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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法律性質及特征
論我國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法律性質及特征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是修訂后的刑法新設立的罪種,但由于我國有關犯罪組織稱謂的多樣性,以及相關特征的混亂性,給實踐中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帶來了不確定性和隨意性。2002年4月28日,第9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通過了對《刑法》第294條第1款的解釋,這是繼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對黑社會性質組織作出解釋后,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再次進行的界定。而司法機關要想在實踐操作中真正解決這一問題,筆者認為必須以刑法和立法解釋為依托,明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法律性質和法律特征。
一、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法律性質
《刑法》第294條規(guī)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百姓,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組織。這一定義并沒有揭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法律性質,那么究竟什么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法律性質呢?筆者認為只有以刑法規(guī)定為根據,結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現狀與發(fā)展趨勢,才能對黑社會性質組織予以正確定性。
。ㄒ唬┖谏鐣再|組織是黑社會組織的初級 形態(tài)
“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我國刑法創(chuàng)制的一個新概念,很多人都將黑社會性質組織與黑社會組織視為兩種不同的犯罪組織,而筆者認為這是錯誤的。
首先,所謂性質,就是事物的內在的質的規(guī)定性,它使一事物區(qū)別于其他事物。黑社會性質組織,就是指具備黑社會組織這種事物內在的質的規(guī)定性的組織,在性質上它已是黑社會組織。(1)
其次,立法機關在《刑法》第294條第1、2款 中采用了黑社會性質組織與黑社會組織兩個概 念,這說明二者是有區(qū)別的。但這種區(qū)別不是質 的區(qū)別,而是同一事物不同發(fā)展階段的區(qū)別。確 認這一點,有助于司法實踐中對黑社會性質組織 的懲處。隨著香港、澳門的回歸及加入WTO,中國大陸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也將在這種全球化潮流中向更高程度發(fā)展!八麄円环矫孀约翰粩嗫偨Y經驗與教訓,加強成員的選擇與組織管理,同時也不斷借鑒中國舊社會青、紅幫的經驗和不斷吸收國外黑社會的管理方式,甚至模仿學習現代化國家組織及現代公司企業(yè)的管理方式,如分工專業(yè)化、如何提高效率等”。(2)這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存在和發(fā)展的規(guī)律。很多學者指出,我國已經出現了黑社會組織而且今后還將出現更多。那么如何懲治已出現和將出現的明顯的、典型的黑社會組織犯罪呢?《刑法》對此沒有規(guī)定。筆者認為,由于黑社會組織與黑社會性質組織只存在發(fā)展形態(tài)上的差別,完全可以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予以處罰,這并不違背罪刑法定原則。
最后,從實際情況來看,我國有些黑社會性質組織已經有了相當大的實力,有強大的保護傘,而臺灣、香港的一些黑社會組織發(fā)展程度并不很高,雖然也稱為黑社會組織,但與大陸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相比,其實也沒有多大差別。因此將黑社會性質組織與黑社會組織視為截然不同的兩類組織是脫離實際的。
。ǘ┖谏鐣再|組織是特殊的犯罪集團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是共同犯罪,這是不爭之實。共同犯罪根據有無組織形式,又可劃分為一般的共同犯罪和有組織的共同犯罪。有組織的共同犯罪,就是三人以上,以長期實施一種或多種犯罪為目的,結成固定的犯罪組織實施的犯罪。而黑社會性質組織與有組織犯罪中的犯罪集團的關系就成了爭論的焦點。它屬于犯罪集團的一種,還是與犯罪集團同屬于有組織犯罪,只是二者在發(fā)展形態(tài)上有高低之分?筆者認為這些爭論及分歧源于混淆了從刑法與犯罪學兩種角度分析黑社會性質組織得到的結論。
犯罪學注重研究犯罪組織的動態(tài)變化,在犯罪學中有組織犯罪有一個由合伙犯罪(2人以上)-團伙犯罪(3人犯罪)-集團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黑社會組織犯罪一步步發(fā)展的過程,其中黑社會性質組織是犯罪集團向有組織犯罪的最成熟形態(tài)-黑社會組織發(fā)展的中間階段。因此,有人就認為犯罪集團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有組織犯罪中兩種不同的組織。但是我們在討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法律性質時卻應該立足于刑法學的角度。與犯罪學不同,刑法學注重的是在既定刑法的邏輯框架內,為各種犯罪現象尋找盡可能合適的位置,因此它是以橫向的、邏輯的眼光來界定和把握有組織犯罪的特質……從而為理性的、協調一致的刑事政策提供必要的認識基礎。[3]它要揭示的是犯罪集團與黑社會性質組織之間的邏輯種屬關系,而不是犯罪集團到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發(fā)展過程。
《刑法》第26條第2款規(guī)定犯罪集團是3人以上為共同實施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從概念上看,黑社會性質組織無法窮盡犯罪集團的外延。其次,犯罪集團必須具備幾個條件:1.主體必須是3人以上;2.有一定的組織性;3.具有實施一種或多種犯罪的目的性;4.組織具有穩(wěn)定性。而這些特征是黑社會性質組織、恐怖組織、會道門邪教組織都具有的。在刑法分則中對它們予以單獨規(guī)定,是因為它們除了具有這些共有特點外,還有各自的特性。它們與犯罪集團是包容關系,而不是并列關系。黑社會性質組織雖然不同于一般的犯罪集團,但其法律性質仍是犯罪集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4日下發(fā)的司法解釋中也隱含了這一點!督忉尅返3條規(guī)定: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這符合《刑法》第26條第3款規(guī)定的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處罰的原則。
二、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法律特征
在全國“打黑除惡”的專項斗爭中,關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成為一個突出的難點。筆者認為,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就是要弄清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法律特征。
犯罪學中歸納了許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這些特征是動態(tài)的、抽象的,會隨著人們的實踐和認識的發(fā)展增加新的內容。但在司法實踐中我們關注的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法律特征,這些特征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是靜態(tài)的,它們要有高度的穩(wěn)定性和可操作性。從一定意義上講,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法律特征只是犯罪學上這類組織一定時期、一定階段的特征。因此應將二者區(qū)分開來。
《刑法》第294條規(guī)定側重于抽象描述,可操作性差,沒有體現出黑社會性質組織與一般性犯罪集團相區(qū)別的特征。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特征問題作了專門的規(guī)定:1.組織結構比較緊密,人數較多,有比較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有較為嚴格的組織紀律;2.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3.通過賄賂、威脅等手段,引誘、逼迫國家工作人員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活動,或者為其提供非法保護;4.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范圍內,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大肆進行敲詐勒索、欺行霸市、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但對該解釋的內容,在實踐與理論上都有很多反對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在與最高人民法院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根據《立法法》第43條的規(guī)定,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立法解釋的要求。人大常委會經過多次研討,于2002年4月28日作出了關于界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立法解釋。根據該解釋,“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1.形成較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2.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3.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4.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筆者就將根據刑法以及以上立法、司法解釋的內容,結合我國現實情況,從刑法學角度分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法律特征:
。ㄒ唬┯幸欢ü_的勢力范圍
《刑法》第294條與兩個解釋中都提到了“稱霸一方”、“在一定區(qū)域或行業(yè)范圍內”。這其實就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區(qū)別其他犯罪組織的一個本質特征,即有一定的勢力范圍。這種勢力范圍可以是一定的行政區(qū)域或自然區(qū)域,也可以是某個行業(yè)范圍。
例如,遼寧省撫順市以劉景山為首的犯罪集團案中,劉景山利用其紅透山礦黨支部書記兼區(qū)長的身份,網羅20多名不法分子為其篡權、貪污、統(tǒng)治礦山“保駕護航”。提拔親屬為區(qū)干部,使紅透山礦區(qū)成為其“家天下”;再如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的喬四(宋和佳)犯罪集團,宋以合法身份利用暴力、行賄、強搶硬占、威脅、恫嚇等手段控制了哈爾濱市道里區(qū)的建筑拆遷業(yè)。
這些勢力范圍不僅存在,而且還是公開的,這樣才能讓其他犯罪組織以及范圍之內的群眾知道,從而對他們形成威懾和排斥,以使黑社會性質組織在謀取利益時更加便利。
當然目前大部分黑社會性質組織勢力范圍的公開,還只是一定程度的公開,還不能與國外的黑社會組織及我國歷史上的黑社會組織的公開相等同。
勢力范圍的大小也是黑社會性質組織權力大小的標志之一。其勢力范圍越大,所能獲得的經濟利益的可能和保障系數也越大。因此,爭奪和保護勢力范圍就成了黑社會性質組織活動的一個重要內容。例如,吉林省長春市的梁旭東黑社會性質組織,為了不斷擴大其勢力范圍,鞏固其黑社會“霸主”地位,對異己分子特別是對能夠威脅他的“黑道人物”都設法鏟除。[4]
擁有一定公開的勢力范圍這一特征,能將黑社會性質組織與其他犯罪組織區(qū)別開來。一般的犯罪集團實施犯罪都是秘密進行的,沒有自己的勢力范圍,恐怖組織進行犯罪活動的一個特點就是出其不意地實施某種暴力行為,給社會造成不安定和恐怖情緒(如9.11恐怖事件),進而達到其追求的政治和社會目的,他們不需要公開的勢力范圍;會道門和邪教組織主要是對教徒實行精神控制,它們也不追求勢力范圍。
。ǘ┍容^嚴密的組織特征
有組織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客觀方面的一個構成要件,也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區(qū)別于一般共同犯罪、一般犯罪集團之處。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組織結構比較完善、緊密,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有一定的分工。如前述長春市梁旭東犯罪組織,其建立了金字塔狀的嚴密組織體系,內部等級分工明確,塔尖為老大,“分舵”居中間,再下是“領班”,一般成員為底座。一切黑社會性質組織都力求擴大自己的組織規(guī)模,提高組織化程度,他們都處于從小到大、從松散到緊密的動態(tài)發(fā)展過程中。而不同地區(qū)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處的環(huán)境和條件也不同,其組織結構形式也會不同。因此,不能將黑社會性質組織結構單一化。
其次,較多的成員是組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必要條件,但刑法與解釋都沒有規(guī)定其成員人數的下限,黑社會性質組織是一種特殊的犯罪集團,它的一些特征不是兩、三名犯罪分子的集合行為就能夠滿足的。在實踐中,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均為十幾人、幾十人,因此筆者認為在5—10人之間確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人數下限是合適的,這從而避免擴大打擊范圍。
第三,黑社會性質組織一般都有較為嚴格的組織紀律,如四川省宜賓縣的“狄紹偉集團”,他們制定了“員工”手冊。有許多黑社會性質組織還設立了專門機構或專人負責幫規(guī)的監(jiān)督和執(zhí)行。
最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性還表現在其犯罪活動的有組織性。最新的立法解釋明確了這一點: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這一點是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沒有的。因此,雖然是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但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并不是該組織有組織活動中的一部分,而只是其個體行為,就不能將其歸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活動。
。ㄈ┚哂幸欢ń洕鷮嵙,謀求經濟利益
最大限度地獲取經濟利益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建立和存在的根本原因,也是其最終目的。為此,他們提供非法商品或禁止性服務,如控制賭博、賣淫、販賣婦女兒童或人體器官、偷渡、毒品走私,或公然掠奪:如搶劫、敲詐勒索、綁架人質、或向合法行業(yè)滲透并以非法手段進行經營來聚斂財物。某種活動可獲取的利潤越大,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該類違法犯罪活動的概率也就越高。
什么是“帶黑”?“帶黑”的標志就是在犯罪團伙中開始出現“再生性犯罪的經濟基礎”。[5]而“再生性犯罪的經濟基礎”,就是指黑社會性質組織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這是其經濟特征中的另一個內容。黑社會性質組織對經濟利益的處置不同于一般的犯罪集團就地分贓的方式,而是將其作為“資本”進行“投資”,為犯罪的再生奠定經濟基礎!巴顿Y”的方式包括向成員發(fā)放“工資”;購買犯罪所需的各種裝備和物資,以提高犯罪和反偵查打擊的能力;將非法資金滲入合法企業(yè),更隱蔽地獲取更多利潤;賄賂政府官員,尋求保護傘,以盡可能地逃避刑事制裁,降低犯罪成本等等。
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經濟特征的理解,應注意要將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與有經濟實力視為一個整體特征,而不能將它們割裂。只有這樣,才能將黑社會性質組織與一般的謀利犯罪集團、恐怖、邪教組織相區(qū)分。立法解釋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基礎上也進一步強調了這一特征: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ㄋ模┚哂姓伪Wo傘
任何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中都明白,如果缺少政治保障,他們的經濟利益是無法長遠和穩(wěn)固的,并且還面臨著隨時被制裁的危險,而政治權力既可以維護和擴大他們的經濟利益,還能使他們減少犯罪的風險,提高犯罪的效能。
尋求政治保護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拉攏腐蝕政府官員,而黑社會性質組織具有的經濟實力使賄賂成為可能。賄賂的對象一般都屬于“正式的社會控制范疇”的社會權力部門(包括行政與司法部門)的官員,賄賂腐蝕的形式多種多樣:提供金錢實物、色情服務,對物色好的實權人物直接行賄腐蝕,拉其下水;提供傭金,拉攏國家工作人員入伙,成為犯罪組織重要成員;通過受腐蝕的政府在某一政權組織和經濟組織內為犯罪組織的頭目謀取職位,直接插手政治經濟管理,使犯罪組織的犯罪活動更為隱蔽和安全。[6]
除了金錢腐蝕外,黑社會性質組織還對政府官員進行威嚇,以此逼迫他們作出讓步,放縱非法行為。這種現象在基層政權軟弱的地方較多,政府官員畏懼犯罪組織暴力,縱容犯罪使黑社會性質組織在一定區(qū)域內形成了“獨立王國”。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一手軟(賄賂),一手硬(暴力、威嚇),向社會正常肌體組織內部滲透。
黑社會性質組織要有政治保護這一特征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得到了肯定,但新的立法解釋中規(guī)定政治保護不再是必要條件,這是立法對實踐的妥協與遷就。一些司法人員反映,很多最初被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案件,都因黑保護傘證據不足而不被法院認定,所以他們認為不應強調這一特征的必要性。而筆者認為,雖然不排除在一些特殊的情況和條件下,有些犯罪組織尚未取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包庇或縱容,通過有組織地實施犯罪活動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情形,但在一般情況下,犯罪分子要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如果沒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是難以實現的。當今世界,有組織犯罪的普遍存在和興盛,最終還是要取決于它為使其活動得到保護而能夠與警察部門、司法機關以及地方和國家政府建立的關系,這是無數事實早已證明了的。[7]《牛津法律大詞典》中在解釋有組織犯罪時有這樣的表述,“有組織犯罪一直在保護自身免受法律干預,由此對政客、官員、檢察官和警察的賄賂和腐化成為常事”。[8]科學的立法應當具有前瞻性,而不應隨意遷就現實,況且這種遷就也是無益和沒有必要的。即使由于缺乏政治保護傘的特征無法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也并不意味著會對此打擊不力。按《刑法》的規(guī)定,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3種罪名,最高處罰是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犯罪集團往往有很多重罪,如果數罪并罰,犯罪分子也會受到嚴懲。該規(guī)定的另一缺陷就是在以后的司法實踐中,司法工作人員可能會忽略對政治保護傘的深挖工作,這不利于斬草除根和打擊腐敗,另外還會使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定罪率升高。這對打擊犯罪益處并不大,反而使民眾對社會的安全狀況喪失信心,使其他國家對我國的社會安定發(fā)生質疑。
。ㄎ澹┮员┝Α⒏g為主的行為特征
《刑法》第294條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手段沒有作過多的限定,只規(guī)定了“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雖然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可能有多種,但暴力與腐蝕手段是黑社會性質組織最主要的行為手段。
暴力在實際操作中所起的作用是巨大的:在提供非法商品和非法服務時,取得壟斷權;在進行合法和不法生意時,保證生意成功;在與其他犯罪組織發(fā)生爭執(zhí)時,以武力取勝;用暴力維持其組織的穩(wěn)定和“純潔”;逃避司法制裁。
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暴力與其他犯罪使用的暴力不能完全等同。這種暴力是有組織的暴力,是黑社會組織的整體的暴力,它的存在自身就是一種強大的威脅力,是黑社會組織力量的表現和形態(tài)。[9]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存在和發(fā)展都必須依仗暴力。大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都具有專門的暴力機構和先進的武器,小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也有暴力人員和裝備。黑社會性質組織規(guī)模越大,其暴力程度也會越高,而不會因規(guī)模擴大或形式的“合法”不再需要暴力。因為“黑社會組織”有一種內在的傾向,即在必要的時刻可通過暴力手段擴大其優(yōu)勢,這樣就建立了近乎壟斷的局面。[10]
關于腐蝕手段,在前面已有論述,在此不復贅述。
。⿲洕⑸鐣钪刃虻膰乐仄茐男
由于黑社會性質組織具有的前面所述的幾大特征,因此它較一般的犯罪集團、個人犯罪,具有更嚴重的破壞性。這種破壞性是自覺的,全方位的,不同于具體犯罪對社會關系某一部分或某一成員的侵害。
黑社會性質組織用各種手段掠取財富,影響和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稱霸一方”也嚴重擾亂社會生活秩序,其勢力范圍內的群眾沒有安全感,對于政府和司法權力的信任感和依賴感逐漸喪失。
以上這些特征是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它們是一個整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最新的立法解釋基本上都肯定了這些特征。有的學者提出成立了黑社會組織但未從事黑社會犯罪的該如何處理的問題。提出這個問題實質上是沒有理解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征的整體性,沒有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也就無從體現其經濟利益、尋求保護傘、破壞性等特征,又如何能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呢?還有人提出,在實踐中由于具備這些特征的不多,是否可以在特定情況下,只要具備兩至三個特征即可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新的立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同時具備(除政治保護傘以外)這些特征,對不完全具備這些特征的犯罪,觸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這樣才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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