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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市場經濟下的公證誠信
論市場經濟下的公證誠信 論市場經濟下的公證誠信 誠實信用原則是一項十分重要的民法基本原則,被稱為私法領域的“帝王條款”。同時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之一,是市場經濟的靈魂。社會要進步,經濟要發(fā)展,就必須要講誠實、守信用。公證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信用保障法律制度,是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本質是代表國家對自由經濟、民事活動進行適當干預,確保各類經濟、民事主體保持誠信,確保各種經濟、民事活動真實、合法、公平、公正,避免和減少風險,確保合作、交易安全,并為依法進行各種經濟、民事活動和解決各類糾紛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真實可靠的證據。誠信是公證最大的價值所在,是公證存在和發(fā)展的基礎,也是公證在社會信用建設中發(fā)揮作用的基本前提。這都是不可爭議的事實,然而在當公證機構被剝離了行政色彩,推向市場的時候,我們卻不得不重新探討市場經濟下誠信對于公證的重要。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政治都有舉世矚目的成就,市場經濟的充分發(fā)展讓更多的中國人富裕起來,但也應該看到的是,有很多人在市場經濟大潮中迷失了自己,急功近利,言而無信在日常交易中頻頻出現,客觀上導致人與人之間互不信任,相互欺騙,社會誠信度下降,人們開始懷疑一切。這種現象是市場經濟發(fā)展充分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因為市場經濟是由市場主導生產,而不是由政府強制,讓市場主導經濟發(fā)展這種情況下,能夠極大的調動人們的生產積極性,但同時也容易誘發(fā)人的貪欲,求利心理。特別是當個別人在犧牲了誠信能夠換取經濟上的最大利益后,就會引發(fā)更多人的效仿,不誠信會漸漸向社會各個領域滲透。另外中國的傳統(tǒng)文化由于長時間受封建意識的影響,人真實的欲望難以表達,諂媚常常換來好處,誠信卻令人處處吃虧的思想根深蒂固,進而使社會誠信度失衡。而不誠信的最大后果就是交易難,交易成本高,交易風險大,經濟發(fā)展緩慢。在這樣的一種情況下,公證的作用就尤其的突顯出來,也正是這樣的情況才使更多的人們把希望寄托與公證。公證能夠給人放心,而法律所賦予公證的三大效力更是努力把風險降到了最低: 第一、證據效力。公證書具有法定的證據效力,一旦涉及訴訟,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九條將“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列為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的事實之一。 第二、強制執(zhí)行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guī)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而不必經過訴訟程序。 第三、法律要件效力。即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國際慣例或當事人約定必須辦理公證的法律行為若不履行公證程序,則該項法律行為就不能成立,不具備法律效力。公證書是國際交往中各國公認的文書,它不同于一般文書,具有效力上的公示性、公信性以及適用上的普通性、跨越性。公證文書的出具,體現了不應被懷疑的誠信原則,體現在對當事人事實的一種真誠的記錄。它的信譽就是公證文書在社會上的公信力,并且其效力遍于全世界。 如此有力的效力讓公證成為人們信賴的標志,公證成了繁雜的交易中能夠讓人安心的一塊凈土。但同時也是一些不法之徒千方百計想要利用的工具,公證人員在工作中經常會與不誠信的人打交道,如有些審辦涉外公證的當事人辦理假學歷,假經歷、假親屬、假結婚等;還有的當事人拿著假公章、假營業(yè)執(zhí)照、假證件申辦經濟合同公證。也有經過公證的經濟合同一方當事人擅自違約,如借款人不按期還款。在一些招投標活動中有的招標單位企圖以公證為幌子,事先內定中標單位等等。作為預防性的法律證明機構,公證肩負著對被證明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調查、審查、把關工作,是預防糾紛的一道重要防線,而這道防線的鞏固憑的就是評價誠信的公證人的誠信。 然而近年來,尤其是當武漢體彩舞弊案和西安寶馬案之后,公證業(yè)的誠信受到空前的質疑。不知不覺中,公證這個靠信用吃飯的行業(yè),開始面對誠信的流失。自公證機構改革以后,公證機構不再是國家機關,而是自負盈虧的事業(yè)法人和中介機構。進入市場以后的公證機構,既要行使國家的公共證明權利,又要填飽自己的肚子;一方面要堅守誠信原則,一方面又要忍受利益的誘惑?墒,利益要求最終會決定行為方式,加之無相應立法,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一暫就是二十多年,公證法遲遲不能出臺,使公證行為本身就缺法可依,導致公證機構可以隨意拿作為國家公權的國家證明權作換取部門利益的籌碼,參與非法利益的再分配,甚至做腐敗和作弊的幫兇,完全背離了公證的初衷,忘記了自己的職責,加劇了社會的不誠信度。 導致這樣的結果,也就是國家證明權成為商品的主要原因是: 公證市場化導致國家公共證明權利成為商品;由于從前的行政體制下的公證機構越來越不適應經濟發(fā)展,需要將其轉制為自負盈虧的社會中介組織,然而改革并不是要把公證處完全推向市場,公證行為完全市場化運做,那樣勢必導致公證業(yè)如菜市場,國家證明權如白菜土豆般交費即與。 公證處管轄范圍不明,公證處之間競爭激烈致使公信力下降;曾經一度出現沒有出不了的證,什么處女公證,整容公證,愛情公證,絕食公證,只要在我的公證處辦理,就絕對配合當事人的請求,服務周到,價格低廉。為的就是爭取案源,與其他公證處競爭。也就是說,蛋糕只有一塊,誰的“服務”好,吃到的就多,而不是分割好給每人,慢慢消化。 公證業(yè)務無法定與非法定之分,統(tǒng)統(tǒng)歸于當事人自愿,公證完全處于被動地位,如果不去努力迎合當事人的需求,就難得到當事人的認可,更難得到這筆業(yè)務?匆恍┑胤焦C處網站上刊登的公證人員為爭取業(yè)務而奔波的文章,宛如一般商品的推銷,這既是公證業(yè)的無奈,也是法律界的無奈。 司法部部長張福森日前在安徽調研司法行政工作時表示,中國的公證應當實行實質公證,不能市場化。張福森指出,公證市場化,必然與公證制度的基本定性相悖,也會帶來過度競爭,導致公證的公信力下降,進而危及公證業(yè)生存和發(fā)展的根基,必須注意防范和堅決制止。他認為,公證機構的設置、布局和公證人員的執(zhí)業(yè)準入,不能由市場說了算,司法行政部門要代表國家進行調控,并發(fā)揮主導作用。要堅決遏制公證機構通過回扣、協辦費等手段爭攬證源的不正當競爭。 誠信正是在市場競爭中流失的,或者可以說有市場經濟的地方就有喪失誠信的條件,而作為建立和鞏固誠信原則的公證制度,應該立足于市場經濟,又不可自身市場化,如球場上的裁判,不能參與角逐,但又不能離開球場,這樣才能保持清醒的頭腦,又不至于偏袒任何一方。公證機構雖然不是裁判,卻永遠是各種交易的見證人。既要射門,又要吹哨的裁判沒見過,將公證處定性為自主開展業(yè)務、獨立承擔責任、按市場規(guī)律和自律機制運行的事業(yè)機構,卻又指望其執(zhí)行國家職能、發(fā)揮監(jiān)督作用,也同樣是魚與熊掌兼得的美麗幻想。 面對市場經濟下的誠信流失,筆者認為應當由以下方式來固本防失: 第一、進一步完善公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在即將出臺的《公證法》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中明確法定“必須公證”事項,把公證的業(yè)務來源在法律上加以強制,同時也是誠信保障在立法上的表現。也只有先以立法的方式確定“必須公證”,才能從根本上保證公證的公正; 第二、明確公證機構性質,即使為事業(yè)機構或合伙制,也不能簡單的推向市場,要加強監(jiān)督和處罰力度,明確責任,從行政管理角度確保公證的行為嚴謹; 第三、規(guī)范證據搜集制度,同時注意公證機構對于證據搜集硬件設施的保障,減少失誤,在制度上和技術上保證公證的證據合法有效; 第四、加強公證人員素質建設,推進公證員職業(yè)化進程。誠信更多的還是要依靠公證員的自身素質,只有公證員愛崗敬業(yè),堅持法律與事實,才能在工作中作到誠信為本; 第五、在全社會范圍內,進行誠信教育,誠信宣傳,光憑公證員公證機構的誠信,既不能成功,也不會長久。誠信其實是全社會的責任。 孔子說:“民無信不立”,“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人不可無信,公證員更是如此,公證最大的價值就在于“誠信”二字,尤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能否誠信關系著公證業(yè)的存亡,誠信不僅是個人的立世之本,也是公證的固業(yè)之根。 杭州市西湖區(qū)公證處 郭英儒 二OO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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