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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損害賠償案舉證不能的成因及對策
農村損害賠償案舉證不能的成因及對策 “誰主張,誰舉證”是我國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在訴訟中,如果當事人舉不出有力的相關證據,將承擔不利后果,其請求和上訴就難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也是如此。如果受害人沒有相關的證據證明其所受的損害是由加害人的行為所造成的,則其合法權益就很難得以保護。目前,在農村發(fā)生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舉證艱難的問題十分突出,致使一些案件不能及時正確地得到處理,使受害人的權利難以得到恢復,損害難以得到補償,侵權行為得不到制裁,矛盾難以化解,形成了受害人流淚,加害人陶醉的悲劇。對此,我們大有研究之必要。
舉證難的根源
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加害行為是否存在、加害人的確定、加害行為與受損結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受損結果的大小……這一系列的問題都需要有證據來證明,即要有證人證言、物證、鑒定結論等證據。其中證人證言、物證大多是需要受害人收集的,而受害人往往收集不到這些證據,原因概括起有以下幾方面:
1、受害人法律意識、證據意識不強,往往失收集證據的最佳時機,致使日后證據難以取得。人身損害案件發(fā)生后受害人最初一般不會采取訴訟法律的途徑,而往往是通過中間人與對方協商、調解。這個過程常常會持續(xù)一般時間,這會時過境遷,對需要當即收集、事后難以取得的證據,會因時間的拖延而不法獲取,或者喪失其證明效力,或者降低其效力程度,從而造成日后舉證困難。
2、逆反心理作怪。這種人大都與司法機關打交道,有的對案件的處理結果不滿,有的對司法工作人員態(tài)度或其它方面有反感,記恨在心,因此,不愿與司法機關打交道,不愿作證。
3、是存在懼怕心理,證人不敢作證。一些人膽小怕事或懾于對方當事人的勢力,或受到對方當事人的威脅、恐嚇、害怕作證后遭到圍攻、謾罵、糾纏或毆打,不敢如實地說出自己知道的有關案件的真實情況。
4、證人不愿作證。似類情況有以下五種原因:一是目擊人沒有社會責任感和正義感,持一種“事關己,高高掛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旁觀者的心態(tài);二是目擊者接受了加害人的好處,吃人家的嘴軟,拿人家的理短,而不愿作證;四是目擊者與受害人本來就有矛盾,認為給受害人作證是替受害人幫忙、辦事,從而便以不作為來發(fā)泄其不滿情緒;五是一些目擊人認為出庭作證怕麻煩、浪費時間,影響自己生活、工作,產生厭煩心理,不作證。
5、有部分人存在趨利心理。目擊人私心重、唯利是圖,不給好處就不給作證。致使一些受害人苦于經濟條件,只好作罷;而另一些受害人擔心自己賄買證人而一旦查出導致取證無效,也只好作罷。
6、有些目擊人沒有原則立場,法律意識淡薄,沒有意識到出具偽證的后果,因其與加害人、受害人雙方均有某種利害關系,于是給雙方出具內容矛盾甚至完全相反的證言,從而受害人所舉證據證明效力大打折扣,甚至不被法庭認定。這種情況表現的比較突出。
7、缺乏證人拒絕出庭作證的制裁制度,使其出庭作證的義務難以體現。按訴訟法的規(guī)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钡⒎ㄉ蠀s沒有明確規(guī)定證人不履行作證義務時的制裁條款。從法理學上講義務與制裁是任何一個完整法律規(guī)范的必備要素,因為“如果沒有規(guī)定制裁的命令,那就不會有何法律義務!笔聦嵣希捎谠V訟法中義務與制裁的失衡造成了司法上的窘境,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一些必須到庭的證人只能進行說服教育,但最終是否出庭由證人定奪,對拒證者司法機關也不能采取強制措施。
舉證不能的危害性
1、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舉證難,其直接后果是受害人的人身權利得不到法律保護。如此下去必然形成惡性循環(huán),導致舉證難問題的進一步突出。
2、激化矛盾,引發(fā)“發(fā)轉刑”。由于受害人的人身權利沒有得到保護,往往引起受害人心理的失衡,為了報復,受害人鋌而走險,使加害人的人身和財產實施受到重大損害,導致刑事案件的發(fā)生,造成更為嚴重的后果,給社會帶來諸多不安定因素。
3、受到損害而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受害人往往不會認識是自己舉證不足的后果,而是遷怒于法律,遷怒于人民法院,辦案人員對法律、公平、正義喪失信心,增大其對社會的對抗情緒,導致社會不安定因素的滋生、蔓延,長此以往,對社會風氣、社會環(huán)境都會造成巨大的損害。
克服舉證難的對策
誰主張誰舉證,是現代庭審制度的基本要求,而舉證難,損害賠償案件舉證更難,是困擾司法機關的最大難題,要解決這一難題,必須努力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1、加強法制宣傳,增加當事人的法律意識,證據意識。法院在立案時,應書面告知當事人應該怎樣收集證據、收集哪些證據;提醒當事人盡量早取證,防止因時過境遷,人為造成取證困難。
2、人民法院要正確處理好當事人舉證責任與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的關系。凡是當事人可以自行收集的證據盡量由當事人收集,當事人確實舉證不能或舉證困難較大,或雙方出具證明內容相批的證據時,法院應當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確實查明情況,以便公正處理。
3、依法追究在案件訴訟中賄買證人、出具偽證的有關人員的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凈化訴訟環(huán)境,使證人能站在一個相對公正的立場上如實作證。
4、是完善證人的人身保護制度,并健全相關的配套措施。為了給證人自愿出庭作證提供良好的制度環(huán)境,必須盡快完善證人的人身保護措施,健全相關的配套措施。我們認為,證人應享有以下權利:第一,有事實表明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導致自己或的親屬的人身、財產受到威脅時,證人有權要求有關機關采取相關保護措施;第二,對證人及其近親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應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第三,對于因作證而支出的費用和誤工費用,證人有權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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