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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9月8日日本與美國在舊金山美國陸軍第六軍司令部簽訂的軍事同盟條約。1952年4月28日生效。該條約由前言和3條正文組成。主要內容有:日本承認美國在日本駐扎陸、海、空軍;駐日美軍為維護遠東和平與安全和保障日本的安全,應日本政府的請求,可用武力鎮(zhèn)壓內亂和暴動,以及對付外來的武力攻擊;美軍駐扎日本的條件照日美兩國間的行政協(xié)定規(guī)定。此條約不僅構成規(guī)定日本從屬美國的法律依據(jù),而且使美國可以在日本幾乎無限制地設立、擴大和使用軍事基地。其后,日美為加強兩國間的軍事同盟,從1958年起,就修改條約問題進行談判,并于1960年簽訂《新安保條約》。新條約與舊條約相比,在實質上沒有多大變化。刪去舊條約中關于美軍幫助日本政府鎮(zhèn)壓內亂和暴動等條款。規(guī)定遇有武力攻擊日本以及日本國內的美軍基地時,日美雙方應共同對付并采取行動等。新條約有效期為10年。1970年到期后,日本政府通知美國政府,宣布自動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