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債子還”有依據(jù)嗎?父親外債過多 兒子放棄遺產繼承

欠了他人錢財,自然是要歸還的?扇绻弥篙吅炏碌慕钘l找兒子還錢,這樣的行為合適嗎?近日,泰興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父債子還”的案件。點擊打開播放視頻
2019年,謝某分兩次向顧某借了八萬六千元錢和十萬元錢,并寫下了兩張借條,但錢一直沒有歸還。2022年,謝某突然去世,顧某就拿著兩張欠條找到了謝某的兒子,要求他還錢。
泰興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 戴愛明:

出于誠信的原則,兒子確認了父親的借條,自己也列出了一個還款計劃,分幾批還,兩年之內還清。
但后來,兒子因為自身經濟困難,也一直沒有還錢。于是,顧某就拿著借條,將謝某的兒子起訴至法院,要求其還款。庭審中,兒子表示放棄繼承遺產,并當庭提出“父債是否需要子還”的疑問。據(jù)兒子描述,顧某是在父親去世幾個月之后找來的,但他自己并不清楚父親生前的債務問題。泰興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 戴愛明:

“父債子還”主要是一種道德方面的約束,法律上沒有強制性規(guī)定。但“父債必須子還”的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子女繼承了父母的遺產,對于父母所欠的稅款和債務應當要先清償。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子女對于父母所欠的債務屬于自愿承擔。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guī)定,子女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本案中,謝某已經去世,謝某的兒子作為法定繼承人,應在其繼承其父親遺產的范圍內進行還款,但兒子表示放棄繼承遺產,他對其父生前所欠債務無法定償還責任。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享受權利,必須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因為父親的對外負債比較多,所以兒子就明確表示要放棄遺產。在了解謝某的兒子確實無償還能力后,顧某也做了撤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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