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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電子商務認證法律關系

論電子商務認證法律關系   一、 電子商務認證是一種信用服務

  認證機構并不向在線當事人出售任何有形商品,也不提供資金或勞動力資源。它所提供的服務成果,只是一種無形的信息,包括交易相對人的身份、公共密鑰、信用狀況等情報。雖然,這些信息無法直接以具體的價格來衡量,但它是在開放型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下進行交易所必須的前提性條件,并且是交易當事人所很難親自獲知的。與一般信息服務所不同的是,認證機構提供的是經(jīng)過核實的,有關電子商務交易人所關心的基本信息。實際上它是關于交易當事人的事實狀況的信息,通常包括交易人是誰、在何處、以何種電子簽名方式與之交易,其信用狀況如何等。因此,認證是一種信用服務,它與目前存在的信用評級公司所從事的業(yè)務有些類似。所不同的是,信用評級是一種任意性的商譽,其廣告作用甚為明顯,當事人可自愿采納,信用評級公司一般不負法律責任(起碼從我國的情況看)。而認證證書內(nèi)的信息,則是經(jīng)過核實的真實的資料,并且認證關系的直接當事人,即認證機構和證書用戶,應共同對證書信息的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在傳統(tǒng)交易環(huán)境下,交易當事人最關心的問題是誰先履行合同。一般來說,先履行義務者風險較大。而在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下,交易人則首先要考慮的是,正在與何人進行交易,其信用如何。沒有電子商務認證體系為依托,開放型電子商務就失去了生存環(huán)境。這是開放型電子商務的自身特征所要求的,也是必須以技術和法律方式給予全面解決的問題。電子認證服務的成功與否,直接影響著電子商務的全球化的推廣進程。這也是聯(lián)合國貿(mào)法會以及各國之所以積極組織起草電子商務法的原因所在。

  二、認證機構與證書持有人之間的關系

  (一)認證關系的產(chǎn)生

  認證機構所提供的在線服務,一般是以合同為基礎的。或許將來電子認證技術達到了十分可靠的地步,法律或法規(guī)可能要求特定的交易必須以認證方式進行。但是,截止目前,尚未出現(xiàn)強制認證的情況。并且按照聯(lián)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技術中立”與“媒介中立”的原則來看,這種強制是有失公平的。所以,一般而論,電子商務認證是以認證機構與證書持有人之間的合同為基礎,而產(chǎn)生的服務關系。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一般是以中立的、可靠的第三方中介人出現(xiàn),為交易雙方或多方提供服務的。因而,在認證法律關系中至少有買賣雙方,以及認證機構參與。換言之,認證法律關系涉及多方當事人。在有些復雜的交易或服務關系中,交易當事人可能會更多些。譬如,在以信用卡在線電子支付進行的交易中,認證機構不僅要向買賣雙方相互間提供身份認證,而且還要對發(fā)卡銀行、收付機構四方當事人之間提供認證服務。

 。ǘ╆P于認證關系性質(zhì)的爭議

  1,信托關系說

  “就其性質(zhì)而言,認證機構處于承擔著與銀行相類似責任的監(jiān)管人或受托人的地位”(1)。該種觀點是從英美法理論出發(fā)的,其著眼點主要在于,認證機構對用戶應負的注意義務。但其缺陷是未能照顧到認證機構對證書信賴人所負的,公正的發(fā)布信用信息的義務。認證機構雖然并未因其服務而接收證書信賴人的報酬,卻同樣要負起誠實發(fā)布信息的義務。換言之,認證機構對那些不是委托人或受益人的信賴人,也負有義務。從信托關系說角度,難以解釋此點。

  2非信托關系說

  非信托關系說認為,“機動車輛部門不是其頒發(fā)執(zhí)照的司機的代理人,并且雇主也不會同意作其頒發(fā)了工作證章的雇員的代理人。同樣,認證機構通常不愿對用戶起到代理人或信托人的作用(除非法律另有規(guī)定)”(2)。然而,從實際交易看,認證機構并不參與在線用戶數(shù)字簽名交易之中,即它不是該種交易的當事人。在這種情況下,認證機構的“證書業(yè)務聲明(CPS)”通常會規(guī)定,在認證機構與用戶之間不存在委托與信托關系。

  3,專業(yè)信用服務說

  非信托關系說,有其合理性,只不過該觀點就此而止,沒有進一步說明其性質(zhì)。而“專業(yè)信用服務”說,則是筆者對認證關系性質(zhì)的理解。就認證機構所提供的是信用信息服務而言,容易認識。問題在于認證機構與證書信賴人之間,有可能事先并不存在服務合同關系(如果交易一方不是證書用戶,或不是本地區(qū)、本國的證書用戶的話),那么其間是以何種法律關系為基礎而產(chǎn)生權利義務的,就會產(chǎn)生疑義。作者認為認證信用服務,并非一般的實現(xiàn)某種商品使用價值的服務,而是專業(yè)化的商業(yè)信譽方面的服務,如同醫(yī)生對于病人,他們都負有職業(yè)上的特殊的義務。醫(yī)生對于需要急救的病人,雖然事先未曾建立服務合同關系,但必須立即進行救治,履行職業(yè)上的義務。此種職業(yè)上的義務,實際上是一種社會責任。認證機構對于信賴證書的交易人,應承擔公正信息發(fā)布義務,而不因未接收其服務報酬,而偏袒與之建立了服務合同關系的證書用戶一方。相反,其義務的主要接收方(或稱受益方),是信賴人。這一點在認證機構因證書信息虛假,而需要向信賴人承擔責任時,體現(xiàn)得最為明顯。任何一個認證機構都應清楚,證書信息的公正性,是其業(yè)務存在的根本條件,舍棄此點,該機構就沒有必要存在。另外,從其營業(yè)目的上看,認證機構屬于公用企業(yè),以向全社會提供電子商務交易信用為己任,并非單純追求盈利的企業(yè)。其服務費用的收取,也只是以微利為原則,而不能受高額利潤的引誘。作為一種特許的營業(yè),認證機構的成功,來自于規(guī)模化的經(jīng)營業(yè)績,而決不能依靠向單個用戶收取高額服務費,來維持其經(jīng)營。

  從合同法原理上講,認證機構與證書用戶之間存在著服務合同關系。該類合同屬雙務、有償、要式合同(大部分為格式化的)。從認證合同的訂立過程來看,要約方一般是證書的申請者,而承諾方一般是認證機構。新增用戶合同的要約和承諾過程,多在離線狀態(tài)進行,部分資料亦可在網(wǎng)上傳遞。

  (三)證書擁有人的義務

  在認證關系中,證書擁有人(亦稱簽署者)是認證機構的客戶,是接受認證服務的一方。它除了應履行一般的支付服務費用義務外,還應履行一些與認證服務關系的特性相應的義務。這些義務主要包括兩點,即真實陳述義務,和私密鑰控制義務。

  1,真實陳述之義務

  真實陳述認證機構要求其提供的事項與資料,是證書用戶在申請證書時所應履行的基本義務。因為就其身份、地址、營業(yè)范圍、證書信賴等級的真實陳述,是證書可信賴性產(chǎn)生的前提,否則,將構成對證書體系信賴性的損害,并因此而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例如美國猶他州〈數(shù)字簽名法〉第302條專門就“接收證書的用戶的陳述”作了規(guī)定,從多側面強調(diào)了對信息真實性負責的義務。

  2,私密鑰控制之義務

  當證書頒發(fā)并接收之后,用戶就在真實陳述義務之外,又增加了一項私密鑰控制義務。它是證書用戶所應負的,針對不特定的任何人的義務,實際上是一種與認證機構的公正發(fā)布信息的義務相并列的社會責任。沒有用戶對其私密鑰的獨占性控制,認證機構就是再認真審核、公正發(fā)布信息,都無法保證電子簽名證書的安全性?刂扑矫荑,使其處于獨占之安全狀態(tài),不僅是用戶保護自身利益所必須的,同時,也是維護證書體系信譽的不可或缺的措施。用戶若違反了該義務,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美國猶他州〈數(shù)字簽名法〉第303條對“私密鑰的控制”問題作了規(guī)定。而新加坡《電子交易法》則在其第9部分專門規(guī)定了“用戶的責任”,這些規(guī)范實際上都是關于私密鑰使用與控制方面的義務。其內(nèi)容大致有以下幾方面:其一,用戶必須使用可信賴的系統(tǒng),生成密鑰對。其二,用戶在獲得證書時作出的所有重要陳述,必須是準確的,且應在其所知曉的范圍內(nèi)是完全的。其三,當簽署者已經(jīng)接受證書后,就將對由此產(chǎn)生的后果負責。其四,用戶有責任對其私密鑰保持控制,并不得向未經(jīng)授權的人泄漏。其五,如果私密鑰出現(xiàn)問題,用戶必須向認證機構申請暫停,或撤消其證書。

  三、認證機構與證書信賴人之間的關系

  所謂證書信賴人,是指相信電子簽名證書,并以該證書上所確定的證書擁有人為交易對方,而進行交易的當事人。證書信賴人本身可能是,也可能不是認證機構的用戶,他與認證機構,要比用戶與認證機構之間的關系更為復雜。當證書信賴人不是認證機構的用戶時,他與認證機構之間并無服務合同存在。但是,當他利用證書而與證書用戶交易時,卻又成為了證書服務關系中的對象,并且,認證機構在特定情況下還要對之承擔責任。因此,有必要專門論述二者之間的關系。

  (一)認證機構與信賴人關系的分類及其分析

  在開放網(wǎng)絡環(huán)境中,認證機構與證書信賴人之間的關系較呈現(xiàn)為多種形態(tài),其具體情況要以電子商務交易當事人與認證機構的關系而定,大致有以下幾種。

  1,社區(qū)認證服務型

  即交易雙方當事人均為某認證機構的證書用戶。此時,交易雙方也同時都是證書信賴人,具有雙重身份,并且認證機構并不是交易關系中的直接當事人,而只為其交易提供信用服務。這是一種典型的社區(qū)性在線認證服務,也是較為普遍的認證服務形式。

  此種認證機構與其信賴人(同時都是用戶)之間的關系,比較清晰,因為他們與認證機構之間的關系,都是以認證服務合同為前提而形成的。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因為這類用戶本身與認證機構事先存在著信用服務合同關系,就忽視了其作為證書信賴人的地位。他們不僅能以證書用戶的身份享有權利,同時,也可以證書信賴人的身份,要求認證機構履行謹慎從事的義務。

  2,單方證書用戶型

  當交易一方是認證機構的證書用戶,而另一方則不是認證機構的證書用戶時,就是所謂“單方用戶型認證關系”。此時,非證書用戶是證書的信賴人。此種關系,多發(fā)生于消費型交易,而其中的消費者又沒有登記為證書用戶的情況。

  在上述關系中,證書用戶(一般為商家)是以服務合同與認證機構建立了信用服務關系。而非證書交易人(一般為未申請證書的消費者),則是典型的證書信賴人,是依照認證機構的特殊職業(yè)義務,因交易關系的進行,而與認證機構之間形成了信賴其信用服務的關系。認證機構的特殊職業(yè)義務,就是其向社會提供公正的交易信用服務的義務(或稱社會責任),是特許之共用企業(yè)所應負的職業(yè)責任。

  3,交叉認證關系

  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即雖然交易雙方都是認證機構的證書用戶,但其證書是由不同的認證機構分別頒發(fā)的。此種證書交易關系,可能在本地區(qū)發(fā)生,而在國際貿(mào)易中出現(xiàn)的可能性更大。本地區(qū)證書用戶者,如持工商銀行證書的用戶與持中國銀行證書的用戶進行交易;跨國用戶者,如持美國證書的用戶與持中國證書的用戶進行交易,即屬此類。這就是所謂的交叉認證關系。該關系需要由各國或各認證機構之間的交易認證協(xié)議來解決,以便相互確認對方證書的有效性。同時,本地認證機構經(jīng)過交叉認證之后,要替對方的認證機構,對自己的證書用戶,負信賴證書的責任。這種關系更為復雜,它涉及到認證機構的外部結構,需要由國際之間的,或認證機構之間的協(xié)議予以協(xié)調(diào)。譬如,德國、馬來西亞的《數(shù)字簽名法》、新加坡的《電子交易法》,都專門規(guī)定了對外國電子證書的認可條件。

  4,非純粹的認證關系(或稱混合認證關系)

  所謂非純粹認證關系,是指認證機構是主營其他服務的,而認證服務只是其衍生業(yè)務。譬如,金融機構頒發(fā)給其客戶的數(shù)字證書,同樣可用于其他的在線交易認證。有的學者稱之為“品牌證書”。在此種認證關系中,認證機構不是單純提供電子簽名認證服務的,而是在認證服務的同時,也以提供交易輔助條件的形式,參與了證書用戶的交易之中。如銀行在向用戶提供認證服務的同時,還可提供支付、結算等服務。這種混合型認證關系,比單純的認證服務關系要復雜得多,它涉及到多種法律關系的相互交叉,與相互制約,應注意辨別不同性質(zhì)的關系,及其規(guī)范的適用。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分類并非絕對的,其間有相互交叉的地方,此處只是為了便于考察其屬性而暫作劃分的。

 。ǘ┳C書信賴人的義務與選擇

  證書信賴人雖然不一定事先與認證機構存在合同關系,但他是認證關系的受益方之一。要求其承擔相應的義務,是保障其利益的前提條件。貿(mào)法會〈電子簽名統(tǒng)一規(guī)則(草案)〉第11條規(guī)定,相對方(即證書信賴人)如不能履行下列行為,應承擔法律責任:(1)采取合理的步驟確認簽名的真實性;(2)在電子簽名有證書證明的情況下,采取合理的步驟:A,確認證書是否合法有效、被中止簽發(fā)、或被撤銷;和B,遵守任何有關證書的限制。

  上述義務說明,對電子簽名的信賴必須具有合理性。交易當事人應根據(jù)具體的環(huán)境,對所接收的電子簽名的合理性及其程度,予以謹慎確認。電子簽名的有效性,并不取決于相對方的行為。但相對人不能因此而草率行事。它是與簽署人、證書機構的義務相對應的,并且是三者之間劃分責任的依據(jù)之一。

  證書信賴人對于交易相對人電子簽名證書的使用,一般應在所建議的可靠程度內(nèi)給予信任,并以此進行交易。但這只是一種任意選擇權,作為證書信賴人的交易一方,可作出自己的判斷,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1,在建議范圍內(nèi)行事

  此種選擇是最常見的,也是參與認證服務關系者,通常所期望發(fā)生的。如果證書信賴人按照認證機構所建議的證書信用等級,即在一定的交易額度內(nèi)與證書用戶(持有人)進行了交易,一旦由于認證機構或證書用戶的過錯,而使證書信息不實,并給證書信賴人造成了損失,則認證機構和證書用戶,可能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這是認證信用服務對電子商務交易關系保障的最明顯的體現(xiàn)。

  2,另作判斷,風險自擔

  在實踐中還會有這樣的情況,即信賴人未按證書等級進行交易,而是超出了認證機構建議范圍。這同樣是信賴人行使其選擇權的具體形式。不過,在此種情況下,認證機構不對其超出證書可靠性建議范圍的交易額負責任。實際上證書建議信任度,一般是與認證機構的最高責任限度相一致的,證書信賴人不可不察。

  四、認證機構的主要義務

  認證機構在網(wǎng)絡化的商事交易中處于樞紐地位,其義務之設定與履行,關系到電子商行業(yè)的成敗。依照規(guī)范的具體程度,可將認證機構的義務分為概括性與操作性義務。前者,如認證機構之危險活動禁止原則,后者,如證書的頒發(fā)、中止、撤消等業(yè)務規(guī)則。需要說明的是,對認證機構這種涉及公眾交易利益的信用服務機構,制定一些概括性的義務,以利用條款的彈性優(yōu)點,而彌補規(guī)范上的缺漏或失效,是十分必要的。因為對認證機構義務規(guī)定得再詳盡,都可能有遺漏之處,特別是隨著技術的升級,很可能出現(xiàn)一些原定標準過時、被淘汰的情況。這些概括條款不僅必要,而且是有其應用價值的。

  還可根據(jù)規(guī)范所涉及的主體范圍,分為對內(nèi)與對外義務兩部分。譬如,新加坡《電子交易法》的第八部分,以“認證機構的義務”為標題,自27條至35條都是相關的規(guī)定。其各條內(nèi)容分別為:可靠系統(tǒng)、披露義務、證書的發(fā)布、發(fā)布證書的陳述、證書的中止、證書的撤銷、無需登記人同意的撤消、中止通知、撤銷通知等9個方面。其中除了“可靠系統(tǒng)”是內(nèi)部規(guī)范外,其余均系對外業(yè)務規(guī)則。

  貿(mào)法會《電子簽名統(tǒng)一規(guī)則(草案)》也曾在第9條“關于證明服務提供者的行為”中,對認證機構的義務做了集中規(guī)定。其中包括6個方面:A,兼顧行業(yè)政策或習慣,嚴格依據(jù)其所作的聲明行事。B,履行合理的注意義務,在證書的整個有效期內(nèi),保證所有與證書有關的,或者已被包括在證書內(nèi)的重要陳述具有準確性與完整性。C,提供合理的查證途徑使相對方能夠通過證書確認,……。D提供合理的查證途徑,使相對方能夠通過證書或其他方面確認,……。E,為簽名者提供簽名器受損的通知方式,并確?色@得及時的撤銷服務;F,使用可靠的系統(tǒng)、程序、人力資源來完成其服務。

  總的來說,認證機構的義務大致可概況為以下幾方面:安全、真實、及時、公開、謹慎、保密等方面。安全是認證機構服務的宗旨性目標,同時也是其義務,譬如使用可靠性系統(tǒng),就是安全義務的體現(xiàn)。真實、謹慎,是針對用戶對外資料的審查核實與公布而言的,也是對證書信賴人負責的作法。公開認證機構自身及用戶的應予發(fā)布的信息,是其業(yè)務規(guī)則之一。保密則是對用戶的不宜泄露的信息而言的。

  注釋1, Internet Commerce and the Meltdown of Certification Authorities: Is The Washington State Solution a Good Model?, 45 UCLA Law Review 1806 (1998) Lonnie Eldridge。

  注釋2, Ford, Warwick: Secure Electronic Commerce,Prence-Hall, Inc. 1997,Chapter9, P.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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