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車”變二手
車主狀告車行索賠
譚先生心儀某款轎車已久,遂交代自己在車行工作的老鄉(xiāng)留意該款車輛的銷售情況。2019年3月24日,老鄉(xiāng)與譚先生聯(lián)系,告知其車行內(nèi)有該款轎車出售,但只有一臺,全包價為29.38萬元,欲購從速。
譚先生擔心錯過愛車,很快就到店內(nèi)了解相關信息。購車過程中,譚先生發(fā)現(xiàn)該車的里程表已記載里程數(shù)96公里。對此,車行的銷售人員解釋稱這是試車所致。經(jīng)雙方商談,車行答應給予一定優(yōu)惠,譚先生決定買下該車,便與車行簽署了《車輛訂購單》。據(jù)《車輛訂購單》的內(nèi)容可知,該車指導價為29.38萬元,成交價為24.38萬元,定購金為1萬元,需要在合同簽訂后三日內(nèi)交齊全款。
次日,車行向譚先生出具了一份《告知書》,向譚先生說明車輛有關情況,譚先生了解并確認接受之后,將不能再針對該車以下兩種情況進行任何索賠:一是“排氣管渦輪增壓器安裝不到位拆裝調(diào)整過”;二是“第一季度已開票報廠,可重開發(fā)票辦理上牌手續(xù)”。除以上告知事項外,該車不存在任何質量問題,且對該車輛后期使用無影響!陡嬷獣肺膊靠蛻艉炇仗幱凶T先生簽名。另外,雙方也簽署了新車簽約申請單、新車交車單等材料。3月26日,車行交車。
2021年,車輛使用兩年后,譚先生擬將該車放到二手車行賣出,經(jīng)二手車行查詢的車輛綜合維修記錄,譚先生發(fā)現(xiàn),該車在自己購買前已經(jīng)進行過維修,且“三包”日期開始時間是2019年1月,與自己購買開票時間不符。譚先生這才意識到,自己當年購買的“新車”原來是一輛二手車。譚先生認為,當年購車時,車行從未告知該車已經(jīng)有銷售和維修記錄,構成了欺詐行為,故要求車行退還車款,并三倍賠償購車款。后由于車行拒絕退賠價款,譚先生將其訴至廣東自由貿(mào)易區(qū)南沙片區(qū)人民法院。
審理過程中,車行承認案涉車輛確實曾銷售給他人。不過,車行稱譚先生兩年前簽署的《告知書》已確認其知悉該車真實情況,而且該車售予譚先生的價格明顯低于同時期同型號車輛的成交價,可以印證車行在銷售過程中并不存在欺詐銷售的主觀意圖。
法院:車行構成欺詐
支持車主“退一賠三”訴求
本案中,從車輛銷售給譚先生前已行駛 96 公里、案外人使用過程中進行過維修的事實來看,案涉車行與案外人的銷售關系屬于正常、完整的交易,即案涉車輛已轉移交付給案外人,而并非僅試車且未完成銷售。由于新車和二手車在交易市場上存在巨大差別,對于該重大事項,案涉車行應當明確告知譚先生。但其并未在《告知書》中予以告知,且雙方簽訂合同時使用的文件名稱都是“新車簽約申請單”“新車交車單”等,進一步表明案涉車行是將該車輛作為新車出售給譚先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本案涉事車行存在欺詐行為,譚先生“三倍懲罰性賠償”的主張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予以支持。
廣東自由貿(mào)易區(qū)南沙片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撤銷譚先生與案涉車行簽署的《車輛訂購單》;案涉車行向譚先生返還購車款24.38萬元并支付利息,同時一次性向其支付購車款三倍73.14萬元作為賠償款;譚先生向車行返還購買的案涉車輛。
車行不服,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汽車經(jīng)銷商
應做到誠信經(jīng)營
消費者要樹立證據(jù)意識
本案中,案涉車行自認為案涉車輛銷售價格低于市場價,譚先生就應當知道車輛存在曾經(jīng)銷售過的情況。但即使銷售價偏低,在無明確告知的情況下,亦不能推斷譚先生對車輛曾銷售的事實完全知情。同時,譚先生提交的相反證據(jù)表明,案涉車輛銷售價實際處于正常市場價。基于此,法院認定該車行在銷售過程中存在隱瞞案涉車輛曾銷售過、不屬于新車的事實,將車輛作為新車銷售給譚先生,屬于故意不告知與消費者權益有關的重大事項,構成欺詐。
法官提醒,汽車銷售過程中,車行隱瞞車況引發(fā)糾紛的情況時有發(fā)生。汽車經(jīng)銷商將已出售交易過的車輛“包裝”成新車出售,是嚴重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在銷售瑕疵車輛時,出售人員應當全面、如實告知消費者車輛的具體情況,切實做到誠信經(jīng)營。同時,消費者在買車時應謹慎查驗車輛是否存在瑕疵,留存消費憑證,樹立證據(jù)意識,以更好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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