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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省海事訴訟管轄問題的一些認識
對我省海事訴訟管轄問題的一些認識 關于海事訴訟管轄,全國人大的相關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有著明確的規(guī)定,但在審判實踐中仍出現(xiàn)一些問題,主要有:一是對海事法院受案范圍的方面認識不清;二是有些地方法院在受理屬海事法院管轄的案件。由于海事訴訟的受案及審理操作有別于一般民事訴訟,且技術性、專業(yè)性較強,對這些問題不統(tǒng)一認識,加以解決,在一定程度上就會制約我省海事審判事業(yè)的發(fā)展。本文就海事訴訟的特點對海事訴訟管轄有關問題談一點淺識,期待在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若干規(guī)定》以下稱《受案范圍》上取得共識,并得到遵守和執(zhí)行,推動入世后我省海事審判事業(yè)的發(fā)展。
一、海事案件的理解、對海事案件的理解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ㄒ唬⿵V義的海事案件。是指按照法律規(guī)定歸屬于海事法院管轄的全部案件。根據(jù)《受案范圍》的規(guī)定,海事案件共分為以下四大類:
1.海事侵權糾紛案件。這類案件泛指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發(fā)生的,涉及船舶的,或者在航運、生產(chǎn)、作業(yè)過程中發(fā)生的非合同關系的人身、財產(chǎn)權益損害所提起的民事糾紛。
2.海商合同糾紛案件。海商合同泛指民事主體之間達成的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及其港口進行民商事活動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诤I毯贤申P系發(fā)生爭議提起的訴訟請求即為海商合同糾紛案件。
3.其他海事海商糾紛案件。這類案件是一些總體上不易簡單地分別歸類于海事糾紛或者海商合同糾紛的案件。其中,有些案件存在責任競合現(xiàn)象,根據(jù)當事人的訴由請求,可以分別歸類于海事或者海商糾紛案件。
4.海事執(zhí)行案件。主要就是申請執(zhí)行海事法院及其上訴審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海事請求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的案件。其他還有申請執(zhí)行海事仲裁裁決書、海事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與船舶和船舶營運有關的公證債權文書等相關案件。
(二)狹義的海事案件。一般單指海事侵權糾紛案件,最簡單明了的,如船舶碰撞案件。但這種概念僅在海事法院內部中使用,如在立案方面就有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之分。
需要指出的是,在確定海事訴訟管轄范圍時,海事案件應作廣義的理解,即是指《受案范圍》中規(guī)定的各類案件。但該規(guī)定中所列舉的海事案件種類繁多,在案件管轄工作中,要求地方法院負責立案工作的法官熟記《受案范圍》的全部內容是勉為其難的,但怎樣才能分辨清楚海事案件呢﹖概括地講,區(qū)分海事案件與普通民事案件的關鍵在于:案件的法律關系是否與船與海與港口相關聯(lián)。有關聯(lián)的,基本上都屬于海事案件。
二、海事訴訟管轄的特點
。ㄒ唬⿲傩。海事訴訟管轄的專屬性主要體現(xiàn)在海事案件的專門管轄方面!吨腥A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以下稱《海訴法》第四條規(guī)定:“海事法院受理當事人因海事侵權糾紛、海商合同糾紛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海事糾紛提起的訴訟。”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發(fā)布的《受案范圍》中對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圍進行了細化。依據(jù)上述法律的規(guī)定,海事法院對海事案件進行專門管轄,海事法院不得受理地方法院管轄的案件,同時地方法院也不得受理海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25日發(fā)布的《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也體現(xiàn)出海事法院專門管轄的特點。該規(guī)定是我國入世后,為正確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對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訴訟管轄實行集中管轄。但該規(guī)定中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卻不包括涉外海事案件,即涉外海事案件仍由海事法院進行專門管轄,不受該規(guī)定集中管轄的影響。
(二)在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方面,具有與普通民事案件不盡相同的地方。一般而言,地方法院的管轄區(qū)域是以其所隸屬的行政區(qū)域來劃分的。而海事法院則與之不同,海事法院雖然以其所在的城市命名,但其管轄范圍卻不局限在所在城市的行政區(qū)域內,一般會擴及到所在省或自治區(qū)乃至更大的區(qū)域范圍。如海口海事法院管轄的區(qū)域范圍是:海南省所屬港口和水域以及西沙、中沙、南沙、黃巖島等島嶼及其水域。而武漢海事法院管轄的是整個長江流域的海事案件,其管轄區(qū)域則不局限在湖北省。在我們受理案件過程中,有些當事人會對海事法院的管轄范圍提出異議,如認為:?诤J路ㄔ菏枪茌牶?诘貐^(qū)海事案件的,怎么能管轄其他地方的案件呢﹖有此種認識的人不在少數(shù),政府官員、法官、當事人等都有。這顯然是對海事法院的管轄范圍不甚了解造成的。
海事法院以所在城市命名,屬中級法院,但其沒有相應的基層法院,所以受理的案件都是一審案件。在受理案件時,不受海事案件標的大小的影響,對海事法院審結案件的上訴,直接訴至省高級人民法院,這與地方中級法院在級別管轄方面有不同之處。地方中級法院既受理一審案件,也受理二審案件。這是因為地方中級法院下設有基層法院。
三、業(yè)務不熟、認識不清是一些地方法院受理海事案件的主要原因
一些情況表明,由于地方法院的少數(shù)同志對海事法院的審判業(yè)務范圍不熟悉,對海事案件的概念作了狹義的理解,是地方法院仍在受理海事案件的主要原因之一。雖然他們的狹義理解與海事法院內部使用的狹義概念不盡相同,但是縮小了海事案件的范圍,是帶有誤解成分的狹義理解。他們一般認為,只有在海上或者在船舶上發(fā)生的民事糾紛案件,才屬于海事案件。另外,地方法院的立案法官諳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稱《民訴法》,而對于《海訴法》則較為陌生,因后者僅限于在海事法院系統(tǒng)中適用;同時,地方法院的立案法官對《受案范圍》所確立的案件類型也比較生疏,在受理案件時執(zhí)行了《民訴法》的規(guī)定,而忽略了《海訴法》及《受案范圍》的特別規(guī)定。
還有一些地方法院出于多收案件等原因,通過變換案由的形式,變相受理海事案件,嚴重干擾了海事審判程序,這也是最高院嚴令禁止的。如我省某地方法院2001年審結的一件案件,案件標的為1500多萬元,該法院以借款合同糾紛為案由受理了此案,并已審結。該案實際是船舶抵押貸款合同糾紛案件,屬于“以船舶作抵押或以船舶營運收入作抵押的借貸合同糾紛案件”類別,是屬于海事法院管轄的案件,即該案為海事案件。這種通過變換案由而變相受理海事案件的情形在審判實踐中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如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糾紛、船舶租賃合同糾紛、船舶物料承包供應合同、海上保險合同糾紛、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海事?lián):贤m紛等案件,地方法院都可以分別作為普通民事的借款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承包合同糾紛、保險合同糾紛、勞務合同糾紛、擔保合同糾紛等案件予以受理。
四、地方法院受理海事案件會帶來負面影響
。ㄒ唬┯捎谶m用的法律不盡相同,在具體處理個案時,會在適用法律方面造成一定混亂。近幾年來,我國在海事立法方面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在實體法上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以下稱《海商法》,在程序法上有了《海訴法》這兩部法律在立法上充分考慮到海事訴訟的獨特性,在具體規(guī)定中參照了一些國際慣例,因此在某些法律制度上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稱《民法通則》和《民訴法》的規(guī)定是有所不同的。如《海商法》中關于“承運人免責”及“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規(guī)定,確立了當事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或者可以限制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這與《民法通則》所確立的按實際責任實際損失進行賠償?shù)姆芍贫扔幸欢ú町。又如《海訴法》中規(guī)定“海事強制令”制度,這屬于一種行為保全制度,是《海訴法》獨有的,普通民事訴訟僅有財產(chǎn)保全制度,沒有行為保全制度。另外,海事法院在處理海事案件時,有時會涉及到有關航運方面的國際公約或者國際慣例的適用問題,這也是地方法院較少涉及的審判領域;趯徖砥胀袷掳讣蛯徖砗J掳讣g存在的差異,地方法院在具體審理海事案件的個案時,在適用法律上會出現(xiàn)矛盾。表現(xiàn)在:如適用海事法律,則與地方法院的性質不符;如不適用海事法律,而適用普通的民事法律處理案件,又恐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能依照海事法律的一些特殊規(guī)定得到保護。另外,也會造成這樣的結果,針對同一類型的案件,海事法院適用海事法律進行裁判,而地方法院則適用普通的民事法律進行裁決。這些情形的客觀存在,無疑會在適用法律方面造成一定的混亂。同樣,如果由海事法院來審理應由地方法院審理的普通民事案件,也會出現(xiàn)類似的混亂情形,因此在不允許地方法院受理海事案件的同時,也不允許海事法院超越《受案范圍》受理案件。
。ǘ┰趯徖砗J掳讣䲡r,在執(zhí)行扣押船舶和拍賣船舶過程中,如不依照有關的海事法律進行操作,就會產(chǎn)生不良的法律效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就不會得到有效保護。
在審理海事案件時,如不正確適用海事法律,極容易使當事人的一些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如當事人對某船具有船舶優(yōu)先權的債權處理問題。船舶優(yōu)先權是《海商法》規(guī)定的一種法律制度,并規(guī)定船舶優(yōu)先權是優(yōu)先于船舶留置權、船舶抵押權受償?shù)。而在普通民事法律中是沒有船舶優(yōu)先權這樣的法律制度的。由地方法院審理海事案件,如對海事法律不熟悉,或是不以海事法律作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據(jù),就有可能會使具有船舶優(yōu)先權的債權得不到充分、合法的保護。
據(jù)悉,現(xiàn)在個別地方法院在審判活動中對船舶進行了扣押,有些甚至對船舶進行了拍賣。這種做法違背了最高院有關船舶扣押、拍賣方面的法律精神,也容易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產(chǎn)生偏差。現(xiàn)在最高院、省高院都在強調海事法院對船舶的專屬處理權,是具有很強的法律現(xiàn)實意義的。因為無論扣押船舶還是拍賣船舶,都有其獨特性,與地方法院扣押、拍賣某種物品在法律處理程序上有很大的不同。如扣押船舶的監(jiān)管問題,本身就具有很強的海事特色。在扣押國內船舶時,一般應給海事局發(fā)出協(xié)助執(zhí)行扣押船舶通知書,然后視情況來決定是否派法警登船監(jiān)管;在扣押外輪時,除給海事局送達協(xié)助執(zhí)行扣押船舶通知書外,還應給邊防、海關等部門發(fā)出同樣的法律文件,并由邊防協(xié)助派員或海事法院直接派法警登船監(jiān)管。對于這些扣押船舶時涉及的監(jiān)管事項,相信大多地方法院的審判人員都是陌生的,而在扣押船舶時的監(jiān)管措施又是很重要的,監(jiān)管措施不得當則極易致使被扣船舶逃匿或發(fā)生一些令被扣船舶致?lián)p的事件。法院保全的標的物即扣押的船舶得不到良好地監(jiān)控,一旦發(fā)生事故,勢必會影響到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關于拍賣船舶的程序,也很具有海事特色!逗TV法》規(guī)定,拍賣船舶由拍賣船舶委員會實施,拍賣船舶委員會則由海事法院的執(zhí)行人員和聘請的拍賣師、驗船師三人或五人組成。拍賣船舶的活動由這個拍賣船舶委員會具體組織進行。如拍賣船舶不按照《海訴法》的規(guī)定進行操作,首先是違反了法律的規(guī)定;其次是在拍賣的船舶價格上會有偏差。這些對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都是不利的。
還要指出的是,在拍賣船舶的債權登記過程所涉及的確權訴訟制度,也是《海訴法》所規(guī)定的、在海事訴訟上較為特殊的一種法律制度,它實行一審終審制,與其他一些民事制度有較大的區(qū)別。
從以上所列舉的一些法律制度,我們不難看出扣押、拍賣船舶具有較強的海事特性,而且其中的具體操作程序也是由《海訴法》來規(guī)范的,因此由地方法院對船舶進行扣押送、拍賣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為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其應由海事法院進行專屬處理。
(三)會給當事人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訟累。
海事法院有時會接到類似這樣的移送案件:該案件由地方基層法院進行一審,當事人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審查后認為該案件屬海事案件,應移送海事法院進行審理。當事人在地方法院的一審、二審兜了一圈,最后又回到了由海事法院進行審理這個起點。關鍵問題是,我們在審查這些案件時,發(fā)現(xiàn)大多案件與海與船與港口有關聯(lián)性,即海事案件的特征是較為明顯的。如果案件一開始由海事法院受理,會減少當事人一些不必要的訟累。另外,還有一種情況,是關系到地方法院在審結海事案件后的執(zhí)行問題。海事案件的執(zhí)行,有許多是與船舶的扣押、拍賣相關的。地方法院在執(zhí)行海事案件時,如涉及到對船舶的處理,都應移送海事法院進行執(zhí)行,案件的審理和執(zhí)行分別在不同的法院進行,無形中也會增加當事人的訟累。
對上述存在的這些問題,海事法院要加強海事審判宣傳力度,擴大工作透明度和影響力,加強與地方法院的交流與溝通,使最高院及省高院關于海事審判的規(guī)定和意見在審判實踐中得到具體的貫徹實施,促進我省海事審判工作開展,認真實踐“公正與效率”這一工作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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