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選擇:
請輸入關鍵字:
|
關于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qū)別
關于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qū)別 。ㄒ唬┌盖
被告(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棟大樓,其急需水泥,基建處遂向本省的青鋒水泥廠、新華水泥廠及原告建設水泥廠發(fā)出函電,函電中稱:“我公司急需標號為150型號的水泥100噸,如貴廠有貨,請速來函電,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購買!比宜鄰S在收到函電以后,都先后向原告回復了函電,在函電中告知它們備有現(xiàn)貨,且告知了水泥的價格。而原告建設水泥廠在發(fā)出函電的同時,亦派車給被告送去了50噸水泥。在該批水泥送達被告之前,被告得知新華水泥廠所生產的水泥質量較好,且價格合理,因此,向新華水泥廠發(fā)去函電,稱:“我公司愿購買貴廠100噸150型號水泥,盼速送貨,運費由我公司負擔!痹诎l(fā)出函電后第二天上午,新華水泥廠發(fā)函稱已準備發(fā)貨。下午,原告將50噸水泥送到,被告告知原告,他們已決定購買新華水泥廠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原告送來的水泥。原告認為,被告拒收貨物已構成違約,雙方因協(xié)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對本案不同觀點
對本案中被告是否構成違約,存在著幾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被告已構成違約。因為被告向原告發(fā)出的函電中,稱“我廠愿派人前往購買”。實際上已表示,只要原告有貨,它就將購買,這是對原告發(fā)出的購買水泥要約。而原告發(fā)送水泥,實際上是以行為作出承諾,可見,雙方已成立買賣合同,被告拒收貨物,已構成違約。
第二種觀點認為:被告并未構成違約,因為被告向原告發(fā)出的函電并非是一種要約,只是要約邀請,而原告送貨,實際上是一種要約行為,據此,被告可以承諾,也可以拒絕承諾,如被告拒絕收貨,表明它不愿意承諾,這完全是合法的。
第三種觀點認為:雙方已購成買賣合同關系,但由于被告在要約中明確提出“將派人前往購買”,因此,合同的交貨方式應是買方自提,而非買方送貨。原告未與被告協(xié)商而主動送貨,顯然是違反了合同約定的交貨方式,因此,被告有權拒絕收貨。
。ㄈ┳髡叩挠^點
我認為,確定本案被告是否構成違約,首先須判定買賣合同是否成立,而要判定合同是否成立,關鍵在于認定被告向原告所發(fā)出的函電在性質上究竟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所謂要約,《合同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彼^要約邀請,又稱為“引誘要約”,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fā)出要約。從法律性質上來看,要約是當事人旨在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有一經承諾就產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約在發(fā)出以后,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都會產生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約人違反了有效的要約,將承擔法律責任。但要約邀請不是一種意思表示,而是一種事實行為,也就是說,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以發(fā)出要約邀請時,當事人仍然于訂約的準備階段,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發(fā)出要約,它既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種承諾而約束要約人。在發(fā)出要約邀請后,要約邀請人撤回邀請,只要沒有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一般不承擔法律責任。
如何區(qū)雖要約與要約邀請,在實踐中為復雜,各國立法和實踐對此所規(guī)定的標準不完全一致。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和理論,主要根據當事人所表達的意愿、訂約提議的內容、是否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條款以及交易習慣等來區(qū)分要約與要約邀請,從而解決在要約過程中產生的糾紛。根據這三項標準,我認為:被告向原告發(fā)出的函電的內容,在性質上屬于要約邀請,而非要約,具體理由如下:
1.從當事人的意愿角度來看,應屬于要約邀請。此處所說當事人的意愿,是指根據當事人已經表達出來的意思來確定當事人對其實施的行為主觀上認為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具體來說:一方面,由于要約中應當包含當事人受要約拘束的意旨,而要約邀請只希望對方主動向自己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如果當事人在其訂約的建議中提出其不愿意接受要約的拘束,或特別聲明其提議是要約邀請,而非要約,或者根據提議,可判定當事人的意思是希望對方向自己發(fā)出要約,則應認為該提議在性質上是要約邀請,而非要約。從本案來看,被告向原告發(fā)出的函電中稱:“如貴廠有貨,請速來函電,我廠愿派人前往購買”,從中可以看出,該函電是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一方面,函電中明確聲稱“請速來函電”,表明被告 希望原告向自己發(fā)出要約;另一方面,被告提出“我廠愿派人前往購買”,其含義是派人前去協(xié)商購買,而并不是前往原處提貨。因為在原告尚未來函告知價格等情況,被告亦未派人前去查驗水泥質量的情況下,不能決定被告就具有一定要購買原告貨物及前往原告處提貨的意思。可見,被告的真實意圖是希望原告向自己發(fā)出要約。從本案來看,被告在給新華水泥廠發(fā)函的函電中明確指出“盼速發(fā)貨,運費由我公司負擔”?梢,該函電內容中已明確具有被告愿受該函電拘束的意思,一旦發(fā)貨,被告不僅要接受貨物,而且要承擔運費。
2.從函電的內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條款來確定該函電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要約在內容上應當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這樣才能因承諾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而要約邀請,旨在希望對方當事人提出要約,因此,它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此處所說的主要條款是指決定著未來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的核心條款,換言之,如果不具備這些條款,合同是不能成立的。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發(fā)出的函電,如果構成要約,那么,就必須具備未來合同的主要條款,由于未來合同是買賣合同,而買賣合同要具備的主要條款乃是標的和價金,例如《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4條規(guī)定:一項要約必須具備標的、數量和價格。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規(guī)定數量和價格,或規(guī)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我國司法實踐及理論都認為:既然買賣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財產移歸他方所有,他方取得財產權并支付價金的協(xié)議,因此標的與價金是買賣合同的基本條款。從本案來看,被告在函電中已明確規(guī)定了標的和數量(100噸150型號的水泥),但并未提出價款,被告的意思顯然是希望原告向其告知價款,以進一步與其協(xié)商是否購買其水泥。由于函電內容中缺少價格條款,因此也不符合要約的構成要件,而只能視為要約邀請。
3.從交易習慣上看,也不足以認定被告的函電是要約。因為被告在尚未了解水泥的價格與水泥的質量的情況下,是不可能決定派人前往原告處提貨的,更何況水泥在當時當地并非緊俏物資,被告亦無必要在未了解任何情況時便接受原告送來的貨物。
從以上分析可見,本案中被告向愿告發(fā)出的函電是要約邀請而非要約,那么,原告發(fā)出函電和發(fā)運水泥的行為,在法律上如何認定?我認為,此種行為是一種要約行為,它實際上是以函電告知貨物的價格及發(fā)出貨物的行為來作出訂立合同的提議,由于原告在發(fā)貨之前已函告被告貨物的價格,同時又發(fā)出貨物,因此已具備了未來合同的必要條款,表明了其已作出了愿意訂立合同的明確締約意圖。但由于這種行為僅是一種要約,因此在實施這種行為以后,被告處于一種承諾人的地位,這樣,對被告而言,可以承諾,亦可以不承諾,任何要約人都無權強迫他人必須作出承諾。如果被告拒收貨物,表明其拒絕承諾,一旦被告拒絕承諾,則表明合同根本沒有成立,自然不能使被告承擔任何合同責任。
在合同不成立的情況下,如果一方當事人在訂約過程中具有過失,則應當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如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關于締約過失責任的規(guī)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钡珡谋景竵砜矗桓姘l(fā)出函電及拒絕收貨,都不能認定其主觀具有過失,不符合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的三種情況,因此,不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由于未嚴格區(qū)分合同的成立與不成立的問題,因此,常常將合同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予以混淆,實踐證明,對二者作出嚴格區(qū)分是十分必要的。
最后應當指出的是,被告已與新華水泥廠就買賣水泥問題達成協(xié)議,因與本案無關,在此不作贅述。
|
 |
文章標題 |
相關內容 |
|
|
1
|
股東訴權的救濟——派生訴訟在我國之確立
|
股東訴權的救濟——派生訴訟在我國之確立 股東訴權的困境現(xiàn)狀
股東訴權是指股東基于股東權被侵害而享有的提起訴訟的權利。我國《公司法》第1條開宗明義地規(guī)定:“適應建立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的需要,規(guī)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
詳細
|
|
2
|
再談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法律問題
|
再談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法律問題 筆者的文章《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在本報發(fā)表后(2001年8月10日),又陸續(xù)接觸了實踐中一些新的情況,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中的復雜法律問題又有了一些新的認識,故爾再次拋磚引玉,與讀者共同探討。
一、股....
|
詳細
|
|
3
|
國有企業(yè)公司改制的觀念轉變
|
國有企業(yè)公司改制的觀念轉變 從生產力決定論到產業(yè)影響論
所有制問題屬于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問題。各國的各項具體經濟制度無不與這一基本制度相聯(lián)。中國的各項經濟制度改革無不受到所有制問題的影響和制約。對所有制問題的把握直接影響著我國企業(yè)制度的設計問....
|
詳細
|
|
4
|
獨立董事制度在中國-------兼評《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
|
獨立董事制度在中國-------兼評《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 一 背景
建立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一直是中國經濟轉軌與股份制改革中的核心問題。為實現(xiàn)這一目的,當前的一個討論焦點就是在中國建立獨立董事制度,以完善公司法人治....
|
詳細
|
|
5
|
存單糾紛案件審判過程中的訴訟中止
|
存單糾紛案件審判過程中的訴訟中止 由于存單糾紛案件往往伴隨著金融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審理存單糾紛案件時可能會發(fā)生金融機構的涉嫌犯罪的工作人員及用資人出逃的情況。在有關國家機關沒有將犯罪嫌疑分子抓獲,查清全部金融刑事案件事實之前,人民法院對于存單糾紛案件的審理及....
|
詳細
|
|
6
|
帶、墊資合同的法律效力
|
帶、墊資合同的法律效力 近年來,在建筑市場上,帶資、墊資承包現(xiàn)象屢見不鮮,由此引發(fā)的糾紛亦時有發(fā)生。這些糾紛的焦點均涉及到對帶資、墊資建筑施工合同、建筑施工裝潢合同法律效力的認識。筆者就何為帶資、墊資合同以及該類合同的性質、法律效力略陳管見。
....
|
詳細
|
|
7
|
訴訟遲延的法律成因
|
訴訟遲延的法律成因 訴訟遲延的成因是多元的,其法律成因,即因程序法本身所固有的缺陷成為訴訟遲延誘因的情形,理應受到更多的關注,引發(fā)更深層面的探究。筆者認為,在我國,民事訴訟遲延的法律成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ㄒ唬┟袷略V訟法中缺漏對訴訟遲延形....
|
詳細
|
|
8
|
企業(yè)重組上市若干法律問題
|
企業(yè)重組上市若干法律問題 企業(yè)重組上市,概括而言是企業(yè)組織形式、資產、業(yè)務和人員的重組。無論哪方面的重組,在現(xiàn)實法律環(huán)境下都有若干法律問題,或者是因為法規(guī)沒有操作性,或者是因為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而使之難以解決。
股份公司發(fā)起人 應當符....
|
詳細
|
|
9
|
終止合同后能否同時索賠違約金和預期利潤?
|
終止合同后能否同時索賠違約金和預期利潤? 一、案情介紹
中國N省物資貿易公司與澳門制衣公司于1993年5月11日,簽訂了貨物購銷合同。合同規(guī)定:物資公司為買方,制衣公司為賣方,由制衣公司向物資公司出售6mm,8mm,10mm三種規(guī)格的熱軋卷板....
|
詳細
|
|
10
|
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案件有關問題研究
|
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案件有關問題研究 1999年,國務院頒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相繼成立了華融、長城、東方、信達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它們分別受讓了工商、農業(yè)、中國、建設四家國有商業(yè)銀行擁有的1.3萬億元左右的不良資產,力圖通過對這些不良資產的收購、管理....
|
詳細
|
| 2388條記錄 1/239頁 第頁 [首頁] [上頁] [下頁] [末頁] |
注意:網站查詢并不一定完全準確,使用請先核實!
法律論文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