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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拍賣實務問題研究

船舶拍賣實務問題研究   摘要:船舶拍賣是海事審判中獨具特色的法律制度。雖然《海訴法》對此作出了系列規(guī)定,但在船舶拍賣實務中仍然存在諸多問題。本文根據(jù)船舶拍賣的性質和圍繞所涉法律關系的本質進行研究,從而得出:一、拍賣公告應根據(jù)船舶屬性及作價大小作出規(guī)定,而不應局限于30日期限;二、對于債權登記,“與船舶有關的債權”應限于《海訴法》第21條規(guī)定的22種海事請求權所形成的海事債權,其他債權不屬于債權登記范疇;三、對于確權訴訟應允許當事人就一審裁決不服提出上訴,實行兩審終審制,比“一錘定音”更顯得公平和合理;四、對于拍賣價款的受償,應分別情況考慮申請扣押拍賣人債權的受償問題,在拍賣價款能夠清償部分一般債權而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情況下,申請扣押拍賣人的一般債權應優(yōu)先于其他一般債權人受償,所剩部分再由其他一般債權人平均受償。

  關鍵詞:船舶拍賣公告 債權登記范圍 確權判決上訴 價款分配原則

  船舶拍賣是指海事法院對依法實施扣押的船舶,根據(jù)申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實行公開競價,將船舶賣給最高出價人,以備清償船舶所有人債務的一項保全措施或強制執(zhí)行措施。船舶拍賣是海事審判中獨具特色的法律制度。最高法院《關于海事法院拍賣被扣押船舶清償債務的規(guī)定》(1994年7月),為確立我國拍賣船舶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礎。2000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下稱《海訴法》),在總結多年來海事法院拍賣船舶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對船舶拍賣作了一系列專門性規(guī)定,進一步規(guī)范了船舶拍賣制度。但是從該法實施一年來的情況看,《海訴法》對船舶拍賣的規(guī)定還是過于原則,以致在實踐中仍然存在許多難以解決的問題;加之各法院間因認識與理解的差異,其做法亦不盡相同,從而導致執(zhí)法的不統(tǒng)一。對此,筆者就當前船舶拍賣實務中亟待解決的幾個問題,略陳己見,以期對拍賣船舶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關于船舶拍賣公告問題

  船舶拍賣公告是法院裁定拍賣船舶后首先遇到的問題!逗TV法》第32條規(guī)定“拍賣船舶的公告期間不得少于30日”,這就是說,拍賣船舶必須等待公告期滿30日后才能進行。這種不分外輪與內輪、大船與小船、商船與漁船的籠統(tǒng)規(guī)定,在實踐中顯現(xiàn)出諸多弊端。就拍賣公告的要義,一是向社會公而告知,便于公眾知曉拍賣船舶事宜,以召引更多的競買人涌躍參加競買活動,使船舶能夠以較高的價位順利成交;二是告知那些與船舶有關的債權進行債權登記,參加公平受償,維護其合法權益;三是催告船舶優(yōu)先權、留置權、抵押權人及時主張權利,使拍賣后的船舶成為不再附帶任何債務的“干凈”船舶。從上述要義出發(fā),不同種類船舶的拍賣成本及其拍賣價值的比例不同,拍賣公告亦應區(qū)別不同的船舶作出不同的規(guī)定。

 。ㄒ唬┡馁u商船的公告期間不得少于30日。商船一般跨地域、甚至跨國度航行,船舶所附有關債務多半發(fā)生在航行中的各個區(qū)域,特別是外輪與其有關的債務大多數(shù)發(fā)生在國外,公告期間太短,債權人難以知曉,其合法債權得不到保護。再者,商船噸位一般比較大,其價值少則幾百萬,多則幾千萬,競買人在拍賣成交后7日內付清船價,需要具有較強經濟實力的單位或企業(yè)才敢參加競買,就是具有較強經濟實力的企業(yè),要籌措幾百萬或上千萬的競買款亦非輕而易舉,也需一定時間的籌備,公告期間太短難以尋找到適合的競買人。所以拍賣大型商船的公告期間不少于30日是符合實際的,有利于船舶的成功拍賣。

 。ǘ┡馁u漁船或其他小型船舶的公告期間不得少于7日。首先,漁船或其他船舶,一般在沿;蚪W鳂I(yè),其產生的債權債務一般也在本地,只要發(fā)出公告,一傳十,十傳百,與船舶有關的債權人很快就能知道并決定是否參加債權登記。其次,小型船舶噸位比較小,評估價多數(shù)在五十萬元左右,有競買能力的人較多,無需長時間公告尋找買主;再次,小型船舶體積小,技術含量低,抵御風險能力差,公告時間過長,難免不遇臺風、火災、沉船等風險,一旦在公告期間船舶滅失,不但給多方當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同時也給法院自身帶來許多麻煩;最后,公告期間越長,看護船舶等費用越高,對那些拍賣價款不多的小型船舶,看護等費用要占去大部份,這不符合申請拍賣船舶清償債務之目的。實踐中,公告后短時間內,所有債權人都能如期登記債權,登記競買的人也不少,一切拍賣工作準備就緒,船舶所有人、申請人、債權人、競買人以及法院自身都希望及時拍賣,以減少不必要的費用,避免遭遇風險。而現(xiàn)行《海訴法》籠統(tǒng)規(guī)定30天公告時間,顯然過長,不符合現(xiàn)實客觀情況,所以小型船舶的拍賣公告期間應當縮短,一般不少于7天,即可達到公示之目的。

  二、關于債權登記問題。

  債權登記是拍賣船舶的重要程序,是指海事法院對決定拍賣的船舶予以公告后,與拍賣船舶有關的船舶優(yōu)先權、留置權、抵押權及其他一般債權,在公告期間按照規(guī)定提供債權證據(jù),向海事法院登記債權。《海訴法》第111條規(guī)定“海事法院裁定強制拍賣船舶的公告發(fā)布后,債權人應當在公告期間,就與被賣船舶有關的債權申請登記!边@一規(guī)定過于概括,何為“與被賣船舶有關的債權”?其內涵與外延法律未作規(guī)定,也未有相關司法解釋,以致在實踐中引起不同理解,造成適用上的混亂。有人主張,“與被賣船舶有關的債權”是指船舶優(yōu)先權、留置權和抵押權,除此之外的一般債權不得進行登記。理由是,船舶優(yōu)先權、船舶留置權、船舶抵押權是隨船債權,未經過“洗船”程序,不因法院的拍賣而消滅,既使被合法拍賣,債權人仍然可以向買船人主張權利。債權登記的目的是為了“洗船”,使競買人競買得法院拍賣的船舶是一艘不帶任何債務的“干凈”船舶。其他一般債權不具有這種特性,不需經過“洗船”,只要競買人取得拍賣船舶所有權,一般債權人就不得以其債權與船舶有關再向新的船舶所有人主張債權。所以債權登記僅限于船舶優(yōu)先權、船舶留置權和船舶抵押權。筆者認為,這種理解過于狹窄,不符合立法本意。“洗船”固然是債權登記的重要目的,但不是唯一目的。債權登記除了達到“洗船”目的外,同時也是督促其他與船舶有關的債權人及時主張債權,以在本次拍賣價款中得以公平受償,盡量減少其損失。是不是所有與船舶有關的債權都允許債權登記?比如,船舶在經營中因缺少資金向銀行申請未設定抵押權的貸款或者向企業(yè)(個人)的借款等。筆者認為也不盡然。經營船舶缺少資金的貸款或借款,表面上看似與船舶有關,但實質上與船舶未有內在的緊密聯(lián)系,如果允許債權登記參與分配,可能導致原船舶所有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進行訴訟欺詐,偽造虛假債權參與受償,瓜分拍賣款,損害其他合法債權人的利益!逗TV法》第29條規(guī)定“船舶扣押期間屆滿,被請求人不提供擔保,而且船舶不宜繼續(xù)扣押的,海事請求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后,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申請拍賣船舶!币簿褪钦f拍賣船舶的前提是船舶已經被扣押,而扣押的前提又是船舶發(fā)生了海事請求。所謂海事請求,是指船舶在海上運輸、生產、作業(yè)過程中,涉及船舶所有、占有、管理、營運、建造、修理、買賣、抵押等等以及與船舶優(yōu)先權有關的海事爭議引發(fā)的索賠請求。根據(jù)《海訴法》第21條規(guī)定,能夠申請扣押船舶的海事請求只有22種。其他請求既然不能申請扣押拍賣船舶,當然也不能進行債權登記。所以與船舶有關的債權,應僅限于《海訴法》第21條規(guī)定的海事請求權所形成的海事債權。

  逾期債權登記。法律對任何一種權利的行使都規(guī)定了一定的除斥期間或訴訟時效期間。《海商法》第29條規(guī)定“具有船舶優(yōu)先權的海事請求,自優(yōu)先權產生之日起滿1年不行使,船舶優(yōu)先權消滅。第13章就不同法律關系規(guī)定了其他海事請求權1年、2年或3年等不等期間的訴訟時效。就是說超過行使船舶優(yōu)先權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期間,其債權就變成了逾期債權。對逾期債權是否允許登記?有人認為,超過行使船舶優(yōu)先權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期間未主張權利,表明債權人已經自動放棄了實體權利,其債權不具有法律強制保護效力,當然也就不應允許其債權登記。這種觀點筆者實難茍同,首先,船舶優(yōu)先權人自優(yōu)先權產生之日起1年內怠于行使,消滅的是船舶優(yōu)先權,其海事請求權本身并不消滅,這只表明實體權利優(yōu)先受償?shù)馁Y格喪失,而作為一般海事債權則依然存在,因而其權利主體仍然可以登記主張權利。其次,一般海事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未主張權利,喪失的只是實體上的勝訴權,其訴權并不因此被剝奪。債權登記是程序上的權利,允許債權登記,不等于債權人就一定能參與拍賣價款的受償。再次,訴訟時效是否超過,不是登記程序上的審查就能定奪解決的問題,因為訴訟時效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情形,須經提起確權訴訟后的實體審理,才能最終確定。

  對于海事請求索賠權已經法院裁判確權并已發(fā)生法律效力,但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執(zhí)行,即已超過了執(zhí)行期限的債權是否可以申請債權登記?回答當然是否定的。這是因為當事人的債權已經法院裁判,但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法院執(zhí)行,表明當事人不僅放棄了實體上的權利,而且也喪失了程序上請求法院強制執(zhí)行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不論是船舶優(yōu)先權、擔保物權還是一般債權,應都不能申請債權登記。

  未到期債權的登記。通常未到期債權有兩種:一是未到期的抵押權;二是未到期的一般債權。一種觀點認為,雖然船舶抵押權從屬于主債權,在主債權未到期的情況下,抵押權不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但船舶抵押權本身對船舶拍賣價款具有優(yōu)先受償權,船舶被依法拍賣,抵押權也隨之消滅。在抵押權被依法消滅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其債權登記,參與受償。一般債權,通常是基于合同產生的債權,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所屬船舶被拍賣,債務人構成預期違約,也應允許其債權登記,參與受償。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不論是抵押權還是普通債權,只要未到期,就不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債權人既不能申請海事請求保全,更不能申請強制拍賣船舶提前行使債權,故不能申請債權登記。上述兩種觀點之所以截然不同,即是從債權未到期是否可以參與拍賣價款的受償為出發(fā)點的。主張允許債權登記是因為可以參與受償,而主張不允許債權登記則是因為不能參與受償。筆者顯然認同未到期債權可以申請債權登記,但理由與之前一觀點截然不同:債權登記是程序性權利,是一種準訴權,這種權利的行使不以是否可以參與受償為前提,正如當事人行使訴權卻未必都能勝訴一樣。只要未到期債權與船舶有關,符合債權登記的法律規(guī)定,都應允許其申請債權登記,至于是否可以參與受償,那是在受償程序中解決的問題。

  三、關于確權訴訟問題

  (一)、確權訴訟的性質

  《海訴法》第116條規(guī)定“債權人提供其他海事請求證據(jù)的,應當在辦理債權登記以后,在受理債權登記的海事法院提起確權訴訟!焙螢榇_權訴訟?確權,顧名思義,就是對當事人主張權利的確認,即當事人持海事請求證據(jù),主張與船舶有關的債權,法院就這一權利的真實存在、是否與船舶有關及其性質、數(shù)額進行確認。在我國民事訴訟體系中,訴通常分為三類:確認之訴、給付之訴和變更之訴。所謂確認之訴,是指當事人要求法院確認某種權利義務關系存在與不存在的訴訟。當事人間對某種權利義務關系是否存在發(fā)生爭議,訴諸法院要求確認,就是確認之訴。它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請求法院否定某種法律關系的存在,目的在于否定自己應承擔的某種義務,亦即對義務不存在的確認。二是要求法院肯定某種法律關系的存在,目的在于肯定自己享有某種權利,亦即對權利存在的確認!逗TV法》中的確權之訴完全符合確認之訴的特征,即對當事人間爭執(zhí)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存在進行確認,因而應歸類為確認之訴。

  (二)確權判決的上訴

  《海訴法》第116條規(guī)定“海事法院對確權訴訟作出的判決、裁定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這一規(guī)定有悖于我國兩審終審的司法原則!睹袷略V訟法》第10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guī)定實行……兩審終審制度。”兩審終審是國家的司法制度,除法律規(guī)定的少數(shù)特殊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外,其余所有案件都必須兩審終審。海事海商確權案件是地地道道的普通民事案件,理所當然應兩審終審。雖然《民事訴訟法》中的特別程序規(guī)定了幾類特殊案件實行一審終審,但限制得特別嚴格,主要適用于選民資格案件和非訟案件。這類案件均沒有對抗的當事人,即沒有被告,其特點是,不存在答辯、反訴、調解等問題,也不存在與被告相關的其他訴訟程序,依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不能順利進行訴訟。在審判過程中,如發(fā)現(xiàn)屬一般民事案件,則應裁定終結特別程序,告之利害關系人按普通民事案件起訴。而海事訴訟中的確權案件,完全不具備這些特點,屬于純粹意義上的普通民事案件,適用的是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審理,理應允許上訴!逗TV法》規(guī)定債權登記后,提起的確權案件不得上訴,其目的不外乎為了使船舶拍賣后的價款得到及時分配。僅僅為了及時分配拍賣價款而不允許當事人上訴,其理由似乎并不太充分。眾所周知,之所以設立海事法院和制定《海訴法》,就是因為海事案件具有其他民事案件沒有的復雜性,海事債權基于海上運輸、生產、作業(yè)而產生,案情復雜,證據(jù)難認,責任不易劃分,加之當事人爭議大,特別是船舶碰撞、共同海損等確權案件,其疑難程度遠遠超過了一般民事案件,如果不允許上訴,實行一審終審,一旦確權錯誤,拍賣價款已分割完畢,可能造成該受償?shù)奈吹玫绞軆敚辉撌軆數(shù)膮s又受償了,這將給當事人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按照民訴法規(guī)定,上訴案件,二審法院在受理后三個月內結案,允許當事人上訴,拍賣價款晚分配幾個月,對債權人的利益并未有多大的影響。

  對此有人以企業(yè)破產案件債權人對法院的裁決不允許上訴來比照推定船舶拍賣程序中確權案件不允許上訴的合理性。表面上看,這似乎不無道理。但若深研究起來,二者卻有不同的性質。破產債權屬于一般民事債權,多數(shù)基于民事合同而產生,事實清楚,證據(jù)充足,責任明確,只是對債權的性質與數(shù)額可能產生分歧。為此,破產債權登記后,對債權的性質及債權數(shù)額,由債權人組成的債權人會議通過審查債權的證明材料來確認,不需提起確權訴訟。債權人對債權人會議的決議不服,可以在作出決議后的7日內提出異議,請求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裁決,對人民法院的裁決不得上訴。從形式上看,債權人對法院的裁決不允許上訴,而實際上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從某種意義上說系準一審程序,債權人對債權人會議決議不服提出異議,請求法院予以裁決具有準上訴的性質?梢姡J聜鶛喟讣c破產債權案件不能相提并論。因此,為了貫徹實行民訴法的兩審終審制度,加大海事審判的正確系數(shù),對海事法院就確權訴訟作出的裁決,允許當事人上訴應為利多弊少。

  四、關于拍賣價款的受償問題

  拍賣價款的分配是拍賣船舶的最終目的!逗I谭ā返19條至25條規(guī)定了受償?shù)姆ǘㄐ蛭,即:第一序位受償,船舶?yōu)先權。各項優(yōu)先權之間一般情況下按下列順序受償:1、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jù)勞動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2、在船舶營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3、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guī)費的繳付請求;4、海難救助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5、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但,第4項請求后于第1至第3項發(fā)生的,先于第1至第3項受償;第4項中有兩個以上請求的,后發(fā)生的先受償。第1、2、3、5項中有兩個以上請求的,不分先后,同時受償,不足受償?shù)陌幢壤軆。第二序位受償,船舶留置權。第三序位受償,船舶抵押權。同一船舶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受償;同日登記的抵押權,按照同一順序受償。第四序位受償,其他一般債權。當拍賣價款足夠清償全部債務時,按受償序位受償順理成章。但實踐中,拍賣價款往往是資不抵債,在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情況下,處于較后位次的債權只有在處于較前位次的債權得到全額清償后才得以清償,為此,各債權人都互不相讓的爭取從有限的價款中盡量多分,債權人會議往往很難達成分配方案。雖然《海訴法》第118條規(guī)定“債權人會議協(xié)商不成的,由海事法院依照《海商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受償順序,裁定船舶價款……的分配方案。”但在實踐并非這樣簡單,還面臨著許多實際棘手的問題,需要研究解決。

  (一)一般債權人申請扣押拍賣船舶,其拍賣款不足以清償船舶優(yōu)先權、擔保物權的,申請扣押拍賣人債權的受償問題。

  船舶優(yōu)先權、擔保物權先于一般債權受償,一般債權只能在清償船舶優(yōu)先權和擔保物權后剩余的價款中受償。當船舶拍賣價款在清償船舶優(yōu)先權、擔保物權后,還有足夠的價款時,申請扣押拍賣人不論是優(yōu)先權人、擔保物權人,還是一般債權人,其債權受償都不成問題。關鍵是申請扣押拍賣人是一般債權人,而拍賣價款僅足夠清償船舶優(yōu)先權和擔保物權時,申請扣押與拍賣人的債權因受償序位在后其債權受償就會完全落空,花費精力與財力并承擔著巨大風險申請扣押拍賣所得價款,卻被優(yōu)先權人和擔保物權人不費吹灰之力囊括一空,這對申請扣押拍賣人明顯不公。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船舶優(yōu)先權、留置權、抵押權都是權利人向法院申請扣押拍賣船舶來實現(xiàn)。既然如此,那么當船舶優(yōu)先權人、留置權人、抵押權人未申請扣押拍賣船舶實現(xiàn)其權利的情況下,其他債權人先于行使申請扣押拍賣的權利,從公平原則出發(fā),在保護船舶優(yōu)先權、擔保物權的同時,也應保護申請扣押拍賣人的受償權利。不論價款是否足夠清償優(yōu)先權、擔保物權,都應根據(jù)申請扣押拍賣船舶人和價款多少的實際情況,適當考慮申請人債權的受償問題。

 。ǘ┡馁u價款能夠清償部分一般債權而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時,申請拍賣人與其他一般債權人之間的受償問題

  船舶拍賣價款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這是拍賣船舶分配價款的多數(shù)情況。如果申請扣押拍賣人是一般債權人,如何受償?實踐中認識不一,作法也不盡相同。有人認為,一般債權之間具有平等性,沒有先后次序之分,盡管扣押與拍賣船舶系申請人之申請,但也不能因此而多于其他債權人受償,除去船舶優(yōu)先權、擔保物權受償額及先行撥付的費用,其余債權人應平均分配剩余的拍賣價款。而筆者則認為:申請扣押拍賣人應優(yōu)先于其他一般債權人受償,所剩部分再由其他一般債權人按平均比例受償。其理由是:1、一般債權為同一法律屬性之債權,因而在私法上具有平等性,在債權分配時應受到平等保護。然而享有平等的權利并不等于每個債權都能同等的實現(xiàn)。靠司法救濟之債權的實現(xiàn)依賴于公法上的民事訴訟,取決于債權人本身實現(xiàn)債權的積極態(tài)度及采取的措施。有的債權人能充分運用訴訟手段和執(zhí)行手段來保證其債權的實現(xiàn);而有的債權人雖然享有到期債權,但由于自身諸多原因,怠于尋求司法救濟或者雖然通過司法救濟,但對法院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卻遲遲不予申請執(zhí)行。如此等等,這就導致債權實現(xiàn)的非一致性。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則,先尋求法律保護的債權,理應得到優(yōu)先保護。2、訴訟程序中的扣押是一種海事請求保全措施。根據(jù)《海訴法》第12條規(guī)定“海事請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據(jù)海事請求人的申請,為保障其海事請求的實現(xiàn),對被請求人的財產所采取的強制措施。這一規(guī)定的目的很明顯,就是法院在辦案過程中,可能由于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決生效后不能執(zhí)行或難以執(zhí)行的,在審理或判決前根據(jù)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對他方當事人的船舶采取限制其處分或轉夠的強制措施,以保證海事請求的判決得以實際執(zhí)行。而拍賣船舶即是實現(xiàn)海事請求裁判的最強有力的法律措施。不論訴訟程序或是執(zhí)行程序,一旦當事人申請扣押與拍賣船舶,而法院又實際采取了扣押與拍賣的措施,那么申請人的一般債權就附有了保全性質,從而使之債權在拍賣價款中理應優(yōu)先于其他不具有保全性質的一般債權受償。如果申請人與非申請人平均受償,那么申請人扣押拍賣船舶就失去了保全的性質,《海訴法》所規(guī)定的海事保全措施也就失去了法律的意義。3、申請扣押拍賣人承擔著申請錯誤和扣押期間船舶滅失的風險,而其他債權人則因未提出申請而無需承擔任何風險。其他債權人無需承擔任何船舶滅失的風險而允許其與承擔全部風險的申請人平均分配拍賣價款,顯然有違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公平原則。這就挫傷當事人申請扣押拍賣船舶的積極性,不利于當事人權利的行使及債權債務關系的及時清理,不利于社會經濟秩序的穩(wěn)定和發(fā)展。4、申請扣押拍賣人優(yōu)先受償,可以預防債務人偽造虛假債務參與分配。如果平均受償,原船舶所有人為其不法利益完全可以與他人惡意串通,偽造一系列與船舶有關的債權參與分配,以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明確申請人優(yōu)先受償,可以防止其虛假債權參與分配。5、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第88條”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zhí)行人申請執(zhí)行,各債權人對執(zhí)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zhí)行法院采取執(zhí)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的規(guī)定,申請采取強制措施在先的債權人優(yōu)先受償。此條雖然是民事訴訟法關于執(zhí)行程序中受償順序的規(guī)定,但其性質與海事訴訟中債權人申請債權登記參與船舶拍賣價款的受償沒有區(qū)別,因而完全可以參照此條的規(guī)定來確定申請扣押拍賣人先于其他一般債權人受償。

 。ㄈ┯馄谂c未到期債權的受償問題。

  逾期債權是否可以受償分兩種情況:一是逾期的船舶優(yōu)先權不得再優(yōu)先受償,但可以一般債權參與受償。這是因為船舶優(yōu)先權人在一年內怠于行使權利,喪失的是優(yōu)先于其他債權受償?shù)馁Y格,其海事請求權本身依然存在,只是變?yōu)榱艘话銈鶛。二是逾期的一般債權不得參與受償。逾期即超過了訴訟時效,如果又未有時效中止、中斷及延長的情況,債權人喪失了勝訴權,其債權不再受法律強制保護,當然也就沒有資格參與受償。

  未到期債權不能參與受償。這是因為未到期債權(一般債權)通;诤贤s定的履行期限未屆滿所致,合同履行期限未滿,債權人的債權還處于不確定之中,債權人有可能因怠于行使權利而致使超過訴訟時效,或者可能因債權人違約,或者是附條件的債權所附條件可能不成就而導致債權喪失。允許參與受償,實際就提前把不能確定的債權予以了確認,并賦予了強制執(zhí)行的效力,這對其他債權人來說實是很不公平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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