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能不能救救我 讓我到爸爸那里去
女兒求助法官 疑遭母親苛待
小橘(化名)是一個出生于2012年的女孩兒,家住上海。在大多數(shù)的同齡孩子都沉浸在父母的寵愛和愉快的校園生活里時,她卻通過奶奶的手機錄像,向法官求助:“法官能不能救救我,讓我到爸爸那里去,我不要跟媽媽。”
小橘當時年僅7歲,父母已經離異多年,她跟著媽媽張女士生活。由于小橘的父母正在為爭奪其撫養(yǎng)權打官司,小橘在奶奶來學校看她時,用手機錄像錄下視頻,說媽媽讓她一個人在廚房睡覺,沒有床;還讓她剝豆,剝得手指甲痛;甚至餓她一整天……
按小橘的說法,她在媽媽家吃的是剩飯剩菜,睡在廚房的大理石地板上,平時要做許多家務,還要幫忙照顧媽媽和繼父的孩子。小橘表示,在這樣的生活里,她心里委屈也不敢說,不敢哭。
然而,小橘的母親張女士表示,孩子所言并非實情,是爸爸和奶奶為了爭奪撫養(yǎng)權,誘導孩子說違心的話。
爸媽離婚 孩子撫養(yǎng)權一波三折
這并不是小橘的父母第一次爭奪孩子的撫養(yǎng)權。早在小橘未滿3周歲時,父母便因感情失和而離婚。當時,雙方協(xié)議獨生女小橘由爸爸陳先生撫養(yǎng)。之后,陳先生也沒有再婚,小橘跟隨爸爸和爺爺奶奶生活了三年。爸爸家的客廳里還留著女兒畫的畫和在幼兒園得的獎狀。
然而,說起孩子在爸爸家的這三年,張女士卻認為孩子過得并不好。她表示,孩子爸爸當時工作繁忙,對孩子疏于管教,奶奶又對孩子百般寵溺。張女士說,作為母親,她看在眼里,也疼在心里。她認為,女兒還是需要媽媽的關愛和管教。
2018年初,小橘媽媽張女士要求撫養(yǎng)小橘。陳先生原本并不愿意,因為當時前妻已經再婚,又生了一個兒子。但是由于張女士再婚對象為澳大利亞籍華人,表示可以帶孩子出國,小橘的奶奶認為這樣對小橘的教育和成長更好,年幼的孩子也更需要母親。于是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xié)議,時年6歲的小橘改由母親撫養(yǎng)。
然而小橘走后,陳先生說自己很少再能見到女兒,每次請求探視,都被孩子母親以各種理由拒絕。張女士則表示,真正來要求探視的是陳先生的母親,而奶奶對孩子的影響并不好。
陳先生不得已,來到女兒學校了解情況,卻從班主任那得知女兒的情況令人擔憂。班主任說,小孩一天只吃一頓,就中午一頓學校里吃的飯,晚上回去沒飯吃的。
這讓陳先生感到十分意外,他一想起前妻將女兒要去卻沒有好好照顧孩子,反而把年幼的女兒當做勞力使喚,就感到自己十分虧欠女兒。于是小橘改由媽媽撫養(yǎng)一年后,他向法院起訴,請求把孩子的撫養(yǎng)權要回來。
家長拉鋸 再奪孩子撫養(yǎng)權
起訴后,小橘的奶奶曾到學校向孫女了解情況。奶奶說,孫女一年過去了幾乎沒長個兒,一身邋里邋遢的,當被問及在媽媽家里生活的狀況,孩子苦不堪言。按奶奶的說法,當時是小橘自己表示想回到爸爸身邊生活。
一審過程中,一審法院的法官為了解孩子的想法,親自來到學校詢問小橘的意見。而此時,小橘的表態(tài)卻與奶奶說的完全相反。筆錄中,法官問小橘如果能夠選擇,她愿意和誰生活。小橘回答,跟媽媽。法官問小橘隨爸爸一起生活時,爸爸對她怎么樣。小橘則說,爸爸不管她的,也不陪她一起玩。在這次談話后不久,一審法院駁回了陳先生的訴訟請求。
然而后來,小橘卻表示,是媽媽要求她這樣說的。陳先生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上訴中,陳先生找到更多的證據(jù),證明小橘母親張女士一家并不適合撫養(yǎng)小橘。同時,陳先生出示了一份張女士向女兒所在學校出具的《情況說明》,說的是張女士因家庭特殊情況,不便每天接送孩子,需要小橘放學后自行回家。如出現(xiàn)意外,由家長自行負責。
二審法官為了了解小橘真實的生活處境,親自向學校、張女士家社區(qū)等多處了解孩子的情況,得知小橘二年級時轉學,但只上了一個月的學之后,就申請休學了。小橘媽媽表示,因為原計劃11月或12月出國,所以10月份才讓小橘休學。
小橘一年級學校的校長說,這孩子挺可憐的,作為一個一年級的孩子,沒人接,沒人送。同時,小橘當時的班主任也表示,小橘與其他一年級的孩子不一樣,她每天中午都會把學校的飯吃得干干凈凈。當老師問她吃不吃早飯時,小橘說,有時候吃,有時候媽媽會在桌上放一個面包。
除此之外,班主任還提到,小橘的校服總是特別臟,她曾經跟小橘媽媽溝通,但小橘媽媽卻說自己不會給女兒洗衣服。除了自己洗衣服之外,班主任表示,小橘經常在家里承擔家務活,以致作業(yè)晚交,上課經常打瞌睡。
對學校老師反映的上述問題,母親張女士則解釋說,自己和班主任的教育理念不同,她更看重盡早培養(yǎng)孩子自立的能力,因此才讓孩子做一些家務,自己乘公交車上下學。
二審判決 小橘回到爸爸身邊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本案的法官在積極調查,并充分了解了本案情況后,認為陳先生一家的經濟收入狀況、生活狀況并不是特別好,但是他有穩(wěn)定的收入,孩子的奶奶身體也很健康,也有幫忙一起撫養(yǎng)的愿望。
也是在二審期間,張女士的母親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書面證言。作為小橘的外婆,她表示,希望把孩子交給爸爸那邊撫養(yǎng),因為自己的女兒、女婿對孩子的確不好。
2019年10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二審判決。法院認為:張女士為女兒小橘辦理休學又不帶出國讀書,損害了孩子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同時,張女士無法證明自己具備撫養(yǎng)小橘的經濟條件,作為監(jiān)護人,未能盡責保障孩子上下學的安全。此外,張女士拒絕小橘生父探視孩子,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而小橘生父陳先生,有穩(wěn)定的工作和處所,孩子奶奶也愿意協(xié)助撫養(yǎng)。因此法院支持陳先生的上訴請求,判決小橘改由父親撫養(yǎng)。
2020年春節(jié)前,法官心系孩子的成長,再次來到陳先生家探望小橘,并了解孩子的情況。小橘對法官說,奶奶和爸爸對自己很好,學校也已經聯(lián)系好了。小橘的爸爸為孩子找到一家晚托班,為小橘補上之前休學落下的進度。孩子的媽媽張女士對這樣的結果也表示尊重,但她說,她相信女兒將來會明白自己做母親的苦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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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曾經的夫妻雙方
有過多少糾葛和怨懟
對于孩子而言
爸爸和媽媽都應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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