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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紀中國法律史學論綱

二十世紀中國法律史學論綱   一、傳統(tǒng)法律史學向現(xiàn)代法律史學的轉變

  中國傳統(tǒng)法律史學具有悠久的歷史。先秦古籍《尚書》中已有法律史方面的專門敘述和評論!稘h書。刑法志》已是關于法律史的專門論著。自《漢書。刑法志》起,歷代紀傳體史書中多有刑法志方面的專門內容!锻ǖ洹泛汀段墨I通考》等典制體史書中也有法律史方面的專門記述。特別是明清時期的律學家對歷代法律的考證解釋和比較研究,已使傳統(tǒng)法律史學初步改變了作為傳統(tǒng)史學附庸的地位,向現(xiàn)代法律史學的轉變邁進了一步。在傳統(tǒng)法律史學向現(xiàn)代法律史學轉變的過程中,清末著名的法學家沈家本起了承前啟后的重要作用。沈家本一生撰寫了大量法學方面的論著,其中主要是中國法律史方面的論著。他是系統(tǒng)研究中國歷代法律的第一人。他所著的《歷代刑法考》是整理中國法律史資料方面的帶有總結性的菱,至今仍是研究中國法律史的基本參考書。沈家本不僅采用中國傳統(tǒng)史學家和律學家研究法律史的觀念和方法,而且吸收了西方近代法學的某些觀念和研究方法。他曾應用西方近代權力分立的法學理論,把西方司法獨立的制度與中國歷史上行政與司法不分的制度進行比較研究。也曾應用西方近代部門法分立的理論,對中國歷史上諸法合體的問題作過分析評論。還應用西方罪行法定的理論、陪審制的理論,與中國古代的某些制度作過比較分析。由于沈家本突破了中國傳統(tǒng)法律史學的觀念和方法,較早地采用了西方近代法學的理論和中西法制比較研究的方法,這使他研究中國法律史的眼界比他的前輩法學家(如薛允升)更為開闊,也使他在很多問題的認識上比前人更有見地。所以,沈家本既是中國傳統(tǒng)法律史學的總結性人物,又是中國現(xiàn)代法律史學的奠基性人物。正是在沈家本等法學家的努力下,中國法律史學實現(xiàn)了從從傳統(tǒng)走向現(xiàn)代的歷史性轉烴。這一轉變的顯著標志是,在清末的京師大學堂、京師法政學堂等高等學校里開設了中國法律史方面的專門課程(2)。中國法律史課程的設置,表明中國法律史學已發(fā)展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但這門學科設立初期,其內容主要局限于刑法史方面,論述方法也較單調,還沒有形成為一門真正現(xiàn)代性的具有獨立品格的學科。中國法律史學現(xiàn)代品格的形成,是到三十年代才逐步實現(xiàn)的。

  二、現(xiàn)代法律史學奠基工作的完成

  沈家本在清朝末年對中國法律史的研究,只完成了現(xiàn)代法律史學奠基工程的初步工作。后來,經過程樹德、楊鴻烈、陳顧遠等學者的努力,至本世紀三十年代末,才基本上完成了現(xiàn)代法律史學的奠基工作。

  程樹德是中國現(xiàn)代法律史學奠基時期的代表人物之一。他著的《九朝律考》與沈家本著的《歷代刑法考》一樣,均被法律史學界公認為是整理研究中國古代法律史料方面的經典著作。他曾立志發(fā)展傳統(tǒng)律學,寫出前人所無,后人所不可無的著作來!毒懦煽肌芬粫膶懽鞒晒Γ粌H為中國現(xiàn)代法律史學的奠基工程提供了一塊堅固的基程石,而且顯示了中國傳統(tǒng)律學的不可靡滅的生命力。程樹德于1928年撰寫出版的《中國法制史》,也為編寫中國法制通史方面的著作提供了參考的依據(jù)。該書系按專題構建法律史著作體系,內容主要限于刑律方面,影響不如《九朝律考》大。

  在沈家本和程樹德之后,楊鴻烈和陳顧遠為中國現(xiàn)代法律史學奠基工作的完成做出了杰出的貢獻。楊氏在30年代里連續(xù)出版了三部中國現(xiàn)代法律史學方面的扛鼎之作:《中國法律發(fā)達史》、《中國法律思想史》和《中國法律在東亞諸國之影響》。這三部著作經受了半個多世紀的時間檢驗,近年來又相繼再版印行,并得到國內外有識之士的好評(3),顯示了較強的學術生命力,已成為中國法律史學發(fā)展史上占有一定學術地位的值得專門重視的著作。特別是《中國法律思想史》一書,是中國法學史上第一部系統(tǒng)的中國法律思想史著作。此書出版之前,中國法律思想史方面,只有很少的斷代史著作和論文。如邱漢平著的《先秦法律思想》,吳經熊寫的《唐以前法律思想的發(fā)展》等。楊氏通過這部書第一次建立了中國法律思想史學科的體系,系統(tǒng)地論述了殷國至民國初期中國法律思想史發(fā)展的基本過程。他按中國法律思想演變的特點,并結合各個時代學派的變化情況,將中國法律思想史分為四個時期:殷國萌芽時代、儒墨道法諸家對立時代、儒家獨霸時代、歐美法系侵入時代。這種分期法, 今仍受到中國法律史學者的尊重,并對當代中國法律思想史教材體系的安排產生了影響。楊鴻烈在此書中分門別類地論述了中國法律思想史上的一系列重要,問題如法的本質、法的作用、法與道德的關系、法與陰陽五行說、法律公布、兵刑一體、自刑廢復、族誅連坐、復仇、刑訊、婚姻、繼承等等。這些問題的選擇和論述,至今仍值得法律史學界的重視。楊氏所著《中國法律思想史》,實為中國法律思想史學科的奠基之作。

  楊氏對《中國法律在東亞諸國之影響》一書的價值自視甚重,他把該書作為自己認識中華法系歷史使命的重要著作看待。該書對中國傳統(tǒng)法律在朝鮮、日本、越南等東亞國家的影響作了詳細的考察研究,是研究中華法系的經典著作。近年來研究中華法系影響的文章和著作,受此書之益甚多。楊氏對此書的寄托也很重,他“希望我東亞法家均能回顧數(shù)千年來我祖宗心血造詣之寶貴財產,不惟不至紛失,且更進一步力采歐美之所長,斟酌損益,以創(chuàng)造嶄新宏偉之‘東亞法系’”。

  楊氏的三部法律史著作,都顯示了作者具有開闊的世界的法學眼光。《中國法律發(fā)達史》的第一章開頭就寫“中國法律之特點與其在世界文化的位置”。他認為中國法律綿延四千年不曾中斷,在世界五大法系中能獨立自成一個系統(tǒng)。中國法律是世界上過去數(shù)千年人類的一大部分極貴重的心力造詣的結晶,在全人類文化里實有相當?shù)臍v史位置。不只是中國人應該知道,就是想一般了解世界文化全體真象的人也應該加以精細研究。并列舉當時英、法、德、日等國學者關于中國法律史的著于作為證加以說明。他認為外國學者的著作不足以反映中國法系的全體,他“這部書就為彌補這種缺憾而作”。他聲明此書“是有意表出中國民族產生的法律經過和中國歷代法律思想家的學說影響司法的情況”。他還指出此書的大部分篇幅是指明中國法律根據(jù)的原理顯與其他法系不同。在《中國法律思想史》一書中,他再次強調“要想徹底了解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國法系的內容,最先的急務即在要懂得貫通整個中國法系的根本思想”。《中國法律在東亞諸國之影響》一書的第一部分,也是專門論述中國法系在世界法系中的位置。三十年代的法律史學者處于中國與世界交流的一個非常開放的時期,很多人研究法律史,問題都具有開闊的胸懷和世界性的眼光,楊鴻烈懂數(shù)種外文,曾留學日本,在這方面的見識比一般中國法律史學者要杰出一些。

  楊氏的中國法律史著作,廣泛吸收利用了當時中外學者的最新研究成果。其著作所引外文資料涉及英、美、法、德、日、俄等國學者的研究成果,引證之豐富為今天的中國法律史學者所難及。楊鴻烈曾入清華國學院師從梁啟超等名家深造,國學功底頗為深厚。但他并不局限于只引述古人的史料,而是大量吸收中國近代著名學者的研究成果。其著作涉及的近代著名學者有沈家本、梁啟超、王國維、章太貴、江庸、董康、王寵惠、王世杰、丘漢平、吳經熊等人。他對沈家本的法學論著和法律改革實踐的高以評價,對近年來沈家本的研究有很大的影響。他在《中國法律發(fā)達史》一書中評價說:“有清一代最偉大的法律專家不能不推沈家本了!他是集中國法系大成的一人,且深懂大陸英美法系,能取人之長,補我之短”。又說:“沈氏是深了解中國法系且明白歐美日本法律的一個近代大法家,中國法系全在聳手里承前啟后,并且又是媒介東方西方幾大法系成為眷屬的一個冰人”。他在《中國法律思想史》一書中,在引述沈家本的《刪除律制內重法折》后,評價說:“這文將中國法律最落后不含時宜的部分真能剴切披陳,可算是對中國法系加以改造的一篇大宣言!”在引述沈氏《虛擬死罪改為流徒折》后,評價說:“這是進一步要使中國舊律例的規(guī)定‘世界化’、‘一般化’”。

  楊氏不僅重視當代學者的研究成果,而且重視當代法律史的研究。在《中國法律發(fā)達史》一

  書中,當代(民國)法制史的內容占全書內容的六分之一之多,其內容比唐朝、清朝的者多。楊鴻烈對民國建立之后(1919-1929)的刑、民、商等法律進行了綜合性的考察,提出了

  自己的看法。他認為:民國的刑民法典雖能迎合新的科學的法學思想,但沿襲舊的宗法思想的成分很多。如以歐洲十九世紀資本主義新產生的法律條文在今日也不能完全適用,所以現(xiàn)在的立法家不能不環(huán)顧社會的情形,用深遠敏銳的眼光來接濟這個在過渡期間變化極劇烈的中國司法界的需要。在《中國法律思想史》一書中,他也注重對當代法律思想的研究。他在研究了清末的法律思想和法律變革之后,又研究了民國初期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實踐。他認為,清末民初的“中國法學者已能將歐美的法律思想咀嚼消化,所以才能夠拿來和本國固有的法律思想冶為一爐”。楊氏對當代法律史的研究,為中國法律史學貫通古今,影響現(xiàn)實注入

  了超越一般認識價值或借鑒價值的生命力。在研究方法上楊氏也作了多方面的探索。在《中國法律發(fā)達史》一書中,他總結了外部研究

  與內部研究相結合的方法,利用前者敘述法律的沿革,法律與國家的關系等問題。利用后者說明各種法律的性質及進化等問題。又總結了縱的研究和橫的研究相結合的方法,利用前者側重法律運用的研究(動的研究),后者側重法典內容的研究(靜的研究)。還總結了歷史的方法和比較的方法,利用前者考察法律的沿革,后者比較法律的異同。他認為此書的寫作綜合了外國學者提出的幾種方法,特別是參考了龐德在《 解釋》一書中所列舉的要點,但寫作中并不拘泥于何種方法和何派的解釋。在《中國法律思想史》一書中,楊鴻烈也總結了三種研究方法。一為篤信謹守的研究法,即將歷代法律及著作的原理和規(guī)則加以考核注釋的方法。他認為這種方法的長處是精密踏實,缺點是過于拘謹。二為窮源競題委的研究法,即問題研究與時代研究相結合的方法。問題研究法是將研究的事項劃出范圍,定為“大赦”、“肉刑”、“復仇”等題目,每個題目都作上下古今的研究,弄清楚某時代基本問題的變化情形,某學者對本問題持的態(tài)度等等。他認為,這種方法的長處是對各種重要問題能有系統(tǒng)的認識,有利于加以正確的評判。缺點是時代常有隔斷,多有不銜接之處,難于看出思想變化的經過情形,也不易明了各個問題的相互關系。時代研究法,是將中國法律思想從古到今的歷史劃分為幾個時代分別加以研究。他認為,這種方法的長處 是有利于弄清楚法律思想的發(fā)展變化經過,缺點是同一時代里資料可能太多,難于詳細敘述各種問題。三為哲理的研究法,即將中國歷代學者關于法律思想的論述,按其特點分為許多派別加以研究。他認為,這種方法的長處是有利于說明每一學派的思想淵源、發(fā)展變化以及大派里所含支派的分合情況,缺點是時代隔斷,影響縱的連貫性。楊鴻烈總的認為,以上三種方法互有長短,所以他在書中不是偏用一種方法,而是酌情互用的。

  陳顧遠撰寫的《中國法制史》,于1934年由商務印書館出版。該書以制度為綱,構建中國法制史學的體系。全書分為總論、政治制度、獄訟制度和經濟制度四編。“總論”編論述了中國法制史學科的一系列基本問題,顯示了作者卓越的才華和識見。關于中國法制史學科的范圍問題,陳顧遠不取只限于刑法制度和訴訟制度的狹義的中國法制史之說,而取廣義的中國法制史之說。他認為,“中國法制史之范圍,不僅限于法律一端,舉凡典章文物刑政教化,不為其對象”。陳顧遠在大學時代曾受教于著名法律史學家程樹德。他晚年回憶說:“程樹德先生教我們的中國法制史系采狹義的。程先生是這門課程的權威,著有《九朝律考》,是空前絕后的一部寫作”(4)。陳顧遠非常尊重程樹德的學術成就,但他編寫中國法制史著作時,能不局限于尊師的見解,而采廣義的法制史之說,為中國法制史學科體系的發(fā)展做出了新的貢獻。

  關于中國法律的起源問題,陳顧遠批評了輕信古書記載的態(tài)度。他認為:“今天治中國法制史學者,往往不辨古籍之時代真?zhèn),不問史事之根?jù)虛實,摭取雜言,信為正史,自不免為古人所欺!”他還同了探索中國法律起源問題應當遵守的三項原則:一是“推測之辭不可為信”;二是“設法之辭不可為據(jù)”;三是“傳說之辭不可為確”。

  關于中國法律演變的問題,陳顧遠也提出了三項應當遵守的原則,一是“不應妄依朝代興亡而求中國法制之變遷”。他認為:“歷代法制彼虎相應之點,密密相接,如環(huán)無端,實居其大部分”,如果一律依朝代橫斷為書,則難于會通古今,認識法制演變的連續(xù)性。二是“不應專依或種標準而言中國法制之變遷”。他認為,在中國史的分期還沒有統(tǒng)一的認識標準之前,如果要說明中國法制變遷的階段,只有暫時從法制本身的性質去考察,即“從中國法制之變遷中,求中國法制史之階段”。三是“不應偶依個人主觀而述中國法制之變遷”。他批評了當時有關中國法制史分期的若干主觀性的見解,提出了自己認識中國法制演變的主張。他認為,就整個的中國法制史而言,其變化主要有三種:即“變法”之變:“法統(tǒng)”之變:“律師學”之變。這三種變化是各種法制變化的根本。其中,變法之變是最大的變動。變法無論成功還是失敗,在中國法制史上都有重要的意義。“成功,則開展百千年法制之局面,不成功,亦有其彪炳之事業(yè),為后世所深思者在”。他認為中國法制史上最大的變法是秦商鞅變法和清末變法,其次是漢代王莽變法和宋代王安石變法。法統(tǒng)之變是較小的變動。他論述了從法經到秦漢律一直到明清律的變化情況,就以律為代表的中國古代法律系統(tǒng)的演變提出了具體的看法。關于律學之變,陳氏認為,了解律學的盛衰,有助于推知法律的興替;了解律家的派別,有助于認識法律的精神。他在系統(tǒng)地考察了律學演變的軌跡之后,精辟地總結說:“故自法學之衰,繼以律學,律學之微,淪入刑幕,此實數(shù)千年來之最大變跡也。雖然,刑幕之為人鄙視,律學之終歸不振,則又與法學之自秦以后,不再興盛,有其絕大關系。法學何以一敗至此?當然不外受儒家思想打擊甚深所致。因之,后世之法,雖具有所謂法家思想之形骸,而其精神在大體上則皆儒家思想化矣。此種結果之人價值估定,正自難說。然儒家思想影響于中國之法制,使其卓然成一法系,則為事實”。陳顧遠關于變法之變,法統(tǒng)之變和律學之變的精辟論述,至今的值得法律史學者格外重視。

  關于中國傳統(tǒng)法律的特征和精神問題,陳氏從世界各大法系比較的角度作了分析。他認為“一法系之所以成立,必有其一幟獨樹之特質,與卓爾不群之精神,雖被此或有相類之點,但彼此絕無盡同之事”;诖朔N看法,他從“中國法制與儒家思想”、“中國法制與家族制度”、“中國法制與階級問題”三方面論述了中國法系的“特殊精神”。陳我比較準確地闡述了中國法系的哲學基礎、社會基礎和經濟政治基礎方面的大問題,對中國法律史學專題研究的深化和理論研究的深化都有重要的意義。在《中國法制史》一書出版之后,陳氏又于1936年和37年連續(xù)發(fā)表了三篇論文:《儒家法學與中國固有法系之關系》、《家族制度與中國固有法系之關系》、《天道觀念與中國固有法系之關系》(5),進一步闡發(fā)了對中國法系基本精神和特征的看法。他在晚年時,還就儒家法學觀念、家庭制度問題發(fā)表了內容深厚的帶有總結性的論文。半個多世紀的時間證明,陳顧遠對中國法系基本精神和特征的認識,不僅在認識的準確性、深刻性方面的貢獻是杰出的,而且在影響的廣泛性、特久性方面也是超越于大多數(shù)中國法律史學者的。

  關于中國傳統(tǒng)法律形式方面的問題,陳顧遠分別論述了律、令、典、敕、格、式、科、比、例的源流演變和相互關系,為中國法制史學科的發(fā)展解決了一些基礎性的問題。

  “總論”編在陳顧遠的《中國法制史》一書中,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篇幅,是該書的主要部分,是陳顧遠對中國法制史學科貢獻最大的部分。

  “政治制度”編論述了中國法制史上的組織法、選試法方面的內容。“獄論制度”編論述了歷史上的司法制度、刑法制度方面的內容!敖洕贫取本幷撌隽藲v史上的土地制度、賦稅制度、商事制度和貨幣制度方面的內容。楊鴻烈和陳顧遠都受教于思想史學和法制史學方面的名家大師,都吸收了十九世紀和二十世紀初期法制史學的優(yōu)秀成果,都寫出了無愧于時代的中國法律史學著作。他們在三十年代出版的法制史學著作,不僅在內容上、觀點上,而且在研究方法上都能表明中國法史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已經具有了初步獨立的品格。可以說,他們的中國法律史學著作標志著中國現(xiàn)代法律史學奠基工作的完成。在他們之后,中國法律史學者無論是以時代為綱構建著作體系,還是以制度為綱構建著作體系,無論是從儒家法律觀的角度,還是從家族制度的角度,或是從傳統(tǒng)法律現(xiàn)代化的角度研究中國法制史,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他們著作的啟發(fā)和影響。中華法系的整體研究水平,在他們手里,達到了一個不愧前人而光照后人的高峰。

  三、現(xiàn)代法律史學在三個方面的發(fā)展

  本世紀前四十年是現(xiàn)代法律史學的奠基時期,后六十年是現(xiàn)代法律史學的發(fā)展時期。從四十年代到九十年代,現(xiàn)代法律史學的發(fā)展情況,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說明。

 。ㄒ唬┭芯款I域的擴展

  法律通史的著述不僅在數(shù)量上有了大的發(fā)展,而且在內容、體系、觀點等方面都有了大的變化。除了各種法律通史教科書外,八十年代以來,張晉藩一直倡導編寫《中國法制通史》多卷本(6)。經過十多年的努力,現(xiàn)已出版兩卷。從已出版的清代法制卷來看,其內容涉及清代的刑事、行政、經濟、民事、外貿、民族、宗族、訴訟漢制等各個方面,體系龐大,觀點也有創(chuàng)新,為中國法制通史的研究,提供了重量級的產品!吨袊伤枷胪ㄊ贰范嗑肀疽嘤砂耸甏跗谟衫罟鉅N、張國華倡導組織,列入國家六五規(guī)劃。在張國華的主持下,于90年代初完成全部編寫工作,交山西人民出版社出版。該書 11卷 字。第一卷于1994年問世,其它各卷已完 成校樣,等待印刷出版。這兩種中國法律通史著作的編寫,集中了當代比較優(yōu)秀的法律史學者,吸收了法律史學界研究累積的多種優(yōu)秀成果,在中國法律史學發(fā)展的道路上樹立了巨大的里程碑。

  斷代法律史的研究,除了數(shù)量眾多的論文之外,還出版了幾種獨立成書自成體系的著作。西周法制、秦代法制、隋唐法制領域都已有專書出版。由于各個朝代的法制涉及面很廣,問題很多,靠一人之力,很難寫出內容全面而準確的斷代法制只書來,所以,現(xiàn)有的幾種斷代法律史著作,還需要進一步補充修訂,方有可能走向完善。

  部門法史的研究,肇于本世紀初。日本京都大學法學教授織田萬于1903年,主持了臺灣舊慣調查會交付的“清國行政法”的編纂工人。 衣?lián)洞笄鍟洹返仁窌帉懥酥袊墒飞系谝徊啃姓ㄊ贩矫娴膶V肚鍑姓ㄓ嵳摗。中國法律史學者從現(xiàn)代行政法的角度認識中國行政法史,并編寫有關的著作,都直接地或間接地受到此書的影響。本世紀二十年代末,徐朝陽編寫出版了中國刑法史和中國訴訟法史方面的專著(7〔。他以現(xiàn)代刑法和訴訟法的理論為指導構建著作體系,為現(xiàn)代刑法史和訴訟法史著作的編寫奠定了基礎。自八十年代以來,在現(xiàn)代部門法教學和研究發(fā)展的同時,各種部門法史的研究也有了突飛猛進的發(fā)展,F(xiàn)已出版數(shù)種中國刑法史著作。法律史學者或從通史的角度,或從專題的角度,對中國刑法史進行了較為廣泛也較為深入的研究。在刑事立法問題、罪刑關系問題、刑法原則問題和刑罰演變問題等方面,都取得了突出的進展。中國民法史的著作也連續(xù)出版了數(shù)種。編寫民法史著作的學者,比較系統(tǒng)地將歷代成文法中有關民法的材料按照現(xiàn)代民法理論進行了整理分析,但未能從理論上真正說清楚歷史上諸法合體、民刑難分的問題,也未能從習慣法和民俗法的角度去系統(tǒng)地全面地研究中國民法史。中國行政法史和中國經濟法制史的著作也出版了數(shù)川,這兩種部門法史著作,還需要將歷史上的

二十世紀中國法律史學論綱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方面的材料加以更好的消化處理,并從法學角度埂 有力的理論分析,才有可能走向成熟。中國憲法史和中國訴訟法史的研究,正在進一步走向深入。根據(jù)現(xiàn)代部門法分立的理論去編寫中國法律史著作,雖有使古代法制與現(xiàn)代法制緊密聯(lián)系比較研究的長處,但也有強行割裂古代法制整體的弊端,造成強解古人削足適履的非歷史后果。部門法史的研究,如何在既尊重古代法律體系和法律概念的同時,又有創(chuàng)造性的轉化,不僅需要法律史學者在史料方面作更廣泛更深入的考察,而且需要他們在法學理論上提出更加合理、更加令人信服的主張來。

  專題法史的研究,涉及面很廣。關于法律學派的研究,已發(fā)表有研究儒家法思想、法家法思想方面的論著。關于法制于人物和法學家的研究,已發(fā)表有研究孔子、薛允升、沈家本、孫中山等人的論著。關于法律形式方面的研究,已發(fā)表有研究明大浩問題、清代律例關系問題方面的論著。關于專門制于度方面的研究,已發(fā)表有研究秦代刑罰制度、明清司法制度、古代婚姻制度和古代監(jiān)獄制度方面的論著。關于專門法領域的研究,已發(fā)表有研究清代宗族法、清代民族法和各少數(shù)民族習慣法方面的論著。專法史的研究是根據(jù)古代法律存在的實際情況所做的分類研究,是現(xiàn)代法律史學研究中最為活躍的方面,也是中國法律史學發(fā)展和提高的基礎所在。在專題法史方面進行系統(tǒng)性的、具有開拓意義的研究工作,應成為中國法律史學者的當務之急。只有在專研究方面積累了豐厚的成果,獲得了比較大的突破,斷代法律史和法律通史以及部門法史的研究才會有可靠的依據(jù)和堅實的基礎,F(xiàn)代法律史學在學科奠基工作完成之后,法律史學者要想在短期內又在宏觀設計方面、體系建造方面開宗立派是十分困難的。可能要經過幾代學者在專題研究方面更加實實在在的研究之后,在中觀問題和微觀問題方面更加細致深入的考察之后,才有希望出現(xiàn)新的開宗立派的法律史學大師。新的法律史學大師,一定要能整合歷代法律史專研究的成果,寫出真正能夠貫通古今融會中西法律史學的巨著來,才會成為世界級的法學家,才會使中國法律史學象羅馬法律史學那樣,成為世界法學發(fā)展的基礎學科之一。

  在現(xiàn)代法律史學發(fā)展進程中,法律文獻史方面的研究取得了一批實實在在的成果。中國學者在出土秦漢法律史料的整理點校,在唐律疏議的點校注譯,在明清法律史料的整理編輯,在歷代刑法志的注釋翻譯等方面都有令人注目的成就。特別是法律史學家張偉仁就清代法制檔案的整理研究,提出了深刻的見解。他認為,法典只是一個法制的設計大綱,就此所作的研究只能見到這法制靜態(tài)的架構。審判紀錄則是一個法制的運作痕跡,就此所作的研究可以見到這法蝗動靜兩態(tài)的種種細節(jié)。相形之下,審判紀錄的研究價值值更高(8)。張偉仁對清代法制檔案的整理工作,為法律文獻史的研究樹立了一個典范。除中國學者外,日本學者在中國法律史料的整理研究方面,也取得了突出的成就。特別是他們集數(shù)代人的功力,編出《唐令拾遺》一書,為中國古代法律的整理復原工作,提供了杰出的范例。

  近年來,法律史學者在中外比較法制史領域也作了大膽的探索。有的學者以西方法學觀念和法律制度為標準,反觀中國法律史上的種種問題,為認識中西法制的差異提出了一些新的見解。這些見解有助于打開人們的思 ,開闊人們原有的觀念,促使人們對中國法制的過去、現(xiàn)在和未來作更深入的思考。但由于比較法制史研究的難度相當大,不僅需要研究者有卓越的才智,敏稅的目光,而且需要研究者有會通古今中西的知識修養(yǎng)和語言修養(yǎng)。所以,一些知識準備不足,語言技能單一的學者,就中西法制異同發(fā)起宏論來,就常常出現(xiàn)捉襟見肘,顧此失彼的問題。中西法制歷史的比較研究,是一個富有魅力的領域,又是一個難于把握的領域。操之過急的得出結論,輕易作出跨時代、跨文化的價值優(yōu)劣評判,都不利于真正地解決問題。相反,需要法律史學者作更艱苦的語言努力,更深厚的知識積累,才有希望獲取更為準確的認識。

 。ǘ┲卮髥栴}研究的深化

  關于中華法系特點的一。數(shù)十年來,法律史學者從禮法關系、道德與法律的關系、儒家思想與法制、家族制度與法制等角度進行了大,這年里又從倫理法、宗族法、民族法等角度作了補充。但對中華法系基本特點的看法,法律史學界尚未取得共識。不少學者認為中華法系的基本特點是“禮法結合”,但因禮的內涵和外延非常廣泛,有具體的各種層次的各種形式的禮,有抽象的與天理、人倫及治國之道相融合的禮,有的禮與法律混為一體難以分開,有的禮與法律各自獨立,互不相關。所以,用“禮法結合”來概括中華法系的基本特點,給人有的認識是籠統(tǒng)的、難于確定的。就此概括進一步闡釋,也有剪不斷理還亂的若干頭緒?磥恚偨Y中華法系的基本特點,還有待比較法制史研究的深入,通過對世界各種法系深層次的全面的比較之后,可望獲得更為確切的結論。

  關于中國法律儒家化的問題,陳顧遠在三十年代的著作中已經專門研究了這方面的問題(如前文所述),并提出了傳統(tǒng)法學“儒家思想化”的概念。史學大師陳寅烙在四十年代的著作《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里,十分確切地提出了傳統(tǒng)法律“儒家化”的概念。此后,“儒家化”的概念即為研究中國傳統(tǒng)法律的學者所經常使用。翟同祖在《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的名著里,進一步深入地研究了中國傳統(tǒng)法律儒家化的問題,并在1948年發(fā)表了《中國法律之儒家化》一文,為人們提供了系統(tǒng)的清楚的認識。自此文發(fā)表后,法律史學者只在儒家化的階段和程度的認識上有所變化或補充,而無大的突破了。八十年代后,有歷史學者對晉律的儒家化問題,對唐律與禮的關系問題作了深入的研究,豐富和深化了人們對這一重大問題的認識。

  關于中國法律現(xiàn)代化的問題,法律史學界從各個方面作了廣泛的研究。特別是有的學者對清末的法律變革作了深入的系統(tǒng)的考察,寫出了中國法律現(xiàn)代化方面的專門著作和長篇論文。近年來,又從法律觀念、法律術語等方面對這一重大問題作了更深層次的研究。由于中國法律現(xiàn)代化的研究涉及古今中外的許多法律問題,而現(xiàn)代化運動本身還在進行之中,所以,法律史學者在這方面的資料整理工作還十分艱巨,理論分析的困難更是非常之多。

  關于中國法律起源的問題,長期以來,學者們主要是根據(jù)古書的記載進行推斷,有時也結合出土資料進行研究,或者是根據(jù)歷史唯物主義的社會發(fā)展史理論進行論證,都能夠各有成說,但都難于得出令人信服的結論。近年來,有青年學者利用民族學資料,利用人類學方法進行新的探索,在這一問題上已提出了有別于前人的看法。但因中國法律起源的問題,不只是一個缺乏材料的問題,更是一個在理論上難于取得共識的問題。這一問題隨著每一代學者研究的深入,人們對它的認識或許會進一步深化,卻不可期望獲得通常意義上所說的定論。關于中國傳統(tǒng)律學演變的問題,陳顧遠在三十年代的著作中對傳統(tǒng)律學的演變曾有精辟的論述(見前文所引),但沒有系統(tǒng)的專門的文章行世。陳顧遠之后,有學者對唐宋時代的法律教育做過專門的研究,并發(fā)表了很有份量的文章,但對律學的主干注釋律學的研究,長期沒有大作發(fā)表。八十年代以來,法律史學界的有識之士加緊了對傳統(tǒng)律學特別是注釋律學的研究,現(xiàn)已在魏晉律學、唐代律學和明清律學的領域取得了一批重要的成果。對傳統(tǒng)律學作系統(tǒng)的深入的研究,不僅有助于了解中國過去的法學傳統(tǒng),而且有助于中國現(xiàn)代傳統(tǒng)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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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統(tǒng)法律史學研究的方法主要是敘述評論的方法,考證注釋的方法和古今比較的方法,F(xiàn)代法律史學在其奠基時期,除了繼承上述方法外,還增加了中西比較的方法,劃分學派進行哲理分析的方法,以及從法律自身特點出發(fā),注重對法律的性質、作用和相互關系進行研究的法學方法。楊鴻烈和陳顧運在三十年代已經對中國法律史學的研究方法做了比較系統(tǒng)的富有理性的總結(見前所述)。四十年代以來,法律史學者除了應用上述研究方法外,還從社會學的角度,從歷史唯物主義的角度對中國法律史進行研究。瞿同祖從社會學的角度撰寫的《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一書,成為學辦公認的應用現(xiàn)代方法研究中國法律史取得成功的經典著作。新中國建立之后的法律史學者,應用歷史唯物主義的理論和方法對中國法律史所進行的研究也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但機構地搬用歷史唯物主義關于社會發(fā)展史階段分期的標準去劃分中國法制于歷史的階段,也造成了忽視中國法制歷史特點而任意宰割法律史資料,強行切斷法制歷史連續(xù)性的弊端。特別是受一元單線歷史觀的影響,對中國法制歷史的進程做了單線式的簡單化的闡釋。八十年代以來,隨著國家改革開放的進行,法律史學者解放了思想,擴展了眼界,在研究方法上也作了更多的探索。除了應用上述各種方法繼續(xù)取得新成果外,還從文化人類學的角度,從自然科學系統(tǒng)論的角度,從英美判例分析方法的角度,從西方現(xiàn)代語言學的角度和解釋學角度以及法社會學的角度等方面進行了多種多樣的嘗試。盡管這些嘗試的效果是不一樣的,但中國法律史研究方法的多樣化,加上深厚廣博的材料積累和認真嚴謹?shù)目茖W分析,必將促進法律史學的大變化,開創(chuàng)法律史學的新時代。

  四 、中國法律史學建設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中國法律史學性質的認識問題

  中國法律史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存在已有上百年的歷史,但學界對此門學科性質的認識尚未取得共同意見。學界通常認為,中國法律史學是歷史學的一個分支學科,屬于歷史學的范圍。細心推敲起來,這種認識是不太確切的。實際上,中國法律史學是一門具有法學的屬性,又具有歷史學的屬性的二重性質的交叉學科。其主要內容、研究目的和基本方法是法學的,法學屬性在這門學科中占主導地位,所以,中國法律史學主要是屬于法學領域的基礎學科。它與法哲學、法社會學等法學基礎學科一樣,為各種應用法學的發(fā)展提供學理方面的資源,同時為豐富人們的知識,啟發(fā)人們的才智提供人文關懷方面的資源。確切地認識中國法律史學的性質,對完善這門學科的獨立品格,促進這門學科的進一步發(fā)展是具有重要意義的。

  (二)關于中國法律史學價值的認識問題

  法律史學界通常是從歷史借鑒作用的角度說明中國法律史學的價值的。而歷史的迅速發(fā)展和巨大變化,使往昔法制的借鑒作用越來越小。倒是中國法律史學在管理方面的認識價值和人文關懷方面的價值越來越重要了。法律史學家張偉仁從人類文化命運與法制歷史關系的高度,就中國法律史學的價值問題發(fā)表了引人深思的見解。他認為,西方文化過于強調個人競爭和物欲的滿足,西方的法制便反映著這些重點。在這樣的法制之下,凡是智力或體力優(yōu)越的人都能脫穎而出,自由放任地去追逐小我的利益,將衰弱遲緩的伙伴無情地拋棄在身后。這種人創(chuàng)造了西方的資本主義和帝國主義,壓榨著全世界的弱者,將他們鑄成了一個巨大的機器,吞噬著各種自然資源,生產出無數(shù)不必要的貨品,以滿足許多荒誕無聊的愿望。這過程一受挫折,便演成了搶奪財富資源的糾紛或戰(zhàn)爭。假如順利發(fā)展,則一般人的價值將繼續(xù)貶落,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將日益疏冷,自然資源將被浪費殆盡,生存環(huán)境將遭污損毀滅,直到這種“文明”生活失去了意義和憑籍,人類跌回洪荒中去為止。

  他認為,中國傳統(tǒng)文化與法制中,有許多與西方文化與法制迥異的特點:主要的是中國傳統(tǒng)文化特別注重人與人、人與物以及人與環(huán)境之間的和諧關系,這種關系雖然多少妨礙了個人的自由進取,但卻促成了整個社會持久的安寧和人類文明生活中各種因素的協(xié)調發(fā)展,而中國傳統(tǒng)法制便是這種安寧和發(fā)展的保障。他進而認為,近代中國人一直跟著西方人走,就象是逃難的人,慌慌張張地隨著洶涌的人潮盲目奔跑。現(xiàn)在跑到了一片荊棘之地,眼看著前面水深火熱,那帶頭亂竄的西方人也楞住了,說可能還要折回到原來的路上去。這時,“難民”中應該有人從驚惶失措的人群中走出來,丟下肩頭的包袱,攀上一處高崗,回頭看一看,他們所來自的地方和前此走過的路徑,然后再向四周探望一下目前的處境和將來可能的去向。這便是中國學者,尤其是法制史學者所應做的事:暫且從目前社會的枝節(jié)問題中跳出來,拋開個人的小名小利,定下心來,理一理中國的過去,看一看中國的將來,將中國目前的法制,放在歷史的潮流里和世界的背景里來研究,一方面探索它以往的成因,一方面分析它今后的處境,擬訂出一套整體的發(fā)展方,略以指導解決目前中國法制中的各種枝節(jié)問題,并幫助推進西方法制的改革,逐步促成一個世界性的新法制(9)。

  〔三〕關于中國法律史材料的運用問題

  研究任何一個法律史問題,如要獲得比較全面的比較準確的認識,都需要系統(tǒng)地搜集有關此問題的材料,進行嚴肅地整理分析,不能憑片斷的材料或孤證而輕率地下斷語。尤其是對重在法律史問題的研究,更需要積累廣博厚實的材料,為理論分析提供扎實的基礎。在法律只材料的運用上,采取“以論帶史”的作法或“六經注我”的作法是不可取的!耙哉搸贰被颉傲涀⑽摇钡淖鞣,可能寫出有價值的法律哲學或法律思想方面的論著來,卻不可能寫出成功的法律史學的論著來。其原因就是法律史學是一門建立在具體材料基礎之上的學問,而不是一門建立在抽象推理基礎之上的學問。

 。ㄋ模╆P于中國法律史研究方法的應用問題

  中國法律史研究方法的多樣化,有助于人們從不同角度、不同層次認識法律史問題。但對每一個具體的法律史問題來說,還是要盡力尋求最相適合的具體方法去進行研究。對每一個具體的法律史學者來,也應該采取自己能夠駕馭的或是自己所擅長的方法去進行研究。不管各種法律史問題的特殊性,不明了自己應用方法能力的長短,一味地趨時趨新,模仿他人是不會造就出有個性的有特色的法律史學者來的,也是不會創(chuàng)造出有個性有特色的法律史著作來的。當然,一味地因循守舊,包殘守缺,沒有一點方法論上探索的勇氣和冒險精神,要想在中國法律史研究方面有大的突破,也是不可能的。

 。ㄎ澹╆P于繼承前人法律史研究成果的態(tài)度問題

  近年來,不少中國法律史論著不注明吸收前人成果的地方,甚至輕率地貶低或否認前人的研究成果,只強調自己的創(chuàng)新所在(也許并沒有創(chuàng)新)。這種不良傾向必須引起法律史學界的重視。實際上,離開繼承的創(chuàng)新是從來就沒有過的。繼承擔創(chuàng)新的基礎,沒有適當?shù)睦^承,就沒有創(chuàng)新的產生。繼承和創(chuàng)新的目的是為了獲得更準確、更深入、更全面的認識,如果創(chuàng)新不是有助于實現(xiàn)此種目的,則創(chuàng)新還不如有選擇的繼承。能把前人研究的有價值的成果,準確地選擇出來并繼承下來,不僅需要史德的修養(yǎng)而且需要史識的眼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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