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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喚“民權時代”的改革觀
呼喚“民權時代”的改革觀 企業(yè)轉制的下崗高峰剛剛過去,退休或買斷工齡的“一刀切”現(xiàn)象卻方興未艾。最近事業(yè)單位的全員聘任制改革又在全國陸續(xù)鋪開。無數(shù)的職工在改革的名義下不斷面臨著自身利益的重大損害。這是合理的嗎?在討論張先著“乙肝歧視案”時,我曾提出一個觀點,就是單純的“改革時代”要終結了,要被“民權時代”取代。經(jīng)過20多年的市場化,“改革”這個詞,正在變成一種可疑的意識形態(tài)。它的中心意思就是公開的要求一種犧牲。不是自我犧牲,而是要求別人,要求一部分人作出犧牲。改革似乎就該大刀闊斧,而民權卻喜歡斤斤計較。改革要求犧牲利個人權益,民權卻要求保守個人權益。于是在近年來的企事業(yè)單位改制、以及其他諸多領域的改革中,“改革”和“民權”,都似乎正在成為一對反義詞。
26年前,什么是權利?權利就是大把的機會。當初我們只知要改,并不清楚要改往何處。但我們的目標是得到一個擺脫“一無所有”的機會。這種機會因改革而生,改得越多機會自然越多。所以民眾都贊成改革,對阻撓改革的保守派,老百姓恨不得剝其皮、啖其肉。
26年后,什么又是權利呢。權利至少有一部分變成了既得的利益,即我目前已擁有并在合理的制度預期下將擁有的一切-只要其來源的正當性未被否定。今天人們的身份和財產(chǎn)盡管懸殊,但凡是活著的人,無一例外都是這場改革的“既得利益者”。盡管這個詞通常被老百姓惡狠狠的用在改革中非正義牟取利益的特殊群體身上。但事實上,“既得利益”正是權利這一概念的精髓。但為了避開這個詞臭名昭著的含義,我們不妨使用“既得權益”的說法。因為權益二字暗含了對正當性的預先審視。
我們都不再是一窮二白的無產(chǎn)者。即使我們被裁員,也或多或少都有東西可以失去。“有東西可以失去”正是改革時代要被民權時代取代的一個關鍵。無論是存款、股票或者承包田,電動自行車或小汽車,還是我們在樓市或公有房屋貨幣化改革中得到的一套住房。我們握有這一切,心中不免產(chǎn)生一種牽絆:這個社會還會不會變得更好?于是一個充滿了既得權益的社會,開始具有一種健康的保守和謹慎。人們就想,面包更多當然是好事。但已有的面包千萬不要白白失去,這才是頭等大事。盡管我們?nèi)圆荒艽_定社會進步的偉大盡頭到底在哪里,但一個充滿既得權益的社會開始有了一個低調(diào)的、摸得著的目標:健康的社會,優(yōu)良的政府,必須是一個不能輕易把我們已有的東西拿走的社會和政府。這就是憲政制度的宗旨:如何通過法治制衡政治的權力,保障個人的自由。
顯然,我們長期形成的某種“改革”觀,和上述目標是有直接沖突的。26年來,“改革”來者不拒,為任何一種制度變遷提供著源源不斷的合法性論證。它隱含的辯護方式,和革命時代的辯護方式是一樣的。即人們熟悉的“犧牲小我,成全大我”。“改革”之“革”,就意味著要“革”掉一部分人的利益。譬如在你工作了二十年之后突然下崗、裁員,在接近退休年齡的時候被“一刀切”,在你寒窗苦讀十年之后突然改變考試方式,以及削減和取消各種福利待遇,等等。人們潛意識里也可能認為這是必須的,為了整體就要犧牲個別嘛。因此即使覺得某些“一刀切”的下崗、裁員不公平,也往往是從“如何有利于改革事業(yè)”出發(fā)來為自己辯護。譬如“我的身體還好,還可以為國家作貢獻”,或者“一刀切的做法會埋沒和浪費人才”等等。但這樣的邏輯里卻獨獨缺少了民權意識,缺少了把每個人都當作權利主體的觀念。似乎我們在革命年代是一顆螺絲釘,到了改革年代,結果還是一顆螺絲釘。這就悖離了改革的初衷,造成了改革時代一個最大的悖論:改革的目標之一,是要在社會生活和財富流轉中確立個人財產(chǎn)權原則。但改革的方式卻暗含了對個人財產(chǎn)權的否定。“改革”意味著人們在既有制度條件下形成的那些權益,并不是一種具有正當性的、受著憲法保護的權利。
否則在法治的話語下,改革的意思不就是侵權嗎?
必須注意到,“改革”本身是一個無方向性的詞,它本身沒有任何制度含義,不能自產(chǎn)自銷任何制度的正當性。制度變遷的核心詞必須舍“改革”而取“民權”。不是不要改革,而是要找到一個指南針。一個保障民權的制度,不可能依靠侵犯民權的方式去建立。只有尊重民權、有利于保障個人自由的制度變遷,才是老百姓擁護和盼望的。如果僅僅是在反復的制度調(diào)整中,反復的要求弱勢群體或社會局部作出犧牲。那就不是改革,而是侵權或違約。
任何人事改革都不應無補償、無協(xié)商地強行分流或辭退職員,背棄當初國家制度給出的承諾,否定人們在既定制度下的個人選擇和歷史路徑。政府只有在尊重和補償每個人應得權益的前提下,才能“從身份到契約”。今年修憲的財產(chǎn)權條款也確立了“合理補償”原則,這個原則不僅適用于物權,人們的任何一項權益(包括基于制度和契約而形成的各種請求權),在未經(jīng)正當程序給予補償?shù)臅r候,都不能動輒以“改制”或“社會”的名義,就一腳踢出大門。
呼喚民權時代,就是呼喚一種嶄新的改革觀:無補償即無改革,無談判即無改革。改革本質(zhì)上是一種互惠的妥協(xié),不是單方面的犧牲。不然不但一部分人會無辜受損,而且也因為受益方?jīng)]有支付必要的代價,容易誘發(fā)改革頻繁和制度波動。所以像以往那樣片面的強調(diào)減少改革阻力、為改革保駕護航,也是不對的。多年來某些制度為什么會一股風的改過去,一股風的又改過來?就是因為人們的利欲伸張在制度途徑上被打壓,改革因此做的是無本的生意。這就要求在更深入和瑣碎的改革之前,先有一個最基本的制度改革,給民眾一個可以合法的伸張利益,組織維權的機會,給他們一張討價還價的談判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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