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震懾因酒駕醉駕導致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從源頭管控。近期,西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結合“防風險、除隱患、降發(fā)案、保平安”專項行動及道路交通事故預防“減量控大”等各項工作,利用早高峰時段和統(tǒng)一夜查行動,動真碰硬,全力偵辦。隊屬各執(zhí)勤單位按照“從嚴、從重、從快”的原則,依法快速處理。2021年8月10日,西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二大隊將17名醉酒駕駛犯罪嫌疑人集中移送審查起訴。 部分酒駕案件回顧—— 案例一 2021年6月26日21時46分許,犯罪嫌疑人寧某某醉酒駕駛青A3T***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西寧市城中區(qū)互助巷“西寧市第一人民醫(yī)院”門口被民警查獲。民警在現場對寧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論為119mg/100mL;隨即將其帶至青海大學附屬醫(yī)院,在醫(yī)護人員的協助下提取寧某某血樣10mL,并委托《西寧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進行鑒定。經鑒定,從送檢的寧某某血樣中檢出乙醇,乙醇含量為159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標準,涉嫌危險駕駛罪。該案經西寧市公安局審查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偵查,同年7月16日依法對其取保候審,現已偵查終結。 案例二 2021年6月21日1時20分許,犯罪嫌疑人靳某某醉酒駕駛青A4K***號小型轎車,沿西寧市城中區(qū)北大街由南向北行駛至文化街路口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民警在現場對靳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論為102mg/100mL;隨即將其帶至青海大學附屬醫(yī)院,在醫(yī)護人員的協助下,提取靳某某血樣10mL,并委托《西寧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進行鑒定。經鑒定,從送檢的靳占偉血樣中檢出乙醇,乙醇含量為131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標準,涉嫌危險駕駛罪。犯罪嫌疑人靳占偉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經西寧市公安局審查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偵查,同年7月28日依法對其取保候審,該案現已偵查終結。 案例三 2021年6月4日23時24分許,犯罪嫌疑人沈某某醉酒駕駛青AQS0**號小型普通客車,沿西寧市城中區(qū)文化街由東向西行駛至北大街交叉路口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民警在現場對沈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論為86mg/100mL;隨即將其帶至青海大學附屬醫(yī)院,在醫(yī)護人員的協助下提取沈某某血樣10mL,并委托《西寧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進行鑒定。經鑒定,從送檢的沈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乙醇含量為107mg/100mL,屬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犯罪嫌疑人沈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西寧市公安局于2021年6月6日刑事立案偵查,同年7月9日依法對其取保候審,該案現已偵查終結。 案例四 2021年6月1日23時25分許,犯罪嫌疑人拓某醉酒駕駛青AP0***號小型轎車,在西寧市城中區(qū)長江路“大西門餐飲城”停車場駛入長江路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民警在現場對拓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論為136mg/100mL;隨即將其帶至青海大學附屬醫(yī)院,在醫(yī)護人員的協助下提取拓某血樣10mL,并委托《西寧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進行鑒定。經鑒定,從送檢的拓某血液中檢出乙醇,乙醇含量為164mg/100mL,屬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犯罪嫌疑人拓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經西寧市公安局審查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偵查,同年7月8日依法對其取保候審,該案現已偵查終結。 案例五 2021年6月2日1時50分許,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醉酒駕駛青A5H***號小型轎車,沿西寧市城中區(qū)同安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青海國際會展中心”門前時被民警查獲。民警在現場對李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論為101mg/100mL;隨即將其帶至青海大學附屬醫(yī)院,在醫(yī)護人員的協助下提取李某某血樣10mL,并委托《西寧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進行鑒定。經鑒定,從送檢的李某某血樣中檢出乙醇,乙醇含量為145mg/100mL,達到醉酒標準,涉嫌危險駕駛罪。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經西寧市公安局審查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偵查,同年6月29日依法對其取保候審,該案現已偵查終結。 案例六 2021年6月2日11時40分許,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醉酒駕駛甘AW3***號小型普通客車,沿西寧市城中區(qū)同安路由南向北行駛至“總寨鎮(zhèn)鎮(zhèn)府”門前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民警在現場對王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論為94mg/100mL;隨即將其帶至青海大學附屬醫(yī)院,在醫(yī)護人員的協助下提取王某某血樣10mL,并委托《西寧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進行鑒定。經鑒定,從送檢的王某某血樣中檢出乙醇,乙醇含量為83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標準,涉嫌危險駕駛罪。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西寧市公安局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偵查,同年7月6日依法對其取保候審,該案現已偵查終結。 案例七 2021年4月26日21時22分許,犯罪嫌疑人許某某醉酒駕駛青A31***號小型轎車,在西寧市城中區(qū)斗行街與新民街路口被民警查獲。民警在現場對許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論為159mg/100mL;隨即將其帶至青海大學附屬醫(yī)院,在醫(yī)護人員的協助下提取許某某血樣10mL,并委托《西寧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進行鑒定。經鑒定,從送檢的許某某血樣中檢出乙醇,乙醇含量為175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標準,涉嫌危險駕駛罪。犯罪嫌疑人許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經西寧市公安局審查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偵查,同年7月14日依法對其取保候審,現已偵查終結。 案例八 2021年6月11日23時10分許,犯罪嫌疑人張某某醉酒駕駛青AHD***號小型普通客車,沿西寧市城中區(qū)西大街由西向東行駛至“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門前處時,與前方同車道行駛由駕駛人劉某駕駛的青BW8**78號小型轎車追尾相撞,發(fā)生致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事故現場對張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論為156mg/100mL;隨即將其帶至青海大學附屬醫(yī)院,在醫(yī)護人員的協助下,提取張某某血樣10mL,并委托《西寧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進行鑒定。經鑒定,從送檢的張某某血樣中檢出乙醇,乙醇含量為203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標準,涉嫌危險駕駛罪。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經西寧市公安局審查于2021年6月13日立案偵查,同年7月23日依法對其取保候審,該案現已偵查終結。 提醒:醉駕最高面臨7年牢獄—— 醉駕一旦定論,將受重罰。據西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二大隊民警介紹,無論是在夜查,還是在交通事故中查獲的酒后駕駛行為,交警部門都將及時提取相關證據,并控制嫌疑人。在夜查中查獲的醉駕,除當對事人約束至酒醒,還將采取拘留或是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在取保候審期間,當事人不得離開當地,也不能進行駕駛行為。而對于在交通事故中查獲的醉駕行為,一旦認定責任,危險駕駛罪有可能轉換成交通肇事罪,將面臨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小編提醒,希望通過這些案例能給廣大交通參與者帶來深刻的警醒,也希望每一位駕駛人都應該學會尊重生命,自覺抵制酒駕,讓我們一起創(chuàng)造安全文明、暢通有序的道路交通通行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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