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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與社會(6)
經濟與社會(6) 第二章 經濟行為的社會學基本范疇
。16)
1.在技術方面[見第<15>節(jié),1.],勞動效益劃分方式的區(qū)分:
A.根據勞動效益的分配和結合。即:
1.根據同一個人承擔的勞動效益的方式。這就是:
a)或者在同一個人手中
1)同時完成領導的和執(zhí)行的職能,或者
2)只完成領導職能或只完成執(zhí)行職能。
關于a):當然,對立是相對的,因為一個正常情況下,又完成領導職能者(如富農),偶爾也“一起干活”。此外,任何小農,或者手工業(yè)者,或者小船夫,構成1)的類型。
b)或者同一個人完成
1)技術上不同形式的和產生不同的最終結果的勞動效益(勞動效益的配合),即或者
。1)由于對技術的各部分缺乏勞動效益的專門化,
。2)在季節(jié)變化之時,-或者
(3)利用一些主要勞動效益沒有要求的勞動力(附帶勞動效益)。
或者同一個人完成
2)僅僅是特別形式的勞動效益,即或者
(1)根據最終結果單獨分開出來:即同一個勞動效益的承受者完成所有為達到這一成果所必須的、技術上形式相互不同的、同時進行的和逐漸進行的勞動效益(因此在這個意義上存在著勞動效益的配合):勞動效益分類化。
。2)根據勞動效益的方式,在技術上專門化,因此,必要的話,可通過若干人的(根據不同情況)同時的或逐漸的勞動效益,實現最終產品:勞動效益專門化。
這種對立在很多方面是相對的,然而原則上是存在的,而且在歷史上也是重要的。
關于b),1):(1)的情況典型地存在于各種原始的家庭經濟中,在它們當中-除了男女不同性別的典型的勞動分工外(關于這個問題在第5章中論述)-,每個人都根據需要,做著種種工作。
對于(2)的情況來說,農業(yè)和手工業(yè)的冬季工作之間的季節(jié)變換是典型的。
對于(3)的情況,是城市工人的農村副業(yè)勞動和無數的-直至現代的機關-繼承下來的“副業(yè)勞動”,因為有自由時間。
關于b),2):對于(1)的情況,中世紀的職業(yè)劃分的方式是典型的:大量的手工行業(yè),它們工作實行分類化,各自為政,都是為了一種最終產品,然而,毫不考慮,在技術上往往是他治的勞動過程導致這種產品,即毫不考慮勞動效益配合的存在。(2)的情況包括著勞動的整個現代化的發(fā)展。但是,從嚴格的心理生理觀點看,幾乎不再有某一種即使是高度“專門化的”勞動效益,真正是徹底孤立的;其中總蘊藏著一種勞動效益的專門分類,只是不再像中世紀那樣以最終的產品為取向。
此外,勞動效益的分配與結合的方式(見上文A.)是不同的:
2.根據為取得一項成果,若干人的勞動效益相結合的方式?赡苁牵
a)勞動效益的累積:為取得一項成果,若干人的同樣方式的勞動效益的技術結合:
1)通過有條不紊的、技術上相互獨立進行的、平行的勞動效益;
2)通過為達到一個整體效益在技術上社會化的(同樣方式的)勞動效益。
平行工作的割草工人或鋪路工人可以作為例子,用來說明1)的情況。在古代埃及,很多為完成同一個勞動效益的人“駕”在一起(拉在繩子上),最大規(guī)模地(成千上萬的強迫勞工)運輸龐然大物,可以作為例子,用來說明2)的情況。
b)勞動效益的結合:為取得一項成果,質上不同的專門化的[見A.1.b)2)(2)]勞動效益在技術上的結合:
1)通過技術上各自獨立進行的勞動效益,即
(1)同時進行的,即平行地-
。2)逐漸專門化地進行的勞動效益,或者
2)通過在同時發(fā)生的行動中,技術上社會化的、專門化的(技術上互相補充的)勞動效益。
1.要說明1)(1)的情況,在經紗和緯紗上紡織的平行進行的勞動,是一個告別簡單的例子,還有許多類似的、大家都旨在生產整個最終產品的、技術上并行和獨立進行的勞動過程。
2.要說明1)(2)的情況,紡紗、織布、縮絨、印染、砑光之間的關系,提供了最普遍的和最簡單的、在所有工業(yè)中都一再出現的例子。
3.要說明2)的情況,從鐵匠的夾著鐵塊和掄錘(這大致在任何現代的鍋爐制造廠里都重復著)開始,現代工廠里“手交手”的密切合作方式,都是典型例子-對于現代工廠,這雖然并不特殊,但卻是一個重要的特點,樂園和話劇是工廠之外的最高典型。
。17)
。ɡ^續(xù)論述I,參閱第(16)節(jié))。
此外,在技術上勞動效益分類的方式還作區(qū)分:
B.根據與相互補充的實際生產手段相結合的程度和方式。首先,
1.根據它們
a)提供純粹的服務性勞動效益;
例子:洗滌工、理發(fā)師、演員們的藝術表演等。
b)制造或改制實物產品,即:“原料”加工,或者運輸。更準確地說:根據它們是
1)安裝的勞動效益,或者
2)產品制造的勞動效益,或者
3)產品運輸的勞動效益。相互對立是十分模糊的。
安裝的勞動效益的例子:粉刷工人、裝飾工人、石膏花飾工人等等。
此外:
2.根據它們使所獲利的貨物可享用的階段。
從農業(yè)的以及礦山的原料產品,到可享用的以及送到消費地點的產品。
3.最后,根據它們利用:
a)“設備”,即:
(1)動力設備,也就是說,為取得可利用的能源的手段,即
、偬烊坏哪茉矗ㄋL、火),-或者
、跈C械化的(首先是蒸汽的或者磁力的)能源;
。2)分開的勞動車間;
b)勞動手段,即①工具;②器械;③機器?赡苁牵豪眠@種或那種生產手段,或者都不用。純粹的“工具”應該叫做這樣一些勞動手段,它們的制造是以人的手工勞動的心理-生理條件為取向的:“器械”是這樣一些勞動手段,人的勞動作為“操作”是以它們的工序為取向的:“機器”應該叫做機械化了的器械。它們之間的十分模糊的對立,對于確定手工業(yè)技術的一定時代的特點具有某種意義。
對于當今大工業(yè)很獨特的機械化的動力設備和機器的運用,在技術上受到兩方面的制約:a)特殊的工作能力和節(jié)省人的勞動耗費;b)按其方式的規(guī)模,勞動效益的特別均衡性和可計算性。因此,這種運用只有在對有關品種的產品有著足夠廣泛的需求時才是合理的,也就是說,在流通經濟的條件下,只有在對有關品種的貨物有足夠廣泛的購買力,即有相應的貨幣收入,才是合理的。
當然,關于工具和機器技術的發(fā)展和它們的經濟學發(fā)展的理論,在這里甚至不能探討,哪怕是開始作個最微小的探討。諸如用腳蹬啟動的織布機和無數類似的勞動工具,都應該理解為“器械”,同人的(或者在另外的情況下:牲畜的)機體相比,它們無論如何已經表現了力學技術的固有規(guī)律性,沒有它們的存在(特別是各種不同的礦山“輸送設備”也屬于這個范疇),機器就不會按它們今天的功能產生。(利奧納多。達。芬奇(1452-1519年,意大利畫家、雕刻家、建筑師、自然科學家和技械師)的“發(fā)明”就是一些“器械”。)
。18)
II.在社會方面[見第(15)節(jié),2.]勞動效益分配方式的區(qū)分:
A.根據在質上不同的或者尤其是互補性的勞動效益如何分配給自主的和(或多或少)自治的經濟方式,然后在經濟方面,又根據這些經濟是:a)家庭式預算單位;b)贏利企業(yè)?赡艽嬖谥
1.統(tǒng)一的經濟,它具有純粹內部的即完全不自主的和他治的、純技術的勞動效益專門化(或勞動效益的分類化)和勞動效益的結合(統(tǒng)一經濟的勞動效益分配)。統(tǒng)一經濟在經濟方面可能是:a)家庭式的預算單位;b)贏利企業(yè)。
最大規(guī)模的統(tǒng)一的家庭式預算單位,也許是一個共產主義的國民經濟,最小規(guī)模的是原始的家庭經濟。原始家族經濟包括所有的產品生產勞動效益或者它們的大多數(封閉的家族經濟)。具有內部勞動效益專門化和勞動效益結合的贏利企業(yè)的類型,在只有商人們統(tǒng)一反對第三者的情況下,自然是相互配合的大規(guī)模的經營。這兩種對立即開辟又(暫時)結束自治的“統(tǒng)一經濟”的發(fā)展前景。
2.或者在自主的經濟之間存在著勞動效益的分配。這種分配可能是:
a)在他治的、然而是自主的、以一種協議的或強加的制度為取向的個體經濟之間的勞動效益的專門化或者分類化。這種制度在實質上又可能是:
1.以一種占統(tǒng)治地位的經濟的需求為取向,即或者:
1)以一個領主的家庭預算的需求(古希臘家族的勞動效益分配為取向),或者
2)以地主的贏利經濟為取向;
2.以一個生產合作社團體成員的需求為取向(團體經濟的勞動效益分配),即從經濟上看,或者
1)以家庭的預算為取向,或者
2)以贏利經濟為取向。
在所有這些情況下,團體的方式可以是各種各樣的:
I僅僅是(實質上)經濟調節(jié)性質的,或者
II同時是經濟團體,-除了這一切之外,還有
b)在實質上僅僅以利害關系,而形式上僅僅以一個維持秩序的團體的制度(第二章第(5)節(jié)d)為取向的自主的和自治的各種經濟之間,還存在著流通經濟的勞動效益的專門化。
1.說明情I的類型,即僅僅調節(jié)經濟的團體,具有2(合作社團體)和1)(家族預算)的性質:印度的鄉(xiāng)村手工業(yè)(企業(yè));說明情況II,即經濟團體,具有1(地主的家庭預算)性質:把王公的或者領主的或者農奴主的家庭預算的需求(或者:王公諸侯在政治上的需求)攤派給臣民、佃農、隸農或者奴隸,或者農村雇農,或者要繳納社區(qū)捐賦(見下文)的農村手工業(yè)者的個體經濟,這原本在全世界都存在過。在情況1中的繳納手工勞動效益,僅僅是經濟調節(jié)性質的(1),例如往往是根據領主的司法權提供的手工勞務,和在情況2中,根據城市的司法權所提供的手工業(yè)勞務,也是經濟調節(jié)性質的(只要它們正如經常發(fā)生的那樣,不是追隨物質的,而僅僅是追隨財政的目的)。以贏利經濟為取向的[情況a),1,2],:家庭工業(yè)的勞動效益分派給各個家庭。
情況II中的a),2,2)類型,是在某些很古老的小工業(yè)中強加的勞動效益專門化的種種例子。在索林根的冶金工業(yè)中,原來存在著生產合作社協議的勞動效益專門化,只是到了后來才具有領主的[經銷]性質。
對于情況a),2)2)1(僅僅調節(jié)的團體)來說,所有流通領域的“農村”或“城市經濟的”制度,只要它們在實質上干預貨物生產的方式,就是一些類型。
情況2),b)就是現代流通經濟。
還必須作如下的詳細補充:
2.情況a),2),1)I里的團體制度,是按特別的方式以預算經濟為取向的,通過它們是以各個成員所預見的需求為取向,而不是以(鄉(xiāng)村)團體的預算目的為取向的。這種取向的分類化的奉獻義務應該叫做手工業(yè)品的實物捐賦,這種方式的需求預防措施應該叫做手工業(yè)品的需求滿足。這里所涉及的總是團體對勞動分配和-可能是-勞動結合的調節(jié)。
如果相反,(在2,a),II的情況下)團體本身(不管是領主的,還是生產合作社的)擁有自己的經濟,為此勞動效益又進行專門化的攤派,就不應該使用這個名稱,徭役領主、地主和其他大家族的專門化的或分類化的實物繳納制度,構成這些情況的典型。不過也包括由王公們、政治的和社區(qū)的或者其他主要以對外經濟為取向的團體,為領主或者團體的預算所攤派的交納義務。這種質上分類化的、按制度規(guī)定的農民、手工業(yè)者和商人的徭役和繳納義務,如果大家庭的預算作為接受者個人,就應該叫做家族的實物捐賦,如果團體的預算作為接受者,應該叫做團體的實物捐賦,以這種方式供應經濟團體預算的原則,應該叫做社區(qū)捐賦的需求滿足。這種方式的需求滿足曾經起過極為重要的歷史作用,以后還要多次談到這種作用。在政治團體里,它代表著現代的“財政”位置,在經濟團體里,它意味著大的預算的“非集中化”,因為它把預算的需求分攤給農民和莊園的手工業(yè)者以及形形色色賦役的承擔者,他們不再保持和利用共同預算,而是進行自己的預算,然而,對團體預算承擔繳納義務,繳付徭役和實物租息、只要他們依附于這個團體。羅特貝圖斯首先把“家族”這個術語用于古代的大家族預算之中,這個概念的特征是通過家族成員或者依附家族的勞動力,保障需求滿足的-原則上-自給自足,實際的生產手段毫無交換地供他們使用。事實上,古代(尤其是埃及的“新王國”時期)的地主、特別是王公大家庭,是把大家庭預算的獲得分攤給依附的賦役義務人(徭役和捐賦的義務人),這類家族在極為不同的程度上接近這種類型(純粹的類型罕見)。同樣的現象有時也在中國和印度發(fā)生,在較小規(guī)模上也發(fā)生在我們的中世紀,從卡洛林王朝的莊園法規(guī)開始:大家族往往不乏對外交換,但是具有家庭預算式的交換性質。同樣地,也往往不乏貨幣分派,但對需求的滿足僅起將要作用,并且受到傳統(tǒng)的束縛。-擔負社區(qū)捐賦的經濟也往往不乏對外交換。然而,起決定作用的是,根據重點,需求的滿足是通過作為攤派捐賦的償付而交出的實物來實現的:實物津貼和土地俸祿。當然,其種種過渡形式是模糊的。但是,這里所涉及的總是在勞動分配與結合的方式上團體經濟對勞動效益取向的一種調節(jié)。
3.對于情況a),2,I(經濟調節(jié)的團體)來說,西方中世紀的城邦、中國和印度的行會和種姓制度中的經濟調節(jié),是情況2)(贏利經濟的取向)的一種相當純粹的類型,它們調節(jié)著手工業(yè)中師傅位置的數目和種類以及勞動的技術即勞動取向的方式,只要其意向不是用手工業(yè)者的有用效益去供應消費的需求,而是-并非總是、但是經常如此-保障手工業(yè)者的贏利機會,尤其是保持勞動效益的質量和劃分顧客的范圍。正如任何經濟調節(jié)一樣,不言而喻,這種調節(jié)也意味著限制市場自由,因而也限制了手工業(yè)者們自治的贏利經濟的取向:它以為既有的手工業(yè)企業(yè)獲得“糧食”為取向。因此,在這一點上,盡管有其贏利經濟的形式,在內在實質上,還是與家庭預算經濟取向相類似。
4.對于情況2)中的a),2.II來說,除了已經列舉的家庭工業(yè)的純粹類型外,首先是我國東部的莊園經濟以及以其制度為取向的固定工經濟,和西北部的含有佃農經濟的莊園經濟都是一種典型。莊園經濟也好,經銷經濟也好,都是地主以及經銷商的贏利企業(yè);固定工和家庭工業(yè)工人的經濟企業(yè),既在強加給它們的勞動效益的分配和勞動效益的結合方式上,也在它們的贏利經濟上,主要以莊園團體的勞動制度和家庭工業(yè)的依附性所強加于他們的繳納捐賦義務為取向。此外,它們就是家庭了。它們的贏利效益不是自治的,而是為了地主以及經銷商的贏利企業(yè)的他治的贏利效益。根據這種取向的實質劃一的程度,同一個企業(yè)之內,純粹技術的勞動效益分配的實際狀況可能接近于在“工廠”的情況。
。19)
。ɡm(xù)論II,參閱第(18)節(jié))。此外,在社會方面,勞動效益分配方式還區(qū)分為:
B.根據把一定的勞動效益作為報酬的現存機會如何被占有的方式。占有的對象可能是:
1.勞動效益的使用機會;
2.實際的生產手段;
3.由支配性的勞動效益提供的贏利機會。
關于“占有”的社會學概念請看上文第1章第(10)節(jié)。
關于1.勞動使用機會。其中可能是:
I.勞動效益給予一個單一的接受者(地主)或者一個團體;
II.把勞動效益投放到市場上。
在這兩種情況下,存在著如下4種極端對立的可能性:
第一種可能性:
把使用機會給予勞動者個人壟斷性的占有(“行會自由勞動”),即:
1)世襲的和可轉讓的,或者
2)個人的和不可轉讓的,或者
3)雖然是世襲的,但是不可轉讓的,-在所有這些情況中,或者是無條件的,或者是以物質的前提相聯系的。
關于Ia),1)的例子:I的例子是印度的鄉(xiāng)村手工業(yè)者,II的例子是中世紀“現實的”手工行業(yè)權利,情況I中的1,a),2)的例子,是一切謀求“一個職位的權利”,情況I和II中的1,a),3)的例子,是某些中世紀的手工行業(yè)的權利,然而,首先是印度的手工行業(yè)的權利和中世紀形形色色的“官職”。
第二種可能性:
b)把勞動力的使用讓給一個勞動者的所有者占有(“不自由的勞動”):
1)自由的,也就是說,世襲的和可轉讓的(完全的奴隸制),或者
2)雖然是世襲的,但是不能轉讓或不能自由地轉讓的,而是例如只能與實際的勞動手段-尤其是土地-一起轉讓(隸農制,世襲奴仆制)。
讓一個地主對勞動使用的占有,在實質上可能會受到限制[b),2):隸農制].勞動者既不能單方面擅自離開他的勞動崗位,也不能單方面剝奪他的勞動崗位。
對勞動使用的這種占有可以被所有者利用,
a)家庭預算式的,即
1)作為實物的或者貨幣租息的源泉,或者
2)作為家庭的勞動力(家奴和隸農);
b)贏利式的,
1)作為:①商品的供應者,或者,②所提供原料的加工者,目的在于銷售(不自由的家庭工業(yè)),
2)作為企業(yè)的勞動力(奴隸或者隸農企業(yè))。
在這里和以后的論述中,“所有者”當中,不是指這樣一種必然要參加勞動過程的人,不管是當領導也好,也不管是參加勞動也好,他作為占有者可能是“領導者”;然而不是必然是這樣,而且往往并非如此。
“家庭預算式”地利用奴隸和隸農(任何形式的仆從),即不是作為贏利企業(yè)的勞動者,而是作為租息的源泉,這在古代的中世紀早期是很典型的。例如楔形文字記載過波斯的一個王子的奴隸當學徒的歷史,也許是為了讓他們作為家庭的勞動力,然而也許也可能是為了換取捐稅(希臘文是:“apophora”,俄文是:“obrok”,德文是:“Halszins”或者“Leibzins”),而實質上,讓他們自由地為顧客勞動。在希臘的奴隸中,這正是常規(guī)(當然,不是毫無例外),在羅馬,帶有經營手段或經營資本的獨立自主的經濟(不言而喻,要向地主交捐稅),越來越成為法律范疇。在中世紀,很多地方的農奴制統(tǒng)治萎縮為一個僅僅從其他方面幾乎獨立的人收取租息的權利,例如在德國的西部和南部,這是非常普遍的;在俄國,實際限制地主從實際上(盡管法律上是困難的)自由遷徙的收取捐稅是很經常的(縱然還不普遍)。
“贏利式地”使用不自由的工人,尤其在地主的(此外可能也在某些王公們的,估計也在法老的)家庭工業(yè)里采取的形式,或者是:
a)不自由的供應手工行業(yè)形式:交付實物的形式,其原料(諸如亞麻)由勞動者們(依附農民)自己獲得和加工,或者是
b)不自由的加工利用手工行業(yè)形式:對地主提供的材料進行加工的形式。產品可能被地主變?yōu)樨泿,至少是部分地變賣為貨幣。然而,在很多情況下(在古代就是這樣),這種市場的利用局限在偶爾的贏利上,-近代的初期階段,在德國和斯拉夫的交界地區(qū),情況并非如此:特別是(不是僅僅)在這里,產生了地主和農奴主的家庭工業(yè)。-農奴主的贏利變?yōu)橐环N持久的企業(yè),既可能采取。
a)不自由的家庭勞動的形式,又可能采取
b)不自由的車間勞動的形式。
后者是古代希臘作坊和種種不同的形式之一。兩者都存在于東方地區(qū)的法老時代的作坊,寺廟作坊和(根據墳墓壁畫證明)農奴主私人的作坊,此外存在于希臘(雅典狄摩西尼工場),在羅馬的莊園副業(yè)企業(yè)中(參閱古默魯斯的論述),在拜占庭,在卡洛林王國的婦女工場和近代比如俄國的農奴工廠(參閱M.馮。圖干-巴拉諾夫斯基關于俄國工廠的著作[1900年版].
第三種可能性:
C)不存在任何的占有(在這個詞意上形式上“自由的勞動”):依據形式上雙方自愿的合同的勞動。然而,合同可以在實質上通過慣例或法律強加的勞動條件制度作形形色色的調節(jié)。
自由合同勞動可以被利用于而且典型地被利用于
a)家庭的預算:
1)作為臨時工作(畢歇爾稱之為“謀求工資的加工手工業(yè)”);
。1)在雇主自己家里:上門做活的工人;
(2)在勞動者家里(畢歇爾稱之為“家庭手工業(yè)”)。
2)作為長期工作
。1)在雇主自己的家里(雇傭的家庭奴仆);
(2)在勞動者家里(典型的是:羅馬帝國的世襲隸農);
b)用于贏利方面,即
1)作為臨時工作,或者
2)作為長期工作,-在這兩種情況下,同樣的是,或者
。1)在勞動者家里(家族手工業(yè)),或者
。2)在所有者的封閉式的企業(yè)里(莊園或工場的工人,尤其是工廠的工人)。
在情況a)中,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為一個消費者服務,他“領導”著勞動;在第二種情況下,勞動者服務于一個贏利的企業(yè)家:盡管其形式往往在法律上相同,在經濟上卻有天壤之別。世襲隸農可能兩者兼而有之,然而,典型地是古希臘家族經濟的勞動者。
第四種可能性:
d)最后,可能讓一個勞動者的團體占有勞動使用的機會,而勞動者個人沒有任何的占有,或沒有任何自由的占有,由于
1)對外絕對的或者相對的封閉;
2)排除或限制領導人在沒有勞動者的參與下剝奪他們獲得勞動的機會。
任何讓一個種姓的勞動者或者一個“礦山開發(fā)集團”的工人(如在中世紀的礦山),或者莊園的家士團體,或者一個 經濟與社會(6)莊園的“打谷人”,對獲利機會的占有,都屬于這個范疇。這種占有形式貫穿所有地區(qū)的整個社會史,可分為無數的階段。-第二種同樣傳播很廣的形式,通過工會的“非工會會員不得受雇制度”,特別是通過“工廠委員會”,已變得非常時髦。
任何讓勞動者對贏利企業(yè)的勞動崗位的占有,反過來同樣地,讓所有者對使用勞動者(“不自由人”)的占有,都意味著限制自由招聘勞動力,即限制著根據勞動者在技術上的最佳勞動效益來選擇勞動力,因而也意味著限制經濟行為的形式上的合理化。它在實質上限制著技術的合理性,只要
I.讓一個所有者把勞動產品的贏利使用占為己有:
a)由于勞動效益定額化的傾向(傳統(tǒng)的、慣例的、或者合同的),-
b)由于工人對最佳效益的固有興趣的降低或者-所有者對工人的自由占有(完全的奴隸制)-完全喪失,-
II.讓勞動者占有的情況下:由于勞動者對傳統(tǒng)生活地位的固有興趣與使用者的愿望的沖突,a)使用者力爭強迫他們的勞動效益達到技術上的最佳效果,或者,b)應用技術替代手段來代替他們的工作。因此,對于主子來說,總想把使用勞動變?yōu)橐粋純粹的租息源泉,這將是容易理解的。因此,讓勞動者占有產品的贏利使用,在合適的情況下,有利于或多或少完全剝奪所有者對領導權的占有。然而,富有規(guī)律性的仍然是:產生勞動者對占優(yōu)越地位的交換伙伴(經銷人)作為領導得的實質上的依賴。
1.占有的這兩種形式上相對立的方向,即讓勞動者占有勞動崗位和讓所有者占有勞動者,其作用實際上是十分相似的。這并沒有什么引人注目之處。首先,兩者往往在形式上就相互結合在一起。如果讓一個主子占有勞動者和一個封閉型的勞動者團體占有勞動者的獲利機會,例如在莊園的團體里,這時兩種情況就碰在一起了。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的可使用性在很大程度上就固定化了,也就是說,勞動效益定額化,對勞動效益的固有興趣降低,因而勞動者能有效地抗拒任何方式的技術“革新”,這是不言自明的。然而在情況并非如此的地方,讓一個所有者占有勞動者,實際上也意味著這位主人只能使用這些勞動力,他不能像在一個現代的工廠企業(yè)里,通過選擇搞到勞動力,而是只能毫無選擇地接受他們。這尤其適用于奴隸勞動。任何企圖從被占有的勞動者身上擠壓出有別于傳統(tǒng)上約定俗成的勞動效益,都會遇到傳統(tǒng)主義的阻礙,因此,只能通過最肆無忌憚的、因而在正常情況下對主人的固有利益不無危險的、因為威脅著他的主子地位的傳統(tǒng)基礎的手段,才能勉強試試。所以,被占有的勞動者的勞動效益,幾乎到處都顯示定額化的傾向;而在這種傾向為主人的權力所打破的地方(如近代初期階段,尤其在東歐),缺乏對勞動者的選擇和缺乏被占有的勞動者的固有興趣和風險,阻礙了技術最佳程度的發(fā)展。-讓勞動者形式上占有勞動崗位的情況下,相同的成果只會更快地到來。
2.最后一句話所表明的情況,對中世紀早期(10至13世紀)的發(fā)展是典型的。卡洛林時代的“不受限制的非耕地”(指不受鄉(xiāng)村農會耕作管理限制的土地,與普通耕地不同,它可以筑籬圍墾)和農業(yè)“大企業(yè)”的其他萌芽,萎縮并消失了。土地所有者和農奴主的租息固定化,而且在很低的水平上,(農業(yè)和礦山)實物產品越來越多地轉入到勞動者手中,貨幣收入(手工業(yè))則幾乎全部為他們所有。只有在西方出現的這樣發(fā)展的“有利情況”是:1.由于所有者階層的政治-軍事要求,和-2.由于缺少一個合適的管理班子,這二者使得除了把勞動者作為租息源泉之外,別無他擇,結合著-3.在爭奪勞動者的地區(qū),有產者之間很難阻止的實際的自由遷徙,-4.新墾荒和新開辟礦山和地方市場的大量機會,結合著-5.古代的技術傳統(tǒng)。-(傳統(tǒng)的類型:礦山和英國的種種行會)越是讓勞動者對獲利機會的占有,去取代讓所有者對勞動者的占有,剝奪所有者的占有,越是首先使之進一步成為純粹的收取租息者(最后是取代或擺脫租息義務,這在當時很多方面已經如此:“城市空氣使人自由”),在他們(勞動者)中間的市場獲利機會,就越是幾乎立即開始分化(而外部則是由于商人的緣故)。
。20)
。ㄔ僬揑I.B.參閱第(18)、(19)節(jié))。關于2.對互相補充勞動的實際生產手段的占有。它可能是:
a)讓勞動者占有,讓勞動者個人或勞動者團體占有,或者
b)讓所有者占有,或者
c)讓第三者的調節(jié)團體占有;
關于a):讓勞動者占有。它可能是
1)讓勞動者個人占有,這時他們就“擁有”實際的生產手段,
2)讓一個完全或相對封閉的勞動者(成員)團體占有,因此雖然不是勞動者個人,而是一個勞動者團體擁有實際的生產手段。
團體可以這樣經營:
(1)作為統(tǒng)一的經濟(共產制度的),
。2)以占有股份的形式(生產合作社的)。
在所有這些情況下,占有可用于:
、偌彝ヮA算,或者
、谮A利。
情況1)意味著,或者是擁有實際生產手段的小農、或手工業(yè)者(畢歇爾術語:價格手工業(yè)者),或船夫或運輸車輛的所有者,在流通經濟里完全不受束縛,或者在他們中間有經濟調節(jié)團體(見下文)。根據家庭預算式地或者是贏利式經營,情況2)包括極為不同的現象。那種-原則上,不是必然地“原本的”或“實際的”(見第5章)共產制度的-家族經濟可能純粹以自己的需求為取向;蛘咚赡-起初是偶爾為之-通過需求的交換,壟斷地銷售由于地利(特殊品種的原料)或者由于專門掌握的特殊技藝、由它生產的產品的剩余部分。而且,它可能過渡到經常性的贏利交換。這時,“部族行業(yè)”往往與-因為銷售機會建立在壟斷和往往是繼承保密的基礎上-種族間的專門化和種族間的交換同時發(fā)展,然后或者變成為漫游行業(yè)和賤民行業(yè),或者(在一個政治團體里聯合的情況下)成為種姓(根據在種族間不同的禮儀),如在印度。情況(2)的例子就是“生產合作社”。在貨幣計算浸入時,各種“家庭經濟”可能會與這種情況相接近。否則,它作為勞動者團體是偶然的現象。當然,在一個很重要的情況基本上是很典型的:即中世紀早期的礦山。
關于b):讓所有者或者所有者團體占有,在這里-因為讓一個勞動者團體占有已經論述過-只能意味著:剝奪勞動者對生產手段的占有,不僅是勞動者個人,而且是勞動者整體。占有的情況可能是:
1.下列項目的全部或者若干或之一為所有者占有:
1)土地(包括水域0,
2)地下礦藏,
3)能源,
4)勞動工場,
5)勞動手段(工具、器械、機器),
6)原料。
在具體的情況下,所有這些項目可以為同一個人所占有,或者也可能被不同的人所占有。
所有者可以把他們占有的生產手段用于
1)家庭預算方面:
。1)作為滿足自己需求的手段,
。2)作為租息的源泉,通過租出,即
I.用于家庭預算,
II.作為贏利手段之用,即
①在一個沒有資本計算的贏利企業(yè)里,
、谧鳛橘Y本財富(由他人經營),最后
2)作為自己的資本財富(由自己經營);
此外還可能:
2.讓一個經濟團體占有,此時,對它的行為來說,存在著與1的情況同樣的各種選擇。
[關于c)]最后還可能是:
3.讓一個經濟調節(jié)團體占有,它把生產手段既不用作自己的資本財富,也不使之成為一個租息的源泉,而是提供給它的成員使用。
1.讓個體經濟對土地的占有,主要有:
a)限于當前的耕作直至收獲這段期間,
b)一旦土地是人工開發(fā)物,即1)在開墾的情況下,2)在灌溉的情況下,可以長期的、持續(xù)的耕作。
只有當感到缺乏土地時,才存在著下述情況:
c)終止允許耕種土地、利用牧場和森林,并使居民點上的團體成員在利用規(guī)模上定額化。
這時正在出現的占有的承受者可能是:
、僖粋團體,根據可利用的方式,團體大小不同(園圃、草地、耕地、牧場、森林:從一家一戶直至“部族”的越來越大的團體)。
類型:
a)一個氏族團體,(或者與此同時)
b)一個利用耕地、草地和牧場的鄰里團體(正常情況下是村莊團體),
c)一個利用森林的、不同性質和規(guī)模的、范圍大得多的邊區(qū)團體,
d)按耕地和草地份額參加的利用園圃和莊院場地的一些家庭。這種份額參加可以表現為:
1)流動農耕(草田輪作制)新開墾土地時,在經驗上處于同等地位,
2)在定居農耕時,合理的、系統(tǒng)的重新分配土地:往往這時才出現下述后果:
。1)帶有村莊成員聯帶責任的財政要求,或者
。2)成員們在政治上的平等要求。
在正常的情況下,企業(yè)的承受者是家族共同休(關于它們的發(fā)展參閱第5章)。
②一個地主,不管(這以后討論)這種地主的地位,是他們在原始的氏族首腦地位或者擁有請求幫工權利的首腦尊嚴(見第5章)的源泉,還是在財政上或軍事上強加義務,或者系統(tǒng)開墾新荒和水利灌溉的源泉。
地主支配土地可以這樣利用:
a)用不自由的(奴隸的或者隸農的)勞動,即
1.有家庭預算方面:
1)通過捐稅,
2)通過勞務;
2.在贏利方面:
作為種植場;
b)用自由的勞動:
I.家庭預算方面,作為支配土地的租息源泉:
。1)通過租佃人的實物租息(耕作的實物分成或者交納實物),
(2)通過租佃人的貨幣租息。在這兩種方式中:
、儆米约旱膭赢a[這里的動產指牲畜(活動產)和家具(死動產)等](贏利佃戶),
、谟玫刂鞯膭赢a(世襲隸農);
II.贏利方面,作為合理的大企業(yè)。
在情況a),1.中,地主往往采取充分利用的方式,在傳統(tǒng)上既與勞動者個人(即沒有選擇余地),又與他們的勞動效益聯系在一起。情況a),2,只在古代的迦太基和羅馬、海外省和北美的種植園里出現過。情況b),II,則僅僅在現代的西方出現過。地主支配土地發(fā)展的方式(以及,尤其是它的被突破的方式),決定了現代(土地)占有關系的方式。后者的純粹的類型只有這幾種形式:a)土地所有者,b)資本主義的租佃人,c)無資產的農業(yè)工人。不過這種純粹的類型只是(在英國存在的)例外。
2.礦山方面,可利用的地下礦藏,按如下方式被占有:
a)為土地所有者(過去往往是地主),或者
b)一個政治統(tǒng)治者(王室領主),或者
c)值得開采的礦藏的任何“發(fā)現者”(“開礦自由”),[或者]
d)一個勞動者團體,[或者]
e)一個贏利企業(yè),所占有。
地主和王室領主可以把他們所占有的礦藏,或者自己開采(在中世紀早期偶爾采取這種辦法),或者用作租息的源泉,也就是說,出租礦山,即,或者是
1)租給一個勞動者團體(礦山開采集團),-[前文的]情況d,-或者是
2)租給任何一個(或者任何一個屬于一定人的范圍的)發(fā)現者(例如,中世紀的“自由礦山”,那是自由采礦的起點)。
在中世紀,勞動者團體典型地采取股份生產合作社的形式,它們(對于對租息感興趣的礦山主和負有連帶責任的合作社成員)有義務進行開采和有權利分得開采應得的部分。此外,還采取純粹的所有者“生產合作社”形式,按股份分得開采的礦物和額外補助金。礦工主愈來愈被剝奪占有權,而有利于勞動者,隨著對設備需求的增加,勞動者本身就成為占有資本財產的礦山合作社社員,因此,占有的最后形式就形成資本主義的“礦山聯合公司”(或股份公司)。
3.具有“設備”性質[見第(17)節(jié)]的生產手段(1.動力設備,尤其是水力動力設備,具有形形色色使用目的的“水磨”;2.作坊,也可能包括固定器械),在過去,尤其是在中世紀,往往按下列方式被占有:
a)為王公和地主們所占有(情況1),
b)為城市所占有(情況1或者2),
c)為勞動者團體所占有(行會、礦山聯合公司,情況2)。
但是,在這3種方式中,卻沒有建立統(tǒng)一的企業(yè)。而是在a)和b)中,由于允許利用來換取報酬,而且往往是帶有壟斷禁令和強迫利用,這時就存在著把利用它們作為租息源泉的情況。在具體的企業(yè)中,依次輪流利用,或者根據需要利用。在有些情況下,這種利用又成為一個封閉性的調節(jié)團體所壟斷?久姘鼱t、各種各樣的磨坊(磨面房和油坊)、氈合作坊、磨刀作坊、屠宰場、染廠、漂白設備(例如,寺院的漂白作坊)、打鐵工廠(當然,這些工廠經常出租給企業(yè)),此外像啤酒廠、燒酒廠和其他設備,尤其是也包括造船廠(在漢莎同盟里造船廠屬于城市的財產),和各色各樣的銷售攤點,由于允許勞動者利用來換取報酬,即作為所有者的財富,而不是作為資本,為勞動者(一個個人或者一個團體,尤其是一個城市)所利用,這種方式是前資本主義的。這種作為所有者個人或團體的租息源泉的生產和家庭預算式的利用,或者生產合作社的生產,是變?yōu)閭人企業(yè)“固定資本”的前奏。設備利用者利用它們,一部分為他們自己家庭的需要(烤面包爐、啤酒廠和燒酒廠),一部分是為了獲取利潤。
4.過去的航海事業(yè)中,船只為很多所有者占有(租船人),這是典型的。他們越來越與航海工人分開。這時,航海成為一種與貨主結成的風險社會化:船主-航行的領導者-,船員作為貨主也參與其間,這并沒有造成原則上有所偏離的占有關系,而是僅僅形成結算即贏利的特殊性。
5.一切生產手段即(任何形式的)設備和工具在一個人的手中被占有,對于今天的工廠來說是基本的,但在過去卻是例外。尤其是在古希臘和拜占庭的作坊(羅馬叫:ergastulum),在其經濟的意向上含義是模糊的,這一點一直為歷史學家所忽視。它是一個工場,1.它可能是一個家庭的組成部分,a)奴隸們在那里為滿足主人自己的需求(例如莊園經濟),而從事一定的勞動,或者b)它是一個建立在奴隸勞動基礎之上的、為了銷售目的的一個“附屬企業(yè)”的場所;蛘撸2.工場可能作為租息源泉,它是一個私人或一個團體(城市-例如在佩雷埃夫斯的作坊就是這樣)的財產的一部分,它出租給個人或者勞動者的生產合作社,換取報酬。-因此,如果在作坊里(尤其是在城市作坊里)工作,總是會提出這類問題:這個作坊屬于誰嗎?勞動時所使用的其他生產資料屬于誰?自由的勞動者在里面工作嗎?自負贏虧嗎?或者奴隸在那里工作嗎?也可能還會提出問題:在里面工作的奴隸屬于誰的?他們自己承擔風險(交納租金)嗎?或者作坊主承擔風險嗎?任何形式的對這些問題的回答,都會產生一種在質上極為不同的經濟形態(tài)。在這大量的種種情況中,作坊似乎-正如拜占庭和伊斯蘭的寺院所顯示的那樣-也曾被當作租息的源泉,因此在原則上不同于任何“工廠”或者甚至其前身,在經濟上含義模糊的方面,最可以與中世紀形形色色的“磨坊”相比較。
6.即使在作坊和經營手段為一個所有者所占有和由他雇傭工人的地方,在經濟上也還沒有達到今天我們一般稱這為“工廠”的實際狀況,只要不存在著:1)機械動力能源;2)機器;3)內部的勞動的專門化和勞動的結合。今天,工廠是資本主義經濟的一個范疇。在這里,這個概念也只應該在一個企業(yè)的意義上使用,它可能是擁有固定資本的一次經營活動的對象,它具有作坊企業(yè)的形式,內部勞動分工,而且在機械化的、即以發(fā)動機和機器為取向的勞動情況下,占有全部實際的經營手段。受到當時詩人歌頌的“紐伯利的杰克”的大作坊(16世紀),根本沒有這一切的特征。據傳那里有幾百臺手工織布機,都是他的財產,工人們像在家里一樣,獨立地、互相挨著工作,企業(yè)家為工人購買了原料,還有各種各樣的“福利設施”。埃及、古希臘帝國、拜占庭、伊斯蘭的作坊,所有者占有(不自由的)工人,-這種情況的存在是無庸置疑的-,它還能夠有內部的勞動專門化和勞動的結合。然而,在這種情況下,所有者有時也以收取租金(向每個工人收取租金,向工頭收取更高的租金)為滿足(希臘的文獻清楚地表明這一點),這種狀況提醒人們不得不注意,別在經濟上把它與“工廠”相提并論,哪怕“紐伯利的杰克”式的作坊企業(yè),也不能同日而語。王公們的手工業(yè)作坊,例如中國皇帝們的瓷窯作坊以及仿效它的為滿足空中廣告奢侈品需要的歐洲作坊企業(yè),尤其是為了滿足軍隊需要的作坊企業(yè),最接近一般詞義上的“工廠”。不能阻止任何人稱之為“工廠”。俄國利用農奴勞動的作坊企業(yè),在外表上最接近于現代的工廠。在這里除了占有生產手段外,還加上占有勞動者。鑒于業(yè)已表明的原因,在這里,工廠的“概念”只應該用于這樣一些作坊企業(yè):1)所有者完全占有實際的生產手段,而沒有占有勞動者,-2)具有內部的勞動效益專門化,-3)應用需要“操作”的機械的動力能源和機器。所有其他形式的“作坊企業(yè)”,只能用這個名稱和相應的補足語來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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