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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確認私有財產權具有多重意義
憲法確認私有財產權具有多重意義 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增加了保護私有財產權的條款。筆者認為,這一修正案的意義是不容低估的,它至少有這樣幾方面的意義:
一是將使憲法和法律更好地適應社會經濟的實際狀況。自人類進入私有制社會以來,私有財產就出現并不斷發(fā)展壯大起來。隨著私有財產的普遍化,社會出現了被政治和法律所固化了的私有制。從此以后,我們一刻都沒有離開過私有財產,即使在“一大二公”的年代,私有財產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在其后的改革開放過程中,私有財產的數量是越來越多。今天,我們的憲法和法律如果還停留在原來的狀態(tài),就會無法反映社會的經濟實際,就是對經濟反映的嚴重滯后。這次憲法修正案對于私有財產權保護的規(guī)定,就是要使落后于經濟實際的憲法制度得以修正,使滯后的憲法規(guī)定能夠迎頭趕上。
二是將使現有的私有財產獲得應有的法律地位。我國以前的憲法僅僅是停留在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的層面。遠比合法收入含義更為廣泛的私有財產卻被憲法忽略了,使得大量而普遍的私有財產在憲法和法律上沒有合法的地位和恰當的身份。這次憲法修正案的一個極為重要的意義就在于,使已經普遍存在的私有財產獲得法律的認可,使現有和未來的私有財產都能更好地得到法律的名正言順的保護。
三是將使我國經濟獲得新的發(fā)展動力,并因此而獲得更廣闊的發(fā)展空間。隨著改革的深入,我國非公有經濟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但其發(fā)展總有些不能理直氣壯。如今有了這一修正案,非公有經濟將首次獲得與公有經濟同等的法律地位,實現不同性質的經濟在憲法和法律上的地位平等。我們知道,財產安全是財富增加的前提,如果沒有財產的安全,投資者便沒有膽量和信心進行投資,經濟總量的增長因此受到影響。而在私有財產以及由此而進行的投資享有憲法的保障后,我們有充分的理由期待我國的經濟將獲得更大的發(fā)展。
再作思考,筆者認為,這一憲法修正案也許還有這樣的三點意義:
一是將有利于財產性質的明晰,推進廉潔政治的建立。在私有財產沒有合法地位的情況下,人們情有可原地怕露富,領導干部們也同樣如此,即使是他們的合法財產也不敢對社會公開。這種似乎無可奈何的遮遮掩掩,恰恰使我們無法真正制定和實施陽光法案。而一旦私有財產有了合法的身份和地位,所有的領導干部應當說都沒有理由也沒有必要再將自己的私有財產掩藏起來,我們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他們公布私有財產的數額。在這種背景之下,我們的政治必將更加廉潔。
二是將有利于建立公正而有效的國家稅制,為社會公益提供更好的經濟支持。在私有財產沒有應有的法律地位之前,私有財產不能登大雅之堂。私有財產的數額常常為人們所隱瞞,許多人對自己的財產藏而不露,其他人也為尊者諱。這樣,許多該繳納的稅款也被逃稅或漏稅了。一旦私有財產權為憲法和法律所明確確認,私有財產與公有財產相分別而并存,對于私有財產的依法征稅就更為容易,逃稅和漏稅將大大減少,由此將為社會公共與公益事業(yè)提供更多的財政支持。
三是將有利于公有財產的保護和積累。在私有財產沒有應有的法律地位,也不能依法公開和保護的情況下,公有與私有是難以劃分的,無意間就為化公為私留下了空間。一旦私有財產得到憲法認可,公有和私有二者之間的權界將更加清晰,假公濟私、化公為私的情形必將大大減少。個人沒有根據擁有的巨額私有財產,將會更多地受到有關司法機關的追究,由此可以有效地制約貪賄行為的發(fā)生。于此情形下,公有財產必然會得到更好的法律保護,而有利于公有財產的積累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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