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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法治的心理基礎
理性——法治的心理基礎 「內容提要」理性是法治的力量源泉,是人類控制惡性,發(fā)揚善性的思想調節(jié)器。人既有理性的一面,也有非理性的一面,即人既是理性的,又是感性的。以理性為主導的西方社會能夠順利地實現(xiàn)法制,理性地用法律來規(guī)范社會,調節(jié)各種社會利益,強調人的權利和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國傳統(tǒng)社會除了嚴格的等級尊卑外,是一個注重感情的社會,而感情是非理性的。中國的法治建設需要以理性為基礎。
「關鍵詞」理性 法治 心理基礎
一、學者:理性與法律(法治)的關系是什么
立法是法治的基礎嗎?應當說不是。因為立法是法制和法治的組成部分,屬法制或法治的范疇,立法是法制或法治中法的實施的基礎環(huán)節(jié),但不等于是法制或法治的基礎。法屬上層建筑中的制度范疇,而理性屬思想意識形態(tài)范疇。從意識形態(tài)和制度的角度看,法治的心理基礎應當是理性。理性是指人們能夠理智地運用自己的思想,從理智上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選擇和調節(jié)自我行為,對自己行為的判斷是經(jīng)過思考、分析,形成自己的判斷和推理,通過這種判斷和推理,全面反映事務的本質和內在聯(lián)系,而不是憑喜怒好惡去判斷事務。理性是相對于非理性而言的,理性與非理性的沖突構成了人類社會根本的永恒的矛盾。在思想范疇里,感性只解決現(xiàn)象問題,理性才解決本質問題。它既非盲目地跟從傳統(tǒng),也不是基于情緒的沖動,而是意識到自己行為的價值取向,有系統(tǒng)地、有條不紊地、一絲不茍地把理性作為行動的準則,它強調秩序性、系統(tǒng)性和內在的一致性。一個國家、一個民族、一個人或一個社會能否理性地求得發(fā)展,能否透過現(xiàn)象看本質并進行理性的推演,能否有健康的人格和心態(tài)以及三思而后行的生活方式,能否協(xié)調社會群體內部及其相互間的關系,使社會成員能夠安居樂業(yè),彼此間達到一種相對的平衡,是衡量一個國家、民族乃至個人、社會是否文明的標志。西方的市民社會是通過理性規(guī)則的框架內運作來實現(xiàn)其自身的自主自律秩序的。中國的傳統(tǒng)文化依其內在本質是不可能自行開出民主和科學之花的,其專制和任意的體制也不可能通過理性規(guī)則實現(xiàn)其自身的自主和自律。理性是人類行動的準則和尺度,是社會、人生健康發(fā)展的人性根基,也是其保證。理性的法律不應是任何個人的情感因素。在理性和法治的關系上,理性是法治的動力和源泉。
對于理性與法律關系的認識,思想家已作了不少論述,1、柏拉圖認為,法律是維護正義的手段,法官必須對理性有充分的認識,有高度的公正品德,法官工作的最終目的是,設法幫助違法的人用理性控制欲望,成為自己的主人。2、亞里斯多德認為,法律是正義的體現(xiàn),通過法律進行統(tǒng)治是最好的統(tǒng)治,法律是“沒有感情的智慧”,它具有一種人治做不到的公正特點。法律來源于理性,理性是良法的基礎,法律的標準就是體現(xiàn)理性、正義和追求善。3、西塞羅認為,法律是最高的理性,理性是人類和上帝共同具有的第一份財富,理性使人類心理狀態(tài)相同,使他們判斷光榮與恥辱、善與惡相同。人與人在自然法面前,其關系是以共同具有的理性為基礎的。4、托馬斯。阿奎那認為,人類行動的準則和尺度是理性,因為理性是人類行動的第一原理。他把法分為四類,其中,永恒法是神的理性的體現(xiàn);自然法是永恒法對理性動物的體現(xiàn);人法是根據(jù)自然法最終是根據(jù)永恒法制定的,它是反映人類理性的法律。一切法律都是從立法者的理性和意志中產(chǎn)生的。5、格老秀斯認為,以理性為淵源的自然法是不可動搖的道德準則。自然法的觀點和一切正義的準則,都是人類理性的體現(xiàn)。一切法律的淵源都是理性。6、斯賓諾沙認為,“理性對于克制和調節(jié)激情起很大作用!盵1] “愈是在理性的指導下生活和更好地控制諸種欲望,人的自由也愈大!盵2]“理性總是教導人們謀求和平!盵3] 自由、理性和法律是有機聯(lián)系在一起的,只有完全聽從理性指導的人是最自由的。7、托馬斯;舨妓拐J為,“法律決不能違反理性,以及法律之所以成為法律,不在于其文字也就是不在于其每一部分結構如何,而在于其是否符合于立法者的意向!盵4] 自然法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普遍法則,自然理性為私有制社會奠定了基礎,法律不能違背理性。8、洛克把自然法等同于人類理性,并用理性作為衡量當時存在的法律制度的唯一尺度。在任何條件下,法律和自由總是緊密相連的,自由是在法律許可范圍內的自由。9、孟德斯鳩、盧梭認為,法律對人們的支配就在于人類的理性。理性法則能主宰一切,支配一切。要保障法治,就必須確立三權分立原則。10、康德認為,法律是人類理性的主觀決定的歷史產(chǎn)物。法律是以理性為基礎的,理性是上帝賦予人的“神圣的火花”,它表現(xiàn)為永恒的道德律令,是人的尊嚴的內在依托,理性的功能在于使人認識它的生活的使命和無條件的目的。理性的修養(yǎng)是達到真理和寧靜的唯一源泉。11、黑格爾認為,法律是意志和精神的東西,其本質就是理性。法律要得到公平的適用,法官就必須在適用法律時既要有理智,但又不能憑法官的主觀信念隨意決定。12、羅素認為,“理性指的是為達到某種信仰而考慮一切證據(jù)的習慣!盵5] 按照羅素的解釋,理性包含著理性的理論方面和理性的實踐方面。13、韋伯認為,法律-理性統(tǒng)治的基礎是一套內部邏輯一致的法律規(guī)則以及得到法律授權的行政管理人員所發(fā)布的命令。這是一種“非人格化”的統(tǒng)治。理性有四層含義:理性包含著一般性的規(guī)則或原則;系統(tǒng)性;理性是“建立在對意義的邏輯解釋的基礎上”;理性是“可以為人類的智力所把握。理性化過程就是法律中的”形式性“和”理性“因素逐漸增加的過程。理性化性質”包括國家行政管理的理性組織、自由勞動的資本主義理性安排、法律的理性結構、受過理性訓練的法律家階層的存在以及一種理性的、‘有條不紊的生活方式’的出現(xiàn)!
中國學者汪太賢認為,“法律是理性與正義的產(chǎn)物,法律與人們的權利和利益密切相連合法性和合法政府的原則,國家應當建立在法律基礎之上!盵6] 啟良認為,“言其理性,是指人具有自我完善的能力,能夠自己把握命運,自己決斷何為謬誤何為真理。”[7] 文軍認為,“理性是人類超出動物而獨具的一種認識和思維能力,正是這種能力的存在,不僅使我們能夠調整達到目的之手段,而且使我們能夠建立起價值體系,對目的本身做出判斷和取舍!盵8] 張志剛認為,“按照古典哲學傳統(tǒng),理性就是心智的結構,就是指邏各斯,它能使人把握并形成實在。因此,古典意義上的理性既是認識的又是審美的,既是理論的又是實踐的,既是超然的又是熱情的,既是主體的又是客體的。”[9]
二、西方法治發(fā)展的基礎:理性
理性是一個歷史性的范疇,人類歷史的各個階段,理性的內涵也不一樣,但理性的本質應是一致的。理性是西方的核心概念,自古希臘以來,貫穿著整部西方歷史。
在古希臘,人們賦予了法律以理性,把法律當作建立一種理性、正義的秩序的重要依據(jù),把法律看成人們安全、自由、權利、利益的保障。荷馬時代的理性精神,是通過兩部史詩表現(xiàn)出來的,而且人的主體性在人與神的關系問題上得到了體現(xiàn)。希臘雅典文化創(chuàng)造了一個精神與智慧的世界。希臘人的藝術作品所產(chǎn)生的思想觀念是西方文化的典范。在雅典,早在公元六世紀初,商人不僅給雅典帶來了經(jīng)濟與文化的繁榮以及民主政治,而且更重要的是形成了一種朝氣蓬勃的文化精神和民族性格。希臘的理性精神主要體現(xiàn)于對知識的看重,蘇格拉底將理性精神全面地貫注于社會領域,并將知識公開標舉為人生追求的目的。同時,希臘人的理性精神還落實于日常生活的許多方面,像哲學、倫理、美學等方面所取得的輝煌成就,其關鍵就在于理性的培植。希臘人“既具熱情,也有理智;精神健旺,所以能永保自由,對于政治也得到高度發(fā)展。”[10] 國家為了抵抗外國的侵略,各國必須保持一定的兵力,而兵源主要來自本國的公民,公民和戰(zhàn)士原本就是一體的,國家為了安全,就必須保持一定的公民人數(shù),并且給他們一定的政治權利和經(jīng)濟權利。由于海上交通的便利,希臘的商業(yè)得以繁榮,商人們一旦有了錢,便要求同舊貴族們分享政治權利,從而使整個社會朝著民主的方向發(fā)展。雅典民主政治的要旨是“主權在民”,每個公民對于國家事務都有議政參政的權利。國家一切重大事務都由公民會議表決通過,任何個人不得違背公民的意志而自行其事。隨著社會的繼續(xù)發(fā)展,他們并不滿足于這一初始條件,而是根據(jù)自己特殊的地理條件和歷史特點創(chuàng)造出一種全新的文化。黑格爾曾將東方的古代文明排斥在歷史之外,認為只有到了希臘時代,人類才真正進入了歷史狀態(tài)。這種認識有失偏頗,但也有一定的道理。東方文化長期處于專制主義的統(tǒng)治之下,理性未曾進展到“自由意識”的程度,而希臘世界之所以進入了歷史狀態(tài),根本原因就在于這是一個理性的世界,人類精神第一次得以展示和發(fā)揚。他們是第一批對人生真正作過哲學思考的人,他們通過自己的努力去求得應得到的東西。盡管當時神權居于統(tǒng)治地位,但理性的精神仍得以發(fā)揚,神的作用并不重要。
羅馬人是一個務實的民族,羅馬的文化是受希臘文化的影響才發(fā)展起來的。羅馬人重視法治,并形成一種法的理性精神,其成果就是法律體系的健立和政治設施的健全和理性化。羅馬法是法典化的體系,是后世法典編纂的楷模,羅馬法的法典編纂及其理論體系是以高度的理性思維為其基礎的。羅馬法精神中的理性主義首先表現(xiàn)為法典化。法典自身就是高度理性的體現(xiàn)。羅馬人對私法的貢獻就在于他們對私法權利的高度抽象和理論思想。羅馬法中的理性主義還表現(xiàn)為對法律制度的高度抽象概括。羅馬法中的理性主義還表現(xiàn)為重視法學家的作用。羅馬的民主制度比希臘的更為健全,表現(xiàn)為國家機構的設置民主化和法制更為健全。法律表面看來是冰冷的,但所蘊含的卻是人的理性追求,體現(xiàn)的是對人權和人道的尊重。法律保護的重心是私人的權利,而不是公權利。法律就是確定權利和保護權利!霸趯Ψ傻睦斫夥矫,羅馬人沒有過多表現(xiàn)出爛漫主義的激情,而是更多地表現(xiàn)出現(xiàn)實主義的理性,他們總是把自己關于法的理想與法的現(xiàn)實聯(lián)系在一起。……在法治思想方面,羅馬人與希臘人不同,希臘人留下的是系統(tǒng)的法治學說,而羅馬人留下更多的則是法制的精神和若干原則。”[11]
希臘和羅馬的民主政治不同于東方的專制主義政體,其原因在于古代希臘人和羅馬人的公社是城市共同體,而不是鄉(xiāng)村共同體。以古希臘和古羅馬的理念建立起來的民主法律制度對于西方民主政治的形成和發(fā)展產(chǎn)生了較大的影響,開創(chuàng)了西方歷史上民主政治的先河,為近代西歐各國提供了好的傳統(tǒng),也為近代西方民主政治提供了良好的意識形態(tài)基礎!拔鞣轿幕怯上ED的理性和藝術、猶太的宗教、羅馬的法律匯合而成!盵12] 從某種意義上說,西方法治思想中的自由、平等、權利等基本理念不僅僅是希臘人奠定的,也是羅馬人奠定的。它們把法律與理性結合起來,協(xié)調一致,影響和扎根于所有人之中,始終如一,永恒不變,深深影響著后人。
在中世紀,盡管基督教教會利用在政治上的優(yōu)勢地位和精神上的控制權把整個歐洲的思想文化禁錮在神學的牢籠中,但是基督教的獨斷并不能完全阻擋人們對羅馬文明的懷念之情和對新的世俗生活的向往。中世紀基督教的政治理念和政教分離的政治實踐,為近代的民主思想和民主政治奠定了基礎!霸诮虝磥恚谓y(tǒng)治的基礎不是武力,而是一種天意的法則。這種法則是與一種道德觀念、一種精神力量,即公理、正義和理性連在一起的!盵13] 基督教是整個中世紀的西歐占絕對統(tǒng)治地位的意識形態(tài),一切人都必須信仰上帝,敬畏上帝和服從上帝。上帝的存在,彌補了國家權力和世俗道德規(guī)范在人際關系中的缺憾。為了不使世俗的統(tǒng)治者侵犯教會的權威,倡導神權高于王權。由于神權高于王權這一信條被人們所普遍認同,以致在中世紀的西歐,最高統(tǒng)治者并不是各國的君主,而是羅馬教皇。神權制約著王權,這不僅在于它對于王權的制衡功能,而且還在于由于此種制衡,便利了其他民主力量的產(chǎn)生和壯大;浇虒ξ鞣矫裰髡蔚挠绊懀墙鞣健白杂、平等、博愛”思想直接的理論來源。此外,基督教為了貫徹上帝的原則和規(guī)范社會秩序,建立了系統(tǒng)的法權體系,也為近代民主政治的實施找到了理論上的根據(jù)。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既是上帝信仰的核心內容,也是民主政治的人性基礎。基督教對平等思想的強調,必然導致法學領域的變革。基督教的許多觀念和儀式都有助于人們的民主與法制觀念的形成和內化。市民社會興起后,由于特有的社會結構和經(jīng)濟關系,人們最不可缺少的需要個人自由,這就引來了文藝復興運動和宗教改革。啟蒙時代的哲人普遍感覺到一股新的力量,通過各種形式流布于社會,他們稱之為‘理性’。正是這股理性化力量,把西方社會帶入現(xiàn)代的紀元。正如卡爾西指出的,理性成為這個世紀的中心點和統(tǒng)合點,它表達了這個世紀的人們夢寐以求的,而且實際上已獲得的種種成就。
文藝復興的思想貢獻就是“人的發(fā)現(xiàn)”,它贊美人性,崇尚人格,重視人的價值,提倡人的個性發(fā)展,肯定人的世俗權利。這是一個從基督教的神學理性到近代科學理性跨越的鴻溝。文藝復興“是把希臘人和羅馬人對法的共同理念和信念,即關于法律與正義、法律與理性、法律與權利等之間關系的思想,以及社會應當建立法律統(tǒng)治的思想等等告訴人們,讓人們恢復或重建對法的信任”[14] 發(fā)揚人類理性,反對精神獨裁,這也是十七世紀哲學的基本精神,新教在信仰方面提倡個人獨立思考和理解《圣經(jīng)》,不要盲從教會權威,并認為理性可以限制盲目崇拜,可以控制、約束色欲、肉欲或情欲。信仰和理性并不矛盾。
科學需要理性思維,十七世紀以后最具近代意義的是科學理性的發(fā)揚。它為后來的科學發(fā)展奠定了方法論的基礎。而且,科學理論得以發(fā)揚的最根本之處則是一種科學世界觀的形成。科學的發(fā)展,給人與人的關系打上了技術理性和價值的烙印,改變了人的世界觀和人生觀,形成了帶有價值傾向性的社會歷史哲學和政治哲學,體現(xiàn)了以人為中心價值世界。科學尊重理性和經(jīng)驗事實,反對盲從。近代科學理性,激勵了人們求知的熱情,以及對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想的維護?茖W的發(fā)展,也帶來了近代民主政治的健康發(fā)展。在科學理性的支持下,孟德斯鳩和盧梭將民主政治的理論引向自由平等的層面,以“天賦人權”展開對封建王權的斗爭。十八世紀的資產(chǎn)階級思想家所構建的政治哲學,為以后人類健康的政治生活提供了基本的原則和精神。如,人人平等,是基督教的理論貢獻,近代思想家將這一觀念直接引入世俗的政治領域,為資產(chǎn)階級的民主政治奠定了學理上的根據(jù);個人本位,近代社會強調以個體為本位,重視個人的價值和權利,每一個體都有獨立的人格和權利,都應得到社會的尊重和保護,同時每一個體都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做到權利和義務的統(tǒng)一;財產(chǎn)法權,近代民主政治的經(jīng)濟基礎是財產(chǎn)的私有制,資產(chǎn)階級思想家將其作為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思想自由,它是近代民主政治理論的主要內容之一,也是民主政治的保障。思想自由的重要性就在于人是理性的動物,會思想,有自由意志。爭取思想自由,是近百年來人類爭取政治民主的主旋律;權力制衡,如何實現(xiàn)平等自由,實現(xiàn)民主,那就是分權,啟蒙思想家的基本思路是濫用權力是一種普遍的政治現(xiàn)象,也為人性之惡所決定。任何對權力的貪求和把持都不僅僅是出于對權力本身的追求,而是追求權力所帶來的物質利益。因此,只要掌權者可以為所欲為,沒有限制,權力就必然會導致腐敗,會給全社會帶來災難性后果,治理的辦法就是限制權力,以權力制約權力。在人們看來,理性是最高的權威,是大法官,任何事情都得經(jīng)過理性的裁決。
西方的民主政治,從古希臘到近代社會,都具有“天人相分”的思維模式,具有科學理性。希臘科學的理性成分,最為重要的一點,是徹底同神話和巫術劃清了界限,還有就是建構了相對成熟的科學認識方法,對近代的哲學和科學產(chǎn)生了重大影響。正如上面所講,宗教與科學既有對立的一面,也有統(tǒng)一的一面。宗教既阻礙科學的發(fā)展,但同時宗教需要科學與哲學為之服務,教會在抑制科學的同時又鼓勵科學的發(fā)展,而且,信仰的熱情也促進了科學事業(yè)的發(fā)展。彼此間有著內在的學理的一致性。
新人道主義所產(chǎn)生的以人性和人道為核心的理性,為資本主義經(jīng)濟形態(tài)和治國方式找到了理論依據(jù)。德國的法治國是一種以理性為基礎的治理,而英國的法治主要是一種司法理性形態(tài)的治理。十八世紀末和十九世紀上半葉,西方的理性更為精致化,并形成兩座理論高峰,一是黑格爾的理性主義,二是孔德的實證主義。黑格爾則側重于對理性作思辯的認識與闡釋,孔德則側重于對理性作科學主義的把握。兩人的共同點是,將理性之光照射人類活動的各方面,并試圖各自建立起系統(tǒng)的理論大廈。黑格爾對理性的推崇,是借用柏拉圖的學說和基督教神學的基礎,憑著自己的思辯,建立起一套龐大而體系化的哲學。他認為:“哲學用以觀察歷史的唯一的‘思想’便是理性這個簡單的概念;‘理性’是世界的主宰,世界歷史因此是一種合理的過程!盵15] 歷史是“理性”的展開和實現(xiàn)。孔德用科學理性解釋一切社會現(xiàn)象。在他看來,科學就是一個整體,各門具體的科學不過是這一整體“唯一的樹干上分蘗出來的不同的分枝”。康德使理性達到多元化的地步。可以說,十九世紀的宗教是以理性為基礎和原則的,理性不僅有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一面,它還有為世界立法的一面,這對于穩(wěn)定人心和信念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十九世紀中葉以后,雖然由尼采等人掀起了非理性主義的巨浪,西方的文化思潮與哲學對黑格爾理性主義和孔德實證主義的批判,理性主義失去了昔日的光輝,但其影響猶在,理性精神仍在政治領域得以保存。它為西方整個歷史和法制過程產(chǎn)生了不可磨滅的影響,是西方法制過程的精神支柱和基礎。
另外,從西方社會主義理論的發(fā)展看,也含有理性的成分。閔采爾提出了一種“千載太平天國”的理想模式。莫爾的烏托邦在政治上奉行民主選舉制,國家大事的決定權在元老院和公民大會兩級民主機構。教育和學術既有自由,又有嚴格的紀律?蹬羶壤睦硐肷鐣,是基督教的“天國”、柏拉圖的“理想國”和人們觀念中原始“黃金時代”的摻合物。他認為,理性就是自然規(guī)律,也是“上天精神”,而理性的生活也就是依照自然規(guī)律而生活。在他看來宗教是與貫穿著認識、意志和愛神結合起來的統(tǒng)一體。理想的社會就是借助理性之光的指引,使人們重新回到自然狀態(tài)去,重新享受“黃金時代”的自由與平等。十七世紀以后的空想社會主義思想家最著名的有圣西門、傅立葉和歐文。圣西門、傅立葉和歐文的思想,對于科學社會主義的形成具有重大意義,曾得到恩格斯的高度評價。他們力圖說明社會發(fā)展的規(guī)律性,對資本主義制度加以揭露和批判,對未來的社會作了設想,試圖通過自己的理論構造一個新的世界,以達到人人平等的理想。但由于當時社會歷史條件和他們從理性或人性善出發(fā),因而反對革命和政治斗爭,把新社會實現(xiàn)的希望寄托在統(tǒng)治者的明智和天才人物對這種思想的宣傳上,企圖用和平的辦法來改造社會只可能是一種幻想。馬克思、恩格斯在十九世紀四十年代創(chuàng)立了唯物史觀和剩余價值學說,從而使社會主義變成了科學。唯物史觀和剩余價值學說揭示了資本主義必然滅亡、社會主義必然勝利的客觀規(guī)律。由于資本主義社會是一個崇尚理性的社會, 理性——法治的心理基礎科學理性既是一種思想方法,更主要的是一種時代精神;既是一種新的經(jīng)濟關系,也是一種新型法權體系。馬克思“試圖推翻資本主義社會,但其批判性的文字又幫助了資本主義社會的自我調節(jié)。他給資本主義看病,找出其癥結,寫出病歷分析,并宣布其病癥無藥可救。而資產(chǎn)階級的經(jīng)濟學家根據(jù)他所寫的病歷分析,卻開出了救治的藥方。資本主義能有今天的繁榮和穩(wěn)定,最應該感謝的是卡爾。馬克思!盵16]
三、中國古代人治的歷程:非理性
在西方人的眼中,法是很嚴肅甚至可以說是很神圣的,他們視法律為維護社會安寧和保障人權的有力武器和根本手段。但在中國,法律是統(tǒng)治階級專政的工具,君權神圣,法律是權柄。幾千年的中國人治歷史充分說明了,天人合一的思維與內圣外王的自信,非但沒有營造出太平世界,反而成了一切文化與政治弊端的根源。“若將全部權力賦予一個人,所造成的卻是奴役,而非和平!盵17]
1、封建社會的中國人是從來不相信法,只敬畏執(zhí)掌法律的人。執(zhí)法的具體人代替了法律本身,而且由于統(tǒng)治階級內利害一致,常常是官官相護。中國的法從先秦到滿清都是君主制定,臣民遵守,是專制老百姓的,對統(tǒng)治者沒有約束力,特別是對于君主。按照儒家的經(jīng)典表述便是“修身養(yǎng)性齊家治國平天下”。這樣,既可純潔人心,又可和諧社會。本來,每個人都有追求幸福、快樂、平靜、和平和美好生活的權利和自由,但在中國傳統(tǒng)的觀念里,法律是最高統(tǒng)治者的創(chuàng)造物,是君主權力的象征,君主不僅是造法的機器,而且是法律的化身,權利和自由又從何談起。中國的歷史進程也確實證明了這一點。中國中央集權的封建專制國家是以它對廣大個體小農(nóng)的殘酷壓迫、剝削及其超經(jīng)濟強制為基礎的。沒有任何一個國家象古代中國這樣,在幾千年的歷史中,政治權力一直在社會生活中發(fā)揮著支配一切、主宰一切的巨大威力,它支配著社會的資源、資料和財富,支配著農(nóng)業(yè)、商業(yè)和文化、教育、科學技術,支配著一切社會成員的生死和得失榮辱。整個社會的所有臣民及其活動,都不同程度地受君主的支配,圍著君主運轉,君主具有絕對權威,他個人的好惡成為社會的價值標準,人們的命運取決于君主的喜怒好惡,皇帝無限的權力,國家財力、物力的高度集中,這既可以用這種力量來干好事,給社會帶來福祉,也可以用來干壞事,給國家和社會帶來災難。皇帝一個人頭腦發(fā)昏,全國人民就得跟著倒霉,一個人的錯誤導致整個民族的災難,整個國家沒有一點辦法來阻止這種錯誤。君主集權制度造成了周期性的社會動蕩,造成了一代王朝的興亡。中國如此周而復始頻繁發(fā)生的慘烈社會巨變,不是喜劇,而是悲劇。非常遺憾的是每一次革命都沒有給國家、民族帶來光明的前途,而是結構和性能與舊體系幾乎沒有差別的新的君主專制體系。
2、農(nóng)民起義者在起義時曾提出過“等貴賤、均貧富”、“均田免糧”、“有田同耕、有飯同食、有衣同穿、無處不均衡、無處不飽暖”等美麗動聽的口號,但革命一旦成功,權力一旦到手,他們的政治活動和政治設施又成了他們用來維護自己、壓抑摧殘百姓的工具。因此,中國革命雖多,并沒有給中國百姓帶來什么好處,相反,卻給社會和民眾帶來一次次人生浩劫和生產(chǎn)力的大破壞。君主專制排斥民主性,這就使得君主在處理政治、經(jīng)濟等各種問題時具有明顯的偶然性和隨意性。君主專制政體制造了素質相當?shù)偷拿癖,從而消融了制約君主的社會力量,這又為君主進一步的肆虐開辟了道路。一個人一旦成了君主,掌握了國家最高權力,便可以把國家的行政、立法、司法、賞罰以至生殺各種大權集于一身。掌握了權力的官員從行政事務、經(jīng)濟財政、日常禮節(jié)、裁斷案件、種莊稼蓋房子、發(fā)型服飾等都要管,導致的是百姓無所適從。另外,統(tǒng)治階級內部殘酷而頻繁的爭權斗爭根本無規(guī)則可言,而且,每一次爭奪最高權力所釀成的動亂,都給社會、給民眾帶來深重和無窮的災難。在用人方面,重用親人、近人成了不可避免的現(xiàn)象,團結小人,任用酷吏也成了必要的手段。朱元璋把治理官風的重點放在懲治貪官污吏上,提出“殺盡貪官”的口號。他對貪官所施刑罰嚴酷得令人毛骨悚然。他以挑筋、斷指、斷手等酷刑對貪官進行嚴懲。一件案子往往牽連誅殺的人數(shù)上萬人,而且主要是官吏和大地主。但朝廷內外,貪污賄賂照樣盛行,殺了一批,又冒出一批,真如雨后春筍。歷代帝王的政治目標,都只是在于鞏固權勢地位,而對于民眾,打江山的時候是利用,坐江山的時候是支配。統(tǒng)治者享有絕對的支配權,皇帝享有最高支配權,臣對君不存在任何約束,民對官也不存在任何約束。歷史的循環(huán)還是使一些人“人一闊,臉就變”,農(nóng)民領袖上升為統(tǒng)治者后,照樣專制,沒有給人民帶來權利和自由。
3、在封建社會里,封建統(tǒng)治者把控制人民和占有土地視為同等重要的事情。對人民實行嚴格的戶籍管理制度,使農(nóng)民與土地牢固結合在一起,并對農(nóng)民的生產(chǎn)和生活過程進行政治干預,實行嚴密的連坐制度和森嚴的等級制度,控制人們的社會行為方向,引導鼓勵符合統(tǒng)治者意向的行為,打擊違背統(tǒng)治者意向的行為,控制人們的謀生之路,將整個社會納入符合統(tǒng)治者意志的軌道,實現(xiàn)社會生活的封建政治化。在土地方面,封建國家擁有最高的土地所有權和支配權,支配著個體小農(nóng)經(jīng)濟;拘纬闪苏沃、占有土地和生產(chǎn)者,土地依附政治,農(nóng)民依附土地的嚴密等級的人身依附關系,最終形成封建皇權決定著廣大農(nóng)民的生死存亡大權。經(jīng)濟和政治的不平等意味著不可能會有人格的平等,也就意味著統(tǒng)治者可以憑其喜怒好惡為所欲為,被統(tǒng)治者只能逆來順受。
4、中國傳統(tǒng)思想文化的基本特征是它的倫理性和宗法性,它不僅反映了以孝為核心的道德倫理體系,而且影響著中國傳統(tǒng)意識形態(tài)的各個領域及各時代人們的心理和行為規(guī)范,體現(xiàn)了孝親、尊祖、忠君和敬天等倫理觀念。在意識形態(tài)領域,形成了嚴密的宗法等級制度和“親親”、“尊尊”的宗法等級原則。嫡長子繼承制、分封制、嚴格的宗廟祭祀制度共同構成宗法制的基本內容。法律思想也受神權和宗法思想的支配。這一思想文化自形成以來的數(shù)千年間,連綿發(fā)展,經(jīng)久不衰,從未中斷,具有連續(xù)性。中國文化的價值取向注重人的研究和人的道德修養(yǎng);在義利之間重義輕利,先義后利;在群體和個人之間強調群體利益,個人服從群體,儒家的“克己復禮”、“愛人”,提倡仁政;墨家的“兼愛”、“尚同”,道家的崇尚生命自然,反對人為;佛教的勸人慈悲為本、“普渡眾生”等都反映了這一點。因此,中國傳統(tǒng)文化應當是充滿人性和慈愛的。但這只是一種表面現(xiàn)象。傳統(tǒng)法文化重禮,是為了維護‘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級秩序,其基本目的就是為了穩(wěn)定和實現(xiàn)‘貴賤有等,長幼有序’的社會秩序。“中國的‘重人’,并非尊重個人價值和個人的自由發(fā)展,而是將個人融入群體,強調人對宗族和國家的義務,構成一種宗法集體主義的人學,與文藝復興開始在西方勃興的以個性解放為旗幟的人文主義分屬不同范疇!盵18] 儒家雖然主張人人都有惻隱之心,但“餓死事小,失節(jié)事極大”的“餓死”卻是一種極不人道的的做法。法家思想的一個突出之處,就是提倡嚴刑峻法,其價值取向在于維護以君權為核心的集權式社會,而非保護個人的權利。這種嚴刑峻法不是建立在民眾意愿的基礎上,而是建立在一種皇權基礎上的非理性的濫施刑罰。這與今天的法治的要求正好相反。
為了維護文化上的專制,從秦始皇焚書坑儒時起算,政治權力直接干預文化幾乎成了中國的傳統(tǒng),2000多年來一直未改變過。封建專制政體與文化專制主義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文人成了儒生、官僚、封建地主這個生態(tài)循環(huán)圈中的一個環(huán)節(jié),專制政體必須用文化專制的措施加以維護,壓制民眾的民主思想,以保證君主專制的絕對權威,而文化專制的措施又往往是靠政治權力來強制推行的。韓非提出的“言軌于法”和“以吏為師”的主張,為禁絕百家和實行文化專制提出了切實的方案,而秦始皇是中國第一個統(tǒng)一的中央集權封建君主專制政權的締造者,實施了著名的“焚書坑儒”事件。漢武帝用一種文化思想壓制其他文化思想,從此奠定了儒家獨尊的局面。明清時期,中國封建社會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政體形式已發(fā)展到了空前的高度,與此相一致,封建統(tǒng)治者從政治上對知識分子的思想控制也更加嚴厲了,突出表現(xiàn)在懲治思想犯罪和大興文字獄上。本來,科舉制度給中國官僚機構選拔人才提供了重要渠道,但也給中國知識分子和中國的文化事業(yè)帶來了一些消極和負面的影響-中國知識分子缺乏主體意識:文化只是手段,只有當官才是目的,讀書只能去熱衷于四書五經(jīng),熱衷于科舉考試,以便走上仕途;學術文化成為升官發(fā)財?shù)氖侄魏凸ぞ,文化人失去了作為獨立的認識主體存在的可能性,只能永遠作為政治的附庸。另外,中國傳統(tǒng)文化所強調的不是人的自由、人性的解放,相反,它的主旨是想方設法如何統(tǒng)治人、束縛人,其實質是專制主義的,其功能主要是維護封建專制統(tǒng)治。中國傳統(tǒng)文化從總體上看不是把人引向個性解放和人格平等,而是引向了個性的泯滅,使大多數(shù)人不能成其為人。這主要從儒家道德理論中可以看出。儒家道德理論從表面上看,特別注重發(fā)揮人的主觀能動性、主觀修養(yǎng)與自我完善,然而問題恰恰藏在其中。“三綱五!崩碚搶С龅淖蠲黠@的后果之一就是把人作為工具,以至我們建國后仍把人當作“螺絲釘”。
5、戰(zhàn)爭是非理性的產(chǎn)物。在統(tǒng)一國家上,中國的歷朝歷代對統(tǒng)一采取的方式是暴力和軍事手段,建立的是君主專制的中央集權國家。統(tǒng)治只強調目的,不強調手段,不擇手段,對統(tǒng)治者的權力并沒有作出限制,而是賦予了統(tǒng)治者無限的權力,統(tǒng)治者可以為所欲為選擇統(tǒng)治手段。這也為實施非理性的統(tǒng)治大開了綠燈。由統(tǒng)治者實施的非理性統(tǒng)治和被統(tǒng)治者采取的非理性的反抗從此拉開了序幕。其后二千多年的改朝換代,統(tǒng)治者大都循此故轍,沒有改變,以此方式來維持大一統(tǒng)的狀態(tài)?v觀中國古代社會,“在傳統(tǒng)法文化中,一切大政方針都由皇帝‘乾綱獨斷’,法律出自君主,所謂言出法隨,口含天憲;实鄣耐䥽郎袷ゲ豢汕址浮;实鬯鶕碛械奶貦,超越于法律,支配著法律,皇帝的詔令不僅必須無條件地執(zhí)行,而且不許評論;实劭梢砸蛞粫r之喜怒或立法或廢法,歷代中國的法典中從沒有約束皇權的條款!盵19] 法律不承認個人應有的價值、尊嚴和自由,個人的社會意義被否定,個人只是義務的載體,法律只賦予君主權利與自由,君主可以憑個人好惡掌握臣民的生殺予奪大權。其實,“法律的制定不是簡單的文字羅列,更非人為的利益爭吵。法律背后始終有著一種無形的力量和觀念在支配、影響著它!盵20]
6、中國古代酷刑的由來與非理性(完全憑喜怒好惡)有著天然的聯(lián)系。“酷刑指的是通過對人身體或身體的特殊部位的肆意摧殘,引起被施刑人的痛苦、恐懼以至死亡,從而達到警世世人,發(fā)泄憤怒或實施個人報復目的以至變相嗜好的一種行為!盵21] 中國的酷刑死刑有凌遲、斬首、車裂、腰斬、剝皮、炮烙、剖腹、抽腸、烹煮、活埋、射殺、絞殺、火焚、餓死、斷脊骨等。傷害刑有:劓刑、割舌、墨刑、砍手、宮刑、毀眼、刖足、笞杖、鞭刑、廷杖、獸咬、割乳、火炙等。審訊方式名目繁多,不勝枚舉。野蠻和極不人道的酷刑行為,令人一聽就會毛骨悚然,是西方社會無法比擬的,她給中國整個社會的正常生活帶來無法想象的危害?嵝痰漠a(chǎn)生與領導人的情感和喜怒哀樂有密切聯(lián)系,也是整個社會缺乏理性的結果。
四、法治要求克服任意性,依理性思維行事
在一個還沒有完全實現(xiàn)法治的國家,當個體的理性行為加入到一個整體過程中時,往往會因為自身的利益可能變成非理性的。其后果是,如果人人都想個人投機得利,結果大家都會成為輸家;人人都想成為刀俎,結果大家一道成了魚肉;當群體與個體發(fā)生矛盾時,往往不是通過法律規(guī)則來相互協(xié)調,而是以強凌弱,把個人的利益徹底淹沒,其結果是每個人的利益都沒有得到尊重,甚至掌握權力的人一旦代表集體決策失誤時,就會導致災難性的后果,這種后果從經(jīng)濟的角度講,會導致經(jīng)濟的破壞和生態(tài)環(huán)境的破壞;從社會的角度講,會導致社會的動蕩,最終還是損害了個人的利益。建國后十年文革的慘痛教訓和經(jīng)濟建設中的重大失誤,特別是文化大革命的出現(xiàn),作為黨和國家領導人要負主要責任,可參加過這場內亂的每個中國人能推卸這場責任嗎?為什么一個人的錯誤決策會變成一個民族的災難?道理很簡單,就是這個民族缺乏理性的結果。文化大革命是一次非理性的活動!皻v史不會重演。變異的歷史-‘返祖’的現(xiàn)象卻在人類社會中多次的出現(xiàn)過。它并非從前歷史的再現(xiàn),可同以往的歷史有著驚人的相似之處。經(jīng)歷過苦難,補平過創(chuàng)傷的中華民族對此的痛感要比其他民族深刻的多。所以,也正是這樣的民族發(fā)出了由衷的哀嘆和心底的呼喊:‘中國不能再走彎路了!’”[22]
從思想意識的角度看,思想指導行為,理性的思想推動著人們建立制度。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不是一句空話,是市場經(jīng)濟成熟發(fā)展的客觀需要,更是中國經(jīng)濟與國際接軌的必然趨勢。近幾百年來,西方的民主政治、法權體系之所以能夠得以健康發(fā)展,原因也就在對惡的自覺,通過建立制度來抑制惡性。而肯定人性為善的中國人,以感情處世,由于感情的好壞喜怒無常,其結果只能換來不穩(wěn)定的社會。按黑格爾說法,西方人充當了“歷史理性”的工具。人作為上帝的造物,格外信任自己,信任知識的力量,并憑著自己的力量,用人的理性力量取代上帝的力量,創(chuàng)造出一個天堂般的世界。大眾傳播媒介的壟斷使當代的極權政治對人民的精神奴役和控制遠遠超過古代任何形式的專制。歇斯底里的政治狂熱、普遍的政治無知狀態(tài)、公民失去獨立思考和判斷能力、對政治統(tǒng)治者宗教般的服從與崇拜,這些現(xiàn)代的病態(tài)政治現(xiàn)象,與人們的非理性因素有很大的關系。只有以理性為基礎,建立相應的制度,才能抑制惡性,發(fā)揚善性,也才能把書本中的法治變成現(xiàn)實中的法治。
從市場經(jīng)濟和入世的角度看,市場經(jīng)濟要求實行法治,法治建設要求國民具備理性思維。“法律的普遍性實質上是一定的人們以自身的理性、智慧為基礎,通過立法和法律的方式對社會結構和人們的多色行為世界進行科學抽象的結果。”[23] 理性是感性的升華和結晶,是人類由自然王國走向必然王國的思想基礎,是思想的知識化和系統(tǒng)化。韋伯稱現(xiàn)代的資本主義為“理性的資本主義”,以區(qū)別于其它缺乏或無須進行長遠預測和計劃、短期的、撞大運式的市場經(jīng)濟,他稱后者為“原始的資本主義”。韋伯認為在現(xiàn)代資本主義的市場經(jīng)濟正式形成之前,西方社會已逐漸形成了一種理性的法律,對現(xiàn)代市場經(jīng)濟的形成和進一步發(fā)展起了決定性的作用。反過來,現(xiàn)代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又促進法律制度的進一步理性化!胺珊褪袌鼋(jīng)濟呈現(xiàn)出一種辨證的、互動的、不斷理性化的關系和進程。”[24] “現(xiàn)代市場經(jīng)濟要求的不只是更多的法律和制度,而且需要更多的具有‘形式理性的’法律制度以及社會文化。因此,隨之而來的問題是我們的社會文化和法律制度是否已具有足夠的‘理性’或‘形式理性’來包容、促成和發(fā)展現(xiàn)代的市場經(jīng)濟”。[25] 蘇力認為,我們的社會無論在經(jīng)濟活動中或法律制度的運作上,都還相當缺乏這種“理性”或“形式理性”。首先,從我國目前市場經(jīng)濟的參與者來看,大部分國有和部分集體由于長期的計劃經(jīng)濟的指導和其管理人員組織制度化的因素,相比而言,可能具有較強的韋伯式的“形式理性”或易于發(fā)展出形式理性。但這并不一定就能保證其在進入市場后有效運用和發(fā)展這一潛在的能力。這就要求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必須趕快與世貿組織規(guī)則接軌。而這種接軌首先得從理性思想入手,中國人應在理性的思想指導下,使自己的行為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即使違反了法律,也要服從法律的裁決,不要再托關系,走后門。司法人員處理案件要依法辦事,不要枉法裁決,做出破壞法治的事情來。要實現(xiàn)法治,一個重要前提就是要對人們進行理性的教育,使人們的思想意識和知識系統(tǒng)化,觀念綜合化,思維邏輯化。
從法治的發(fā)展來看,黨的十五大報告把“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的客觀需要,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報告指出“要健全財產(chǎn)法律制度,依法保護各類企業(yè)的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并對它們進行監(jiān)督管理”。 1999年憲法修正案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如果法制不健全,立法質量不提高;如果不轉變觀念,不對公民開展法制教育;如果傳統(tǒng)的東西太多,甚至頑固不化;如果還是依感情辦事,隨心所欲,憑喜怒好惡辦事,那么,真正意義上的法治還是難以實現(xiàn)。法治代表著一種規(guī)范性的指引,而不是個別性指引,它具有連續(xù)性、穩(wěn)定性和規(guī)范性的特點,它規(guī)定人們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法治不是人們感情沖動的產(chǎn)物,它是人們溝通理性的體現(xiàn),并在理性的指導下,人們相互尊重,相互交換意見,進行協(xié)商討論,大家都遵守以理服人的準則,擺事實講道理,唯理是從,以“理性”的方式達成共識,求同存異,以共識來形成共同的活動,彼此合作,以法的方式來治理社會。要實現(xiàn)以法治國,應深入開展普法教育,增強全民的法律意識,尤其是國家公職人員、法官、檢察官以及律師的法律意識,樹立法律的理性,正確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利,履行好職責,自覺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提高依法辦事的能力,使法治建立在堅實的群眾基礎之上。
在當代中國,法律規(guī)定的事情和生活上發(fā)生的事情之間的不一致是存在的。這就是不依法辦事、有法不依、執(zhí)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xiàn)象。究其原因,主要還是依感情辦事,依感情的深淺去選擇是否依法辦事、缺乏理性。而中國要實現(xiàn)法治,應少一點口號和狂熱,多一點冷靜,使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逐步樹立起依法行政的意識,使行政活動逐步納入法治責任狀態(tài),杜絕拍腦袋決策,拍胸脯保證,拍屁股走人和錯了也無從約束與制裁的現(xiàn)象發(fā)生。這些非理性的做法,影響著中國法治的實現(xiàn)。
理性把法律視為一個獨立的系統(tǒng),并致力于維護法律體系內部的邏輯一致性,F(xiàn)代法治社會要求,理性不僅應體現(xiàn)在立法、執(zhí)法、司法和法律監(jiān)督等方面,還應體現(xiàn)在全體公民的日常社會生活之中。具體就是,享有立法權的機關首先要理性地立法,既要注意法的系統(tǒng)性、連續(xù)性和穩(wěn)定性,又要注意法與社會生活的統(tǒng)一,避免立法的隨意性。其次,政府的行政活動既要遵守行政合法性原則,也要遵守行政合理性原則,保證行政工作的相互協(xié)調和配合。再次,司法人員要提高自己的素質,培養(yǎng)理性執(zhí)法的思想,避免執(zhí)法過程中的感情用事和其它不利因素的影響,保證執(zhí)法的公正性。此外,全體社會成員應不斷轉變自己的觀念,實現(xiàn)由傳統(tǒng)的臣民意識向公民意識的轉變和由依情感辦事觀念向依法辦事觀念的轉變,學會正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避免遇事動輒就是托關系走后門。因此,法律需要造就一種理性精神,只有在理性的基礎上,法治建設才能進一步實現(xiàn)制度化、規(guī)范化和長期化,才能實現(xiàn)社會主體各行其是,各負其責,行政行為要遵守行政行為的規(guī)則,民事行為要遵守民事行為的規(guī)則,市場行為要按市場規(guī)則辦事。國家機關扮演好經(jīng)濟活動規(guī)則的制定者和仲裁人,充當市場經(jīng)濟有效運行的服務提供者和宏觀經(jīng)濟的調溫器,做好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的角色定位,做好協(xié)調工作,充分照顧各方利益,權衡利弊得失,同時社會組織和個人做好自己的運動員的角色定位,并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來監(jiān)督權力和制約權力,大家共同努力,使中國成為真正的法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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