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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會成員經濟犯罪初探
村(居)委會成員經濟犯罪初探 當前,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fā)展,城鎮(zhèn)郊區(qū)土地開發(fā)、批租熱潮的興起及農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的發(fā)展壯大,一些地區(qū)的郊區(qū)農村、城市街道下屬的村委會、居委會組織成員利用對土地開發(fā)、批租之機,或經手、管理集體公共財物之機,侵吞、非法占有集體經濟組織公款、索賄受賄、擁用集體財物……,個別地方還挺嚴重。對于村(居)委會成員經濟犯罪問題,由于此類違法犯罪活動主體比較特別,身份比較特殊,加之犯罪手段的多樣性、隱蔽性以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模糊性,在司法實踐中,對此類犯罪的查處,往往遇到不少問題和困難。本文僅就此類犯罪總體類型上的認定時應把握的幾個重大問題加以探討。
一、關于村(居)委會成員性質的認定
村(居)委員成員長期以來受地方政府的領導和管理,主要是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的領導和管理。其主要干部由上級任免,上級政府每月給予他們一定的生活補貼,他們本身受政府委托履行一定的政府職能,如征收稅款,對外來流動人口進行管理,協(xié)助公安機關管理治安等,儼然是國家工作人員,其實,他們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國家工作人員,最近頒布的《居民委員會組織》、《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也明確了這點。修訂后的刑法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在我國,要取得國家工作人員資格或身份,經過一定的方式或程序,如通過選舉、任命、錄用、分配等方式或程序依法取得。根據(jù)憲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qū)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選舉!案鶕(jù)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性自治組織,并不是一級政府組織,因此,不能將其成員列入國家工作人員范圍。
村(居)委員成員是否屬于“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即準國家工作人員?這是一個重要而又普遍的問題,有人認為,居委會、村委會成員是廣大群眾接觸面最廣的一級組織,其成員的行為對社會影響力很大,同時又受各級政府委托從事大量的行政事務,代表一定的政府形象,所以根據(jù)其工作性質和有關法律規(guī)定,將其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筆者認為,對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不應列入準國家工作人員范圍,除了兩者的法定條件不一樣以外,從村(居)委員的性質、職能來看,村委會、居委會所從事的活動只能是自治性事務,即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yè),調解民間糾紛,協(xié)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由此可見,其從事的活動和事務并不是公務活動?v觀我國刑事立法演變,其中有關國家工作人員范圍是由小走向大,再走向小的,現(xiàn)行刑法已將集體組織中的工作人員都排除出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更不用說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了。將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排除在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之外是符合刑事立法精神和本意的。
當然,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不能算作國家工作人員,是從總體上來說的,也不排除在特定情況下,他們可能構成某些特定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經濟犯罪,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受國有單位委托管理公共事務如收取電費、農村提留等時,利用職務之便侵吞、騙取公共財物,則對其以貪污罪訟處,但這并非表明其取得了國家工作員人員身份。在現(xiàn)實生活中,村(居)民委員會根據(jù)行政機關的委托,行使一定的職能和辦理一定的行政事務,這時候他們即具有了法律上的特殊資格,可以視為國家工作人員,但這是其于行政機關的委托,而是不是其本身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資格,具有依法從事公務的職能。
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主要經濟犯罪類型分析
。ㄒ唬┤绾螀^(qū)分貪污罪與侵占罪或職務侵占罪。
貪污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1979年刑法第83條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是指一切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庇矛F(xiàn)在的標準看,這一規(guī)定最大的不足就是沒有對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進行必要的限制,但是這一規(guī)定卻是符合當時的政治經濟形勢的,在計劃經濟條件下,政企不分,所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均可視為國家工作人員,而村(居)民委員會雖然是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但同時也是合作經濟組織,屬于集體經濟,村(居)委員成員當然符合貪污罪主體資格。198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犯罪的決定》對國家工作人員規(guī)定為:“在國家各級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各級司法機關、軍隊、國營企業(yè)、國家事業(yè)機構中工作的人員,以及其他各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這個規(guī)定彌補了刑法的不足,將國家工作人員進行具體分類,尤其是將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明確限定為國營企業(yè)、國家事業(yè)機構,把集體所有制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從國家工作人員中排除出去,從一定程序上縮小了國家工作人員范圍,村(居)委會作為集體經濟組織也排除在外了。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guī)定》規(guī)定貪污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將只能由國家工作人員才能構成的貪污罪、受賄罪的主體,擴大到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在立法上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進行了擴大。1995年全國人大《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又對貪污罪的主體作了修改,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或者上述公司以外的企業(yè)職工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吞本公司財產,數(shù)額較大,構成侵占罪。上述“公司以外的職工”,是指包括集體性質企業(yè)、私營企業(yè)、外商獨資企業(yè)中的職工,以及國有公司、企業(yè),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yè)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以外的所有其他職工,現(xiàn)行刑法較為科學地界定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將集體經濟組織人員從國家工作人員中排除出去,將侵占罪改名為職務侵占罪。
從上述規(guī)定我們可以看出,在1995年《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頒布之前,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是作為貪污罪的主體之一的,該決定頒布后,尤其是新刑法頒布以后,一般就只能作為侵占罪或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出現(xiàn),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能構成貪污罪,那要看它是否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財產,是否利用職務便利,侵吞、竊取、騙取,非法占有國有財物。
。ǘ┤绾螀^(qū)分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數(shù)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不還的行為。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他人,數(shù)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shù)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兩者的主要區(qū)別是犯罪主體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挪用資金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yè)人員,包括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對于村(居)民委員會成員來說,何種情況下構成挪用公款罪,何種情況構成擁用資金罪,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新刑法頒布以后,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已從國家工作人員排除出去,但其還作為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如果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的,則構成挪用資金罪;如果其利用行政機關委托經手管理國家公共財物之機,挪用公款,構成犯罪的,則應定挪用公款罪。
(三)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受賄問題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對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來說,他們往往利用土地聯(lián)營、批租之便,或者利用村社區(qū)企業(yè)發(fā)包、公益事業(yè)工程發(fā)包之機,索取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損害了國家或集體利益,對于此類行為,由于他們主體身份的特殊性,即不能定受賄罪,也不能定公司、企業(yè)人員受賄罪,只能作黨紀、政紀處分,這是立法疏漏,希望立法機關盡快完善。
三、預防和打擊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經濟犯罪
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不少地區(qū)的農村正在組建股份合作經濟實體,但經濟實體人員主要也是由村委會成員兼任,實行“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城市的社區(qū)已在發(fā)展自己的社區(qū)服務業(yè),城鄉(xiāng)經濟不斷發(fā)展壯大,隨著農民和居民的民主與法制意識日益增強,人民群眾對某些“村官”的獨斷專行、貪污、腐化、揮霍浪費等現(xiàn)象已無法容忍,干群關系緊張,傳統(tǒng)的管理體制和管理方法與新的經濟體制已不相適應。對于如何預防與減少村委會、居委會干部違亂紀行為,打擊少數(shù)經濟犯罪分子,筆者談幾點意見,僅供大家參考:
。ㄒ唬⿲嵭写迕褡灾、居民自治,建立健全村務、政務公開制度。在我們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人民群眾關心國家事務,積極參與政務,是主人翁意識的重要體現(xiàn);鶎愚r村和社區(qū)的事務由村民、居民實行民主自治、民主管理,真正使人民當家作主,這正是社會主義制度優(yōu)越性的體現(xiàn),實行村務公開、政務公開,讓村民、居民了解農村和社區(qū)的管理情況,監(jiān)督管理中出現(xiàn)的問題,促進農村、社區(qū)干部廉潔自律,為廉政建設提供有力的制度保證。
。ǘ⿲嵭小耙苑ㄖ未濉、“以法治區(qū)”,健全各項辦事制度。通過從“依法治村”等基層組織依法治理活動抓起,總結經驗,以便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程,創(chuàng)造更高層次的民主法制文明,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要健全基層組織的各項管理制度,如村民組織辦事制度、民主評議制度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使村務管理有規(guī)可依,有章可循,為各項管理工作的規(guī)范化奠定基礎。
。ㄈ┯嘘P機關要加強監(jiān)督,打擊少數(shù)害群之馬。市、鄉(xiāng)鎮(zhèn)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對基層組織進行檢查監(jiān)督,認真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疏通群眾監(jiān)督渠道。司法機關要及時查辦侵犯群眾利益和侵吞、貪污國有資產、集體財產行為,及時發(fā)現(xiàn)違法犯罪案件有關苗頭和線索,嚴格依法辦事,維護政府形象和人民財產的安全。
。ㄋ模┩晟品煞ㄒ(guī),堵塞立法疏漏。對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經濟組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出現(xiàn)的新情況、新問題,要認真開展調查研究,及時提出解決措施,對于法律規(guī)定不完善,有漏洞的,如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收受他人財物如何定性的問題,要在立法上加以完善,懲治這類危害行為,保證農村和社區(qū)集體經濟的健康發(fā)展。
。ㄎ澹┮m正村(居)委會成員超越職能的現(xiàn)象。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只是村民、居民自治組織,并非行政執(zhí)法機關,但由于目前一些地區(qū)基層政府力量薄弱,或者一些地方政府或職能部門習慣將許多行政行為委托居民委員會辦理,一些村委會或居委會也錯誤也認識自身性質,私自代替政府部門行使管理權,如有的村委會私自成立私人武裝性質的“護村隊”、私設公堂、非法將村民游街示眾,隨意抓人打人等,針對上述現(xiàn)象,有關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必須樹立依法行政的意識,加強對村委會等基層組織人員的教育和管理,提高行政執(zhí)法水平,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法制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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