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
昆明海關人員發(fā)現(xiàn)
400個有“mi”圖形的“小米”手機殼
正準備出口尼泊爾
海關人員立即通知了小米總部......
(網(wǎng)絡圖片)
近日,昆明中院通報了這起典型侵犯商標權案。
2018年11月,小米公司接到昆明海關的通知,被昆明海關查獲的申請出口的約400個手機殼標有“mi圖形”商標,有假冒嫌疑。
隨后,小米公司派人到昆明海關,經過仔細鑒別和研究,確認涉案貨物為侵權產品。經查,這批手機殼是上饒市創(chuàng)泰貿易有限公司生產,由云南順通達報關有限公司申請出口,小米認為注冊商標專用權受侵害,一紙訴狀將創(chuàng)泰貿易有限公司和云南順通達報關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我方訴請一,請求判例兩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第12861490號米注冊商標權 的行為;訴請二,請求判例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合計15萬元整;訴請三,請求判例兩被告賠償原告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35000元,其中包含律師費30000元,倉儲和處置費5000元;訴請四,請求判例兩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官網(wǎng)截圖)
庭審中,小米公司認為,創(chuàng)泰公司侵害了小米注冊商標專用權。而云南順通達公司沒有履行審查義務,為創(chuàng)泰公司侵權提供便利條件。
對此,順通達公司進行了辯駁。
被告:“我覺得我們不應該承擔連帶責任,因為我們公司只是作為代理報關。我們雖然是有義務對單證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審查,但是我們僅僅作為報關公司的話 我們不可能做到每一批貨物都到現(xiàn)場看貨,他這個貨當時海關那邊已經調查過了,他是私自攜帶,跟我們公司是沒有關系的!
經審理,昆明中院認為,創(chuàng)泰公司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將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以出口的方式向他人進行銷售,其行為構成了對小米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順通達公司代理出具的報關單與實際貨物不符,未對發(fā)貨人提供情況的真實性、完整性盡到合理審查義務,為實施侵權行為提供了幫助,故應與創(chuàng)泰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鑒于當庭時間關系,庭審過程中不再組織調解,庭后雙方進行溝通和接洽,如果需要承辦法官在其中進行溝通工作的可以與承辦法官聯(lián)系,如調解不成合議庭將在充分評議后,對本案做出判決,宣判日期另行通知。”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創(chuàng)泰公司、順通達公司連帶賠償小米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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