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自己承包地里的大棚上干活時,被高壓線電死,法院判其自身承擔60%責任,沈陽供電公司承擔40%責任。
2020年11月,法院公布了這起人身損害糾紛案件。
經查,2019年6月13日10時許,李某在沈陽市遼中區(qū)蒲東街道蔬菜大棚上,手持6米長的鐵管干農活時,受到高壓電擊,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司法鑒定,李某符合電擊死亡。
李某家屬認為,既然李某是被電擊身亡,就應由供電公司承擔責任。于是起訴到法院。
沈陽供電公司表示,此處10千伏的高壓線路建設早于案涉大棚,線路對地、對建筑物(構筑物)的建設符合國家標準,在本案中沒有過錯。線路下方早已形成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依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禁止擅自興建筑物、構筑物。李某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在本案中具有重大過錯,應當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受害人李某因沈陽供電公司從事高壓活動造成損害,沈陽供電公司作為經營者應承擔侵權責任。但受害人在高壓線下手持鐵管作業(yè),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存在主觀過錯,應減輕被告責任,本院確定供電公司承擔60%的賠償責任。
2020年9月,法院宣判,國網遼寧省電力有限公司沈陽供電公司賠償原告醫(yī)療費328.18元、鑒定費16,438.2元、喪葬費22,579.2元、處理喪事期間的費用4,800元、死亡賠償金413,795.67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共計賠償487,94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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