuàng)新業(yè)務在深度和廣度上不斷拓展。到目前為止,申能股份、冰箱壓縮和云天化等三家上市公司已先后成功地完成了對其部分國有法人股的回購工作。

  目前,我國資本市場正處于高速成長期,新生事物不斷涌現(xiàn),層出不窮。自1997年滬深兩市的各種購并重組事件風起云涌,1998年一批上市公司推出了增發(fā)新股、吸收合并、發(fā)行可轉換債券等金融創(chuàng)新模式,1999年進行了國有股的配售試點,2000年以來有關開放式基金的討論如火如荼。股份回購是我國證券市場上的又一重大金融創(chuàng)新舉動,它再度引起了市場的廣泛關注和高度重視。與上市公司股本擴張一樣,適時、合理地進行股本收縮,是上市公司在不同的發(fā)展階段和外部環(huán)境條件下所采取的一種有效的發(fā)展策略和資本重組方式。股份回購作為發(fā)達國家成熟證券市場上一種常見的公司行為,不僅會對市場參與各方產生巨大的影響,有利于規(guī)范和改善股本結構,為上市公司的長遠發(fā)展奠定良好的基礎,也為廣大股東提供更為豐厚的投資回報;而且它給目前的證券市場增添了新的亮點,回購概念股有可能成為全新的熱點投資題材,給投資者以廣闊的想象空間。與此同時,股份回購將為一批上市公司通過證券市場提高資本運作效率提供了一種新思路。

  更為重要的是,申能股份、冰箱壓縮和云天化等國有股回購案將作為幾起典型的回購案例,會極大地促進和推動我國金融創(chuàng)新業(yè)務的長足發(fā)展。股份回購作為一項嶄新的研究課題,既有重大的現(xiàn)實意義,又有積極的深遠影響,為此我們有必要對此進行全面系統(tǒng)和深入細致的考察。在此基礎上,分析我國上市公司引入股份回購和庫存股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結合我國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探討實行股份回購和庫存股制度的較為理想的模式選擇與方案設計。

  二、股份回購的理論背景:概念、模型與假說

 。ㄒ唬┕煞莼刭彽母拍詈蛢群

  從公司資本運營的方式來看,主要有資本擴張與資本收縮兩種方式。收購、兼并和增發(fā)新股等屬于資本擴張范疇,而股份回購與分拆、分立一樣同屬于資本收縮范疇。所謂股份回購(Share  repurchase),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盈余所得后的積累資金(即自有資金)或債務融資以一定的價格購回公司本身已經(jīng)發(fā)行在外的普通股,將其作為庫藏股(Treasury  stock)或進行注銷,以達到減資或調整股本結構的目的。它是國外成熟證券市場一種常見的資本運作方式和公司理財行為。股份回購的動機在于公司為了規(guī)避政府對現(xiàn)金紅利的管理,或者是調整公司資本結構以對抗其它公司的敵意收購。股份回購作為一種合法的公司行為,它和杠桿收購一樣是一種公司所有權與控制權結構變更類型的公司重組形式。公司在股份回購完成后可以將所回購的股份重新注銷。但在絕大多數(shù)情況下公司將回購的股份作為“庫藏股”保留,庫藏股仍屬于發(fā)行在外的股票,但不參與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分配。庫藏股日后可移作他用(例如實行員工股票期權計劃、發(fā)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或在需要資金時將其出售。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股份回購只能是購回并注銷公司發(fā)行在外的股份的行為。

  眾所周知,股東財富最大化是上市公司理財?shù)暮诵哪繕。對于上市公司的股東而言,其財富的多少體現(xiàn)在其所持公司的股票市價上。股票價格決定于股票的內在投資價值和資本市場因素。由于市場的不確定性,因此資本市場因素是上市公司的不可控因素。股票內在投資價值是未來單位股份每年可給股東帶來的現(xiàn)金股利量,按照上市公司相對應的資本成本率折算的現(xiàn)值,因此是上市公司的可控因素?梢姡鲜泄究梢酝ㄟ^提高股票的內在投資價值,實現(xiàn)股東財富最大化的目標。

  根據(jù)會計學原理,股東年現(xiàn)金收益的計算公式為:(主營業(yè)務利潤-營業(yè)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所得稅)×現(xiàn)金股利分配比例。其中資產營運效率決定上市公司稅前息前收益(即主營業(yè)務利潤-營業(yè)費用-管理費用)的大小;資本結構決定上市公司股東獲得資產帶來的稅前息前收益的數(shù)量(即稅前息前收益-財務費用-所得稅)、發(fā)行權益資本的普通股數(shù)量以及資本加權平均成本率所含的財務風險溢酬量;股利分配政策決定現(xiàn)金股利分配比例。這三個因素從不同角度來影響單位股份每年可得現(xiàn)金股利量及其風險度,是上市公司影響股票內在價值的可控因素,其中公司資本結構是影響股票內在價值的關鍵因素。股份回購作為一種股本收縮方式涉及到上市公司的資本結構和股利分配政策,因此是上市公司用以提高股票內在價值的重要手段之一。

  作為股利分配政策的一種手段,股份回購可以減少發(fā)行在外的股份數(shù)量,提高每股盈余水平,提升股票市值。從理論上講,同樣數(shù)量的現(xiàn)金用于發(fā)放現(xiàn)金股利與股份回購,股東取得的收益基本相同。但是對于上市公司而言,通過股份回購的方式,不僅可以減少權益資本,有利于提高負債/股東權益比率即財務杠桿率,充分發(fā)揮財務杠桿效應,而且可以調整和優(yōu)化股本結構,有利于增加每股收益,提高股票的內在價值,同時可以降低未來權益資本的融資成本,有利于上市公司通過配股、增發(fā)等后續(xù)融資行為進行股本擴張,增強資本實力和抵御風險的能力。

 。ǘ┕煞莼刭彽幕灸P图捌浼僭O前提1、股份回購模型的假設前提

  弗麥蘭(Vermaelen,Theo,1981)給出了股份回購的基本模型及其假設前提。股份回購的基本模型是建立在以下七個假設前提(也即證券均衡定價的基本條件)基礎上的:(1)證券市場是有效的,即在任何時間里,市場價格都反映了所有對證券價格有影響的公開信息。(2)證券市場在信息意義上是有效率的,即在純粹競爭(Pure  Competition)的市場條件下,所有投資者能夠無成本地同時接受信息。(3)證券市場完全競爭,這意味著單個投資者是價格的接受者,并且不能影響股份回購要約的結果。(4)考慮到交易傭金和印花稅等交易成本后,投資者力圖使其財產價值最大化。(5)在股份回購公告日以后,每個投資者對于股份回購將造成的價值變化、愿意出讓的比例和公司將要回購的比例具有相同的預期。(6)股份回購要約是上限要約,也就是說,如果股東愿意出讓的股份不足,公司要買入所有愿意出讓的股份;但是,如果股東愿意出讓的股份超額,公司可以買入所有愿意出讓的股份,或者按比例買入即公司從每個愿意出讓股份的股東那里購回相同比例的股份。(7)與股份回購有關的價格變化是對整個市場價格變化調整后的結果。

  2、股份回購的基本模型

  在隨后的分析中,弗麥蘭采用下列幾個符號,并加以定義:

  PO表示股份回購公告日前的股票價格,

  PT表示股份回購的要約價格,

  PE表示股份回購后的股票價格,

  NO表示回購公告日前的股份數(shù)額,

  NE表示回購后的股份數(shù)額,

  W表示股份回購產生的股東財富效應,

  FP=(NO-NE)/NO,表示回購股份的比例,

  1- FP=NE/NO,表示未回購股份的比例

  弗麥蘭建立的股份回購基本模型1如方程(1.1)所示:

  PE*NE=PO*NO-PT(NO-NE)+W                                     (1.1)

  即:回購后的股票市值=回購前的股票市值–回購的股票金額+由股份回購引起的股東財富的變化額

  如果我們用NO去除方程(1.1)兩邊,并將回購股份比例與未回購股份比例進行替換,那么:

  PE*NE/NO=PO-[PT(NO-NE)/NO]+W/NO,簡化之,可以得到方程(1.2):

  PE(1-FP)=PO-PT*FP+W/NO                                      (1.2)

  接著我們用PO去除方程(1.2)的兩邊,可以解出發(fā)出股份回購要約帶來的增值率或收益率。弗麥蘭建立的股份回購基本模型2如方程(1.3)所示:

  W/(NO*PO)=FP(PT-PO)/PO+(1-FP)(PE-PO)/PO                     (1.3)

  方程(1.3)給出了與發(fā)出股份回購要約相關的收益率的兩個要素,一個是出讓股份的股東收益率,以回購股份的比例為權重,另一個是未出讓股份的股東收益率,以未回購股份的比例為權重。這就表明:

  與發(fā)出股份回購要約相關的收益率=回購股份比例*出讓股份的股東收益率+未回購股份比例*未出讓股份的股東收益率

  由于歷史遺留問題的原因,我國證券市場具有明顯的“市場分割”特征,即A股、B股和H股并存,非流通股和流通股并存,因此需要對以上股份回購模型進行改進,以適應于我國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

  3、股東財富效應的實證分析

  丹恩(1981年)從1962-1976年期間的143個現(xiàn)金收購要約樣本觀測值中發(fā)現(xiàn),股份回購產生的股東財富效應為15%,回購的股份所占比例平均為15%,也即未回購的股份所占比例平均為85%,股份收購要約反映的初始溢價為22%.我們可以根據(jù)這些數(shù)據(jù)資料求出發(fā)出收購要約到期日的股價PE相對于股份回購公告日前的股價PO的溢價X.方程(1.4)即反映了這一關系。

  15%=15%*22%+85%*X                                           (1.4)

  可以解得股份回購到期后的股價相對于初始股價的溢價是13.76%.這樣,如方程(1.4.1)所示,在發(fā)出股份收購要約產生的15%的股東財富效應中,有3.3%流向出讓股份的股東,其余11.7%流向未出讓股份的股東。

  15%=15%*22%+85%*13.76%

  15%=3.3%+11.7%                                           (1.4.1)

  弗麥蘭(1981年)通過對1962年-1977年期間的131個現(xiàn)金收購要約樣本觀測值的研究,得出了極其相近的數(shù)量關系。股份回購產生的股東財富效應為16%,回購股份的所占比例平均為15%,也即未回購股份的所占比例平均為85%,股份收購要約反映的初始溢價為23%.方程(1.5)表明了這一關系。

  16%=15%*23%+85%*X,可以解得X=14.76%

  于是:16%=15%*23%+85%*14.76%            (1.5)

  這表示股份回購到期后的股價相對于初始股價的溢價是14.76%,僅比丹恩方程得出的結果多了1個百分點。這樣,運用弗麥蘭的樣本數(shù)據(jù),股東財富效應的來源如方程(1.5.1)所示。在發(fā)出股份收購要約產生的16%的股東財富效應中,有3.45%流向出讓股份的股東,其余12.55%流向未出讓股份的股東。

  16%=3.45%+12.55%                                         (1.5.1)

  其他有關股份回購的實證研究得出了比較相近的結論,其中包括馬蘇里斯(1980)、布雷德萊和威克曼(Wakeman,1983)、布里克利(1983)和弗麥蘭(1984)。

  這樣,我們可以看出,對于現(xiàn)金收購要約的股份回購來說,其模型大體上是一樣的。收購要約價格相對于初始價格有22%-23%左右的溢價,股份回購到期后的股價要比股份回購公告日前的股價高出約13%-15%,股份回購引起的股東財富效應一般由3%-4%的出讓股份股東和11%-13%的未出讓股份股東組成?梢姡鲎尮煞莸墓蓶|得到的溢價要遠遠高于未出讓股份的股東得到的溢價,但是從整體而言,未出讓股份股東在股份回購引發(fā)的股東財富效應中占了絕大比重,是其最主要的來源。當然,股份回購帶來的這種經(jīng)過仔細觀測和充分論證的股東財富效應,其原因何在,應該由以下幾種股份回購的理論假說來解釋。

 。ㄈ┕煞莼刭彽睦碚摷僬f

  西方學者為了解釋由股份回購所產生的公司普通股的市場價格長期增長的原因,進行了大量細致的實證研究,主要建立了以下六種理論假說:(1)股息或個人稅賦節(jié)約假說,(2)財務杠桿假說,(3)信息或信號假說,(4)防御外來接管假說,(5)股東之間的財富轉移假說,(6)債券持有人征用假說。

  1、股息或個人稅賦節(jié)約假說

  現(xiàn)金股息應按照普通收入所得稅率進行納稅。在美國《1986年稅收改革法》允許削減并最終取消資本利得優(yōu)惠稅率之前,資本利得是以較低的優(yōu)惠稅率計征的。大多數(shù)實證研究考察的時間都是20世紀60年代初到20世紀70年代末,在這個期間實行的是資本利得優(yōu)惠稅率。股東從回購股份中得到的現(xiàn)金只有當股份回購價格高于股東的認購價格時才須納稅,并且是按照較低的資本利得優(yōu)惠稅率繳納的!睹绹鴩鴥榷愂辗ā返302條規(guī)定,征稅應當是“其最大比例為股份回購之后,股東的百分比所有權必須少于他在回購之前所擁有的百分比所有權的80%”。實證研究表明,很少有違反該項規(guī)定的情況發(fā)生。

  股息或個人稅賦節(jié)約假說認為,股份回購使得股東能夠以較低的資本利得稅取代為所得現(xiàn)金繳納的較高的普通個人所得稅。但是,丹恩(1981)和弗麥蘭(1981)都對這種稅收節(jié)約假說的有效性表示懷疑。他們兩人考察了大量的理論文獻和有關的核心理論命題的實證研究。有關股利分配政策的文獻論證了相對于資本利得來說,較高的股息稅率意味著公司的股息政策能夠影響該公司的普通股股價。其中,最具說服力的是由米勒和肖(1978)所作的論證。他們提出并闡述了幾種股東可以用來抵消對股息征收個人稅收的方法。然而,所有這些方法都要涉及交易費用。那么論題就可能是,股份回購減少了有利于股東抵消對股息征收的個人稅賦而涉及的交易費用,但是作為股息替代物的股份回購也要涉及交易費用。需要分析的是,交易費用是否減少了,減少的金額是否可以解釋股份回購后的到期價格高于初始價格達13%-15%的溢價收益。

  下面是一組十分有趣的歷史性和實證性的觀測值。弗麥蘭(1981)收集的數(shù)據(jù)表明,從1962年到1971年的10年中,僅觀測到32起股份回購要約,平均每年只有3起。在此以后,從1971年8月到1974年6月期間,作為工資和物價控制的一部分,股息增長率被限定在“自發(fā)的”4%以內。而且在這不到3年的時間里,股份回購猛增了52起,平均每年增加的股份回購超過17起,與過去10年的平均數(shù)相比,增幅高達5.3倍左右。弗麥蘭(1981)將這種5倍多的快速增長稱之為“股份回購活動的劇增”。

  弗麥蘭(1981)把他觀察的數(shù)據(jù)分成三個階段,即股息增長期前、期中和期后。第一階段,超常收益率為5.6%,溢價幅度為11.6%,股份回購的目標比例為13.5%,有關公司市場價值的中位數(shù)為5.9億美元;第二階段,超常收益率迅速提高至19.3%,溢價也大幅上升為26.4%,股份回購的目標比例略升至14%,有關公司市場價值的中位數(shù)則下降至2.2億美元。在第二階段,小公司采用股份回購的方式來規(guī)避對股息增長的控制;第三階段,所有變量值都和第二階段大體相近,只不過股份回購的目標比例又從14%上升為17.2%,較第一階段提高了3.7個百分點,這既反映了股份回購的發(fā)生頻率在不斷增加,又表明了該階段參與股份回購的公司規(guī)模的重要性。如果把這項實證研究的觀測值延續(xù)到1986年,就會發(fā)現(xiàn)1980以后較大規(guī)模的公司開始更多地介入股份回購活動。

  可見,股息增長控制引起股份回購這一事實清晰地揭示了兩者之間的關系。然而,目的似乎并不是為了降低股息或個人稅賦,而是為了促使股息增長。這再一次表明,對小公司的股東來說,取得股息增長是非常重要的,只不過其原因何在尚不清楚。

  2、財務杠桿假說

  財務杠桿假說認為股份回購可以減少股東權益,調整和優(yōu)化公司資本結構,提高負債/股東權益比率即財務杠桿率。如果股份回購使用的是公司多余現(xiàn)金或有價證券,那么負債/股東權益比率的增長幅度要取決于計算財務杠桿率的方法。如果股份回購的資金來源是債務籌資,則不論采用什么方法計算負債/股東權益比率都會提高。隨著財務杠桿率的上升,利用舉債為股份回購融資也會增加稅收上可抵減的利息支付額。

  如果有一項關于債務利息抵減的稅收補貼,并且這項補貼可以轉讓給股東,則股價就會上升。正如前面提及的個人稅賦減少會涉及整個股息政策,同樣債務利息抵減的稅收補貼也要涉及整個債務政策。目前對這一說法還沒有定論。先前莫迪利亞尼和米勒(1958,1963)在其論文中建立了有債務稅收補貼的模型。但是,米勒(1977)認為舉債額應當達到使公司稅率等于邊際債券持有人的個人所得稅率。在這些條件下,對于單個公司而言,不存在最優(yōu)的財務杠桿率。其他學者認為,因為債務利息抵減的稅收補貼或債務替代品稅收補貼的存在,使得公司的財務杠桿率趨于提高,但是破產費用的存在卻具有不利的抵消作用,導致

股份回購和庫存股制度研究(一)單個公司只有一個最優(yōu)的債務數(shù)額。

  馬蘇里斯(1981)認為公司避稅假說十分重要。他將自己的138個股份回購要約的樣本分為債務融資超過50%和債務融資不足50%兩個部分。財務杠桿率較高的45個股份回購要約的公告期收益率為17.1%.馬蘇里斯(1980)指出這些結果與公司避稅假說是一致的。

  然而,弗麥蘭(1981)把建立在財務杠桿假說基礎上的馬蘇里斯的論點作為因股份回購所帶來的股東財富增長的一種解釋。弗麥蘭建立了一些線性回歸關系。他發(fā)現(xiàn)溢價大小的不同可以解釋他稱之為信息效應或股東財富效應的60%.經(jīng)過計算,他得出馬蘇里斯(1980)的債務融資率超過50%的股份回購要約樣本的平均溢價為27%,債務融資率不足50%的股份回購要約樣本的平均溢價為23%,兩者之間有4個百分點的溢價差額,這與高負債融資和低負債融資所產生的股東財富效應之間存在的4.8個百分點的差額相對應。運用60%的溢價回歸系數(shù)就可以解釋4.8個百分點的股東財富效應中的2.4個百分點。弗麥蘭還發(fā)現(xiàn),公司內部人員持股率、發(fā)出收購要約的目標股份比例,以及與目標股份比例相關的購買比例等對股東財富效應都具有較強的解釋能力。因此,他認為債務融資效應的重要性一定比剩余的2.4個百分點的股東財富效應要小。

  弗麥蘭(1981)認為,盡管財務杠桿假說可能對股東財富增長起到一些解釋作用,但它不能作為解釋股份回購要約帶來的超常收益的主要原因。他認為,更有說服力的解釋是信息或信號效應。我們可能注意到,如果把財務杠桿作為一種信號,那么就不可能將杠桿信號效應從杠桿稅收效應中分離出來。因此,下面我們要討論信息或信號假說。

  3、信息或信號假說

  對投資者來說,某一家公司發(fā)布股份回購的公告是一個信息或信號。有研究表明,該信號顯示的方向是模糊的。一種可能的解釋是,公司使用現(xiàn)金去回購自己的股份的公告意味著公司管理層承認其資金沒有有利的用途。另一種可能的解釋是,當某家公司宣布將以超出目前市場價格的巨額溢價來回購其股份時,而在通常情況下,公司內部人員不參與或不能參與股份回購,那么公司管理層認為該公司的普通股價值被市場低估就被視為一種內部信息。投資者可以經(jīng)常在報刊上看到有關股份回購的公告,管理層在公告中指出回購自己的股份是一種便捷、劃算的投資行為。

  弗麥蘭(1981)對信息或信號假說作出了精確的分析。他運用線形回歸模型試圖解釋股份回購產生的股東財富效應的大小。他成功地將股份回購的要約價格相對于初始價格的溢價、公司打算回購股份的目標比例、公司內部人員的持股比例和相對于目標比例的股份購買比例作為獨立變量。由此,他估算出溢價的回歸系數(shù)是0.6,其他變量的符號總是為正,并且在他使用不同解釋變量組合進行的9次回歸中,至少有一次表明是顯著相關的。弗麥蘭(1981)還指出,股份回購要約是和公司的每股收益率相聯(lián)系的,這種收益率相應地要高于本可以用股份回購公告前資料建立的時間序列模型預測出來的數(shù)值。盡管這種預測方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證據(jù)還是有說服力的。

  然而弗麥蘭(1981)得出的結論是,可能財務杠桿假說中的融資效應確實有一定的解釋能力。他認為財務杠桿假說在分析股份回購帶來的股東財富效應時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信息或信號假說對此的解釋作用則要更大一些。當然,如果財務杠桿率的提高也具有信息或信號的作用,則很難區(qū)分這兩種不同假說的解釋作用大小。

  4、防御外來接管假說

  如果公司內部人員判定公司的股價被市場低估,他們會擔心公司可能將受到較低溢價的接管招標。弗麥蘭(1984)指出,1962-1977年期間的接管招標公告與發(fā)出收購要約的公告數(shù)量之間具有很高的相關性。他認為, 與較低溢價的接管招標相比,有接管招標對公司的非內部人員更好一些,因此可能會有效地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涉及的巨額溢價可能會向非內部人員傳達一個信息,即公司的未來股價至少會和溢價所表示的一樣高,甚至可能會更高。這向市場表明,如果一項外部接管要約取得成功,則其出價要高出收購要約價格相對于初始價格平均為23%的溢價。

  5、股東之間的財富轉移假說

  公司進行股份回購時,股東財富可能會在出讓股份者和不出讓股份者之間轉移。這些不同的行為可能有各種原因,不同種類的股東可能受到不同的財力約束和成本限制。然而正像前述實證研究的數(shù)據(jù)顯示的那樣,股東財富效應的最大份額應歸于未出讓股東。這是因為股份回購的到期價格要比發(fā)出收購要約公告日之前的價格高出13%至15%,使未出讓股東獲益極大。此外,從股份回購的實踐來看,擁有大額股份的公司內部人員不參與或不能參與收購要約。這樣,他們就預期在更遠的將來,股價甚至會比股份回購期限屆滿時的價格更加有利。這與信息或信號假說對股東財富效應的解釋是一致的,并進一步論證了這一觀點。

  6、債券持有人征用假說

  學者們通過分析股份回購對收購要約公告前后債券價格的變化來論證其對債券持有人的影響。丹恩(1981)對41例普通債券、34例可轉換公司債券、9例優(yōu)先股和38例可轉換優(yōu)先股進行了實證研究,他分析了收購要約的公告前后各類證券的超常收益。統(tǒng)計結果顯示,可轉換證券(包括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可轉換優(yōu)先股)具有顯著的正超常收益率,可以視為普通股的延期發(fā)行,而普通債券和優(yōu)先股的超常收益率幾乎接近于零。此外,他還發(fā)現(xiàn),普通股收益與普通債券和優(yōu)先股的收益之間呈正相關關系。這一發(fā)現(xiàn)似乎與發(fā)出收購要約實行股份回購的重要動機是掠奪債券持有人的收益的觀點是相矛盾的。

  綜上所述,股息或個人稅賦節(jié)約假說、財務杠桿假說、信息或信號假說與防御外來接管假說對于股份回購要約引發(fā)的股東財富效應似乎都有解釋能力,而股東之間的財富轉移假說和債券持有人征用假說的理論分析似乎與實證檢驗的結果都不一致。

 。ㄋ模┒ㄏ蚬煞莼刭徍屯䥇f(xié)議

  1、定向股份回購和停滯協(xié)議的概念

  定向股份回購通常被稱為綠色郵件,是指目標公司通過私下協(xié)商從單個股東或某些股東手中溢價購回其大量股份。定向溢價股份回購的目的是為了減少或消除公司大股東或綠色郵遞員的敵意接管威脅。綠色郵件這一術語意味著敲詐,對支付者和接收者的名聲來說都不利。對反綠色郵件章程修正或禁止定向股份回購的法規(guī)持反對意見的人士認為,綠色郵遞員的敵意接管威脅給股東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失。根據(jù)這一觀點,持有大額股份的投資者是公司的“襲擊者”即“敵意接管者”,他們掠奪了公司的財產,侵害了其他股東的利益。大股東或綠色郵遞員襲擊公司的形式是利用襲擊者的公司表決權給予其自身過多的獎勵和津貼,通過綠色郵件使其股價獲得顯著高于目前市價的溢價收益,或者以某些非特定的方式“掠奪”公司財富(霍爾德尼斯和希漢,1985)。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參與綠色郵件的大宗投資者有利于促使公司管理層發(fā)生變動,既可以是公司人事方面的變動,也可以是公司有關政策的變動,或有較高的技能來對潛在的收購對象進行評估。根據(jù)這種觀點,禁止定向股份回購的提議是一個變相的反接管提議(詹森,1988)。詹森(1988)認為,“公司管理層無需通過法律就能夠輕松地禁止綠色郵件,它只需要宣布一項禁止董事會或管理層進行這種支付的政策”。他認為,管理層進行綠色郵件支付是為了在公司控制權的市場競爭中保護自身的利益。

  定向股份回購總是與停滯協(xié)議的簽訂聯(lián)系在一起的。停滯協(xié)議是一項自愿性的合同,被收購的股東同意在一定時期(例如10年)內不再對目標公司進行股份投資。如果停滯協(xié)議是在沒有發(fā)生股份回購的情況下簽訂的,則大股東只是同意不再增加原本可以使其處于實際控股地位的股份。

  2、綠色郵件和停滯協(xié)議帶來的股東財富效應

  實證研究的結果通常表明,雖然綠色郵件交易本身降低了股價,但大宗股份投資者初次購買股份和有關事件卻給目標公司股東提供了優(yōu)先的正超常收益。丹恩和德安吉羅(1983)觀察到在41個涉及到溢價的私下協(xié)商回購案中,回購公司的股份在公告前一天和公告日當天的平均超常收益為-1.76%,平均溢價為16.4%.布雷德萊和威克曼(1983)發(fā)現(xiàn),回購單筆大宗普通股的61家公司在公告前一天和公告日當天的平均超常收益為-2.85%,28家出售股份的公司的平均超常收益為1.40%.布雷德萊和威克曼(1983)還發(fā)現(xiàn),溢價大宗定向股份回購通常是和取消接管要約相聯(lián)的。因此,他們認為,如果采用定向股份回購的方式來挫敗接管的企圖,回購將給非出讓股份的股東造成更大的損失?梢姡ㄏ蚬煞莼刭彯a生的這些負效應與非定向股份回購的收購要約中產生的巨額正超常收益形成了鮮明的反差。

  丹恩和德安吉羅(1983)考察了簽訂停滯協(xié)議對股價產生的影響。他們發(fā)現(xiàn),對于定向回購股份并簽訂了停滯協(xié)議的30家公司來說,協(xié)議公告前一天和公告日當天的平均超常收益率為-4.52%;對于沒有回購股份的19家公司來講,停滯協(xié)議所帶來的平均超常收益率為-4.04%,兩者之間相差很小。布雷德萊和威克曼(1983)還發(fā)現(xiàn),停滯協(xié)議的簽定與收購的結束傳達了相同的信息。這些結論表明停滯協(xié)議通過挫敗收購的企圖,減少了未參與股份回購的股東的財富。

  后來的經(jīng)驗研究更加有力地說明,禁止綠色郵件支付不一定是為了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邁克遜和魯貝克(1985,1986)、霍爾德尼斯和希漢(1985)以及克林和羅森費爾德(1988)通過經(jīng)驗研究都發(fā)現(xiàn),最終導致回購的初始股份購買在開始的“立足期”和購買到回購的全部期間均產生了顯著的正的平均超常收益。特別是,霍爾德尼斯和希漢(1985)得出的結論是以以下6個有爭議的“襲擊者”公司的活動為基礎,它們分別是:卡爾。伊卡恩、伊文。伽科布斯、卡爾。林得勒、大衛(wèi)。默多克、維斯特。波斯納和查爾斯。布魯多恩。在1977年到1982年的6年間,這6個投資者或者公司做了155個13D備案,此期間產生于初始股份購買的綠色郵件不少于12例;魻柕履崴购拖h(1985)研究得出的各種結論所表示的一般含義與這6個“襲擊者”公司的形象不相吻合,結論表明,要么是這6個公司改進了對目標公司的管理,要么是它們一致認為股價被市場低估了。

  邁克遜和魯貝克(1986)還發(fā)現(xiàn),定向股份回購沒有造成股價的大幅下跌,除非股份回購以外還伴隨著停滯協(xié)議或在回購之前發(fā)生了代表權的爭奪。一般來說,有停滯協(xié)議相伴的股份回購,股價下跌幅度較大,這可能表明這些停滯協(xié)議的簽訂降低了隨后的接管概率。然而這種推測不是出自他們觀察的資料,在股份回購發(fā)生后的3年內,有控制權變動及隨后實行股份回購的公司在有停滯協(xié)議回購的子樣本(有39家公司)和在其余的回購樣本(有72家公司)中所占的比例是相同的,均為28%.可見,停滯協(xié)議并沒有影響定向股份回購以后發(fā)生收購的可能性。邁克遜和魯貝克(1986)通過對樣本期間的上市公司進行隨機抽樣,觀察得出的結果是回購后控制權變動的頻率大約是無條件控制權變動頻率的4倍。

  邁克遜和魯貝克(1986)與克林和羅森費爾德(1988)的研究都發(fā)現(xiàn),定向股份回購發(fā)生的股價下跌并非完全與股份回購中支付的溢價有關,因此不能全部歸因于股東財富由未出讓股份股東向出讓股份股東進行轉移。邁克遜和魯貝克(1986)研究還發(fā)現(xiàn),股價下降與回購前的正的股份收益有關。這就表明定向股份回購公告具有信息顛倒效應,也就是說,股份回購后發(fā)生的收購可能性較低,但這種信息顛倒是不完全的。

  經(jīng)驗研究得出的結論進一步說明,有時定向股份回購在開始的“立足期”進行的初始投資可能會造成許多后果。除了股份回購以外,可能的后果還包括初始投資者的成功收購和爭奪控制權的第三方收購要約。相應地,“立足期”的正的超常收益反映了對可能結果的預期的評價效應。對目標公司的股東來說,股份回購的負的超常收益是最不利的后果(邁克遜和魯貝克,1986)。然而,正如有關證據(jù)顯示的那樣,初始投資活動和隨后進行的股份回購會促使其他投資者來爭奪目標公司的控制權。在這方面,肖萊弗和維斯尼(1986)建立了一個模型。在該模型中,包括定向股份回購在內的管理層的抵制措施傳達了一個不利的信息,即目標公司沒有能夠找到一個白衣騎士,但這也增加了第三方發(fā)出收購要約的可能性。這種觀點認為,股份回購與管理層對收購的抵制一般都會引起股價的下跌,但從長期來看,則都可以促使股東財富價值最大化。類似地,邁克遜和魯貝克(1986)認為,定向股份回購可能反映了公司管理層的觀點,即某個人擁有大宗股權會對股東不太有利,原因在于股份回購意味著有利于收購要約的可能性要比以前預想的小。

  由此可見,在“立足期”初始投資后發(fā)生的全部事件都將有益于股東。限制或禁止定向股份回購將會付出巨大的代價,這是因為它不僅削弱了外來者持有大宗股權的積極性,而且減少了那種導致接管、更加有效地監(jiān)控管理層的投資行為。

  3、反綠色郵件章程修正及其股東財富效應

  反綠色郵件章程修正禁止或至少不鼓勵定向股份回購,這要求管理層在股份回購之前取得未參與股東的多數(shù)或絕大多數(shù)通過。提議反綠色郵件章程修正的代表權一般要表明,反收購者采用“分裂的威脅”來迫使該公司同意溢價收購。這里,“分裂的威脅”包括代表權爭奪和收購要約。代表權聲明還需表明,反收購必然對未參與股東不公平,任何定向股份回購的決策權都應該適當轉移給那些受回購決策影響最大的人。布哈蓋特和杰弗利斯(1988)認為,提出反綠色郵件章程修正的代表權聲明通常包括一個或多個其他的反接管修正動議。

  例如,在1984年-1985年期間提出的反綠色郵件章程修正的52個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所組成的樣本中,有40家公司還在代表權聲明資料中提出了一項或多項反收購修正,有29例的股東對反綠色郵件章程修正和反收購條款要么同時批準,要么同時拒絕。這52家公司在公告期間(即代表權聲明發(fā)出日當天和后一天)的平均超常收益率為-0.86%,具有重要的統(tǒng)計意義。如果將公告期間混雜了其他信息的公司剔除在外,則剩余34家公司的平均超常收益率為-0.81%,與未剔除前的結果相差無幾。然而,布哈蓋特和杰弗利斯(1988)進行的一項橫截面數(shù)據(jù)研究表明,反綠色郵件章程修正本身并沒有混雜其他信息的5家公司的平均超常收益率為-0.04%.

  因此看來,觀察樣本中顯示的負的平均超常收益率是由其他反收購動議而不是反綠色郵件章程修正動議引起的。布哈蓋特和杰弗利斯(1988)發(fā)現(xiàn)的反收購動議引發(fā)的重大負效應與林恩。麥康奈衛(wèi)(1983)和德安吉羅。賴斯(1983)得出的結論相矛盾。布哈蓋特和杰弗利斯根據(jù)樣本期間稍后于早期樣本這個事實,對造成這種結果的差異作出了幾種解釋。首先,公眾對反收購修正的爭論加深了投資者對這些修正的潛在成本的認識;其次,20世紀80年代不斷增加的收購活動已經(jīng)加大了反收購修正的機會成本;再次,由于現(xiàn)有的敵意接管已經(jīng)無法實施,因此近期反收購修正的邊際效應比早期采用的修正要大。

  布哈蓋特和杰弗利斯(1988)還建立了有關接管修正采用的代表權表決程序的理論。他們假定并且證明了反綠色郵件章程修正的基本作用是“隱藏”股東大會上的其他反接管議程。通過詳細分析管理層在股東大會通知中列舉的議程,他們發(fā)現(xiàn)管理層對采取的反接管措施的描述總是很模糊,難以確定哪項議程是關于接管活動的。對股東很有價值的修正通常被用作誘使股東接受本會遭到反對的反接管措施,這樣管理層就可以操縱那些處于信息劣勢的投資者的表決行為。而處于信息優(yōu)勢的投資者,例如機構投資者,會分析每一個修正議案的含義。但是,如果當成本超過收益,他們則不會采取代表權爭奪或其他方式來阻止這種變動的議案。反收購議案導致的股東財富的小幅減少表明,通知不知情的投資者的成本非常高昂。布哈蓋特和杰弗利斯(1988)研究發(fā)現(xiàn),對提出反綠色郵件章程修正的公司來說,反收購修正發(fā)生時的收益下跌造成了機構投資者所持股權的增加,這樣,盡管在多數(shù)情況下,管理層提出的動議事實上都被接受,但知情投資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管理層的行為。這個結論與邦德(1987)提出的觀點正好相反。邦德發(fā)現(xiàn),對于完全控制權委托和代表權爭奪成功的公司來講,其機構持股比例一般較低。布哈蓋特和杰弗利斯(1988)認為,管理層對代表權表決機制的控制給管理層與并不審查代理材料的不知情股東以交換意見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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