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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技術轉讓中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
國際技術轉讓中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 本文介紹了國際技術轉讓的現狀、國際上知識產權的立法情況,一些國家國內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狀況,回顧了我國在國際技術轉讓中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調整。探討了發(fā)展中國家在國際技術轉讓中運用有關法律來保護本國的知識產權的途徑,并建議盡快完善相應的法律制度來應對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
當今的國際競爭歸根到底是科學技術的競爭,是國家綜合國力的競爭。發(fā)展科學技術,除了依靠本國技術外,還要吸收各國的先進技術,吸收和借鑒人類社會創(chuàng)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因此,開展國際技術轉讓,引進外國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必然成為發(fā)展本國經濟、提高本國科學技術水平的捷徑。我國已加入WTO,國內的企業(yè)應了解并掌握國際技術轉讓的規(guī)則和其它國家的相關法律情況,以應對入世的挑戰(zhàn)。
一、國際技術轉讓概述
(一)國際技術轉讓定義
聯合國《國際技術轉讓行動守則(草案)》中關于技術轉讓的概念是:技術轉讓是關于制造產品、應用生產方法或提供服務的知識轉讓,但不包括貨物的單純買賣或租賃。大多數國家在本國的立法中對技術轉讓也作了相應的規(guī)定。如日本在《外資法》中規(guī)定:技術引進是指工業(yè)產權和有關技術的其他權利的轉讓,以及授予所規(guī)定的使用權和給予有關管理技術的指導。我國1985年頒布的《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規(guī)定:技術引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司、企業(yè)、團體或個人,通過貿易或經濟合作的途徑,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公司、企業(yè)、團體或個人獲得的技術,其中包括:專利權或其它工業(yè)產權的轉讓或許可;以圖紙、技術資料、技術規(guī)范等形式提供的工藝流程、配方、產品設計、質量控制以及管理等方面的專有技術、服務技術。
一些國家的學者們也從不同的角度闡明了國際技術轉讓的定義。如美國的科恩茲在《商業(yè)技術性技術的國際轉讓》一書中指出,技術轉讓“必須是引進方對引進技術的吸收,如果技術僅僅從一方轉移到另一方,并不構成技術轉讓”。他還指出:“所謂吸收是指技術接受方能夠掌握并有能力獨立使用所引進的技術。如果僅僅是技術的轉移而不包括技術的消化吸收,則是不完全的轉讓!
綜上,國際技術轉讓概括而言即是指轉讓方將技術超越國界轉讓給受讓方的技術轉讓。
(二)國際技術轉讓的現狀及發(fā)展
伴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發(fā)展,通過技術商品化,現代的國際技術轉讓就逐步萌芽、發(fā)展起來。技術先進就意味著經濟占優(yōu)勢,從而在競爭中脫穎而出,立于不敗之地。因而,技術成為競爭中的焦點,作為一種特殊商品,技術開始普遍成為國際貿易中的重要標的。據聯合國的有關資料估計,在20世紀60年代中期,全世界技術貿易成交額僅為27億美元,到70年代中期增至110億美元,到80年代中期則激增到400~500億美元,進入90年代以后,則超過1000億美元。
以“和平與發(fā)展”為主題的良好的國際環(huán)境為使高新技術的發(fā)展和國際技術貿易提供了更廣闊的舞臺和更好的機遇,因而國際技術貿易出現了嶄新的面貌:其一是國際技術貿易額在國際貿易總額中的比重加大。其二是年增長速度加快。1990~1994年世界技術貿易平均年增長16.35%,1994年技術貿易額與1974年相比,20年間增長了25倍。其三是國際間的技術貿易已經與產品貿易緊密結合,技術密集型產品已上升到1000多億美元,占總額的70%.其四是國際技術貿易與資本輸出進一步結合。如美國的技術出口額30%的對象為美國在海外的技術企業(yè)。其五是國際技術貿易的范圍更廣、地域更大,差不多遍及到世界上所有的國家、地區(qū)。發(fā)達國家多向發(fā)展中國家出口技術,而發(fā)展中國家在技術世界上則主要扮演接受者的角色,雖然有些國家已開始著手技術出口業(yè)務,但規(guī)模不大。當今世界,工業(yè)發(fā)達國家擁有大量的科技成果,技術資源占絕對優(yōu)勢。同時他們還具有引進技術雄厚的資金條件和很強的吸收消化能力,因此,無論是世界上的技術出口還是技術進口,大部分集中在工業(yè)發(fā)達的資本主義國家。
(三)國際技術轉讓的標的
國際技術轉讓的概念已經鮮明地告訴人們,轉讓的標的不是別的,而是技術和知識。國際技術貿易更是以專利、商標和專有技術為其交易的對象。而知識產權是指法律所賦予知識產品所有人對其創(chuàng)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傳統(tǒng)的知識產權包括工業(yè)產權與版權,其中工業(yè)產權又包括專利權、商標權、禁止不正當競爭權,其中作為智力創(chuàng)作成果而可依法成為專有權的“禁止不正當競爭權”主要指專利中無法包含的KNOW-HOW權,商標權中無法包含的禁止假冒他人產品的權利。隨著時間的推移,知識產權的范圍發(fā)生了變化。在《關貿總協(xié)定》(GATT)的烏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中,其中的《與貿易有關知識產權協(xié)議》在世界貿易組織(WTO)代替《關貿總協(xié)定》之后,也成為《世界貿易組織協(xié)定》的一部分,它已經將知識產權的范圍劃為:版權與鄰接權、商標權、地理標志權、工業(yè)品外觀設計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未披露過的信息專有權。其中所涉及的對未被披露過的信息的保護,實際就是指對“商業(yè)秘密的保護”,自然包括對KNOW-HOW的保護。因此,作為國際技術轉讓的標的,本文所指的知識產權僅指不包括版權和鄰接權等在內的工業(yè)產權和“未披露過的信息專有權”。
二、國際技術轉讓中知識產權保護途徑
在當今的國際經濟貿易中,國際技術轉讓的重要性是顯而易見的,而作為技術轉讓的標的知識產權,則將成為國際貿易競爭的焦點。因此,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通過法律等各種手段保護本國、本企業(yè)的知識產權,便成為企業(yè)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的有力且必須的堅強武器。
(一)國際立法保護
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可以說在世界各國已達成共識,只有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才能促進國際技術轉讓的進一步發(fā)展。因此,無論是發(fā)達國家還是發(fā)展中國家都積極致力于創(chuàng)建和維護與保護知識產權有關的各種國際性公約,已使知識產權向國際化趨勢邁出了一大步。
《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巴黎公約》),是迄今為止最廣泛、最基本的保護工業(yè)產權的國際公約。該公約1883年訂立,1884年正式生效。公約中保護工業(yè)產權的范圍包括發(fā)明專利、實用新型、工業(yè)品外觀設計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其中的基本原則和制度對工業(yè)產權的國際保護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于1970年簽署于華盛頓,1978年生效的《專利合作條約》(PCT)是一個程序性的國際專利申請條約,其主要作用是簡化了其成員國國民在成員國范圍內申請專利權的手續(xù),降低了在多國申請專利權的費用。另外,對于那些采用專利實質性審查原則而本國專利局又缺乏審查能力的公約成員國,《專利合作條約》可以幫助這些國家就專利的實質性條件作出初步審查報告。《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xié)定》是在西班牙首都馬德里簽訂的有關商標注冊的國際協(xié)定,旨在保護商標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的標記。該協(xié)定簡化了商標國際注冊的手續(xù),節(jié)省了費用,同時在取得商標國際注冊后,還享有《巴黎公約》所規(guī)定的優(yōu)先權。為了彌補《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xié)定》的局限性,更好地開展商標國際保護合作,1973年6月12日在維也納簽訂的《商標注冊條約》為商標國際注冊也提供了方便。此外,《為商標注冊的目的而使用的商品與服務分類協(xié)定》(《尼斯協(xié)定》)和《維也納協(xié)定》都是針對商標的管理和保護而達成的條約。對專有技術的保護,國際商會在1961年最先制定《有關保護KNOW-HOW的標準條款》。1965年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前身“巴黎聯盟”的國際局主持起草了一部《發(fā)展中國家發(fā)明示范法》,其中第二部分為KNOW-HOW的保護問題,后多次修訂,在1980年的修訂本中,將有關技術轉讓的內容另立了一個單行示范法,即《商業(yè)秘密及技術轉讓合同登記示范法》。這個示范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不同國家的法律貿易活動慣例中所承認的一些共同規(guī)則。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區(qū)域性國際公約還包括《歐洲專利公約》、《荷比盧統(tǒng)一商標法》和1977年非洲知識產權組織通過的《班吉協(xié)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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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遵守和履行有關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的同時,為了實現本國的利益,在國際技術轉讓中有效而充分地保護本國的先進技術,各國在國內立法中也做了大量的有關規(guī)定。
發(fā)達國家主要是通過工業(yè)產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競爭限制法、反壟斷法等,從不同角度對技術轉讓及相關知識產權加以管理和保護。例如:日本早在1947年就公布了《禁止私人壟斷與保持公平貿易方法的法律》,同時還通過了《外資法》與《外匯法》等多種法律,形成了本國技術保護的法律體系。對于專有技術的保護,在日本不受特別法的保護。在英美也沒有相應的成文法保護,而是逐案根據判例法的原則受到保護。與它們做法不同的是原西德,通過《防止不正當競爭法》第17~20條禁止泄露和盜用管理或技術秘密的有關規(guī)定對專有技術加以保護。
發(fā)展中國家除了通過外國投資法、工業(yè)產權法等對本國的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外,還制定專門的技術轉讓法來加強對本國的知識產權的保護。例如,墨西哥于1972年頒布了《墨西哥關于技術轉讓登記與使用專利權及商標權的法律》,加強了在技術轉讓中對專利和商標的法律保護。再如,巴西于1962年制定了關于對外國付款的技術合同的相關條款;阿根廷于1971年制定的關于許可證與技術轉讓的法律;秘魯于1981年頒布了確定外國技術、標記或專利的許可人與被許可人的權利與義務的規(guī)則,其中的有關條款均對專利以及商標、技術知識產權的內容進行了保護和控制。
。ㄈ﹪H許可合同中對知識產權內容的保護
在國際技術轉讓合同中最常見的便是國際許可合同。因此,轉讓方如何在國際許可合同中利用相應條款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防止對方侵犯自身的權利,受讓方又如何盡量從轉讓的技術中獲得更多的利益,避免轉讓方不合理的限制便成了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考慮的主要問題。
在國際許可合同的法律條款中都不同程度地對保護知識產權作了相應的規(guī)定,其中的保密條款主要是對轉讓的標的進行保護的有利條款。作為轉讓標的專利技術是已經公開的技術,它可以通過法律直接得到保護,因而一般不存在保密問題。但是沒有經過專利登記的專有技術,則只能由專有技術持有人通過自己的保密手段達到保密的目的。因此,在國際許可合同中一般都定有詳細的專有技術保密條款,要求技術受方對技術供方所提供的專有技術及技術資料等一切秘密情況負有保密責任,并保證不將這些技術秘密泄漏給第三方。由于這些秘密情報是技術供方進行市場競爭的重要憑借,因此其要求技術受方承擔保密責任,以保障專有技術的秘密性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是其利用許可合同中的條款保護自身知識產權的有效措施。
三、我國在國際技術轉讓中知識產權的法律調整
隨著我國國際技術轉讓業(yè)務的迅猛發(fā)展,保護我國國際技術轉讓中的知識產權立法也在不斷出臺。這些法律的頒布使國際技術轉讓工作有了法律上的保障和依靠。
1984年3月12日通過,1984年4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除了規(guī)定專利的形式和實質要件以及與獲得專利權有關的內容外,還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除本法第14條規(guī)定的情況外,都需要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這使我國的專利技術在國際技術轉讓中取得國內立法的保護。與《專利法》有著相似作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于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可以轉讓注冊商標,也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商標往往與專利以及專有技術一起成為許可合同的內容,這便與國際技術轉讓相接軌,使商標權也在國際技術轉讓中得到我國立法的保護。其次,于1999年10月1日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繼承了原有的合同法中關于技術轉讓合同的內容,并作了更詳盡的規(guī)定。新《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和受讓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范圍,但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fā)展。同時還在第三百四十條規(guī)定,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并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目標,這就要求技術的讓與人在訂立技術轉讓合同時需要提交相關證明其所有權及未設立任何擔保權的資料,避免了轉讓過程中某些惡意欺詐行為的發(fā)生。另外,新《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三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應當按照約定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技術秘密,合同的讓與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承擔保密義務,這些規(guī)定都旨在加強本國企業(yè)在國際技術轉讓交易中對知識產權的合法權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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