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剮蹭事故賠償協(xié)商不下,司機何某一怒之下,將肇事方韋某夫婦的個人信息發(fā)到朋友圈,進行辱罵。何某被南寧市公安局良慶分局(以下簡稱“良慶公安分局”)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何某不服,韋某夫婦則認為處罰過輕,雙方都狀告良慶公安分局。 在過去四年間,他們打了多場官司,仍未了結…… 朋友圈辱罵肇事方 女子擬被行拘五日 2017年12月26日上午8時許,韋某夫婦駕車通過南寧市五象大道與建設路口時,與何某所駕車輛發(fā)生剮蹭,交警認定韋某夫婦對事故負全責。 何某聯(lián)系韋某協(xié)商事故賠償問題未果后,到交警部門查詢到韋某夫婦的駕照、車輛及戶籍等信息。 她將這些信息發(fā)布在朋友圈,并配有“磨死這人渣”“萬能朋友圈,有誰認識這個人,交通逃避犯”“求人肉這輛車”等內容。 ▲何某發(fā)布的朋友圈。 韋某夫婦發(fā)現(xiàn)后,請公證部門保全這些信息。2018年3月初,韋某報案,稱何某的行為給他們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影響。 良慶公安分局認為何某的行為已構成侵犯他人隱私,擬依據相關規(guī)定對何某行政拘留五日。 雙雙不服處罰決定 狀告公安局被駁回 因不服處罰決定,何某向南寧市良慶區(qū)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被駁回。韋某夫婦則認為處罰過輕。 雙方均將良慶公安分局告上南寧市青秀區(qū)法院,要求撤銷該處罰決定。韋某夫婦還要求對何某重新作出處罰。 何某擅自在微信朋友圈發(fā)布韋某夫婦的駕駛證信息及個人身份信息,造成其個人隱私信息有被他人泄露和非法利用的風險隱患,其行為已構成散布他人隱私,且在發(fā)布朋友圈時使用了“人渣”“交通逃逸犯”“人肉”等字眼,屬于侮辱他人。良慶公安分局據此作出的處罰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罰幅度適當。 此外,微信朋友圈只能是加為微信好友的人方能看見信息,受眾面相對受限制,擴散范圍有限,韋某夫婦亦未能舉證證明其受到了嚴重的名譽損害,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由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雙方的訴訟請求。 ▲何某發(fā)布的朋友圈。 二審裁定程序違法 原處罰決定被撤銷 對一審法院判決結果,何某不服,上訴至南寧市中級法院。 何某的行為確實已構成散布他人隱私并侮辱他人的行為,但公安機關在作出處罰時,未予考慮這些行為發(fā)生的原因,認定事實不全。 在處罰程序上,良慶公安分局未能提交在作出該處罰決定前,已依法告知何某擬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聽取何某的陳述、申辯等有效證據。良慶公安分局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應當認定該處罰決定程序違法。 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由良慶公安分局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仍認為新處罰過輕 男子再告公安機關 根據二審法院的生效判決,去年6月,良慶公安分局再次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何某行政拘留五日,但因事發(fā)時何某處在哺乳期,決定不予執(zhí)行。 6月2日,該案在興寧區(qū)法院公開審理。 庭審時,法官調查發(fā)現(xiàn),針對該份處罰決定,何某向良慶區(qū)政府申請了行政復議,良慶區(qū)政府認為良慶公安分局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適用法律不當,且不符合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已于去年12月初撤銷處罰決定。 因此,如果韋某要繼續(xù)起訴,只能向南寧市中院起訴,該院無管轄權,案件中止庭審。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采訪中,記者了解到,其間,韋某夫婦又以侵犯隱私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將何某告上法庭。 經過南寧市兩級法院審理,法院判決何某向韋某夫婦寫道歉信,并在朋友圈連續(xù)數(shù)天向韋某夫婦道歉。 對此,韋某認為,對于何某侵犯隱私,在網上隨意辱罵他人的行為,不能就這么算了,他將繼續(xù)到南寧市中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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