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體系·法律體系·法學課程體系
法學體系·法律體系·法學課程體系 法學體系、法律體系與法學課程體系三者相互聯(lián)系又互有區(qū)別,從法學研究、法律實踐及法學教學三方面來看,弄清三者間的關系,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是很有意義的,也是目前法學研究和法學教學的薄弱環(huán)節(jié)。 法學體系是由法學的全部分支學科構成的統(tǒng)一整體。法律體系也稱法的體系或部門法律體系,通常指由一個國家現(xiàn)行的各個部門法構成的有機聯(lián)系的統(tǒng)一整體。法學課程體系在理論上目前尚缺比較明確的概括性的表述,一般是指以普高法學本科教學計劃中各法學課程組成的整體。 從法律發(fā)展史上說,是先有法律、而后才有法學,因此,法律體系應先于法學體系,法學課是伴隨著法學的建立而產生的,因此,法學課程體系的建立應是法學體系的派生物而不可能先于法學體系而建立,于是,闡述的順序是法律體系———法學體系———法學課程體系。 法律體系從結構上看,可以分為內部結構與外部結構。內部結構的基本單位是各種法律規(guī)范,這些法律規(guī)范的和諧一致是各部門乃至整個法律體系協(xié)調統(tǒng)一的基礎,而法律體系外部結構的基本單位是各部門法,它要求各部門法門類齊全,嚴密完整。 法律體系有如下特點:第一,法律體系是由一個國家的國內法構成的體系,不包括完整意義上的國際法。這不是幾個國家的法律構成的整體,不是一個地區(qū)或幾個地區(qū)的法律構成的整體,而是一個主權國家的法律構成的整體。第二,法律體系由一國全部現(xiàn)行法律構成。它不包含一國歷史上的法律或目前已失效的法律,不包含已經(jīng)頒布的但尚未生效的新法律,不包括將要制定的新法律。法律體系不僅是一個國家經(jīng)濟、社會、政治和文化等條件和要求綜合性法律表現(xiàn),而且是一個國家主權的象征和表現(xiàn)。第三,法律體系是一個由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成的是體系化的有機整體。“體系”一詞指由若干事物構成的一個相互聯(lián)系的有機整體,它和靜態(tài)意義上的“系統(tǒng)”概念相似。法律體系作為一個“體系”,它的內部要素是法律部門,并且法律部門也不是七零八落地堆積在一起,而是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分類組合,呈現(xiàn)為一個體系化、系統(tǒng)化的相互聯(lián)系的有機整體。這既是法律體系的客觀構成,也是法律體系的一種理性化要求。第四,法律體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門類齊全,結構嚴密,內在協(xié)調。門類齊全指在一個法律體系中,在憲法這個部門法的統(tǒng)攝下調整不同社會關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部門應該具備,不能有缺漏。結構嚴密指不但在整個法律體系之間要有一個嚴密的結構,而且在各個法律部門內部也要形成一個從基本法律到和基本法規(guī)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規(guī),實施細則等;內部協(xié)調指在一個法律體系中,一切法律部門都要服從憲法并與其保持協(xié)調一致,即普通法與根本法相協(xié)調,程序法與實體法相協(xié)調等,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在現(xiàn)代國家中,法不僅必須適應于總的經(jīng)濟狀況,不僅必須是它的表現(xiàn)。而且還必須是不因內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內部和諧一致的表現(xiàn)!钡谒,法律體系是客觀法則和主觀屬性的有機統(tǒng)一。從最終意義上講,法律體系是經(jīng)濟關系的反映,它必須適應于總的經(jīng)濟狀況,因此,法律體系的形成是由客觀經(jīng)濟規(guī)律和經(jīng)濟關系決定的,但從法律關系的形成過程來講,它又離不開人的意志、主觀能動性、意識形態(tài)、文化傳統(tǒng)與作用, 由此而使世界各國的法律體系呈現(xiàn)出不同的模式、形態(tài)等。因此,法律體系是客觀法則和主觀屬性的有機統(tǒng)一。 在法學理論中,法制體系易與法律體系相混淆。法制體系是法制運轉和運轉環(huán)節(jié)的全系統(tǒng),法制體系包括立法體系、執(zhí)法體系、司法體系、守法體系、法制監(jiān)督體系等,由這些體系組成而成的一個呈縱向的法制運轉體系。法制體系著重說明的是呈靜態(tài)狀的法律本身的體系構成,而法制體系則包括靜態(tài)的法律規(guī)范,更著重說明的是呈動態(tài)狀的法制運轉系統(tǒng),從相互關系來講,法制體系包容著法律體系,而法律體系則組合在法制體系中。 以上關于法律體系的展開要轉入法學體系,必須以法律體系中的部門法如何劃分入手。部門法是本文的起點,因為先有法律,后有法學,但是如何確定部門法的本身卻又是個法學理論問題,如何對現(xiàn)存的法律分類是可以見仁見智的。各國對于劃分部門法并無統(tǒng)一的標準。英美法系國家一般把法律分類普通法與平衡法兩大部門,大陸法系的國家則把法律劃分類公法和私法兩大法律部門,并在此基礎上劃分各法律部門,由于社會關系錯綜復雜,彼此聯(lián)系,因此法律部門之間往往很難截然分開。事實上,有的社會關系就需要由經(jīng)濟法、民法、行政法、勞動法來調整。法律部門離不開成文法的規(guī)范性文件,但兩者是一個概念,有的法律部門的名稱是用該部門基本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稱來表達,如作為一個法律部門的刑法和作為一個規(guī)范性文件的刑法即是。但是單一的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不能包括一個完整的法律部門,作為一個法律部門的刑法并不僅僅為刑法典,而是所有刑事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同時,大多數(shù)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并各自包含一個法律部門的規(guī)范,可能還包含屬于其他法律部門的規(guī)范。有不少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按規(guī)范的性質,從不同角度可以把它歸為不同的法律部門,對這類規(guī)范性文件,應根據(jù)內容的主導性質來確定法律部門的歸屬。 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目前學界已大體達成共識,這一標準首先是法律調整的對象,即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其次是法律調的方法,即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多種多樣的,人們可以將社會關系分為政治關系、經(jīng)濟關系、文化關系、宗教關系、家庭文化等,各種社會關系的內容,性質不同,國家調整社會關系的活動范圍、方式也不同,因而當這些不同領域的社會關系為法律調整的領域之后,它們便成為法律部門形成的基礎,從而形成不同的法律部門。社會關系極其廣泛復雜,僅僅用法律調整對象作為標準還不夠,因為它常常無法解釋一個法律部門可以調整不同種類的社會關系,也無法解釋同一社會關系由不同的法律部門來調整這一法律現(xiàn)象。因此,劃分法律部門,還需要將法律調整方法和確定法律關系主體不同地位,權利義務的方法,包括確定權利義務的方式、方法,權利和義務的確定性程序,權利主體的自主性程序,法律關系主體的地位和性質,法律事實的選擇,保障權利的手段和途徑。比如,將以刑罰方法為特征的法律規(guī)范劃分為刑法部門,將以承擔民事責任方式的法律規(guī)范劃分為民法部門等。 法律調整的對象和調整的方法都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都是不依劃分者的主觀認識和意志為轉移的,是劃分法律部門的客觀標準。此外,在劃分法律部門時僅依靠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這兩個客觀標準是不夠的,還應考慮一些原則,使法律部門的劃分更加科學、合理。這些原則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第一,粗細得當。社會生活基本領域或社會關系主要方面的劃分都是可粗可細的。以此為據(jù)劃分法律部門就應注意粗細之間保持適當?shù)钠胶,一個法律部門涵蓋的范圍既不應太寬,也不應太細,若太寬,使得全部法律規(guī)范只歸為三四個法律部門,這樣的劃分沒有多大的實際意義;若太細,還可能帶來更多的歸屬問題不易解決。第二,多寡適合。實際生活中,法律規(guī)范的數(shù)量往往并不與社會生活基本領域的情形均衡,有的領域多一點,有的領域少一點,劃分法律部門時有必要考慮使一法律部門的法律規(guī)范的數(shù)量既不過多也不過少問題,如經(jīng)濟法、環(huán)境法,從行政法分離出來,則避免了行政法部門的過多。第三,主題定類。一些法律規(guī)范兼及不同領域,可以從不同角度歸類為不同的法律部門,在這種情形下,就需要考慮這些規(guī)范的主題或主導精神確定其部類歸屬。原則上是一面規(guī)范、一個規(guī)范性文件不得兼跨不同法律部門,知識產權法歸屬民法即是。第四,邏輯與實用兼顧。劃分法律部門,是為了實際地運用法律規(guī)范來推進人們如何行為,因而實際劃分中還要考慮實踐中的便利要求,既要有一定的邏輯根據(jù),又不必過于呆板,還應從實際出發(fā),考慮正在制定或即將制定的法律,把握其發(fā)展趨勢,預為劃分或者給予相對劃分。當代中國法律體系由多少個部門構成,學說有多種,通常不包括國際法,個別學者也將國際法包括在內,張文顯主編的《法理學》就將國際法包括在內,但筆者認為不妥,因為張書對“法律體系”所下的定義中指明“一國現(xiàn)行的全部法律規(guī)范”,既然是“一國”那就不應包括國際法在內。通說的主張,包括憲法、行政法、民商法、經(jīng)濟法、刑法、訴訟法、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環(huán)境資源法、軍事法十大部門法。 法學體系不同法律體系。首先,法學體系是學科體系,其范圍比法律體系大得多,如法學體系中有法理學、法哲學、法史學、法律心理學等內容,法律體系則沒有相應的部門法。其次,法學體系的學科以全世界為范圍,不受國別限制,如民法學必須以中外各民法為研究對象,具有跨國性。由于先有法律后有法學,所以法律體系是法學體系形成的前提和基礎。如行政法的產生促進了行政法學的出現(xiàn)。反過來,法學體系又可以推動法律的產生,補充和調整原有法律體系的內容和結構,法學對“法律體系”的研究,也會打亂原有的法律體系布局和結構。 法學課程體系與法律體系、法學體系關系密切。法律體系的十個部門法,都應為法學課程體系所包含,但課程體系范圍更廣,如法理學、法史學法律體系就不能包括。法律體系限于一國,法學課程體系不限于一國,應設置國際法課程,其它應用法學課程如刑法學也兼顧外國刑法等。 法學課程體系不同于法學體系。法學體系以學科為分支,法學課程體系以課程為分支,法學課程以課程為分支,法學課程體系以法學體系為前提和基礎,但是并非有多少門課程,學科數(shù)量遠遠多于課程數(shù)量,并且,課程名稱與學科的名稱也不完全一致。法學學科至少有五、六十個,法學課程一般最多設四十來門,再多既無必要,本科階段也不能學完,研究生階段更專了,所以不僅沒有必要將所有學科都作為課程,也不可能如此。 法學課程名稱與法學學科的名稱不一致表現(xiàn)在,法學課程可以將一個學科拆開設置,也可以幾個學科合為一門課程,例如:民法學這一學科可以拆為民法學總論、民法學分論兩門課,亦可拆為民法學總論、債權法學、物權法學、侵權行為法學、繼承法學、人格權法學等等;可以把行政法學科與訴訟法學科中的行政訴訟部分合為一門課程即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 把握法律體系、法學體系、法學課程體系的關系,筆者認為在法學課程設置上應當注意以下幾點:第一,法律部門由若干法律文件組成,應避免有多少部門法文件設多少課程的狀況。有些法律文件雖然比較重要,如果在量上不適宜設置一門課程,就不必勉強設一門課。如《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比較重要,但無需設一門課,只需在行政法分論部分涉及即可。第二,課程的順序應按照學習循序漸進的原則,應避免為應急為形勢而臨時打亂課程順序的做法。如有的學校面臨全國重大刑事案件將刑法提前與法理學同時開設。第三,教育部規(guī)定的法學本科十四門核心課程是法理學、憲法學、刑法學、民法學、行政與行政訴訟法學、知識產權法學、商法學、國際私法學、國際公法學、中國法制史學、經(jīng)濟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刑事訴訟法學。這十四門課程名稱與法學體系的學科名稱并不一致,如民事訴訟法與訴訟法兩個學科,因此,在核心課程與學科不一致的基礎上設置的許多非核心課程,必定會出現(xiàn)課程橫跨幾個學科的情況。第四,法律體系的十個部門應是法學課程體系中課程設置的最重要的基礎,意即與此相應的十個學科應作為核心課程來設置,但是教育部設置的十四門核心課程沒有把環(huán)境資源法這一新興重要法律部門作為核心課程,這是欠妥當?shù)。此外,中國法制史重要性不如外國法制史,因為現(xiàn)代法制基本上是舶來品,寧可將外國法制史作為核心課程,也不必將中國法制史作為核心課程。第五,軍事法是部門法,考慮到地方院校的非軍事性和局限性,軍事法學課程也可以不設置,但應盡可能地開設此類講座,軍事院校自然應當開設軍事法學課程。第六,教育部核心課程中有“知識產權法學”,在法學體系的學科上,它屬于民法學,是民法學的分支學科,但屬于民法學分支學科的還有債法學、侵權行為法學、物權法學,它們的重要性并不亞于知識產權法學,所以,也可取消知識產權法學課程,加大民法學課程的課時量,否則就難以回答為什么不開物權法學、債權法學課程的問題———物權法學是最具社會主義特色的民法等部分,也是開創(chuàng)性最突出的部分,債權法學是市場經(jīng)濟最基本最廣泛運用的法學分支。 張 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