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新房本是一件開心事,
但是高明的朱女士的心情,
最近經(jīng)歷了一次“過山車”。
銷售說多交一筆“使用費”
屋外平臺可以隨便用,
但她交完錢后開發(fā)商卻反口了!
究竟實情怎么樣,
一起來了解下。
今年5月份,朱女士看中了高明凱景半島一套南向的三房,房屋在二樓,靠近次臥有一個109平方米的平臺。
當時銷售跟朱女士說,只要多交5.5萬元的平臺使用費,她就可以隨意使用平臺,并且口頭承諾會簽署平臺的“使用協(xié)議”。朱女士考慮到家中老人腿腳不方便,這個小平臺適合老人家,她還咨詢銷售能否打掉其中一面墻改造成玻璃棚,得到銷售的允諾后她當即就交了3萬元的定金。
朱女士說,當時銷售幫她填寫的“置業(yè)計劃書”寫明,該套房建筑面積83平方左右,房屋折后總價為57萬多元。
而在朱女士提供的房屋認購書中,總房價就變成了63萬多元,這個價格是銷售自稱加入了5.5萬元的“平臺使用費”后的總價。
隨后朱女士簽下了認購書,加上3萬元定金,一次性交付了13萬多元的首付。
不過問題也隨之而來,加上5.5萬元的“平臺使用費”之后,房屋總價超過了房管局的備案價,導致她的網(wǎng)簽時間往后延了兩個月。
7月份朱女士在簽購房合同的時候,才發(fā)現(xiàn)這個所謂的平臺,其實就是樓盤配電站的屋頂,是“限售”的,也就是禁止銷售使用的。
朱女士覺得自己被欺騙,要求開發(fā)商退還定金和首付款。
記者去到凱景半島營銷中心了解情況,開發(fā)商表示,他們從來沒有對外銷售過該平臺,具體問題要詢問代理銷售公司。
于是,記者詢問了房屋銷售中介,對方公司表示, 當時跟朱女士對接的銷售已經(jīng)離職,他們無法證明“置業(yè)計劃書”和微信截圖的真實性。
57萬不知道是不是我們的銷售去銷的價格,
我們真的無法去判斷這張置業(yè)計劃紙的來源,
隨便一個人都可以拿。
銷售為什么會這樣推銷?
這個我不太清楚,不是我們管理不力,
只是我們不清楚這個情況。
經(jīng)過協(xié)商,開發(fā)商最終口頭同意了退還朱女士定金和首付款。有律師分析,消費者在購房過程中,對于平臺、陽臺等不計入房產(chǎn)證單獨所有面積的地方,是不需要單獨交費的。
另外,對于樓盤周圍建的公共設施,一定要提前了解清楚,并保留好相關證據(jù),便于后續(xù)維權(quán)。
這種平臺本身是業(yè)主共有的,不可以單獨使用,也不能單獨贈與使用 。工作人員在銷售的過程當中所做的事叫做履行職務行為。他的職務行為所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是由銷售公司來承擔,銷售公司又是受開發(fā)商的委托進行銷售的,最終的法律后果還是開發(fā)商來承擔。
究竟是銷售亂推銷,
還是開發(fā)商不守承諾?
對于消費者而言,
更重要的是要時刻保持清醒。
在看到送到面前的利益的同時,
更要警惕這種所謂的利益背后的風險。
而作為商家,
則要規(guī)范經(jīng)營銷售行為,
推脫是解決不了問題。
只有誠信經(jīng)營,
消費者才會相信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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