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
不少人喜歡投喂流浪動物
但如果自己投喂的動物傷了人
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
最近,無錫宜興法院
審理一起相關案例
王某是宜興某設備公司的員工
公司周邊有不少流浪狗
王某出于愛心主動投喂
久而久之
前來接受投喂的流浪狗越來越多
有十多條
王某也沒有放棄
風雨無阻,堅持每天投喂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圖文無關
2023年9月4日晚上,常州市民徐某駕駛摩托車搭載潘某,路過設備廠門口,與從該公司沖出的狗相撞,導致車輛翻倒,徐某及潘某雙雙受傷。
交警部門認定
狗的主人王某負全部責任
徐某及潘某無責任
事后,徐某與潘某分別訴至法院
要求王某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等
各項損失共計8.2萬元
《民法典》規(guī)定
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
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愛心人士較為固定的投喂行為,不可避免地會使流浪動物產生依賴,導致流浪動物聚集。同時投喂人對流浪動物的控制力又較低,勢必會增加區(qū)域內公共環(huán)境的危險性。
因此,在定點投喂人與流浪動物之間形成事實上的豢養(yǎng)關系的情況下, 流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投喂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終,經過法官耐心調解
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
由王某賠償徐某損失3.3萬元
賠償潘某損失2.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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