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中世紀的商人及商法
論中世紀的商人及商法 摘 要:主要探討了歐洲中世紀社會商人、商人法產生發(fā)展的經濟、宗教、政治、文化整體狀況,以及商人法得以發(fā)展完善的條件和取得的成就。 關于商法的起源,多數學者認為歐洲中世紀的商人法是近現代商法的淵源。歐洲中世紀時期,商人法與封建王室法、教會法、采邑法以及作為習慣法殘存的古羅馬法等共同構成中世紀歐洲一個特定區(qū)域的實在法體系。形式意義上商法產生并獨立存在,這種現象在中世紀以前的古代法中是沒有的,而中世紀后的歐洲各國近代商事法或商法典是對中世紀商人法的繼受或沿用。本文研究的主要是如下方面:1.商人何以從最卑微的階層不斷提高自己的地位,最終奪取各國權力;2.商人法以羅馬法為根基并在實踐中不斷摸索和創(chuàng)新,其所取得的成就及對社會經濟發(fā)展的莫大貢獻。 一、中世紀初期社會整體狀況及商人地位 公元五世紀,羅馬帝國已變成了一個空殼,它昔日一度強大的中央集權已煙消云散。導致羅馬帝國崩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羅馬帝國后期,大地主壟斷土地的弊病已遍及整個帝國,有勢力的地主貴族階級已經占有幾乎全部帝國的土地,自由農民和自由手藝人差不多已經絕跡,他們已淪為世襲大領主的農奴。大領地的領主擁有不斷增加著的財富,也就表現出日益脫離政府的獨立性,久而久之,領主的勢力滋長到足以對抗政府或控制政府,中央政權的日益衰敗,已不得不把許多公共行政管理權委托給大領主,如按狄奧多西法典規(guī)定法官不得進入私人土地上開庭審判,如果有犯人應受逮捕,執(zhí)行逮捕者,不是國家官吏而是領主的管家。這樣鄉(xiāng)村和城市的下層階級,為了避免盜劫,蠻族掠奪,為了逃避苛捐雜稅的勒索,越來越多的向大領主那里集中以求庇護,庇護形成了封建依附關系,依附關系的成立一般要舉行臣服禮和宣誓效忠儀式,這類儀式按法國歷史學家馬克·布洛赫的描述為依附者要:“雙手并掌,合而置于另一個人兩手之間———這是歸順臣服的一種簡明表示,其意義有時還需用一種下跪的姿勢來加以更進一步的強調。與此同時,奉獻出雙手的人喃喃而語———即一種非常簡短的宣告———承認自己是對面那個人的仆人。于是,主仆二人彼此以唇相接親吻。以示和睦和友好”。[1]這種封建依附關系開始時僅限于附庸者本人一生,后來遍及于附庸者的男性后嗣。這種大小領主以其附庸者所形成的金字塔似的階層關系,構筑了封建制度,“封建制度是由個別私人在或大或小的領土范圍內,在或高或低的程度上,代表或占有,奪取或行使公共權利的制度。它是由地主貴族,俗人或僧侶,男爵或主教在一定的領土范圍內,對那些所有的居民辦理行政、執(zhí)行司法、征收賦稅的制度,在這樣的一個政體里,政府的實質是分裂的,王座只保留了一空洞的宗主地位,這是一個名義上的權利,而國王被縮成一個陰影而已。封建制度是一個政府的形式,一種社會的結構,一種以土地占有制為基礎的經濟制度!盵2]幾乎沒有人生活在封建制度之外,不臣服效忠于某一封建領主的人極少,只有朝圣者、游僧、行販以及其他被社會遺棄的人。 羅馬帝國后期基督教的創(chuàng)立與傳播,對于整個社會產生莫大影響,帝國后期社會的混亂和動蕩在人的內心深處產生了悲觀,基督教是古希臘羅馬悲觀主義哲學的一個新的反映,其教旨是藐視人性和對理性的不信任,以及尋求世俗快樂是徒勞的,人應禁欲、苦行和獨身,忍受痛苦,使來世可以享福;綍r代的最初兩世紀中,所有皈依信仰者,差不多全來自卑微的平民、奴隸、自由人、手藝者和商人。早期基督教的工作,都是慈善性的,博愛和仁慈的福音反映在對貧弱者的施舍方面:如救濟孤兒、寡婦、殘疾者的苦難、賑濟災荒等。公元313年,君士坦丁頒布米蘭詔令,承認基督教的合法地位并入教后,基督教才開始在羅馬社會的上層中間急劇的發(fā)展著,使得它不復是一個有窮人和中等階層的人所組成的一個宗教社會,而變成一個階層式和官僚式組織的團體,崇尚奢靡、爭權奪利的團體了。教會本身不是被當作一種政治單位,而是主要被當作一種精神共同體;教會作為封建主加入了封建制度,教會在意識形態(tài)和組織機構上都反映和服務于封建社會,它要求社會的無數信徒對它忠誠,為他們提供意識形態(tài)的根本依據,僧侶們在宣揚著窮困的理想化,向農奴和社會底層灌輸著馴服的德行,為了使那些心存不滿的仆役和奴隸安心處于屈服的狀態(tài)里,以此獲得天堂上的幸福和極樂生活。教會中由教皇到信徒逐漸形成金字塔式組織,而居于底層者是廣大窮苦信徒,正如耕種者居于封建階層底層一樣。 蠻族的入侵也是導致羅馬帝國崩潰的主要原因,蠻族通過大規(guī)模的移民或入侵全面進入羅馬帝國,其結果是羅馬人蠻族化,而蠻族人文明化,即蠻族人在羅馬帝國中一般保持著自己的社會傳統(tǒng),并且很多地方以征服者的身份把自己的制度特征的烙印蓋在那些原來有著另一種制度特征的土地上。他們和教會一起,制定了新制度的式樣,并從羅馬制度的殘余以及從他們自己的更有活力的制度中形成了一種新文明,這兩種制度隨著時間的推移融合起來,形成了一種既不是羅馬式的,也不完全是日爾曼式的政府和社會。當然在所謂的黑暗時代,基督教代表著一種比較先進的文明,教會以其宗教教義對社會實施全面教化,特別是對蠻族的教化,基督教以它超越宗教、部落和地域的社會共同體的概念吸引日爾曼民族。在政治上,基督教致力于把統(tǒng)治者從一個部落首領改變成一個國王。使得日爾曼各部族逐漸趨于統(tǒng)一,出現了跨地域和跨部落建立的王權,這使得包含有各個民族的廣大地域聯為一體;浇淘谌諣柭袼追ǖ陌l(fā)展過程中提高了王權的作用;浇逃嘘P所有人在上帝面前根本平等的教義深刻的影響著蠻族社會。 公元5至10世紀的500年史稱黑暗時代,在政治領域,這一時期歐洲各民族的政治組織中,展現了一種基本相同的模式,最小的地方政治實體一般被稱之為“村莊”,這些村莊被歸入“百戶區(qū)”之中,而百戶區(qū)被歸入“郡”之中。王國不是被當作地域單位,而是被當作處于某個國王(皇帝)統(tǒng)治之下的、信基督教的人們的共同體,在這里,國王(皇帝)被看做是基督的代理人以及教會、貴族、氏族和軍隊的最高首腦。在經濟領域,與羅馬帝國不同,6世紀和10世紀間的西方經濟不是建立在幾千個城市的基礎上,而或許是建立在幾十萬個村莊和莊園的基礎上。在各地方之間、領主單位之間、部落單位之間以及其他單位之間存在著極其廣泛的差異。一個地方的習慣可能在實質上不同于50里以外的另一個地方的習慣。莊園內有農田、牧場、磨坊、種養(yǎng)殖園等,基本上是不依賴于外界自給自足的實體,貿易已衰退到只有稀少的奢侈品交易,主要是領主階級所需要的絲綢、香料以及其他輕便商品,商人是社會的棄兒,“他們被稱為泥腿子,因為他們帶著貨物徒步或騎馬四處奔波,從這個鎮(zhèn)到那個鎮(zhèn),從這個集市到那個集市,從這個市場到那個市場,一路售賣貨物。在封建領主的大廳里,商人乃是嘲笑、侮弄、甚至憎恨的對象。那時候的許多流行抒情歌曲,既歌唱騎士的驍勇善戰(zhàn)和偷情通奸,也歌唱他們如何擄掠商人。利潤,即商人買進賣出的差價,在那時的社會被認為是不名譽的,那個社會贊譽的是高貴的殺伐之功,敬重的是———用當時一份特許狀上的話來說———全仗辛苦和勤勞過活之人。獲得利潤被視為高利貸的一種形式,人們因此認為,商人的靈魂是進地獄的。”[3]在法律領域,隨著西羅馬帝國在5世紀的最終解體,宏大的羅馬法在許多地方消失殆盡,當然在有些地方,尤其是北意大利的一些民族中,西班牙和法國南部,有關羅馬法的記憶以及羅馬法的術語和規(guī)則殘存下來,這是一種簡單化、通俗化和錯誤百出的羅馬法,現代學者稱之為粗俗羅馬法,以區(qū)別于早先的古典時期較為深奧的羅馬法。蠻族入侵羅馬后,在其侵占的土地上實施其血親部族的民俗法,民俗法以血親復仇為基礎,相伴隨的是神明裁判、宣誓證明,北歐和西歐各民族的民俗法顯得相當原始,民俗法雖然維持著相對簡單的社會組織和社會關系,“但在很大程度上與社會習慣、政治制度和宗教制度并無差別。沒有人試圖將當時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組成一個特定的結構。法律極少是成文的,沒有專門的司法制度,沒有職業(yè)的法學家階層,也沒有專門的法學著作。法律沒有被自覺地加以系統(tǒng)化,它還沒有從整個社會的母體中挖掘出來,而仍然是其一部分”。[4]不僅蠻族習俗法是如此,教會法也同樣,法律不是一種有意識的理性或深思熟慮的結果,而是被稱為是“共同良心”或“神意”的產物。法律又同神話、藝術、語言等混雜在一起。 二、中世紀中后期社會的變革 自11世紀中期始,西歐社會發(fā)生巨大變化,導致這種巨大變化的根本原因十分復雜,學者們觀點不一,如美國學者伯爾曼先生在其所著的《法律與革命》一書中認為,1075~1122年所發(fā)生的教皇格列高利改革是中世紀中期的一場偉大革命,這場教皇革命是全方位的革命,因為它不僅涉及創(chuàng)設新的政府形式,而且也創(chuàng)造了新的社會和經濟關系結構,新的社會共同體的視野,新的歷史背景,以及新的一套普遍價值和信仰,“改造世界”是教皇革命的一個口號。而美國學者泰格和利維在其所著的《法律與資本主義的興起》一書中認為,11世紀商人(資產階級)的興起,并通過一連串的造反引發(fā)了社會全方位的根本變革。伯爾曼先生的觀點最為全面深刻和最具影響力,在談到教皇改革的作用和社會影響時,他認為教皇革命是對先前的存在的政治、法律、經濟、宗教、文化和其他社會關系、制度、信仰、價值和目標的推翻,而由新東西取而代之,“在政治方面,教皇革命可以看做是在教會內部以及在教會與世俗政體之間的關系上權利和權威的重大轉變;并且伴隨著在西歐與臨近列強的關系上的決定性政治變化。在社會經濟方面,教皇革命也可以看做是對生產和貿易的巨大擴展以及數以千計的新城市和新城鎮(zhèn)出現的一種反應和刺激。從文化和智識的角度考察,教皇革命可以看做是一種動力,它推動了歐洲第一批大學的創(chuàng)建,促進了神學、法學和哲學形成系統(tǒng)的學科,并有助于新的文學和藝術風格的創(chuàng)立以及一種新的社會意識的發(fā)展。”[4] 公元10世紀左右,西歐以農業(yè)為主的莊園經濟已不再像以往那樣自我封閉,農業(yè)技術的普遍提高,使得莊園出產的產品出現剩余,領主們必須尋求外銷的策略,集市或市場在各地陸續(xù)建立了起來,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舉行著各種各樣的貿易活動,這些市場多是建立在寺院周圍,在屬于教會的土地上進行,商人除了有來自于穿行歐洲各地的猶太人、敘利亞人這些如“候鳥”一般的行商以外,還有一些本地的常駐基督徒為坐商,封建領主們逐漸地意識到可以借征收通行稅、市場稅等獲得利益,便開始允許或鼓勵商人們在自己的土地上開設市場。人口的增加,一些市鎮(zhèn)的建立出現了一些自由的手藝人,這些手工藝人反映著歐洲當時的工業(yè)狀況和水平。在這一時期商人階層總要投靠強有力的領主和保護者。在意大利的威尼斯、米蘭、熱那亞等商業(yè)城市,統(tǒng)治者聯合商人廣聚資財和建立海上船隊,以從阿拉伯人手中奪取地中海商路控制權;較小的親王、公爵在其領地內,可以向商人讓與某個城市的一些特權。對于商人,國王成了重要同盟,以王權保持著各條商路通暢,禁止封建領主對商人的勒索。對于國王,商人則成為重要的籌款工具。即國王與商人結盟,商人支持國王的立法和司法權力,以期獲得有利于在廣大地域從事貿易的法律。商人獲此利益,便報之以繳納捐稅和關稅,并在很多情況下給予國王巨額貸款,以供其對外推行軍事政策,而這類軍事政策通常確實會有利于本國商人。這一時期教會對于商業(yè)和手工業(yè)的態(tài)度如何?有的學者認為教會教義不許投機和放貸取息,即所謂教會對商人的興起持反對立場。但是如果說在社會中居于主導地位的教會持如此態(tài)度那么就很難解釋工商業(yè)迅猛發(fā)展。而另一種觀點認為近代資本主義起源于11~12世紀,資本主義和封建主義在本質上是可以相容的,在實際上是完全相互依賴的。11世紀晚期和12世紀的天主教會不僅不譴責金錢或財富本身,而且確確實實地還鼓勵追求金錢或財富。十字軍東征乃是進行資產階級改造的關鍵性事件,十字軍東征和殖民運動,其起因是教皇力圖從海上或陸上向東擴展它的權威,而其結果卻是極大的促進了遠距離的海上貿易和陸上貿易。手藝工匠行業(yè)與農業(yè)的分離和商業(yè)貿易的迅速發(fā)展,使商人和工匠的勢力大增,他們不但在封建領土上站穩(wěn)了腳跟,而且提出政治和經濟領域中的其他身份要求,最終獲得一種單獨的既非領主亦非附庸的合法身份地位。 三、商人法產生的條件及其成就 11世紀晚期以前教會法是分散性的,教會所參與的社會事務主要局限在有關靈魂和精神事務上,教會的普遍性主要不是依靠政治或法律的統(tǒng)一,而是依靠共同的精神傳統(tǒng)、共同的教義和崇拜以及一種共同的禮拜儀式。教會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與神學學說、禮拜儀式和各種圣禮交織在一起。在涉及諸如財產法、犯罪和侵權行為、程序、繼承等領域教會法常常與世俗法結合在一起,而世俗法本身在很大程度上分散在政治、經濟和社會習慣之中。伯爾曼先生認為,11世紀的教皇革命導致了近代西方國家的產生,這個國家是指由教皇所統(tǒng)治的教會在與王權的斗爭中取得了勝利,教會成為獨立于王權和領主的公共權威,行使著一個近代國家的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具備了近代國家大部分的特征。11世紀末,在意大利北部歐洲第一所大學波倫亞大學創(chuàng)立,在這所大學對當時發(fā)現的羅馬法文本已開始予以研究和傳授。羅馬法的發(fā)現與研究以及法律在大學里被自覺的逐漸構筑成知識體系等因素,對于教會法體系的創(chuàng)立產生了直接影響。在12~13世紀間,5部主要的教會法匯編陸續(xù)編定,被統(tǒng)稱為教會法大全,第一個近代西方法律體系即近代的教會法體系就此產生。教會法體系不僅從形式上被賦予了邏輯連貫性的外觀,內容上被劃分為社團法、刑法、婚姻法、繼承法、財產法、契約法以及訴訟程序,而且在精神和原則方面貫穿著宗教教義。隨著教會法體系創(chuàng)立,各種新的世俗法———封建法、莊園法、王室法、城市法、商法也模仿著教會法的許多概念和技術而體系化和精致化,教會法和世俗法體系的分別創(chuàng)立所附帶產生的是一個職業(yè)的法律家和法官階層,分等級的法院制度,法學院,法律專著,以及把法律作為自治的、完整的和發(fā)展的原則和程序體系的概念。 11世紀晚期,廣泛的商業(yè)活動是與莊園的生產方式和封建的社會政治關系并存的,商人在封建等級體系中獲得了一種合法身份,成為獨立的階層,商人法在商業(yè)實踐活動中逐漸產生并得以發(fā)展,正是在那時,近代西方商法的基本概念和制度才得以形成,商法在西方才第一次逐漸被人們看做是一種完整的、不斷發(fā)展的體系,新出現的商法體系與教會法、王室法、采邑法、城市法相并列,彼此相互獨立、相互作用、相互影響。這一時期商法總體性特性和作用可以概括為如下幾個方面:第一,客觀性,商事關系不同于一般婚姻、家庭、鄰里關系,這種關系的參與主體要廣泛的多,多涉及彼此并不相識而安全由共同的經濟利益而聯系在一起。從事海上貿易,遠航千里與不同國家、不同民族進行商業(yè)貿易最足以說明此點。在一個相對封閉和凝固的社會中所形成的傳統(tǒng)、習慣、風俗等社會規(guī)范顯然不敷要求的。11世紀末12世紀初,歐洲商法已從商業(yè)交易習慣過渡到成文法,商法中的各種權利和義務實際上也變得更加客觀、準確,而較少任意、模糊。商法作為客觀規(guī)則體系,為商人安排經營活動,期待或預測交易相對人的行為奠定基礎,且商法確立客觀的交易程序,并通過商事法院在對商事糾紛的裁判時引為裁判依據而得以強化。第二,國際性,11世紀晚期以后,規(guī)模巨大的國際集市每隔一定時間就會在全歐洲各個指定的地點或者云集了各國商人的永久性市場鎮(zhèn)和市場城舉行。較之于地方貿易,跨國貿易常常占優(yōu)勢,并為一般的商業(yè)交易提供一種重要的模式。那個時期的許多商業(yè)活動都具有世界性或國際性。商法上的各種權利和義務在地方適用中變得更加統(tǒng)一、更加普遍,而較少差異、也較少歧視!吧倘朔耸且环N形式上的國際法,基本點在于,有容許簽訂約束性契約的自由,又有對契約安全的保障,還包含有建立、轉移和接受信貸的種種辦法,在整個中世紀時代,貿易糾紛采用商人法這辦法,曾通行于王室法庭、教會法庭、甚至封建領主法庭。對于國際商人和貿易者,商人法尤為必需。商人法至少在理論上,是對所有不同國家商人之間的交易一律通用的!盵5]第三、創(chuàng)新性,如上文所述,歐洲中世紀第一個法律體系是教會法體系,這個體系不僅以其形式上的邏輯性為世俗法提供了榜樣,而且在內容上教會將羅馬法的“自然理性”轉化為“自然法”,在教會社團法、財產法、契約法中包含著大量的取自于羅馬市民法、萬民法的交易規(guī)則。教會要求在交易中恪守信用和講求公平,商人們接受了這些概念和原則,并把它們納入到商法當中。在商人自治的大環(huán)境下,商人的經營手段會不斷翻新,大量新型的交易方式和經營模式不斷產生,當現存法不備時,商人、公證人或商事法院便根據所謂“自然法”或“良心”創(chuàng)制一些新的制度和規(guī)則。根據伯爾曼先生的歸納在此期間商人創(chuàng)制出:1.動產與不動產(土地和附屬土地的固定物)法截然分離;2.承認誠信的動產買主的權利優(yōu)先于真正的所有者的那些權利;3.更換了較古老的貨物交付要求,以便用一種象征性方法轉移所有權,即通過移交運輸單據或其他單據來轉移所有權(和損失或損害的風險);4.創(chuàng)立了一種獨立于所有權的動產占有權;5.承認非正式的動產買賣口頭協(xié)議的有效性;6.引入一種以契約價格和市場價格之間的差價為基礎的,對未交付貨物的損害的客觀估量標準,隨之還引入對違反某些類型契約的定額罰款制度;7.產生了諸如匯票和本票這樣的商業(yè)票據,將它們轉變?yōu)樗^的無因契約可以獨立的提起訴訟;8.創(chuàng)立了匯票和本票的可轉讓性概念,據此,誠信的受讓人有權從出票人或立據人那里獲得支付,即使后者對原持票人做出了某些抗辯(如抗辯其欺詐)也如此;9.創(chuàng)立了動產抵押權;10.產生了一種破產法,它考慮的是一種復雜的商業(yè)信用體系的存在;11.產生了提單和其他運輸單據;12.擴大了古希臘-羅馬的海上借貸,并創(chuàng)立了以對貨物的留置權或以船舶本身的股份作為擔保的冒險借貸,以此作為支助和保證商人的海上買賣的手段;13.用比較集體主義的合伙概念取代了比較個人主義的希臘-羅馬的合伙概念;14.產生了類似于一種股份公司的聯營,每一個投資者的責任限于它投資的數額;15.創(chuàng)立了各種商標和專利;16.以保證書和其他擔保形式擔保的流動公共貸款;17.產生了儲蓄銀行業(yè)務。近代商法體系的結構性要素如果不是絕大多數形成于這個時期,那么至少也有許多是形成于這個時期。[6] 西方很多學者認為資本主義在歐洲肇始于11世紀,自生產關系而言,11世紀以后歐洲經濟生活領域中的生產關系發(fā)生莫大的變化,開始從農業(yè)經濟向商業(yè)、金融經濟轉型,更為重要的是在世俗社會由商人所倡導的平等、自由、等價有償的理念開始向全社會蔓延,并逐步深入人心引導社會趨于全面革新!百Y本主義能推行,法治的維持為首要工作,若無法治,則商業(yè)資本其無法預為籌謀,無從計算,亦即不能發(fā)生一個現代經濟的體系!盵7]由此,我們可以說中世紀中后期,商法的完備與資本主義的產生發(fā)展互為因果、密不可分。 參考文獻: [1][美]泰格,利維。法律與資本主義的興起[M].上海:學林出版社,1996。 [2][美]湯普遜。中世紀經濟社會史(上冊)[M].北京:商務印書館,1963。 [3][美]泰格,利維。法律與資本主義的興起[M].上海:學林出版社,1996。 [4]伯爾曼。法律與革命[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 [5]泰格,利維。法律與資本主義的興起[M].上海:學林出版社,1996。 [6]伯爾曼。法律與革命[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424-426。 [7]黃仁寧。資本主義與21世紀[M].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出版社,1997。 李江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