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和德治的邊界(下)
法治和德治的邊界(下) 三、法治和德治既治民又治官,但法治重在治官,德治重在治民。 法治和德治的對象是社會關系和社會成員的行為,既包括了作為社會的管理者的官,也包括了一般的社會成員民,但兩者的特性和功能的不同決定了治理對象的側重點不同,具體說來,就是法治治官,德治治民。英國法學家拉茲認為,就字面而言,法治(The rule of law)意味著法律的統(tǒng)治(the rule of the law)。從廣義上說,法治意味著人民應當服從法律,接受法律的治理。但是在政治理論和法律理論上,法治應作較為狹窄的理解,即它是指政府應受法律的治理,遵從法律。這個意義上的法治理念常常被表達為'政府由法律而非由人來統(tǒng)治'.人們一使用這一詞語,它的模棱含糊就顯現(xiàn)出來了。 無庸置疑,政府必須既有法律來治理,也由人來治理。法治意味著政府的全部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jù),必須有法律授權。(J.Raz,The Authority of Law and Morality,Clarendon Press,1979,p.214.轉引張文顯著:《二十世紀西方法哲學思潮研究》,第612頁)確切的說,法治就是治官,實質是治權,因為有官必有權,而權力只有靠權力來制約,一方面公民通過對立法、司法及其監(jiān)督行政等活動的參與來依法治官;另一方面,則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員通過司法、執(zhí)法、守法、民主行政來以法治國,以法行政,實現(xiàn)官依法治,這就是法治。所以法學家李步云早就指出, 法治相對于人治而言,既治民也治官,但其根本目的、基本價值和主要作用應當是治官。(引自《法治應該重在治官,而非治民》,載《江西農業(yè)經(jīng)濟》2000年第1期)。 法治治官的思想也是古已有之,但其明確而系統(tǒng)的表述則是近代思想家的三權分立及司法獨立的理論。在其一系列著作如《波斯人信札》(1721)、《羅馬盛衰原因論》(1734)《論法的精神》(1748)中闡述了權力制衡理論,頌揚了法治治官的精神。孟德斯鳩的理論有三大特點:第一,強調了司法獨立;第二,闡述了制衡原理,即以權制權的思想;第三,指出任何政府都有腐化的必然趨勢,使分權制成為西方各國的一項帶有普遍性的憲法原則。孟德斯鳩認為每一個國家有三種權力:(一)立法權力;(二)有關國際法事項的行政權力;(三)有關民政法規(guī)事項的權力,(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第155頁)公民的政治自由是建立在分權制政府的基礎之上,政府擁有的三種權力應由三個不同的機關來行使,它們既彼此獨立,又相互依存、制約。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一個人或同一個機關之手,自由便不復存在了,因為人們將要害怕這個國王或議會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執(zhí)行這些法律。 如果司法權不同立法權和行政權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權同立法權合而為一,則將對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專斷的權力,因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權同行政權合而為一,法官便將握有壓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個人或是重要人物、貴族或平民組成的同一個機關行使這三種權力,即制定法律權、執(zhí)行公共決議權和裁判私人犯罪或爭訟權,則一切便都完了.試想同一個機關,既是法律執(zhí)行者,又享有立法者的全部權力。它可以用它的一般的意志去蹂躪全國;因為它還有司法權,它又可以用它的'個別的意志去毀滅每一個公民!(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第156頁)顯見,孟氏對分權及司法獨立的必要性作的深刻論述,意旨就在于克服權力的恣意。法治就是通過三權分立和司法獨立的制度設置來制約權力,而官員是權力的人格化,故法治權就是法治官。除了孟氏之外,象盧梭、羅伯斯庇爾這樣的人民主權論者也不同程度地看到了對權力限制的意義,法國大革命的成果之一,便是建立了一個法蘭西共和國,并根據(jù)人民主權和三權分立的原則制定了一部新憲法。(瑟諾博斯:《法國史》,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254頁) 對這一問題的深入探討和實踐是以漢密頓為首的美國政治思想家們進行的,如果說孟氏以破為使命,則漢氏則以立字當頭,他認為既不能指揮社會力量又不能支配社會資源的司法部門是最脆弱的一個部門,同時又是對人民權力的危險性最小的部門,因此要在三權中實現(xiàn)權力平衡和制約,應當使司法機構掌有司法審查權力,這就使法治官得到了制度上的落實。馬克思反對三權分立但并有反對司法獨立,更沒有反對法治官的精神。早在1831年對黑森憲法給予贊揚時,就曾肯定了司法獨立和法治官的思想。馬克思指出:沒有哪一部憲法對執(zhí)法機關的權限作過這樣嚴格的限制,在更大程度上使政府從屬于立法機關,并且給司法機關以如此廣泛的監(jiān)督權。……高等法院有權對有關任免制度的一切問題作出最后決定。眾議院從議員選出一個常任委員會,組成類似雅典最高法院的機構,對政府的活動實行監(jiān)督,并把違反憲法的官員送交法院審判,即使是下級執(zhí)行上級的命令時違反憲法,也不得例外。(《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597頁) 顯然,強調法治治官是由官員權力具有強制性的性質決定的。權力作為一種由官員代表國家強制被管理者服從的力量,具有分配和管理一切社會資源,支配和控制一切社會公共事物的特殊功能。作為一種強大的國家力量,不僅表現(xiàn)為權力范圍的極具擴張性,滲透到社會領域的方方面面;而且還表現(xiàn)為權力的獨斷性。對因權力執(zhí)行所產(chǎn)生的命令、決定、裁定等被管理者有義務必須服從,否則,權力主體可以采取某項處罰手段,迫使被管理者服從決定履行義務。迫使服從的權力是一種單向性強制力量,不依被管理者是否同意為轉移。權力具有如此強大的力量,就在于它是以國家的名義憑借國家暴力機器作為物質后盾的。 作為一種單向強制力量,權力的實質是一種和人民大眾相分離的公共權力。而這種公共權力在執(zhí)行實踐中最易背離人民大眾的意志或國家整體意志,為少數(shù)人或執(zhí)行者個人意志所左右,這就需要通過立法制定剛性限定,以最高權威結構防止權力無限膨脹而反向運行;通過獨立司法,樹立一道防止權力侵民的屏障。因此,法治的價值就是通過法律對權力分配、對權力執(zhí)行的強度、范圍作出明確的限定,實現(xiàn)權力的限制?傊ㄖ喂俚暮诵木褪强朔䴔嗔Φ捻б。傳統(tǒng)專制社會,法是被作為工具來治民的,統(tǒng)治者老怕人民犯法;現(xiàn)代法治社會,法是用來治官的,人民老怕當官的越權。傳統(tǒng)社會有法制而無法治,只有當法制是約束統(tǒng)治者的權力時,法治才有可能實現(xiàn)。 法治重在治官,也并非不治民。不過法治治民等于使民自治,從這個意義上說法不重在治民,而是賦予民以自由的行為空間,讓其自治。換句話說,法治是用法律劃的一條線,這條線相對于擁有權力的官來說,由于權力的擴張本性,使它成為法律的約束的對象,要治的就是它的恣意;這條線反過來使對民而言,由于個體權利的脆弱性,要保證的是民的自治的空間。在關于法治原則的各種各樣的界定中,大致上都認可這樣一個原則——法律下的自由原則。按照法律下自由的原則,不存在非法律所規(guī)定的任何強制。法律沉默則一切自由。也就是說,享有按自我選擇和決定去行動的一般自由權利。 法不禁止則自由的核心意義是在一個事項上如果法律沒有禁止,就可以推定人們在這個事項上享有權利。如果說法治治民的話,其意義就到此為止。 如果說法治重在治官的話,那么,德治重在治民。同樣,德治不是不治官,提高官員的道德修養(yǎng)仍然十分重要,但對權力恣意的制約顯然更多地要靠制度的他律。德治治民就是通過道德教育來提高社會成員的道德素質。法治只能保障人民以自治的空間,在這樣一個空間里,無論你持有什么樣的價值觀、怎樣行為都是容許的。問題在于一個社會不可能沒有一個主導的價值觀,否則這個社會就失去了凝聚力,社會就會崩潰;也不可能沒有一個理想的價值觀,否則這個社會就會失去前進的方向和動力;也不可能沒有公共領域的價值觀,否則人們的交往和行為就會無所適從,這個社會也將失去誠信和美好。法律本身當然包含了價值追求,但它在社會生活中的實現(xiàn),也要社會成員在價值上的認同。況且,在諸多領域尤其在私法領域里,法治除了提供一個自由的空間外,在提供一個主導的、理想的價值觀方面作為不大。因此,在法治止步的地方,德治開始啟程,這是提出德治治民的出發(fā)點。 如果法治推行的只能是一種平庸的道德追求的話,德治就要超越法治的追求,不對平庸的道德作簡單的認同,而是始終貫注了對道德理想的追求。如果說法治要求的是做一個守法的公民,那么,德治則要求要做一個優(yōu)秀的公民;如果法治只訴諸于正義的道德原則,那么,德治則還訴諸于犧牲和奉獻的道德原則;如果說法治提出的是一般的、普遍的、必須執(zhí)行的命令,那么,德治則是不可強制的引導;如果說法治主要通過規(guī)定每個個體權利義務的方式調節(jié)社會關系,那么,德治則是通過個體的道德完善、心性覺悟,解決安身立命、終極關懷問題。可見,法治反映道德所依賴的社會現(xiàn)實,它只要為人們提供了一套在現(xiàn)實生活中必須遵守的最基本的道德準則就夠了,它不能強迫人去犧牲去奉獻,但德治卻不滿足于此,在大多數(shù)社會成員能夠遵守基本道德要求的情況下,德治還要為人們提供終極的人格理想和價值目標。也只有在德治的引導下,人們才可能從一個平庸的境界里得到提升。 也許是現(xiàn)代社會過于講究人的自我選擇和私人空間了,甘于平庸、特立獨行都能得到合理的辯護,只要不犯法,似乎也有追求丑惡的權利,這顯然不是人類生活的追求,一個價值多元的社會并沒有放棄對美好社會的追求,這就是法治之外的德治空間。 可見,法治和德治沒有想象的那么難以區(qū)分,它們的邊界是可以分清楚的。在此基礎上,我們就好確定法治和德治在社會治理中的相輔相成的關系和地位了。 曹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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