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凌黎(化名)無配偶、無子女,其父母先后于2022年去世,生前均系某單位的退休人員。母親生前留有遺囑,將房屋捐獻給單位,并委托單位使用其留存的資金處理醫(yī)療和喪葬事宜,并在去世前把銀行卡交給單位工作人員保管。2024年初,年近70歲的凌黎被查出患有癌癥,急需用錢進行治療。凌黎認為,母親無權處分屬于父親的遺產,遂將單位訴至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要求對父母的遺產進行分割。被告單位辯稱,凌黎父親雖未留有遺囑,但生前多次表示要將其全部資產進行捐贈,F凌黎母親已訂立遺囑,將其名下存款以及房屋中屬于其的份額均捐贈給單位,單位工作人員通過微信明確答復接受遺贈,并實際管理和支配其銀行卡,送其就醫(yī)并安排了所有喪葬事宜,故該筆款項不應作為遺產范圍。因此單位不同意凌黎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本案中涉案房屋為父母共同財產,而父親去世前未留有遺囑,其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予以分割。母親生前留有遺囑,現雙方當事人均對遺囑的效力予以認可,故對于其遺產部分,應當按照遺囑內容予以執(zhí)行。因此單位和凌黎均對涉案房屋享有份額,其中凌黎占四分之一的份額,單位占四分之三的份額。
承辦法官多次與雙方當事人進行電話溝通,積極組織調解,發(fā)現雙方對房屋的處置均有各自的立場。單位表示希望在案件結束后將涉案房屋改造成紀念場所,而凌黎則表示希望居住在涉案房屋中。訴訟中,凌黎主動聯系法官,表示起訴的主要心愿就是能在房屋中繼續(xù)居住,為此可以適當放棄房屋折價款。法官遂與單位聯系,詢問能否為凌黎在涉案房屋中設立居住權,保障其有生之年的居住。在法官組織多次協(xié)商后,最終雙方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房屋歸單位所有,單位同意為凌黎在房屋設立居住權,保障其居住,并向其支付房屋折價款,用于就醫(yī)診治。凌黎也將父母留存的所有手稿、書籍均捐給單位。
情、理、法從不是相互沖突、對立。本案中,若生硬運用法律規(guī)則進行審判,將房屋按份分割,則案雖結,事未了。不僅不能徹底解決當事人的糾紛,還可能影響凌黎的后續(xù)治療,并產生不必要的訴累。而在涉案房屋中為凌黎設立居住權,并直接將凌黎對房屋擁有的份額轉化為折價補償款,不僅是“雪中送炭”,還保障了其有生之年在房屋中的合法居住權益和占有使用權益,使其老有所居。同時也令單位直接獲得了完整的不動產產權,有利于單位后續(xù)對該房屋的使用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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