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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是如何誕生的?——美國新自由主義與社會契約論

國家是如何誕生的?——美國新自由主義與社會契約論

  政治哲學的基本問題是國家理論。幾個世紀以來,自由主義在西方政治哲學中一直居支配地位,而自由主義的國家理論就是“社會契約論”。20世紀70年代以來,以美國哈佛大學教授羅爾斯和諾奇和諾奇克為代表的新自由主義迅速崛起,政治哲學開始取代語言哲學站到了當代西方哲學的前臺。這種新自由主義對國家理論進行了更為深入的思考,構造了更為精致的也更有時代感的理論,并針對“古典契約論”提出了新的國家起源假說。

  一、古典契約論的內在矛盾

  “古典契約論”的奠基者是霍布斯,爾后經(jīng)斯賓諾莎、洛克、盧梭和康德等歷代政治思想家的補充、調整和完善,社會契約論成為西方正統(tǒng)的國家理論,歷三百多年而不衰,其主流地位似乎是不可動搖的。

  “古典契約論”主張,在國家誕生之前,人們處于“自然狀態(tài)”之中。近代哲學家們對“自然狀態(tài)”的性質意見不一。“自然狀態(tài)”可以是一種相當糟糕的狀態(tài),如霍布斯所說的那樣,人對人像狼一樣,人們永遠處于戰(zhàn)爭之中。“自然狀態(tài)”也可以是一種相當完善的狀態(tài),如洛克所說的那樣,人們在其中過著和平、寧靜的生活。但洛克也認為“自然狀態(tài)”有種種不便之處,而這些不便之處往往導致戰(zhàn)爭。簡言之,“自然狀態(tài)”是不可靠的,人們試圖擺脫這種沒有保障的生活處境。正是在這里產生了建立國家的要求。在“古典契約論”中,這種從“自然狀態(tài)”到國家的過渡是在“自然法”理論的指導下完成的。

  17和18世紀的西方哲學家相信“自然法”是理性向人類昭示的不言而喻的真理,將“自然法”看作是“理性所發(fā)現(xiàn)的誡條或一般法則”。[①]概括地講,以 “自然法”為基礎的古典契約論具有以下幾個基本原則。第一,“自然法”賦予每個人以不可侵犯的“自然權利”。第二,“自然法”賦予人們保衛(wèi)自己的自然權利,每個人都有權懲罰犯罪,并在受到傷害時索取賠償。第三,所有人都應放棄自己的自然權利,將它們讓渡給一個公共機構。這種每個人自然權利的放棄就是人們之間權利的相互交換和轉讓,而“權利的互相轉讓就是契約”。[②]在締結契約中,代表公共權力的國家誕生了。第四,“自然法”告訴人們,契約訂立之后,必須加以履行。正義就是信守契約,違約就是不正義。

  “契約論”顯然是一種假設,幾乎無人相信它是歷史上真實發(fā)生的。那么這種假設為什么會長盛不衰呢?“契約論”長盛不衰的魅力存在于兩種不同的理想之中。一種是“自律”的理想,它將契約看作一種意志行為,其道德性存在于訂立契約的自愿性質之中。另一種是“互惠”的理想,它將契約看作為一種交易行為,其道德性依賴于交易的公平之中。“自律”理想突出了締結契約是人們的自愿行為,而“互惠”理想則強調了契約應具有的公平性質。

  社會契約論的兩種理想之間存在著一個內在矛盾:按照“自律”理想,當我自由而且自愿地達成契約的時候,我就必須履行契約的義務,無論這些義務是什么;但是按照“互惠”理想,我所以履行契約義務,只在于我預期它能產生公平的結果。只有在完善的締約情境中,所締結的契約才能夠既是自愿的又是公平的,從而這個內在矛盾不會突現(xiàn)出來。但任何實際的締約情境都是不完善的,當事人在知識、信息和能力等方面都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各種局限性。因此,契約論兩種理想之間的內在矛盾往往使當事人處于兩種可能處境之中:出于“自律”,我應該承擔履行自愿達成的契約義務,但契約包含著產生不公平結果的內容;出于“互惠”,我應該承擔履行具有公平結果的契約義務,但契約的最初締結是不自由的,我當時沒有選擇的余地。

  另外,“古典契約論”以“自然法”為基礎,以關于個人權利的形而上學假定為前提。但20世紀的人們不再相信“自然法”了,更懷疑任何天賦人權的形而上學。當代西方哲學拒斥形而上學,要求理論拆諸經(jīng)驗的呼聲十分強烈。這樣,當“自然法”和天賦人權的形而上學基礎被抽去之后,社會契約論一旦被置于經(jīng)驗情境之中,那么契約論的內在矛盾必然暴露無遺。

  為了擺脫“古典契約論”的這種困境,當代美國著名哲學家羅爾斯(JohnRawls )提出了他的“新契約論”。

  二、新契約論

  1971年羅爾斯的《正義論》的出版是20世紀西方哲學最重大的事件之一。此書的發(fā)表引起了一場關于政治哲學問題的持續(xù)討論,從而形成了一大批具有重要意義的政治哲學文獻,美國新自由主義也應運而生。

  對于羅爾斯,“古典契約論”的最大問題是它包含了太多的形而上學假定。作為20世紀的分析哲學家,羅爾斯不相信“自然法”和天賦人權的自明性,反對將契約論建立在形而上學的基礎之上。對形而上學的排拒并沒有促使羅爾斯倒向經(jīng)驗主義。在他看來,依賴于形而上學的契約論是武斷的,依賴于經(jīng)驗主義的契約論則是偶然的。任何經(jīng)驗情境都是有局限性的,處于某種經(jīng)驗情境中的人們也都必然帶有相應的歷史文化偏見,從而無法達成正義的契約。羅爾斯明確地拋棄了“自然法”,但他仍然忠實于契約論。契約論的“自律”理想和“互惠”理想對他仍具有不可抗拒的吸引力。他相信,如果締約情境是理想的,就會達成正義的契約,契約論的兩個理想也就會同時實現(xiàn)。羅爾斯試圖在形而上學與經(jīng)驗主義之間發(fā)現(xiàn)這個理想情境,它就是“原初狀態(tài)”(original posifion)。

  羅爾斯承認“原初狀態(tài)”是一種假設,但他認為這是一個必要的假設,因為只有在這種狀態(tài)中,才會所達成的“任何契約都是公平的”。[③]這個締結契約的理想表情也被稱為“正義的環(huán)境”。從休謨那里受到啟發(fā),羅爾斯將“正義的環(huán)境”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客觀環(huán)境,包括眾多的個人和一定范圍的地理區(qū)域等,但他強調的是自然條件方面的“中等程度的匱乏”。[④]另一類為主觀環(huán)境,包括人們的需求、利益和生活計劃等,而他重視的是人們之間的“相互冷淡”,即每個人對其他人的利益均不感興趣。[⑤]羅爾斯主張,自然條件應當是“中等程度的匱乏”,因為自然條件太豐裕,生存非常容易,人們就不會產生合作的意愿。相反,如果自然條件太惡劣,也會使社會合作歸于失敗。羅爾斯認為,主觀心理條件應該盡可能弱化,人與人之間應當“相互冷淡”,否則就會產生利己主義和利他主義。利己主義太強,就會使人只追求個人私利,無法與他人達成互惠的契約。利他主義太強,就會導致由“仁愛”原則支配的社會,從而使“正義”原則無用武之地。

  “匱乏”和“相互冷淡”確立了原初狀態(tài)的客觀自然條件和主觀心理條件,除此之外,締結契約還需要某些相關的知識和信息。為了達成公平的契約,防止偏見,羅爾斯主張應當為當事人規(guī)定哪些知識和信息是可以知道的,哪些是不應該知道的。羅爾斯同意人們可以知道的東西十分有限,僅限于所謂的“一般事實”或“基本的社會”,即每個人都需要的權利、自由、機會、權力、收入和財富等。[⑥]這些“基本的社會善”為人類行為提供了最低程度的動機。人們不應知道的東西是“特殊的事實”,即每個人關于他自己和所在社會的特殊經(jīng)驗、知識和信息,其中包括他的社會地位、出身、天資、智力、價值觀念、生活計劃、心理特征、以及所在社會的政治經(jīng)濟狀況和文明程度。不應知道的東西太多了,為此,羅爾斯假定“原初狀態(tài)”中的人們都處于一種“無知之幕”的后面。羅爾斯認為,這些特殊的經(jīng)驗、知識和信息是偶然的和任意的,它們影響人們的自由選擇,有礙于達成公平的契約,所以都應由“無知之幕”過濾掉。

  這樣,在羅爾斯看來,“原初狀態(tài)”建立了一個理想的締約情境,處于其中的人們不僅具有進行社會合作并締結契約的愿望,而且還會必然地達成公平的契約,建立起正義的國家。

  羅爾斯的“新契約論”的精神實質是康德主義的“義務論”,它強調締結契約和國家的誕生是一種理性的選擇!霸鯛顟B(tài)”設立了一個假設但理想的環(huán)境,以至于人們在其間選擇的任何原則都是正義的,所達成的任何契約都是公平的。但問題在于,羅爾斯實際上首先確定了他的正義原則是什么,然后他再尋找達到這些原則的方法,即理想的“原初狀態(tài)”是以他的正義原則為標準設計的。這樣,雖然可以說“原初狀態(tài)”中的人們可以自由選擇他們向往的任何正義原則,但其情境的設計保證了人們只向往選擇羅爾斯的正義原則。也就是說,“原初狀態(tài)”的整體設計(“中等程序的匱乏”、“相互冷淡”和“無知之幕”等)確保了“選擇”的結果。另外,羅爾斯的“新契約論”的邏輯順序似乎是“原初狀態(tài)”先于正義原則,即人們在“原初狀態(tài)”中共同選擇了正義原則,達成契約,建立國家。但實質上整個邏輯完全相反,正義原則先于“原初狀態(tài)”,即只有按照正義原則先在地設立了“原初狀態(tài)”,人們才能在締約過程中選擇正義原則。對于羅爾斯,契約論的全部力量來自于合理選擇的理想,但他的“新契約論”本質上卻不容有任何真正的選擇。

  “契約論”是一種虛構,這是包括霍布斯、洛克和羅爾斯在內的所有社會契約論者都坦然承認的。然而他們堅持認為,“契約論”是一種必要的虛構,否則無法合理地解釋國家的誕生。從自由主義政治哲學來看,“契約論”的意義不在于它是否描述了國家誕生的真實過程,而在于它對國家誕生的理論解釋是否合理。因此,盡管 “契約論”被眾多批評者指斥為只是一種假設,歷史上從來沒有真正發(fā)生過,但這類指責無損于“契約論”作為正統(tǒng)國家理論的地位。但是,如果某種理論能以一種非契約論的方式闡述國家的誕生,這種誕生的過程不僅可以被證明為合理的和合法的,而且還可以被看作近似于歷史上真實發(fā)生的,那么“社會契約論”作為一種理論虛構就成為不必要的和不合理的了,更為嚴重的是,這種虛構性本身也變成了一個致命缺點。

  三、反契約論

  70年代以來興起的美國新自由主義有兩個著名代表人物,一個是哈佛大學教授羅爾斯,另一位是他的同事諾奇克(Robert Nozick)。羅爾斯看到了“古典契約論”暴露出來的問題,但仍然信守契約論的精神,并以一種更為完整更加一致的方式重建了“契約論”。諾奇克則認為契約論觀念本身就是有問題的,從霍布斯到羅爾斯都無法加以克服。在諾奇克看來,契約論的問題不是內容上的不完善,而是整個思路就不對,因此,修修補補是無濟于事的,必須整個地改變契約論這個自由主義的正統(tǒng)“范式”。為此,他提出了忠實于自由主義但又與先前所有自由主義都截然不同的國家理論——反契約論。

  啟蒙精神對理性的高揚使所有契約論都具有一個共同特征,即國家是在人們的合理籌劃和明智選擇中誕生的。相反,諾奇克對國家采取了一種“看不見手的解釋”,以一種自然而然的方式來追溯國家的起源。諾奇克設想的理想國家是所謂的“守夜人式國家”,他也稱之為“最弱意義的國家”(minimal st-afe ),它管事最少,“其功能僅限于保護它的所有公民免遭暴力、偷竊和欺騙之害,并強制履行合同等”。[⑧]

  同古典自由主義一樣,諾奇克接受了“自然狀態(tài)”概念,承認在國家產生之前人們處于或好或壞的“自然狀態(tài)”之中。但是從“自然狀態(tài)”到國家誕生在諾奇克的國家理論中卻是一個非契約論的過程。他對這一過程的論證可以分為三步。

  第一步所達到的社會安排被諾奇克稱之為“支配的保護性社團”。諾奇克提出,在“自然狀態(tài)”中,每個人都有保護自己、懲罰犯罪和索取賠償?shù)臋嗬。為適應人們的安全需要,某些專業(yè)性保護機構便產生了。它們出售保護服務,為委托人索取賠償和進行懲罰。在一個地區(qū)之內,最初可能存在著許多這樣的專業(yè)保護機構,但由于相互競爭,最終一個地區(qū)會出現(xiàn)一個擊敗其他機構的“支配的保護性社團”,它承擔此地區(qū)內的全部保護性服務。[⑨]

  第二步所達到的社會機構是“超弱意義的國家”。在存在著唯一一個“支配的保護性社團”的地區(qū)之內,一些人付錢給這個保護機構,以購買保護服務。同時也存在著許多“獨立者”,他們不想加入或者沒有能力加入保護性社團。這樣當“獨立者”與“委托人”之間發(fā)生傷害時,麻煩就產生了。諾奇克認為,如果“獨立者”以一種可靠的程序來實行恰如其份的懲罰,那么他有權利這樣做,其他任何人或機構都無權干涉。但是,個人行動的程序是非常不可靠的,常常會錯誤地懲罰一個無罪者,或者對有罪者懲罰過份,從而在人群中造成恐慌。為了保持安定,這個地區(qū)的“支配的保護性社團”將禁止任何個人的報復行為,由它自己壟斷全部懲罰和索取賠償?shù)臋嗔。這種社會安排被諾奇克稱為“超弱意義的國家”(ultraminimal state)。但他認為,“超弱意義的國家”還不是真正的國家,因為它只為付錢的委托人服務。[⑩]

  第三步才是完全意義上的國家的誕生!俺跻饬x的國家”是依靠強力來獲取使用強力的壟斷權的,嚴格說來,這種權力并不合法!俺跻饬x的國家”無權禁止 “獨立者”在自己受到傷害時進行報復和索取賠償,無權強迫“獨立者”放棄強行正義的權利。僅僅根據(jù)“獨立者”行動程序的不可靠性來禁止他們使用報復,剝奪他們保護自己的權利,這種理由并不充分,也損害了“獨立者”的利益。因此,“超弱意義的國家”要使自己對強力使用的壟斷成為合法的和合乎道德的,就必須給予“獨立者”以賠償。這就是諾奇克所謂的“贈償原則”。如果“獨立者”被禁止強行正義需要賠償,在諾奇克看來,最省錢的賠償方式就是為“獨立者”提供免費保護服務。這種既擁有強力使用壟斷權又能為所有公民提供保護的社會機構就是“最弱意義的國家”。國家由此便真正誕生了。[①①]

  如果說羅爾斯主張“正義的首要性”,那么諾奇克堅持“權利的首要性”。諾奇克認為,國家不得侵犯個人的權利,只有這們它才是合法的和合乎道德的。所以,關于國家的合理證明不僅要說明國家是如何誕生的,而且還要證明國家的誕生和延續(xù)沒有侵犯任何個人權利。諾奇克反對“契約論”,不僅在于“契約論”是一個不必要的假設,而且在于“契約論”無法解決個人權利問題。

  與先前的契約論相比,諾奇克的國家理論具有重要意義。第一,它打破了傳統(tǒng)政治哲學中“自然狀態(tài)”與“國家”之間的僵硬界限,說明國家誕生是一個自然而然的過程,增加了人類歷史的連續(xù)性和可理解性。第二,對于“國家是如何誕生的”這個問題,它給予一種比其他自由主義都更為合理的理論解釋,為國家產生提供了一幅比“契約論”更為逼真的畫面。第三,它在政治哲學上提出了反契約論的“范式”,打破了“契約論”幾個世紀以來一統(tǒng)天下的局面,為西方政治哲學的發(fā)展創(chuàng)造了契機。

  四、自由主義的歷史模式

  國家理論在西方政治哲學中是一個合理證明的問題。如果說問題正如本文標題那樣,即“國家是如何誕生的”,那么西方政治哲學所追求的回答不是描述某種國家在歷史上是如何真實發(fā)生的,而是給所有形態(tài)的國家的產生和持續(xù)存在以一個合理的解釋。在這個意義上,與其說諾奇克的“反契約論”比“古典契約論”和“新契約論”更加真實,不如說它比它們在理論解釋上都更為合理。

  但是,不論是諾奇克的“反契約論”,還是羅爾斯以及先前的各種“契約論”,它們通通都屬于自由主義,而西方自由主義政治哲學存在著一個根本的問題,即試圖在人類社會的歷史中發(fā)現(xiàn)某種確定不移的模式。本文討論的“古典契約論”、“新契約論”和“反契約論”都是這類自由主義歷史模式:它們立足于西方社會的歷史經(jīng)驗,它們本身也只是西方歷史長河中某一階段的產物,但卻聲稱是對所有文化的全部歷史都有效的理論解釋;它們依賴于西方社會文化背景,而且也顯然帶有這種文化印記,但卻宣稱自己是普遍必然的,達到了所有人類社會的終極真理。然而,人類社會是極其復雜的,每個民族國家都有自己的文明特性和獨特的文化傳承關系,因此,歷史沒有普遍必然的唯一模式,也沒有支配所有文明始終的單一價值原則。將西方的自由主義提升為適合于全人類所有不同文明社會的唯一模式,這只能是“西方中心主義”在作怪。

  所有自由主義都以為自己發(fā)現(xiàn)了普遍必然的歷史模式和終極的永恒真理,但實際上,它們得到的只是一種意識形態(tài),一套相對于某種歷史處境并代表某種群體的政治價值體系。在這種意義上,自由主義作為意識形態(tài)不僅不能脫離歷史處境,而且還必然與某種歷史處境密切相關。從意識形態(tài)批判的角度看,自由主義的歷史相關性清晰可見:“古典契約論”與西方近代資本主義的發(fā)展是并行不悖的,它所高揚的自由正是現(xiàn)代資本主義體系得以成立的前提;羅爾斯的“新契約論”與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之后西方各國普遍建立的“福利國家”緊密相連,他所追求的正義原則實質上是“福利經(jīng)濟學”的巧妙哲學表達;諾奇克的“反契約論”則與80年代以來西方各國中“新保守主義”的興起相對應,所謂“最弱意義的國家”實際上表達了美國社會中這種越來越強的呼聲——減少政府職能,減少行政干預,減少福利開支,減少稅收……

  與以上問題相關,并成為所有錯誤之源,自由主義懷抱著一個根深蒂固的教條,即個人優(yōu)先于國家。個人與國家相比是優(yōu)先的,所以才需要以契約方式或非契約方式將孤立的個人聯(lián)合為國家。個人與國家相比是優(yōu)先的,所以個人權利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由主義主張,個人是唯一的實體或主體,國家只是實現(xiàn)個人目標的工具,而人們只有為獲取個人利益才從事社會合作。所有西方自由主義的出發(fā)點都是個人,自由主義歸根結底是一種個人主義。這個教條支配了所有自由主義者,羅爾斯和諾奇克都概莫能外。

  注釋:

  [①][②]參見霍布斯:《利維坦》,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97頁,第100頁。

  [③][④][⑤][⑥][⑦]羅爾斯:《正義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5年,第115頁,第121頁,第122頁,第58頁,第131頁。

  [⑧][⑨][⑩][①①]諾奇克:《無政府、國家和烏托邦》,美國紐約,1974年,第26頁,第13-17頁,第101-110頁,第110-119頁。

  姚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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