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益陽的陳子桂,原本是長沙市芙蓉區(qū)的一名環(huán)衛(wèi)工。2012年5月3日,當他正在清掃馬路的時候,突發(fā)心肌梗塞后經搶救無效離開了人世。按理說,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身體出現了狀況,這理應屬于工傷。但是,讓陳子桂的家人想不不明白的是:為了這一紙工傷認定,陳子桂的弟弟陳子毛走上了為期四年的維權之路,至今仍沒有一個結果。
鏡頭前這個悲傷的男子名叫陳子毛,一見面,他就無法控制自己的情緒,事情還得從4年前說起。
照片中的這位男子叫陳子桂,是陳子毛的哥哥,四年前原本是長沙市芙蓉區(qū)的一位環(huán)衛(wèi)工人,在2012年,突發(fā)的一場疾病帶走了他的生命。
陳子毛說,哥哥去世后,首先由長沙市芙蓉區(q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認定陳子桂的工傷決定。隨后,陳子毛立即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在2012年11月29,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裁決:撤銷被上述人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要求長沙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在本判決60日內依法對陳子桂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但事情并沒有陳子毛想象的那么順利。
而人社局之所以不予認定陳子桂為工傷的理由是:當晚的管理員在九點四十五分查崗時,未發(fā)現陳子桂在崗工作,所以才提出了不予認定的決定。但是,當時的在場的不少街坊鄰居都站出來為陳子桂作證。
實際上,陳子桂當時租住的房屋離他的工作崗位只有幾十米,而且當時家門口就是他負責清掃的區(qū)域。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而長沙市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的理由就是,管理員在九點四十五分查崗時,未發(fā)現陳子桂在崗工作。不服認定的陳子毛向法院提起訴訟,最終贏了官司,可是等來的第二次工傷認定結果:竟然還是不予認定。
每次拿到長沙市人社局給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陳子毛就向法院起訴,每次法院都判決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責令其重新作出認定。人社局撤銷之前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之后,經過一段時間,再次做出的結論卻依舊是和原來一模一樣。前前后后,在過去的四年里,陳子毛一共經歷了4次這樣的官司和裁決!為了打官司,原本只有初中文憑的陳子毛,甚至都精通了不少法律。
說起這4年來和長沙市人社局打官司的經歷,陳子毛滿是辛酸。
陳子毛說,這四年來,他一邊擺攤,一邊為哥哥討要說法,受過的苦遭過的罪,都只能藏在心里,而他的行為甚至連房東都被他給感動了。
為了弄清楚4年來長沙市人社局為何作出4份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我們來到了長沙市人社局工傷保險處。
雙方爭議的焦點依然回到了陳子桂發(fā)病時,到底是在家中還是在工作崗位上,當時附近有不好人都親眼目睹了陳子桂在工作時突然感到不適,坐在路邊休息,后來強撐起來自己走回了家中。而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次次的撤銷人社局的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顯然對此也是認可的。
按照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元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對于長沙市人社局的這樣的行為,法學專家有話要說。
中南大學法學院教授黃先熊說,法院的判決書中明確指出,長沙市人社局在對多次對陳子桂做出不予認定的同時,并沒有調取新的證據,這種做法不僅涉嫌違反《行政訴訟法》,更是對法院判決的極不尊重。
四年了,陳子毛的家人四次上訴,長沙市中院進行了四次判決,陳子毛四次贏得了官司。但是,面對法院的裁決,長沙市人社局做出的卻是四次不予工傷認定的決定。各位,我們再把時間往前調一調,去年,中南林業(yè)科技大學教師王成工傷認定行政訴訟一案,長沙市人社局四次敗訴。至此,該案歷經兩輪一、二審共四次判決,長沙市人社局全部敗訴。法院一、二審均認為應當認定王成為工傷死亡,并判決長沙市人社局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重新作出認定。但長沙市人社局卻再次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與今天我們所看到的情況有很大的相似之處。
依法治國是治國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則是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法律在社會系統中居于最高的地位,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這已經成為依法治國背景下的社會共識。而法院的生效判決就是司法權的體現,任何個人和團體都應該服從法院判決,行政機關也不例外,這些本來都是無可爭議的。但在長沙的這起案件當中,司法權和行政權二者之間卻呈現出對立與矛盾,這種對立嚴重損害了司法的權威,在今天這樣的背景之下,不能不說這是一種遺憾。
不過也不可否認,這起案件的確暴露了工傷認定標準和程序設置上仍舊存在不明晰、不規(guī)范的地方。要想解決現實中司法權和行政權拉鋸戰(zhàn)的現象,絕不止于高喊法治口號,最根本的還是明晰條款,建立有效的法律實施框架,嚴格法治懲戒制度,如此這般,法律才能真正發(fā)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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