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長沙的宋先生銀行卡被人在深圳盜刷了4萬多元,他將某銀行長沙天河支行訴至開福區(qū)人民法院。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呢?昨日,該院通報了案情。
2017年12月2日23時57分,宋先生睡意蒙眬,他的手機收到一則短信通知。由于誤以為是群聊消息,宋先生并未在意,睡了過去。次日零時30分左右,宋先生的妻子起來照顧孩子上廁所,聽到手機多次響動,將丈夫叫醒。宋先生打開手機短信一看,頓時睡意全無——他的銀行卡被人在深圳跨行取款11筆,共4萬元,還產(chǎn)生252元手續(xù)費。他立即致電銀行客服掛失,并馬上報警。當天早晨,宋先生趕到某銀行長沙天河支行辦理了吞沒卡領取確認書業(yè)務。隨后,他又趕到星沙派出所就銀行卡被盜刷一事接受詢問調(diào)查。
莫名其妙損失了4萬多元,宋先生多次到銀行“討說法”。協(xié)商無果后,他一紙訴狀將銀行告上法庭。
庭審中,原告宋先生稱,該卡是自己的工資卡,一直帶在身上,也未向他人泄露過銀行卡密碼。從案發(fā)至去派出所接受調(diào)查這段時間,自己一直待在長沙。宋先生認為,涉案交易的銀行卡是偽卡,銀行應承擔賠償責任。他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存款本金及手續(xù)費40252元,以及相關利息。
被告某銀行長沙天河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稱,銀行已通過短信通知原告,且銀行卡掛失后,銀行盡到了保護職責。異地取現(xiàn)是常見業(yè)務,不能認定是盜刷,原告未能妥善保管密碼,應對其自身行為負責。
開福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原告宋先生與被告某銀行長沙天河支行成立儲蓄合同關系。被告作為發(fā)卡行,具有安全保障及謹慎審查銀行卡的義務。被告客服電話短信通知及涉案銀行卡的交易明細顯示,涉案取款交易發(fā)生在深圳,交易時間為零時左右。而原告持卡至被告處確認涉案的真實銀行卡及至公安機關接受調(diào)查的時間是在當日早晨8時至10時,從證據(jù)來看,足以認定涉案交易具有偽卡交易的重大嫌疑。因被告未能取證證明涉案交易為真卡交易,故對原告主張涉案交易系偽卡盜刷的事實,法院予以采信。
本案交易有11筆,時間跨度近一個小時,且每筆交易后,被告均通過客服電話以短信的方式通知了原告,而原告誤認為是信息,未能及時處理,導致?lián)p失擴大。故原告應承擔一定責任。法院酌情確定由被告承擔70%的責任,原告自負30%的責任。
該院判決,被告某銀行長沙天河支行向原告宋先生支付存款本金28176元及利息;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被告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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