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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實事求是推進法學研究和法制建設
堅持實事求是推進法學研究和法制建設 「摘要題」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已有20年了。這次會議是建國以來中共黨史的偉大轉折,它所確立的思想路線給我們國家?guī)砹司薮蟮淖兓。在實事求是、解放思想的思想路線指引下,我國的法學研究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也取得了豐碩的成果。我們邀請了幾位法學家寫了下面的一組文章,以紀念這次會議的召開。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已經過去整整20年了。20年來,在這次會議所確立的理論、路線指引下,我國社會經濟的發(fā)展令世人矚目,就法治和法學領域來看,20年的突破和成就也有目共睹;仡櫤涂偨Y這20年的成就,無疑對于展望和進入21世紀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
這20年發(fā)生了兩件大事:一是工作重心從“以階級斗爭為綱”轉向“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二是經濟體制從計劃經濟轉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兩件大事對于我國的社會經濟發(fā)展影響深遠,也為我們思考國家和社會、公法和私法的關系提供了條件。
第一件大事涉及的是政治和經濟的關系問題。政治與經濟的關系是和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密切聯(lián)系在一起的。關于后者,恩格斯曾指出:“國家是社會在一定發(fā)展階段上的產物;國家是表示:這個社會陷入了不可解決的自我矛盾,分裂為不可調和的對立面而又無力擺脫這些對立面。而為了使這些對立面,這些經濟利益互相沖突的階級,不致在無謂的斗爭中把自己和社會消滅,就需要有一種表面上駕于社會之上的力量,這種力量應當緩和沖突,把沖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圍以內。這種從社會中產生但又自居于社會之上并且日益同社會脫離的力量,就是國家。”(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6頁。)這段至理名言說明了國家與社會是兩個不同的存在。社會是基礎的力量;國家則是駕于其上的力量。社會的作用主要是經濟性的,在國家出現之前,社會自身的經濟生活已經運轉不知有幾千年了;而國家的作用是政治性的,它是階級斗爭的產物,是為了把利益沖突的階級保持在政治秩序的范圍內。依照馬克思在其早期著作中的論述,社會即指“市民社會”,國家即指“政治國家”。國家和社會不能混淆,二者的功能是不同的。這在社會主義以前的社會形態(tài)中是如此,在社會主義社會中也是如此。認識不到這一點,混淆二者的作用,就要產生根本性的錯誤。
社會主義國家已經存在80多年了?偨Y80年來的經驗教訓,重要的一點就是普遍地、程度不同地沒有正確處理好國家與社會的關系。這表現在:第一,過分強調國家的作用而忽視甚至取消社會自身的作用。國家作用的手段主要是強制,社會作用的手段主要是自治。國家作用是政治作用,是統(tǒng)治階級的能動作用,它體現的是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而社會的作用主要是經濟作用,是社會成員的能動作用,它體現的是社會成員的意志,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著經濟生活的規(guī)律。過分強調國家的作用必然會影響社會成員自身的積極性,夸大執(zhí)政黨的主觀能動作用,以致阻礙經濟按其規(guī)律發(fā)展。第二,國家過分地、不必要地干預社會生活。社會生活有其多個層面:經濟方面諸如生產、流通、分配、消費;家庭方面諸如愛情、婚姻、撫養(yǎng)、繼承;意識方面諸如道德、信仰、教育、文化;等等。統(tǒng)治階級和執(zhí)政黨試圖利用國家力量指導并適當干預這些領域當然是無可非議的,但是,想以國家的力量全面干預這些社會生活、甚至想靠國家的組織力量、強制力量粗暴地代替社會的自治力量,結果證明是失敗的。我國大躍進時期在農村試圖以公共食堂代替家庭飲食生活就是最明顯的例證。第三,沒有正確地理解和處理好兩種不同性質法律的關系。國家和法律的關系應當包含兩個方面:一方面,法律依靠的是國家的力量,沒有國家強制力為后盾也就沒有法律本身。這一點,社會主義國家無一例外是重視的。另一方面,調整國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法律與調整社會經濟生活方面的法律,在其性質、手段等方面又有不同之處。有關政治國家的法律是為公法,有關市民社會的法律是為私法,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是以國家和社會職能的不同為背景,決不像有些人主觀臆斷地認為公法是公有制的法,而私法是私有制的法。由于列寧的一段話被誤譯,致使人們長期以來認為社會主義只有公法而無私法。這樣一來,就把本來是調整政治國家的法律及其手段應用到調整“市民社會”生活中去了。(我們今天可以不用“市民社會”這一術語,終究已經不是17、18世紀的那種社會了,但社會自身仍然存在。)這樣做的結果就是過分強調國家的能動作用,為國家通過強制手段全面干預一切社會生活找到了法律依據。
十一屆三中全會為在理論上弄清政治和經濟、國家和社會、公法和私法的關系奠定了基礎。但是應當說,這一任務還遠遠沒有完成。國家無所不在、無所不包、無所不能的時代應該過去了,相應的觀念也應當更新。我們既不是不要國家的無政府主義者,也不是國家萬能的國家主義者,我們是社會主義者。社會主義就應當以社會為本位,不忘社會自身的作用和利益。
蘇聯(lián)的法學和西方國家法學有一個重要的區(qū)別,那就是蘇聯(lián)的法學總是把法和國家緊緊地捆綁在一起。這在法學學科的名稱上表現得最充分,如“國家與法的理論”、“國家與法的歷史”等。似乎法只能是國家的工具和附屬物。在西方國家,法學的研究則更多地把法和社會聯(lián)系在一起,法社會學既是一門重要的學科,也是一種重要的研究方法。應該承認,法是和國家、社會都有著密切的關系,但今天我們所要特別關注的應當是進一步把法和社會聯(lián)系起來。發(fā)展法社會學,重視法社會學的研究方法,是進一步發(fā)展法學的重要一環(huán)。
把法和社會聯(lián)系起來研究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承認在社會主義國家中仍然有一定程度上或者相當大程度上存在著“自治的社會”或“社會的自治”。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就是指社會成員在社會生活中的獨立意志。公法強調的是國家意志,社會上任何個人或團體均不能以自己的意志凌駕于國家意志之上;私法的許多領域則容許個人或團體的意志不同于國家的意志。只有當事人的意志而沒有國家的意志當然不行;反過來,只有國家的意志而無當事人的意志也不行。重要的是要準確地界定在法律調整的領域內,哪些應當是國家意志高于當事人意志,哪些應允許當事人的意志不同于國家意志。任何方面的過分傾斜均屬錯誤地處理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一句話,在調整社會生活的法律中應該正確地確定,哪些領域“法定優(yōu)先于約定”,哪些領域應當是“約定優(yōu)先于法定”。
關于20年來發(fā)生的第二件大事-從計劃經濟轉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還要從斯大林的一個著名論斷談起。斯大林曾提出,只有社會主義國家才有“組織經濟”的職能,而資本主義國家則沒有這一職能。這里,國家的這種“組織經濟的職能”實際上就是指利用中央計劃的手段把生產、流通、分配乃至消費都高度組織起來。一句話,就是全面地用國家的職能代替社會的職能。這一論斷后來對社會主義國家經濟發(fā)展的模式影響至深。
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會帶來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的深刻變化,相應地,應當確立適應這種變化的法律觀念。
首先,國家組織經濟之手是計劃,社會組織經濟之手是市場。蘇聯(lián)的法學理論就把計劃看做是法律,違反計劃就是違反國家強制性的法律。從法律角度看,一切都離不開利益和意志,權利義務都不過是利益和意志的法律表現。計劃是代表國家的利益和意志。雖然主觀上執(zhí)政黨認為國家的利益和意志就是全社會的利益和意志-“國家即是全民”,但事實上,客觀上,國家的利益和意志永遠不能與社會的利益和意志完全劃等號。市場是代表社會每一經濟活動成員的利益和意志,每個成員都按其自己的利益和意志進行活動,這就需要國家的指導和必要干預。總的說來,計劃經濟屬公法領域和公法手段;市場則屬私法領域和私法手段。另一方面,市場經濟中每個成員按其自身利益和意志的經濟活動屬私法領域和私法手段,而國家對其必要的管理和干預則屬公法領域和公法手段。從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就意味著從公法優(yōu)先到私法優(yōu)先。當然,私法優(yōu)先只能就市場而言,不能任意擴大。
其次,法律既包含意志、又包含規(guī)律,意志是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立法者的意志;規(guī)律是社會經濟的內在法則、正義公平的法則。法律應是這種主客觀的統(tǒng)一。這一原則看似簡單,但真正做到是很不容易的。鑒于過去忽視客觀規(guī)律的唯意志論給我們國家經濟社會生活帶來的災難,今天,我們要特別強調法律應符合客觀規(guī)律。市場經濟的法律就需要強調符合經濟規(guī)律,民法通則中的基本原則諸如“平等、自愿、等價有償”首先是客觀經濟的規(guī)律而不是統(tǒng)治階級意志決定的。我們說市場經濟活動的法律具有國際共同性(如海商法、票據法等),也是由這種經濟活動的內在規(guī)律決定的,而不是什么人的偏好。法律雖然總的說來應視為主客觀的統(tǒng)一,但在公法領域內,主觀的決定因素,即統(tǒng)治階級、立法者依其利益和意志而自由選擇法律如何規(guī)范的程度,當然要遠比私法領域為高。在進入“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階段,在我們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過程中,我們更要強調私法范圍內法律應首先符合經濟規(guī)律、體現經濟規(guī)律,這是無可非議的,絕對正確的。
第三,權利和義務是法律概念,只應從法律關系中去理解和解釋。如果我們簡單地從意識形態(tài)出發(fā)來理解,那么權利完全可以被視為是索取,而義務則是奉獻,從而就會得出結論:既然要弘揚奉獻精神,那就應該多講義務、少講權利,就應該樹立“義務本位”的公民意識。我們講權利和義務,必須有“兩點論”:一是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的,不可能只有權利沒有義務,也不可能只有義務沒有權利;二是權利和義務關系中總有一方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是決定事物本質的。在計劃經濟中,義務是確定事物性質的主要方面,因為任何企業(yè)都必須無條件地完成國家計劃任務,賦予企業(yè)各種權利也都是為了更好地實現這一義務。因此,計劃經濟體制下必然是“義務本位”。但在市場經濟中情況就不同了。市場是以利益驅動的,每個市場參與者均有其自身的利益驅動,而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現即為權利。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履行義務的目的是為了獲取一定的財產權利,因此,我們應當強調“權利本位”。市場經濟就是以權利為本位的經濟。構筑市場經濟的社會以及駕于其上的國家都應當充分尊重和保護市場主體和社會主體的這些權利,只要他們不是濫用這些權利。這也就是為什么轉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后應該在經濟社會和國家生活中更強調人權、重視人權的內在原因。
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創(chuàng)了思想解放的時代。在此之前,法律一度是禁區(qū)、盲區(qū),法律虛無主義猖獗一時。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的20年,法治建設和法學研究逐漸提到了應有的高度,最后形成了“依法治國”的國策。許多20年前被視為毒草的,今天已堂而皇之地寫進了我們的法律和法學教材。但不可否認的是,今天我們仍然有一些外界或內心的桎梏。法治的春天隨著十一屆三中全會解放思想的第一縷春風已經到來,但是,為了建設一個真正法治的社會,還有相當漫長的道路要走。只要我們仍然堅持進一步解放思想、堅持以實踐作為檢驗真理的標準,有理由期盼,再過20年,我們可以建成真正民主與法制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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