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內租房組織賣淫
形成惡勢力團伙
2017年9月,溫某、辛某在未央區(qū)東楊善村租用民房作為組織賣淫活動場所,由李某和王某(二人因犯強迫賣淫罪已被判處刑罰)等人物色賣淫女,溫某、辛某組織張某等3人(均因協助組織賣淫罪被判處刑罰)望風及接送賣淫人員,溫某、辛某從中獲利并給以上人員發(fā)放報酬,30歲的女子郭某協助二人管理賣淫女及嫖資,形成以溫某、辛某為首的惡勢力團伙。
同年9月25日下午,李某、王某前往咸陽彬縣(現彬州市),通過袁某(案發(fā)時14周歲)將其朋友小玲(化名,案發(fā)時12周歲)約至彬縣某賓館并阻止其離開。9月27日,李某、王某和袁某將小玲帶至溫某、辛某經營的賣淫場所。李某、王某通過勸說和恐嚇等方式強迫小玲賣淫30余次。
2017年10月10日,小玲的親屬以需要“服務”為由聯系到張某,約到豐慶公園附近一家酒店見面。張某在送小玲前往酒店時被小玲的親友控制并報警。2018年6月11日,辛某、郭某被公安機關抓獲,8月2日溫某被抓獲歸案。
至少兩名未成年人被迫賣淫
3名被告人獲刑
據了解,該賣淫場所取名為“紅房子”,組織的賣淫女至少有5人,至少有兩名未成年人。
未央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溫某、辛某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招募、雇用等手段管理他人賣淫,且賣淫人員在3人以上,已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郭某負責協助管理賣淫女和收取嫖資,已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溫某、辛某組織未成年人賣淫,依法應從重處罰。溫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系累犯,應從重處罰。被告人郭某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并當庭自愿認罪,可依法從輕處罰。
昨日,未央區(qū)法院一審以組織賣淫罪,判處被告人溫某有期徒刑8年6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判處辛某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5萬元;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郭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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