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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中國與西歐憲法文化的差別
淺析中國與西歐憲法文化的差別 「內容摘要」本文嘗試著從憲法文化在歐盟憲法草案的制訂過程及通過中的作用的角度入手,分析憲法文化在歐盟憲法制訂過程中的作用;同時將我國的憲法文化與之進行比較,指出在不同國家(民族)中,不同的憲法文化在其本國(民族)法律的制訂、形成和遵守所發(fā)揮的影響的特殊性。 「關鍵詞」歐盟憲法 憲法文化 傳統(tǒng)文化 沖突 國際化 本土化 根據(jù)新華網(wǎng)布魯塞爾6月19日日電(記者馮堅),“2004年6月18日深夜,在布魯塞爾舉行的歐盟首腦會議上,經(jīng)過兩天緊張而艱苦的談判,就歐盟憲法條約草案最終文本達成了一致,從而為第一部歐盟憲法的誕生鋪平了道路。歐盟憲法條約草案的通過,是歐盟制憲進程啟動兩年多來的重大成就,是歐盟成員國實現(xiàn)一體化歐洲的”政治意愿“的具體體現(xiàn),也是歐洲建設的重要里程碑”。對于歐盟憲法條約草案的意義,我們無論給予多高的評價,都是不過分的。而對于這樣一個由主權國家組成的區(qū)際組織制訂,并最終獲得通過的憲法條約草案的原因的分析,可能更有助于我們學習和理解有關的憲法理論。 長期以來,我們對于憲法的理解和認識,都是局限于一國范圍之內,即認為憲法是作為一國法律制度的組成部分,在其本國范圍之內產(chǎn)生并發(fā)揮作用。而此次歐盟憲法條約草案的通過,無疑對于憲法理論的發(fā)展提出了新的課題。仔細分析這種現(xiàn)象,并將其與中國的實際情況相比較,我們就會發(fā)現(xiàn)一個問題,即為什么歐盟會選擇制訂一種屬于國內法性質的憲法作為共同的準則,并能夠得到通過,而在中國,擁有完備的憲法,卻又為什么總是得不到應有的重視和實行。筆者認為,這種現(xiàn)象的產(chǎn)生是諸多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而憲法文化在其中的影響是我們所不能忽視的。法文化是人類文化的一個分支,它表現(xiàn)為與法律有關的文化觀念、文化心理、價值取向、制度表現(xiàn)、文化符號等,F(xiàn)代文化學之父、美國著名人類學家克魯克洪在《文化與個人》中將文化分為顯性文化和隱性文化兩大結構[1].按克魯克洪的文化結構理論,法文化亦可分為顯性結構層面的法律文化和隱性結構層面的法律文化。其中,隱性結構層面的法律文化包括法律心理、法律觀念和法律思想等,我們稱之為觀念性法文化;顯性結構層面的法律文化包括法律規(guī)范、法律制度及法律組織結構和法律設施等,我們稱之為制度性法文化。由此可知,憲法文化就是支配人類憲法實踐活動的價值基礎及其被社會化的運行狀態(tài)即憲政實踐活動。 一、西方的憲法文化[2] 任何憲法,都有其生成和發(fā)展的思想文化基礎。近代憲法形成于17-18世紀資產(chǎn)階級革命時期,而憲法思想的萌芽早在古希臘、羅馬以及中世紀就已存在。體現(xiàn)在西方國家憲法中的思想文化基礎是根源于古希臘思想家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等理論,后在西方近代霍布斯、洛克、盧梭和孟德斯鳩等人的理論中得以形成和完善,并在當代西方的政治思潮中得到一定程度的發(fā)展。概括而言,西方憲法思想主要集中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理論論述中。 1.人民主權論。人民主權,即主權在民。主權是憲法和政治制度中的一個重要概念,泛指國家對內對外的最高權力。在政治學中,主權的歸屬主要有三種觀點:一是主權在君,即“君權神授”、“朕即國家”或君主專制的代名詞;二是主權在國家,與“天賦人權”相對立,主要指國家主義、極權國家等;三是主權在民,在法國資產(chǎn)階級革命爆發(fā)后的第一個憲法(1791年)中是這樣規(guī)定主權及主權在民的:“主權是統(tǒng)一的、不可分的、不可剝奪的和不可動移的;主權屬于國民;任何一部分人或任何個人皆不得擅自行使之!保ǖ谌,第一條) 2.法治論。按美國著名政治學家斯科特·戈登解釋,法治有兩種含義:一種是指國家的法律適用于所有公民,二是國家的權力必須通過既定的正式程序行使。其核心思想是依法治理國家。同自由民主和人民主權思想相聯(lián)系,很多西方政治思想家提倡法治。古希臘思想家柏拉圖在其晚期的著作中開始認識到了法律的重要性,認為法律是僅次于“貴族政治”的選擇。而被稱為“西方政治之父”的亞里士多德則是西方國家第一個提倡法治的思想家。他認為,理想的國家應該是這樣一個國家:在其中,最高權力歸根結底寓于法律;人的統(tǒng)治,即使是最聰明的人統(tǒng)治,都沒能達到法律般的不偏不倚。他主張,法律之好壞和是否合乎正義,取決于政體;但法律又不同于政體,它是規(guī)章,執(zhí)法者憑它掌握權力,并借以監(jiān)察和處理一切違反的人們;法律對一般公民和執(zhí)法者都有約束力。法治勝于人治。亞里士多德首先提出的法治思想盡管沒能在其后和中世紀時代得到發(fā)展,但仍然存在于當時好多理論家的論述中。西方資產(chǎn)階級革命勝利后,法治思想在西方國家的憲法中得到了充分體現(xiàn)。其主要內容包括: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律;遵守憲法和法律是每個官員應盡的義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獨立;被告有辯護的權利;保護公民自由的司法程序等等。 3.分權。分權,即國家權力的劃分。在西方學說或制度中一般稱為“權力的分立”,在漢語中往往又譯為“分權”。分權思想最早源于古希臘政治思想家亞里士多德,他把政府權力分為討論權、執(zhí)行權和司法權。而現(xiàn)在所講的分權思想主要是由17~18世紀英國的洛克倡導、由法國的孟德斯鳩加以發(fā)展和形成的。洛克在《政府論》一書中把國家權力劃分為立法、執(zhí)法和對外三權,并主張立法權優(yōu)于其他權!叭龣喾至ⅰ闭摰拇砣宋锩系滤锅F,其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系統(tǒng)闡述了其分權思想,他把國家權力劃分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并分別由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行使,使三權互相平衡相互制約。孟德斯鳩分權思想的形成主要源于其以下兩種觀點:一是認為政府天生便有侵犯人民權利的傾向,為了防止這種傾向,政府必須在其職權范圍內活動,越權行為是不允許的,國家權力應是有限的。二是權力本身的特性使然;因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因此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論問世后,在政治界和思想界產(chǎn)生了廣泛影響,而在西方國家的政治實踐中的影響更為顯著。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第十六條規(guī)定:“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1791年法國憲法把《人權宣言》作為其組成部分,忠實地運用分權理論建立其國家制度。在西方國家中,受三權分立理論影響最大的國家是美國。美國建國初期一些州憲法中就對三權劃分有了規(guī)定。后來美國政治家和聯(lián)邦憲法起草人進一步發(fā)展了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理論,提出了“三權分立”和“相互制衡與平衡”的觀點,并在1787年制定的聯(lián)邦憲法中得到了充分體現(xiàn)。 4.道德法律化論。西方的多數(shù)自由民主思想家認為法律應包容著理性、正義等道德成分或道德要通過法律的保證才能實現(xiàn),政治和道德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系。這種思想是與法治論思想緊密聯(lián)系,或者為所提倡的法治制度提供說明和理由。道德法律化觀點最初存在于亞里士多德關于國家的論述中。他認為國家產(chǎn)生歸諸人類生活的自然需要,但其本質是道德的,即“為了實現(xiàn)一種優(yōu)質的生活”,國家應該是一個法治的聯(lián)合體,否則,它的道德目標就不能實現(xiàn);即國家的道德目標需要法治來保證。后來,亞里士多德關于道德為法律所包容或保證的思想為許多主張法治的西方自由民主思想家所繼承。他們將理性、善意、合理、正義、平等等道德價值概念引進政治研究中,并將實現(xiàn)道德的賭注押在建立各種制度和法律上。所以,一些西方國家在制憲中就把一些人們或社會公認和肯定的道德因素考慮進去,企圖以法律外在的剛性約束來保證和發(fā)揮道德所具有的內在作用,使社會每個人的權利和自由得到法律的平等對待和保護,并能夠使公共安全和利益得到保證。 以上是對于西方傳統(tǒng)的憲法文化的介紹,而對于與西方社會完全不同的東方的中國,其所產(chǎn)生和發(fā)展的憲法文化也是具有其獨特的性質的。 二、中國傳統(tǒng)文化中的法律文化 對于中國的憲法文化,筆者認為可以分作兩個階段來認識和理解。一是中國傳統(tǒng)文化中的法律文化;另一個是近代以及當代中國的憲法文化。 中國憲法思想的形成和發(fā)展也是一個源遠流長的過程。中國古代沒有近、現(xiàn)代出現(xiàn)的憲法,但存在影響近、現(xiàn)代制憲的思想。在中國的歷史上,對法律制度影響最深的思想理論是儒學。儒家學派曾是春秋戰(zhàn)國時期影響較大的學派,在以后的數(shù)千年文化傳承中,憑著自身的優(yōu)勢,不斷汲取其他學術精華而發(fā)展成為一個龐大的思想體系,對中國社會發(fā)生極大的影響。大到立法的基本原則,小到某一具體的規(guī)定,。這就是中國古代法的倫理特性,即所謂的“禮法結合”。 。ㄒ唬岸Y”、“法”的起源 古人認為“國之大事,在祀和戎”,祭祀產(chǎn)生了原始習俗的“禮”,氏族間的戰(zhàn)爭則產(chǎn)生了最初的“刑”!墩f文解字》認為“禮,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從示,從豐!奔炊Y起源于原始人求神祈福的祭祀習俗。原始社會末期,由于原有的公有制形式和經(jīng)濟發(fā)展狀況的矛盾,于是氏族之間通過戰(zhàn)爭而解決這一矛盾!稘h書·刑法志》說:“因天討而作五刑”,明確提出“五刑”的制定是出于戰(zhàn)爭的需要,并且最重的刑法是一個部落對另一部落的軍事討伐,而一般的刑法則適用于被征服的異族人,對同族人則不適用這樣的刑罰。國家產(chǎn)生以后,軍法和五刑則變成了統(tǒng)治者罰罪全社會的工具。由此可以看出,中國法律起源于古代的特殊歷史環(huán)境中,既有原始社會沿用已久的禮的傳統(tǒng)又吸收改造了原始習慣中的懲罰規(guī)范,從而實現(xiàn)了中國奴隸社會最初的“禮法結合”。它的出現(xiàn)反映了中華民族既重禮儀又重法制的歷史傳統(tǒng)。 。ǘ岸Y法結合”的發(fā)展與完善 從公元前11世紀末到公元前8世紀是中國的西周時期。西周統(tǒng)治者在奪取政權之初,就在繼承前代神權思想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思想主張,并將有關德的內容歸納成內涵廣博的“禮治”,它涉及到政治、軍事、倫理、道德等許多范疇,雖然內容龐雜,但貫穿周禮始終都是“親親”“尊尊”的原則。西周時期的“禮”“刑”構筑了西周法律體系,共同為調整社會關系發(fā)揮作用。西周統(tǒng)治者將道德教化同刑罰鎮(zhèn)壓相結合,形成了中國早期的“禮”“刑”結合的法制特色。 西漢初年,董仲舒提出了“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主張,并且在此學說思想指導下,正式提出了“德主刑輔”的法律思想而被采納,成為占統(tǒng)治地位的指導思想。這一法律思想,是以德禮教化為主,刑罰懲治為輔,注重“德禮并用、禮法結合”,但這時的“禮”還沒有作為法律正式入律。 唐朝貞觀年間,唐太宗認為: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二者統(tǒng)一不可分割。從而明確了以禮為內容,以法為形式,融禮法為一體相互為用的思想。至高宗制定《唐律疏議》時最終確立了“以德為本,刑罰為用”的原則,這一時期禮、法結合達到了歷史最高峰。 總而言之,綱常禮教與封建法律的結合,自西周開始歷經(jīng)近千年的演化、滲透和融合的過程,至唐代臻于完善,使唐律成為封建綱常法典化的典型代表,從而實現(xiàn)了“禮”與“法”的合一,法律規(guī)范與道德規(guī)范的統(tǒng)一,達到“禮法結合”的巔峰“一準乎禮”,從而對后世產(chǎn)生極為深遠的影響。 三、中國與西歐憲法文化的差異 由以上對于東西方法律文化內容及發(fā)展歷史的介紹,我們可以很清晰的看到,中國與西方社會在傳統(tǒng)法律文化上所表現(xiàn)出來的區(qū)別。而通過兩種法律文化不同的內容,我們還可以看到,正是因為二者產(chǎn)生的條件、背景以及對于法律本身的認識理念的不同,使得東西方社會在社會歷史的發(fā)展變革過程中,采取了截然不同的兩種方式,形成了各自獨特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實踐。 西方國家的憲法文化淵源于古典自然法學派為代表的社會契約論和經(jīng)濟理論中的自由放任主義,它所強調的人本與自由是一種世俗化的“人本主義”。無論是洛克的社會契約論和天賦人權論,還是盧梭的人民主權論,都把國家置于從屬地位,國家的權力來源于人民,真正的主權者是人民,“人類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獨立的”,“任何人均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chǎn)!盵3]因而西方憲法文化對人的價值定位放在個人主體地位的獨立性上。加上憲法是資產(chǎn)階級革命實踐勝利的產(chǎn)物,資產(chǎn)階級把對“自由、平等、人權”的追求成為他們反對封建專制的有力武器,奪取政權之后,也就把追求個體的權利作為憲法文化建設的題中應有之義。 西方的憲法文化其實質就是確認公民個體的主體地位。個人主義在憲法文化中得以彰顯,公民作為獨立的個人追求個體權利實現(xiàn)的憲法意識強烈:當公民得到憲法確認的權利受到侵害時,他們敢于拿起法律武器,通過法院來解決糾紛,追求法律上的公平與正義。在處理權力與權利之間關系的問題上,西方國家的憲法規(guī)范更加重視權利規(guī)范,不僅重視制度性憲法文化的建設,而且觀念性憲法文化深入人心。西方憲政實踐的哲學基礎是一種相對純粹的“人本主義”。無論是實行成文憲法的國家,還是實行非成文憲法的國家,都較為重視從實體上保障公民的憲法權利,普遍建立了有效的憲法審查制度,當公民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有的能通過普通法院訴訟的途徑獲得救濟,有的通過憲法法院或憲法委員會來監(jiān)督憲法實施,也就是說西方國家普遍存在有效的憲法上的權利救濟制度。 盡管中國的憲法文化是從西方傳入的這一基本事實,在我國學術界得到了普遍的認同,但我們不能否認,中國的憲法文化同時又深受傳統(tǒng)政治法律文化的改造,中國近代的憲法文化史實際上是西方近代憲法文化與中國傳統(tǒng)政治法律文化在近代中國沖突融合的歷史。作為深受傳統(tǒng)政治法律文化改造的中國憲法文化中基本價值的“人本主義”不僅僅支配著近一百年來的憲政意識,而且也牢牢控制著中國的憲政意識;但中國憲法文化中的“人本主義”在價值取向上尤為重視倫理,特別強調和諧,是一種倫理化了的“人本主義”。它是從群體、國家的高度,從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與秩序出發(fā)來確定個人的地位與責任的,個人只不過是某一社會團體(集體)的組成部分之一,是群體中的人,并非作為真正的個體而存在,個人利益只能屈從于實踐和諧倫理,個人失去了獨立的人格。 中國的憲法文化重視權力而忽視保障權利,強調個人權利與經(jīng)濟、文化條件等的內在聯(lián)系,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與秩序,采用議行合一體制保障國家權力的有效運行,但公民的個體權利主要作為存在于集體權利的一種權利,被置于集體國家的利益之中。公民的法律觀念、憲法意識,維護自身權利的意識比較淡薄。因而,“中國固然制定了不少的法律,但人們實際上的價值觀念則是傳統(tǒng)的或更接近于傳統(tǒng)的!盵4]中國憲政實踐的價值基礎是倫理化的“本位主義”。在中國現(xiàn)行的制度下,雖然也設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但其具體內容的保障只有通過普通法律加以具體規(guī)定才能實現(xiàn),不存在具有實效性的違憲審查制度或憲法上的權利救濟途徑,而只存在普通法律上的權利救濟制度,即使普通法律上所存在的這種救濟制度,也只適用于部分情形下的部分憲法權利,并非所有情形下的所有憲法權利。所以,一旦公民的權利無法通過普通法律獲得救濟時,人們無法尋求憲法的最后救濟。 四、中國與西歐憲法文化的沖突以及解決方法 由以上的介紹,我們可以看到,中國與西歐無論是在憲法文化理論基點,還是憲法意識、憲政運行狀態(tài)上,都存在著很大的差異;正是這些差異,使得二者在許多方面表現(xiàn)出很多的沖突和矛盾,尤其在今天這個日益多元化、全球化的時代,不同的文化之間的沖突與融合問題就理所當然的成為了我們必須予以重視的問題。 對于中西方憲法文化的沖突及解決辦法,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1.既反對西方中心主義的價值模式,拒絕文化霸權,又反對文化“本我”主義傾向。我們應理性的看待中西憲法文化的優(yōu)劣。如西方憲法文化所尊崇的分權制衡、權利本位等,理應成為現(xiàn)代法治社會所追求的價值目標和法律意識;但以個人為中心的消極因素則需要加以克服。而對于中國憲法文化中的愛國主義、集體主義、人民的主權觀念、主權不可分、議行合一等積極因素則應該繼續(xù)發(fā)揚。當然中國憲法文化中的消極因素:如公民的憲法意識尤其是權利意識淡薄等也需要加以改變和發(fā)展。在復雜的中西憲法文化的沖突與交融中,我們必須堅決地反對文化霸權,主張各種文化各種制度的發(fā)展的自由性和開放性;與此同時,我們還必須反對文化的本我主義傾向,不能因為本國文化的特殊性排斥具有先進性的其他文明的優(yōu)良制度和文化。2.憲法國際化與憲法本土化協(xié)同發(fā)展,實現(xiàn)憲法文化的現(xiàn)代化。在全球化時代背景下,憲法文化的全球化是建構現(xiàn)代文明秩序的必然要求,中西憲法文化的交融也將更加深入。在這交融的過程中,我們不應一味地將某一類憲法文化奉若神明,也不應一味地排斥某一類憲法文化,而應兼收并蓄,只要是有助于推進憲法文化的現(xiàn)代化的積極因素,我們都可以批判地吸收和借鑒,從而促進憲法文化的現(xiàn)代化!叭w國家、民族的文化都是在吸收、融合優(yōu)秀外來文明的基礎上發(fā)展壯大的,而且,那些關于學習、借鑒優(yōu)秀外來文明的國家和民族總是能夠保持繁榮昌盛”[5],尤其是在全球化的時代背景下,我們應對各種憲法文化采取一種更加開放和平等的態(tài)度,在憲法文化的交融過程中,大膽地借鑒和移植他人成功的經(jīng)驗和優(yōu)秀的成果,使外來的憲法文化能夠發(fā)展成為個性化的、具有本民族特色、符合本國國情的和法治建設的憲法文化,使本國的憲法文化建設符合世界憲法文化發(fā)展的潮流和特征。 參考文獻: 1.王世杰、錢端升著:《比較憲法》,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 2.周葉中主編:《憲法》,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3.韓大元:《比較憲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0月版。 4.楊肅昌:《中西方憲法思想比較》,載于《人大研究》,2003年第5期。 5.云劍:《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中的“禮法結合”》,載于《鄭州航空工業(yè)管理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第22卷第2期,2003年6月。 6.洛克:《政府論》(下篇),商務印書館,1983年重印本。 7.梁治平:《新波斯人札記》,貴州人民出版社,1988年。 8.徐德剛、魏臘云:《全球化時代的憲法文化沖突及其整合》,載于《湖南社會科學》2004(2)。 注釋: [1] (美)克魯克洪:《文化與個人》,高佳,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版。轉引自李霞文:《傳統(tǒng)法文化觀念與現(xiàn)代法治理念的“二元沖突”》,理論學刊,2004年4月第4期。 [2] 本部分的論述,引自楊肅昌:《中西方憲法思想比較》,載于《人大研究》,2003年第5期。 [3] 洛克:《政府論》(下篇),商務印書館,1983年重印本,第59頁。 [4] 梁治平:《新波斯人札記》,貴州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01頁。 [5] 尹伊君:《文明進程中的法治與現(xiàn)代化》,載于《法學研究》,99(6),第9頁,轉引自徐德剛、魏臘云:《全球化時代的憲法文化沖突及其整合》,載于《湖南社會科學》,2004(2)。 中國人民大學·郭君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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