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他這個聾啞人 不熟悉的人 他都排斥得很 包括他家里開門 只有顧家三兄弟 他們過去 那么他才會開門
2021年1月,江蘇省太倉市,聾啞老人楊啟本因病離世。老人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子,因沒有法定繼承人且沒立遺囑,房屋處于無人繼承的狀態(tài)。這套房子到底應該歸誰所有?
顧永芳是顧家三兄弟的二哥,江蘇太倉人。2022年7月,顧永芳兄弟三人向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遞交申請,請求法院指定太倉市民政局為楊啟本的遺產管理人。
其實,顧家三兄弟與楊啟本并無血緣關系,按輩分算,楊啟本還算是顧家三兄弟的叔叔。那么,顧永芳三兄弟和楊啟本是如何相識的呢?
在楊碧梧去世后,她的一位遠房親戚曾表露想和楊啟本建立扶養(yǎng)關系。這名遠房親戚跟太倉市總工會說,以后楊啟本的養(yǎng)老問題由他來負責,而作為回報,楊啟本去世后的所有遺產也由他來繼承。
聽完對方的訴求,太倉市總工會以不了解楊家情況為由,讓這名遠房親戚找楊啟本所在的居委會來協(xié)商。后來社區(qū)反饋,楊啟本不認可那名遠房親戚,只認可顧家三兄弟。甚至在楊啟本自己在家時,只有顧家三兄弟過去,他才會開門。
2014年7月11日,楊啟本親筆寫下了一封《委托書》:“本人楊啟本,今后有事,委托府東社區(qū)與顧永其聯(lián)系。”顧永其就是顧永芳的弟弟,在三兄弟中排行老三。
在姐姐楊碧梧離世后,楊啟本作為一名獨自生活的聾啞人,他時常感到孤單,便每周都要去顧家三兄弟的家,也是顧家三兄弟給了他精神上的慰藉。
每次楊啟本坐公交車來到了顧家,都是兄弟三人買好菜,大哥顧永元下廚。楊啟本還會給三兄弟寫好下次想吃的菜,遇到不會寫的字還會用簡筆畫代替。
2017年9月24日,顧永芳去楊啟本家探望,想接他去顧家過中秋節(jié),可一進門,卻發(fā)現(xiàn)楊啟本倒在地上,不省人事。
經過全面檢查,醫(yī)生診斷楊啟本患有腦梗。經過急救,楊啟本的命保住了,但他卻失去行動能力,只能躺在床上靠人照顧。20天后,楊啟本被送到了一家康復醫(yī)院進行治療。在楊啟本接受治療時,顧家三兄弟基本每隔一天都會去探望一次,就這樣堅持了3年多。
2021年1月,楊啟本病危,醫(yī)院馬上通知了顧永芳。得到消息后,顧家三兄弟都趕到了醫(yī)院,守在楊啟本身邊。楊啟本病逝后,顧家兄弟替他操辦了后事。
顧永芳說,因為兩家人的交情,他們是自愿照顧楊啟本的,根本不是圖對方的房子。楊啟本離世前沒有留下遺囑,他的房子也就沒人繼承,這時有好心人勸顧家兄弟,讓他們把房子要過來。聽了建議,顧家兄弟向府東居委會遞交了《接受遺贈申請書》,希望由居委會出面,把楊啟本的房子協(xié)調給他們。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承辦法官在走訪了楊啟本的鄰居、太倉市府東居委會和康復醫(yī)院后,對事情有了更全面的了解,法官認為三名申請人在楊啟本生前,在他的生活起居、飲食、醫(yī)療等方面都盡了大量照顧,在老人晚年也給了他精神上的慰藉,實際上這三名申請人盡到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符合《民法典》界定的遺產酌給制度上可以適當分得遺產的條件,肯定他們的善舉也符合我們中華民族贍養(yǎng)老人、扶殘濟困的傳統(tǒng)美德。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庭審中,太倉市民政局以不了解楊啟本的情況為由 ,建議追加府東居委會為被申請人,并由府東居委會來擔任楊啟本的遺產管理人。因為《民法典》中沒有規(guī)定居民委員會可以擔任遺產管理人,所以承辦法官沒有采納太倉市民政局的答辯意見。經過庭審,2022年12月,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指定太倉市民政局作為楊啟本的遺產管理人。
成為楊啟本的遺產管理人后,太倉市民政局著手調查楊啟本的遺產情況。最終查明,楊啟本的財產情況比較清晰,沒有債權和債務,只有太倉市城廂鎮(zhèn)實小弄的一套房屋。民政局主動聯(lián)系顧家三兄弟,跟他們面對面交流,最終商定了解決方案,決定把財產分配給他們弟兄三個,按照每人三分之一的比例來享有房屋的所有權。
普法時間
pufashijian
Q1:在這個案子當中,我們討論的主要是遺產管理人制度。當初在立法的時候,為什么會設立這樣一個制度呢?
A1: 遺產管理人制度是我國《民法典》新規(guī)定的一種制度。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的加劇,居民財富水平的提高,現(xiàn)在遺產的種類、數(shù)量、范圍都越來越復雜多變,那么圍繞遺產的保管、債務清償和分配,產生的法律關系越來越復雜。為了防范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遺產交付前,遺產處于沒有人管理的狀態(tài),或者繼承人沒有能力或者精力來妥善地管理和分配遺產,《民法典》就規(guī)定了遺產管理人制度。這項制度對于遺產的公平有序地分配,對于實現(xiàn)遺產上的各項權利和負擔,對于保障和遺產相關權利人的合法利益,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Q2: 您覺得在本案當中,顧家兄弟作為遺產申請人適格嗎? A2: 顧家三兄弟對于被繼承人在生活起居方面的照料,在醫(yī)療方面,尤其是在精神慰藉方面確實照顧頗多,符合《民法典》所規(guī)定的對于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他們具有相應的實體權利。在沒有遺產管理人來分配遺產的情況下,他們就可以按照《民法典》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Q3: 在本案當中,太倉市民政局作為遺產管理人,需要履行哪些職責呢?
A3: 被繼承人不涉及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遺留的財產可能也僅是那一套房屋,民政機關主要就是要分配這樣的遺產。那么按照我們國家《民法典》的規(guī)定,城市居民的遺產無人繼承、又沒有遺贈的情況,是歸國家所有的,用于相應的公益事業(yè)。但是《民法典》當然也規(guī)定了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可以適當分給相應的遺產。這里面的關鍵問題就是如何分配。
民政部門最后做出的分配決定,即由顧家三兄弟取得這一套房產,肯定是考慮到顧家三兄弟對于被繼承人的頗多照顧,就符合我們中華文化傳統(tǒng)上的好人好報的思想,也體現(xiàn)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以是一種比較恰當?shù)奶幚矸绞健?/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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