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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代司法理念對刑事法官的內在要求
現(xiàn)代司法理念對刑事法官的內在要求 現(xiàn)代司法理念是人們在認識司法客觀規(guī)律過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學的基本觀念,是支配人們在司法過程中的思維和行動的意識形態(tài)與精神指導,包括中立、公正、獨立、民主、效率、公開等。有論者認為,現(xiàn)代司法理念包括以下幾層含義,一是人類在現(xiàn)代社會對司法客觀規(guī)律的認識與高度概括;二是指導司法活動以及與司法相關的所有活動的意識形態(tài);三是一種高尚的司法信仰和精神追求。有了現(xiàn)代司法理念,司法者才能奉法治原則為基本的行為準則,將法律置于崇高的地位,才能了解并接受司法活動最基本的規(guī)律和最本質的特性并自覺遵循這些規(guī)律和特性,才能通過自己正確司法活動而增強司法之公信,F(xiàn)代司法理念,往往被稱為法律職業(yè)人士的“職業(yè)靈魂”,司法理念對于法官素質來說是最基本的要求[1].具體到刑事司法領域,刑事司法理念就是貫穿于刑事司法的理性的、普遍的觀念,是刑事司法活動的指導思想,并決定著刑事司法的價值取向[2].
因此,筆者認為,在刑事司法活動中,如果司法人員喪失了現(xiàn)代司法理念這個“職業(yè)靈魂”,而沒有正確的指導思想作指導,即使有再好的刑事訴訟制度設計,也不能確保司法人員自覺做到公正高效地審理刑事案件,既依法懲罰犯罪,又充分保障人權。
筆者進而認為,刑事法官牢固樹立現(xiàn)代司法理念是其在刑事司法審判領域落實司法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司法為民,是新時期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對司法為民宗旨的本質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肖揚院長作過精辟的論述:“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質特征是“立黨為公,執(zhí)政為民”,貫徹于人民法院的工作實際,就要牢固確立司法為民的思想;這是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統(tǒng)領法院工作的核心問題,是人民司法指導思想與時俱進的新內容,是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質特征落實于法院工作提出的新的理論命題;司法為民是在全社會實現(xiàn)公平和正義的本質要求、是“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的基本價值取向、是檢驗審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新尺度、是人民法院密切聯(lián)系群眾的新要求、是人民司法優(yōu)良傳統(tǒng)的新發(fā)展、是對人民司法工作職責和任務的新概括、是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焦點熱點問題的新實踐[3].那么,刑事審判活動作為人民法院司法活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要導向公平和正義,顯然就得始終堅持貫徹落實司法為民思想。因為刑事訴訟活動事關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在刑事訴訟中,國家刑事司法權和公民的權利發(fā)生直接的對話。通過刑事訴訟活動,使有罪的人受到追究,使無罪的人受到保護,從而達到維護社會安定穩(wěn)定目的。這在我國現(xiàn)行的《刑事訴訟法》中規(guī)定得很明確。1996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guī)定,刑訴法的任務就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所以,刑事訴訟活動是與憲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權利息息相關的。
有論者進而認為,刑事審判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任務與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等原則一起,是人們在法律規(guī)范的意義上對刑事審判的共識,這種共識正是評價實踐中刑事審判正義與否的通俗標準。符合共識的,就是正義的刑事審判;否則就是非正義的刑事審判[4].而且,從法律哲學或法理學的更深層面去分析刑事司法正義問題,保障人權應是刑事訴訟活動的最高或最終目的。這在西方法律價值取向理論中可以找到立論的基礎[5].并且,從實證的角度分析刑事訴訟懲罰犯罪、保障人權雙重目的二者的關系問題,打擊犯罪一方面是為了制止犯罪人繼續(xù)實施犯罪行為,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為了震懾社會上的其他不法分子,起到預防犯罪的作用,保障生命財產(chǎn)安全,從而從根本上維護社會安定穩(wěn)定,讓公民安居樂業(y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就有一句相應的法律格言“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無上的法律”[6].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可以對刑事訴訟活動雙重目的之間的關系作如下界定,即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二者是手段和目的關系,懲罰是手段,保障是目的。當然,在最高或最終目的意義上討論刑事訴訟的保障人權目的時,該保障目的所指向的對象就超出了具體某個刑事案件涉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涉訴人員的范圍,而是指向社會所有的公民。但是通過對具體刑事訴訟個案當事人權利的保障,實際上也是在保障制度設計的框架下,讓全體社會公民避免因國家刑罰權的濫用而遭受不公平、非正義的刑事強制措施的危險。然而,筆者認為,我國的刑事司法實踐中還是不同程度地存在超期羈押等侵害人權現(xiàn)象,有立法確定的刑事訴訟模式上存在的問題,也有司法人員的司法理念存在的問題。解決這些問題,需要長期的努力,并不是能夠一蹴而就的。
那么,在刑事訴訟活動過程中,現(xiàn)代刑事司法理念對司法人員的具體要求包含哪些方面?筆者認為,按照堅持與時俱進精神和確保實現(xiàn)懲罰犯罪、保障人權的刑事訴訟目的、實現(xiàn)刑事司法正義的要求,在“把握規(guī)律性、體現(xiàn)時代性、富于創(chuàng)造性”的層面上考量刑事訴訟活動,刑事司法人員必須牢固樹立以下幾種現(xiàn)代司法理念。
一、必須摒棄“公權為重、私權為輕”的舊觀念,樹立“懲罰與保障并重”的新理念
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司法人員一定要有保障人權的憲法思維,并進一步認識到,在民主社會的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參與人已經(jīng)從訴訟的客體轉變成訴訟的主體,他們的人身權利和其它訴訟權利必須得到至上的尊重和有力的保障。而且,刑事訴訟主體之間地位是平等的,不管是國家機關還是個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權利義務平等[7].因此司法人員必須摒棄“官本位”意識和權力意識,平等地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參與人進行交涉、對話,在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框架內,采取正當合法措施,實現(xiàn)刑事訴訟的目的和任務。特別要注意的是,當對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羈押期限屆滿后,絕不能再以須繼續(xù)查清其犯罪事實以“懲惡務盡”為由,再行超期羈押而侵害他們人身自由的基本權利。
二、必須摒棄“重實體、輕程序”的舊觀念,樹立“程序與實體并重”的程序正義新理念
在當今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有關訴訟程序正義問題的著述,可謂是汗牛充棟。涉及刑事訴訟程序領域,盡管諸多論者對完善程序制度的設計方案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而不盡相同,但是對我國刑事訴訟“長期以來重視實體公正而忽視程序公正,只是將程序定位在工具主義理性的階位上”[8]、“只要實現(xiàn)實體公正這一目標,程序只不過是個形式而已,公正與否并不重要”[9]的歷史和現(xiàn)狀,已經(jīng)形成共識。在這樣的錯誤司法觀念的引導下,實踐中司法人員往往多站在“既然抓捕了就一定要查出點名堂來”的角度(我們不妨將此稱為刑事訴訟“沙文主義”),片面追求查清案件的“實體(客觀)真實”,而不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shù)玫郊皶r批捕、起訴、判決的程序正義要求,將他們長期羈押,嚴重侵害其人身自由權利。為此,司法人員一定要摒棄刑事訴訟“沙文主義”,決不能漠視采取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程序正當性問題,特別要堅決杜絕決定采取強制措施和延長羈押時間的任意性,在具體的辦案過程中充分體現(xiàn)程序公正和人權保障的精神。當然,我們也不能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一味強調“程序至上主義”而放棄對案件客觀真實的追求,而犯了矯枉過正和“客觀真實虛無主義”的錯誤,而是要堅持程序和實體二者并重、彼此不可偏廢,實現(xiàn)二者最大限度的協(xié)調。
三、必須摒棄“有罪推定、寧枉勿縱”的舊觀念,樹立“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的新理念
刑事司法實踐中的冤錯案是怎么發(fā)生的?筆者贊同有的論者提出的觀點:由于長期以來,封建思想中的人治與專制習慣、官僚主義和長官意識以及文革中“階級斗爭為綱”這一“左”的思想的流毒和影響,有的辦案人員固守有罪推定、寧枉勿縱的舊觀念。刑事冤錯案的產(chǎn)生正是與這些舊觀念導致的有法不依、司法擅斷和司法專橫等息息相關[10].從無罪推定原則的歷史發(fā)展來看,它是由17、18世紀西方“古典自然法學派”首先提出來的。其包括三項基本規(guī)則:一是,只有法院并依照法定的訴訟程序,才能判定某人有罪,這是基本人權保障的“第一條基準線”;二是,證明犯罪的責任歸于國家警察和檢察機關;三是,證明有罪的證據(jù)必須達到充分的程度[11].我國1996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確定了無罪推定原則,并有相應的具體規(guī)定[12].在辦案過程中,只要司法人員從法條背后領悟出其為保障人權的立法精神,并能夠嚴格遵守這些明確規(guī)定,堅持“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的正確理念,摒棄只注重收集和考慮不利于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有罪、罪重事實和證據(jù)而不顧對其有利的無罪、罪輕事實和證據(jù)的錯誤觀念,確保公安、檢察機關采取的強制措施的合法性和正當性,確保審判機關做到“有罪則判,無罪放人”,那么,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超期羈押乃至刑事冤錯案等侵害公民人身權及其他訴訟權利的現(xiàn)象將很難再發(fā)生。
四、必須摒棄“只講配合、不講制約”的舊觀念,樹立“寓配合于分工和制約之中”的司法中立新理念
我國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關系,被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確定為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而且該原則被載入憲法,成為一項憲法原則[13].不可否認,在過去二十多年的刑事訴訟實踐中,這項原則在保證準確有效地執(zhí)行法律、實現(xiàn)刑事訴訟任務的過程中發(fā)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們也看到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公檢法三家過于強調配合而忽視監(jiān)督制約的問題。如對一些重大疑難案件搞聯(lián)合會診、統(tǒng)一作戰(zhàn)違背分工負責原則;各家為協(xié)調關系、照顧情面而放棄互相制約原則,等等[14].有論者更深入地從司法中立的基本理念出發(fā),對其中互相配合的原則提出了質疑,認為互相配合與訴訟的客觀規(guī)律相沖突,其嚴重動搖了人民法院的中立地位,削弱了互相制約,加劇了控辯雙方的不平衡性而進一步惡化了被告人的處境,弱化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jiān)督職能,在實踐中往往是導致不講司法效率而任意超期羈押、甚至釀成刑事冤錯案的“罪魁禍首”,進而建議廢除互相配合原則,僅以分工負責和互相制約作為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 [15].
筆者認為,即便我們不去討論互相配合作為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是否正當?shù)膯栴},但是為了維護刑事司法公平和正義,司法機關及其辦案人員牢固樹立“司法中立理念”應當是必不可少的。只有以“舍身求法”的精神堅持司法中立,才能排除案件事實、證據(jù)和相應的法律規(guī)定之外的一切干擾,確保作出的強制措施決定和裁判結果的公正高效。
參考文獻:
[1]相關論述參見蔣惠嶺:《現(xiàn)代司法理念基本問題(一)》,2003年1月20日《人民法院報》。
[2]相關論述參見張光玲:《刑事證據(jù)法的理念》,《中國刑事法雜志》2004年第2期。
[3]參見前引“肖揚院長在全國高級法院院長座談會上的講話”,2003年8月25日《人民法院報》。
[4]參見李長城:《刑事審判正義的法理思考》,《政治與法律》2004年第2期。
[5]在二戰(zhàn)結束后,價值取向法律哲學在歐洲大陸迅速興起,期間諸多法學家認為,法律的作用在于保護人的尊嚴、自由和個人生活與社會生活中的其他實質性價值。有的還認為國家的義務就是保護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相關論述參見[美]E.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第194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1月版。
[6]英國17世紀思想家霍布斯格言,見[美]E.博登海默著前引書,第293頁。
[7]相關論述參見鎖正杰:《刑事訴訟主體理論的歷史及其問題》,樊崇義主編《刑事訴訟法專論》,第93頁、第94頁,中國方正出版社1998年12月版。
[8]相關論述參見李建明著:《刑事司法改革研究》,第36頁,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年5月版。
[9]張光玲前引文。
[10]相關論述參見況繼明:《無罪推定與疑罪從無──對刑事冤、錯案的剖析》,陳光中主編《訴訟法理論與實踐──刑事訴訟卷》,第107至109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0月版。
[11]相關論述參見周士敏:《論中國無罪推定原則的確立》,樊崇義主編前引書《刑事訴訟法專論》,第76、77頁。
[12]現(xiàn)行刑訴法第12條規(guī)定“未經(jīng)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第129條和第141條規(guī)定了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證明犯罪職責,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第140條規(guī)定檢察機關對補充偵查仍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可以不起訴;第162條第三項規(guī)定審判機關對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作出無罪判決。
[13]見我國現(xiàn)行刑訴法第7條和現(xiàn)行憲法第135條。
[14]相關論述參見黃遠征:《刑事訴訟監(jiān)督理論研究》,宋世杰、孫長永主編《碩士論叢。刑訴法學》第265頁,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11月版。
[15]相關論述參見李建明著前引書第59至62頁,第66頁至68頁,第79、8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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