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民事糾紛案經過多次訴訟后最終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原告方勝訴。然而,在指定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期間卻遭波折。如今該案執(zhí)行期已過,勝訴的案子仍難完結。
□本社記者 邵春雷
近期,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在辦理的一起執(zhí)行案件遭到申請方的質疑。
申請方重慶市合川區(qū)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簡稱合川公司)相關負責人李武超表示,該案本是一起民事糾紛案,后經多輪起訴、上訴與申訴,最終經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原告方勝訴,隨后由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簡稱貴州高院)指定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貴陽中院)進行執(zhí)行,但貴陽中院自2017年8月接手該案后,當事人申請的執(zhí)行款一分也未到賬,而目前該執(zhí)行案已經超期。
被申請方貴州省遵義市乾豪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簡稱乾豪公司)相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申請方雖然勝訴,但在前期合作期間存在違規(guī)行為,乾豪公司已經報案,正在等待處理結果。
合作起糾紛訴至法院
合川公司與乾豪公司于2012年9月23日簽訂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乾豪公司將位于遵義市桐梓縣城區(qū)內老消防隊地界上新建的“陽光水岸”二期工程(B區(qū))項目工程發(fā)包給合川公司承建。合川公司墊付工程款,乾豪公司按照進度給合川公司撥款。
雙方在簽訂完合同后,工程順利開工。
該項目負責人何安國告訴民主與法制社記者,后期,因乾豪公司不按合同履行給付墊付的工程進度款,總欠工程進度款達4199萬元。光拖欠民工工資一項就達1800萬元,多次催收乾豪公司也未理睬。不得已之下,合川公司于2015年將乾豪公司法人代表楊國培起訴于貴州高院。
貴州高院于2015年10月受理了該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了審理。
合川公司訴稱:原、被告于2012年9月13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原告將桐梓縣陽光水岸B區(qū)項目工程發(fā)包給被告施工。后根據(jù)項目施工需要,雙方又分別簽訂了多份補充協(xié)議,就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進行了進一步詳細約定。施工合同簽訂后,原告嚴格履行合同義務,但被告多次拖欠巨額工程款導致原告無力支付民工工資及材料供應商款項被迫兩次停工。
2015年2月,原告向被告發(fā)送《關于盡快支付桐梓陽光水岸B區(qū)項目工程款及行使建設工程優(yōu)先受償權的通知函》(簡稱《通知函》)。之后為了盤活該項目,原被告于2015年8月20日簽訂《桐梓陽光水岸B區(qū)項目另行協(xié)商合同、重新開工前A棟、B棟完成工程量工程款實際損失結算清單》(以下簡稱《結算清單》),就已完工部分作出清理結算。
合川公司訴稱,截至起訴前,被告仍拒絕支付拖欠工程款。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請人民法院判令支付拖欠工程款、停工損失費、施工補償款、鋼材補貼款及資金占用損失費共計5000多萬元,同時訴請被告支付其他相關費用。
乾豪公司則認為,合川公司起訴沒有理由,乾豪公司也對合川公司提出了反訴。乾豪公司稱,因本案涉及第三方故應追加第三人參加本案訴訟;其次是合川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停工、在2014年9月20日達成補充協(xié)議恢復施工后于12月再次擅自停工,違反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關于“乾豪公司拖欠工程進度款時合川公司不得停工”的約定,致使案涉工程停工至今,導致乾豪公司因逾期交付商品房而需要承擔違約金,部分購房戶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這給乾豪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乾豪公司還指出,《結算清單》是合川公司利用乾豪公司因工地停工一年多急于恢復施工的心理、以需要乾豪公司結算工程款為依據(jù),以便作為合川公司引進新股東繼續(xù)投資恢復施工為由,要求乾豪公司進行結算,在乾豪公司沒有經過財務對賬的情況下誘騙簽訂的,明顯具有欺詐性。
故乾豪公司認為,《結算清單》不能作為結算依據(jù),并訴請法院駁回合川公司的請求。
貴州高院在審理后認為,乾豪公司應支付合川公司所訴的工程款,并從2015年9月開始計息。
乾豪公司對該判決不服,隨之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贏了民事官司,牽出刑事案件
李武超告訴記者,在判決生效后,合川公司就開始申請執(zhí)行,但至今也沒有執(zhí)行下去。
2017年3月28日,合川公司向貴州高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同日,貴州高院開具了執(zhí)行案件受理通知書,并在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黔執(zhí)38號執(zhí)行裁定。
沒想到的是,就在合川公司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同時,乾豪公司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審申請要求,理由是其調取了貴州省桐梓縣公安局的一份刑事立案通知。
該通知大概內容為,乾豪公司認為在項目實施期間,合川公司負責該項目的負責人向乾豪公司的相關負責人進行行賄,已經構成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并向貴州省桐梓縣公安局報了案,貴州省桐梓縣公安局對該案進行了立案偵查。
乾豪公司稱決算單因有行賄和受賄情節(jié),涉嫌虛假。
最高法院在審理后認為,上述兩份立案通知書,并不能推翻二審判決對決算清單的效力認定,隨后作出了駁回乾豪公司的再審申請裁定。
項目負責人何安國稱,行賄一事確有發(fā)生,但并不是個人行為,而是項目部統(tǒng)一作出的決定,但與決算并無關系,他行賄給乾豪公司的人只是想讓他們進度快些。桐梓縣公安局在2017年3月將何安國抓獲并關押了27天,與何安國同時被抓的還有他的另外3名同事,但在關押幾天后均被取保候審。
直至2017年9月,桐梓縣檢察院對何安國等4人下發(fā)了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解除的原因是桐梓縣公安機關撤回了移送審查起訴。
2018年5月、6月、7月,桐梓縣公安機關給合川公司分別下發(fā)了3份告知函件。
函件中稱,該局正在受理的韓某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桐梓縣何安國等人涉嫌對非國家人員行賄,現(xiàn)在委托一工程造價公司進行司法鑒定該案所涉及的項目。
希望合川公司到公安局配合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合川公司相關負責人稱,最高法已經作出了裁定,該刑事案件與訴訟標的無關,故合川公司對桐梓縣公安局的告知函未予配合。
乾豪公司相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稱,就是因為此次行賄導致了乾豪公司的負責人為合川公司多核算了工程款,他還將向公安報案,合川公司涉嫌詐騙。
遲遲未執(zhí)行導致執(zhí)行期結束
“在最高法駁回乾豪公司申請后,合川公司多次向貴陽中院提交強制執(zhí)行申請,均石沉大海!焙洗ü鞠嚓P負責人黃文芳說。
黃文芳告訴記者,他最近一次去貴陽中院是今年8月初,貴陽中院負責執(zhí)行的法官告訴他,目前案件已經超期,因案件還涉及另一家企業(yè)對乾豪公司的查封,所以該案遲遲沒有啟動,合川公司只能等另一企業(yè)提出強制執(zhí)行時參與分配。
根據(jù)貴州省高院(2015)黔高民初字第118號判決顯示,原告(反訴被告)合川公司對其施工的桐梓“陽光水岸二期B區(qū)”工程在4199萬元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譚偉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zhí)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zhí)行人申請執(zhí)行或者對執(zhí)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zhí)行法院應當制作財產分配方案,并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zhí)行人。本案中,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后超過一年未對被保全財產進行處分的,除被保全財產系爭議標的外,在先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執(zhí)行法院可以商請保全法院將被保全財產移送執(zhí)行。“保全法院與在先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執(zhí)行法院就移送被保全財產發(fā)生爭議的,可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該財產的執(zhí)行法院!
北京海征誠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旭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如果由于前一個申請查封的當事人沒有申請法院執(zhí)行,輪候的申請人執(zhí)行不了,導致判決權利懸空,這樣法院適用法律是不允許的,輪候查封的申請人在此時也可以申請執(zhí)行,但執(zhí)行中必須將第一個申請查封的申請人的執(zhí)行根據(jù)(生效判決或法律文書)中的執(zhí)行標的計算出來,在執(zhí)行拍賣后留出來,對剩余的數(shù)額予以執(zhí)行。另外,如果對查封物的評估價格低于第一個查封申請人的執(zhí)行標的的數(shù)額,則第二個申請查封的執(zhí)行人不能執(zhí)行拍賣財產,因為明顯拍賣后沒有剩余財產給付給第一查封的執(zhí)行這是不允許的。
乾豪公司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稱,下步他們將根據(jù)桐梓縣公安局掌握的最新證據(jù)繼續(xù)向最高院申訴。
記者試圖聯(lián)系貴陽市中院進行采訪,但該院一直未予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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