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說可以幫我低價購房
付款裝修后
房子卻被房主收回
經過了解
叔叔也是被人騙了
詐騙的人沒錢還款
我要找誰求償?
內部有關系 低價可購房
小芳參加叔叔老劉的新居喬遷聚會,聽聞老劉為其女小劉以“國企員工內部價”購置了該房屋。經老劉介紹并實地看房后,因無力購置高價房屋拖延婚期的小芳,對價格優(yōu)惠的北京市朝陽區(qū)某小區(qū)房屋心動并決定購買兩套。雖然對自己不具有內部購房資格存在顧慮,但老劉表示可以修改內部員工檔案信息。出于信任,小芳被說服并現場支付了房款。
房屋被收回 入住成奢望
裝修完成還未入住,小芳就被房主上門通知收回房屋,電話詢問后知道老劉房屋也被收回。經確定,兩人的房屋均是老劉的熟人魏某從中介公司租來的,F租期屆滿,魏某又拖欠房租,故房東要求騰房并收回房屋。
魏某雖因詐騙罪被判刑并被責令退賠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但因其沒有償還能力,小芳便將老劉及其女小劉告至法庭。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項的合同;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本案中,小芳系委托人,老劉系受托人,委托事項為老劉幫助小芳低價購買國企職工內部房。
其后,老劉將購買內部房的事項又轉委托給案外人魏某,在老劉轉委托過程中,老劉沒有證據證明其明確告知了小芳將購房事項轉委托給魏某。魏某不是該國企的員工,其本身也無分配或出售房屋的職權,且查明曾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老劉在轉委托中就選任人選存在重大過失,應當對委托事項不能實現并造成小芳損失的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查明的事實,小劉就涉案房屋的購買事項與小芳進行過溝通,并實際操作了代收小芳支付的購房款、向魏某支付購房款過程,與小芳就購買涉案房屋建立了事實上的委托合同關系,應就小芳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小芳明知其并非該國企的職工,不符合內部房購買條件,其通過非正當途徑購買涉案房屋,且在交易過程中未盡到基本的風險注意義務,對所購房屋的信息從未予以核實,放任損害后果發(fā)生,故小芳在委托過程中亦存在過錯,對損害后果亦應承擔責任。根據小芳與老劉、小劉各自的過錯程度,豐臺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酌定小芳承擔40%的過錯責任,老劉和小劉共同承擔60%的過錯責任。
雙方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述,二審維持一審原判,現該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近年來,有關房屋買賣的詐騙案頻發(fā)。不法分子利用購房人渴望低價購房的心理,以特殊購房資格為誘餌,騙取親友熟人的信任和錢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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